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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报>19960325
===== 奔现代化练铁拳头-空军导弹某团官兵以只争朝夕精神迎接新装备的挑战;
提前一年形成战斗力
作者:张农科张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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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张农科、记者张金玉报道:我军新一代地空导弹在空军导弹某团落户后情况如何?
记者日前在该团获得的消息令人振奋:他们不仅在3年中先后两次进行改装训练,提前一年形成战斗力,而且还帮训出两个驾驭新装备的团队。
他们的突出成绩,受到了军委和总部领导的肯定。
3年前,当上级把精密复杂的新装备交给这个团队时,官兵们便下定决心,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让新装备尽快形成战斗力。
指战员们打响了掌握驾驭新装备的攻坚战。
从外出培训、接收装备、编写教材、制定纲目到全面施训等,都是只争朝夕往前赶,按常规需要一年时间才能完成的改装训练,不到半年就完成了。
在掌握新装备过程中,他们克服时间紧、教材缺等困难,刻苦钻研,系统地掌握了与新装备有关的高新技术知识,培养出数百名能操作使用新装备的骨干,训练出3套指挥班子。
他们还把掌握新装备与创新战法紧密结合起来,对打击空中隐形目标等高难课题展开研究,拿出了一批新战法成果,摸索出新兵器铁路输送、摩托化行军新方法。
就在这个团高速高质量地完成首次改装任务之后,上级又交给他们两项更加艰巨的任务:一是抽调出部分领导和技术骨干,帮助两个新的人完成改装任务;
二是接受更新型号装备的改装。
一年来,他们不仅帮两个新团队完成了新装备改装,自身也完成了新型号装备的训练,还编写出新型装备的训练教令、教材和大纲,闯出了一条新装备训练的路子。
记者目睹了该团形成战斗力后的神威。
伴随一条条火龙的腾起,3架高速飞行的靶机,顿时粉身碎骨。
他们创造了新兵器首次使用就全部命中的佳绩。
辽宁省北票市人武部围绕地方经济发展目标-成建制组织民兵投身“主战场”
作者:宿海滨肖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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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宿海滨、肖福恒报道:只有17名干部的北票市人武部,成建制组织民兵在经济建设“主战场”打了一场场漂亮仗,使全市人均收入增加了1000多元。
日前,辽宁省委议军会决定,在全省人武系统推广他们的经验。
“八五”初期,北票市人均收入仅有200元。
为让广大群众尽早摆脱贫困,市人武部每年都围绕全市的经济目标,组织民兵办一两年实事。
他们连续4年组织4万多民兵到盘锦割苇子,共创收500多万元。
他们通过民兵组织大面积推广种植“日光塑料大棚”蔬菜,到1995年底,全市种“大棚菜”15.3万亩,产品不仅遍布东北三省,还远销俄罗斯,仅此一项,就使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增加700元。
“八五”期间,他们独立承担类似的经济项目10个,为北票市摘掉贫困帽子做出了突出贡献。
目前,北票市人均收入由200元上升到1610元。
组织民兵参加经济建设不仅造福一方,也促进了民兵工作。
全市民兵军政训练、武器管理、征兵等项工作多次受到上级表彰,人武部连续8年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评为先进单位。
辽宁省军区在研究如何发动民兵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做贡献时,决定在全省人武部系统推广北票市人武部经验,围绕辽宁“九五”规划,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开展100个经济建设项目活动。
省军区的建议,得到了省委议军会和省委常委的一致肯定。
目前,“百项工程”活动已在全省陆续展开。
功勋卓著一代楷模-纪念贺龙元帅诞辰一百周年
作者: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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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2日,是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军事家,党和国家卓越领导人,我军创始人之一——贺龙元帅诞辰100周年。
他在半个多世纪的革命生涯中,把自己的一生无私地奉献给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伟大的共产主义事业,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贺龙元帅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卓越的军事才能,光明磊落的革命胸杯,崇高的道德风范,永远值得我们学习和怀念。
(一)
贺龙同志说过,只有共产主义才能救中国,跟着共产党干革命,风吹浪打不回头。
这既是他在探索革命真理过程中得出的深刻认识,也是他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始终遵循的最高准则。
贺龙同志一生对党无限忠诚,始终如一地保持了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他在讨袁、护法和反对北洋军阀的斗争中,执著地寻求革命真理。
他在打倒列强、铲除军阀的北伐战争洪流中,积极了解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信仰,并提出加入共产党的要求。
他在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疯狂屠杀共产党人,到处充满白色恐怖的日子里,让自己部队里的共产党员“放心大胆地继续工作”,后来又毅然决然地率部参加了伟大的“八一”南昌起义。
他在起义失败、向南进军途中,中国革命处于低潮时,加入中国共产党。
从此,他把自己的命运同党和党所领导的革命事业紧紧地联在一起,表示“我贺龙找真理,找个好领导,找了半辈子,现在总算找到了,就是把我脑壳砍了,也要跟共产党走到底。
我贺龙革命革定了!”
在以后漫长的革命岁月里,无论形势多么险恶,斗争多么残酷,甚至在濒临绝境的时候,他始终保持着旺盛的斗志和革命的乐观主义精神,坚信党和人民的事业一定会取得胜利。
1933年12月,蒋介石派政客熊贡卿到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游说,劝贺龙投降,他丝毫不为高官厚禄所动,迅速将情况报告湘鄂西中央分局,把说客处决了。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他被林彪、“四人帮”诬陷、禁,受尽折磨,就是在那种情况下,他依然忧党忧国,对自己的革命造反无怨无悔,为献身于共产主义事业而感到无上的光荣。
贺龙同志一向以党的需要为己任,一切听从党安排。
新中国成立后,他作为我们党的一代元戎,功高不自傲,位高不自居,总是以人民公仆的资态勤奋工作。
1952年底,他愉快地服从党中央的决定,出任全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全身心地致力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创立和发展。
他以杰出的组织领导才能,白手起家,殚精竭虑,推动了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国际体育的迅速发展,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他领导国家体委14年,为洗刷西方列强讥讽我们“东亚病夫”的耻辱,为奠定我国跻身于世界体育强国这列的基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贺龙同志一贯坚持党的原则,竭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1932年,王明“左”倾路线执行者在湘鄂西革命根据地进行大规模的“肃反”,后又提出解散党、团组织和所谓创造新红军的主张。
贺龙同志对此作了坚决的斗争,并尽自己的努力保护了一批红军骨干。
长征途中,张国焘阴谋分裂党和红军,采取欺骗手段企图拉拢红二、红六军团与党中央对抗。
当时任红二方面军总指挥的贺龙同志,察觉到张国焘的阴谋,很机智很策略地进行了抵制与斗争。
朱德同志赞叹说:我们一起北上会合中央,贺老总是有大功的!
毛泽东同志称赞贺龙”忠于党忠于人民,对敌斗争狠,能联系群众。
“贺龙获此评价是当之无愧的。
(二)
贺龙同志戎马一生,为中华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事业出生入死。
他指挥作战多谋善断,英勇顽强,坚定沉着,机智灵活,率领部队打了许多恶仗、硬仗、巧仗,立下了赫赫战功。
贺龙同志早年参加了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中华革命党。
他在三次组织武装起义遭到军阀镇压与破坏后,不气馁,不妥协,再次起义,“两把菜刀闹革命”,投身于反帝反封建的武装斗争。
大革命期间,他积极参加北伐战争,历任师长、军长,成为功勋卓著的北伐名将。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他是红军独当一面的著名军事统帅之一。
南昌起义失败后,他与周逸群等领导和创建了湘鄂西苏区。
在这期间,他从敌强我弱、敌大我小的实际出发,创造了一系列游击战、运动战的战略战术,指挥部队打了许多漂亮的战役战斗,威震敌胆,名扬四方。
1929年夏,为了打破国民党军的重兵“过剿”,他根据敌情与地形特点,用诱敌深入、迫敌背水作战的打法,取得了红军创建时期著名的南岔、赤溪战斗的胜利。
在反“围剿”作战中,他运用示弱诱敌的谋略,取得龙家寨战斗的胜利;
围城打援,攻其不备,取得忠堡战斗的胜利;
制造假象,兵团设伏,取得板栗园战斗的胜利。
从而壮大和锻炼了红军,为创建和发展湘鄂川黔边苏区奠定了基础。
1934年10月始,他和任弼时率红二、红六军团主力展开湘西攻势。
面对国民党军万余兵力尾追,主动空出县城,诱敌深入,设伏迎敌,取得“十万坪大捷”;
然后率部回师永顺,扫清残敌;
继而挥师东进,攻占桃源,包围常德,直逼长沙;
接着回攻慈利,解放大庸。
(下转第四版)(下转第一版)这一连串的作战行动,杀敌如卷席,威震三湘四水,有力地策应了中央红军的战略转移。
长征途中,贺龙指挥红二、红六军团先在湘东南兜圈子,拖得敌军人困马乏,尔后掉头直插贵州,在乌蒙山回旋作战1个多月,突然飞兵直扑云南,佯攻昆明,巧渡金沙江,一举将近20万国民党追兵远远地甩在身后。
这一系列作战行动,被毛泽东称为“了不起的奇迹”。
抗日战争时期,贺龙任八路军第一二○师师长。
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毛泽东的战略思想,深入敌后,放手发动群众,扩大抗日武装,广泛开展游击战争,取得了雁门关和收复晋西北7城等重大胜利,开辟了以管涔山和大青山为依托的晋绥抗日根据地,使之成为保卫陕甘宁边区的屏障,联系华北其它抗日根据地的纽带。
在中央确定“巩固华北”的战略方针后,他与关向应率领第一二○师主力由晋绥山区挺进冀中平原,在8个多月中指挥部队进行了100多次战斗,打退了日军和国民党顽固派的进攻,巩固了冀中抗日根据地。
1939年9月,贺龙率第一二○师由冀中转战晋察冀边区时,在晋察冀军区一部的配合下,诱敌深入,选择有利地形夹击日军,取得了陈庄战斗胜利,打出了八路军的威风。
1940年8月至翌年1月,他率部参加了著名的“百团大战”,沉重地打击了日军的“囚笼政策”,提高了中国共产党和八路军的声威。
抗战胜利后,贺龙任晋绥野战军、陕甘宁晋绥联防军、西北军区司令员。
他遵照中共中央军委的指示,与晋察冀军区司令员聂荣臻共同组织了绥远战役,收得了绥东、绥南广大地区,粉碎了国民党军控制平绥路、夺占张家口的企图,保卫了抗战胜利果实。
全国解放战争进入战略追击阶段,贺龙率领第十八兵团进军西南,创造性地运用中央军委制定的大迂回、大包围的作战方针,将西南地区敌人主力有宗 南部几十万大军拖在秦岭山区,配合刘、邓大军将敌歼灭于成都平原,保证了大西南的顺利解放。
西南地区解放后,他又与邓小平、刘伯承一起组织了昌都战役,促成了西藏和平解放;
并组织部队进入西藏,粉碎了帝国主义和西藏反动分子分裂祖国的企图。
贺龙任军委副主席和主持军委日常工作期间,同其他军委领导一起,共同指挥我军胜利地进行了边境自卫反击作战,捍卫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同时,还粉碎了国民党军队对东南沿海的袭扰破坏。
贺龙一生戎马倥偬,以其非凡的军事实践和高超的指挥艺术,丰富了毛泽东军事思想。
(三)
贺龙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都十分注重建军治军,为人民解放军的成长壮大,为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他历来强调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早在1929年10月,他领导红四军在堰垭、红土坪等地整训时,就高度重视党团员在班一级的作用,整顿各级党的组织,健全政治工作制度及政治机关。
他强调,要摆正党委和首长的关系,决不允许“军权高于一切”、向党闹独立性的倾向存在。
他认为,革命军队来自人民,属于人民,这是我们与旧军队的根本区别。
官兵要懂得为谁当兵,为谁打仗,永远保持人民军队的本色。
他要求干部关心爱护士兵,士兵尊重干部,建立官兵平等的新型关系。
他治军极严,要求部队严格纪律,严格制度,严格训练。
他经常讲,只有平时操练多吃苦,打起仗来才能少流血。
训练“必须注意实战需要,不要搞那些不练技术的形式主义”。
1964年,他同军委其他领导一起,积极推广“郭兴福教学法”,推动了全军群众性练兵运动的开展。
他重视加强对干部的培训,主张从部队中挑选优秀指战员送军事院校培训;
在各部队开办教导队,对干部进行短期集训,同时抓好在职教育,提高干部的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他主张军队建设要“抓两头”,重点应放在基层、放在连队,同时也要抓好领导机关建设,否则“就要打瞎仗、走瞎路,无指针可依”。
他十分重视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
1959年,贺龙兼任军委国防工业委员会主任和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主任,主管国防工业。
他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建设国防工业的政策和措施。
60年代头几年,我国国民经济非常困难,外国又撤走专家。
他号召国防工业战线上的广大干部、科技工作者和职工,振奋革命精神,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抓尖端,带一般和军民结合”的原则,“要有独创精神,发展新产品”。
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终于战胜了种种困难,基本上建成了独立的门类齐全的国防工业体系。
这些成就的取得,贺龙是功不可没的。
(四)
贺龙一生胸怀坦荡,光明磊落,严守纪律,联系群众,堪称共产党员的楷模。
他顾全大局,时时处处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
抗日战争开始,他坚决拥护毛泽东的提议,留下部队保卫陕甘宁边区,保卫党中央。
1946年11月,解放战争经过前4个月作战之后,战局已开始出现有利于我、不利于敌的变化,为了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军事战略方针,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他欣然服从中央军委关于晋绥野战军部队调遣使用的决策,先后送第一纵队西渡黄河保卫边区、第二纵队开赴陕北、第三纵队调给西北野战军,仅留下第三纵队的独三旅在晋西北。
1947年7月,他坚决服从党中央的决定,主管陕甘宁和晋绥解放区的地方工作,担负起支援解放西北的重任。
1949年10月,中央决定他任西南军区司令员,并征求他率领哪支部队入川时,他主动提出留下自己熟悉、正在西北地区作战的第一野战军主力,而带部署在秦川、天水地区,进川比较方便,但自己不太熟悉的第十八兵团,表现了很强的党性原则和高尚风格。
他坚持原则,嫉恶如仇,率先垂范,为人表率。
在枪林弹雨的战场上,有股子拼命精神,哪里战斗最激烈,就在哪里指挥。
在冀中抗战的一次战斗中,他身先士卒,冲入敌阵,中了毒气仍坚持指挥作战,表现了与敌人血战到底的英雄气概。
在和平建设时期他始终保持革命战争时期那么一股劲,对工作极端负责,为党为人民日夜操劳,兢兢业业地工作。
他为人正直,襟怀坦白,办事公道,待人以诚,敢于和各种错误倾向作坚决斗争,有着共产党人威武不屈的铮铮铁骨。
他作风仆实,平易近人,广泛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
战争年代,他上马是将,下马是民,一有空就给老百姓挑水、劈柴、烧火、抱小孩,经常和老乡拉家常。
他时常掏出旱烟斗,装上烟,递给老乡吸,谈笑风生。
湘西人民中流传着一首歌:“高山顶上云套云,园中竹子根连根,河里鱼儿不离水,贺老总和人民心连心”。
这支歌生动地表达了贺龙同地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他一身关心部属,爱护干部战士,把自己看作普通一兵。
有年冬天,部队在湘鄂边崇山峻岭中,条件十分艰苦,经常吃不上盐。
一次炊事员想方设法弄到指头大的一点盐巴,给他炒了一碗辣子,贺龙知道后,便将那碗辣子倒在大锅里,笑着说:“红军嘛,官兵一样,有盐同咸嘛!”
他还特别关怀伤病员,行军中时常亲自扶伤病员上担架,把马让给他们骑,亲自给他们喂药,受到干部战士的衷心爱戴。
我们纪念贺龙元帅,缅怀他的不朽功绩,就是要学习他坚定的革命精神和崇高的革命品德,继承发扬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优良传统和革命风范,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的指引下,为把我国早日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把我军建设成为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而奋斗。
认真贯彻整风精神-三谈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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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整风的方法,解决党内和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思想作风问题,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在新的形势下,加强高中级干部教育管理,确保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仍然需要继承和发扬这一好传统。
去年部队开展四个教育的经验说明,运用整风的方法,在领导干部、领导机关中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有利于触及思想、解决问题。
各级党委要按照军委的要求,切实把整风精神贯穿于集中教育整顿的全过程,确保集中教育整顿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检验这次集中教育整顿是否认真贯彻了整风精神,主要标准是看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否真正开展起来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真正解决了。
按照这个标准,党委成员之间、同志之间要坦诚相见,直言不讳,以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地指出问题、缺点和不足。
每个高中级干部,都要严于解剖自己,敢于揭短亮丑,有什么问题就讲什么问题,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避重就轻、轻描淡写。
要通过积极的思想斗争,造成浓厚的原则空气,使大家思想受到触动,认识得到提高。
在解决问题上,总的要求是以军委批转的《意见》和有关指示,规定为依据,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并把检查出来的问题加以梳理,抓住主要问题下功夫解决。
每个单位、每个同志的情况不同,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应从实际出发,有所侧重。
就全军来说,要着重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
要提高对讲政治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并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领导干部自身建设和部队各项建设中去,始终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忠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听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挥,保持军队建设和各项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要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文化尤其是拜金主义侵蚀的能力,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拒腐蚀、永不沾。
三是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听取招呼,守规矩,对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坚决照办,确保政令、军令畅通。
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是贯彻整风精神,搞好集中教育整顿的重要一环。
要针对教育整顿中检查出来的问题,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研究制订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
同时,要把集中教育整顿同经常性教育管理衔接起来,巩固和发展集中教育整顿的成果,使高中级干部的教育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本报评论员
救灾官兵全吃清真灶-南疆地震灾区见闻
作者:陈炳利欧世金
栏目:雷剑杯好新闻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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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午,记者来到地震重灾区伽师县三乡三村6组,正巧碰到救灾部队某部四连开饭,官兵们热情邀请记者一同就餐,连长赵福亮指着香气弥漫的饭菜说:“洋葱炒羊肉、素白菜、炖粉条,全是清真。”
记者不解地问,这是少数民族连队?
答:“不是。”
四川籍炊事班长王永贵边往记者碗里夹菜边说:“大多数灾民都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族群众,我们在这里生活特别谨慎小心,真正做到入乡随俗。”
王班长告诉记者,连队每天到400米外的涝坝打水3次,每次都是先到维吾尔族的“邻居”阿不都依沙家借水桶,用他家的水桶从涝坝里提水,再倒入我们的水桶。
放下饭碗,记者一口气跑了10多个连队,发现无论是与维吾尔族乡亲仅一墙之隔的连队,还是远离村民单独住在戈壁滩的连队,全部清一色吃的清真饭。
(本报喀什3月24日电)
国防大学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教育-为高中级干部讲政治打牢理论根底
作者:景抒展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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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特约记者景抒展、记者张驰报道:全军高中级干部教育整顿正在普遍展开,国防大学作为培训高中级干部的最高学府,反理论辅导和系统教育作为此次培训的中心内容,切实把根底打牢。
今年新学员到来之前,国防大学首先抓了在职干部以讲政治为主题的教育整顿。
针对有些同志对讲政治从理论上理解比较肤浅的情况,校长邢世忠、政委王茂润提出,国防大学作为高层次教研单位,对讲政治的理解深度,不仅事关自身建设,而且辐射全军,必须从理论上研究清楚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不能浅尝辄止。
为此,国防大学整理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讲政治的基本观点,编写了《邓小平江泽民关于讲政治的论述》,列出了20多个问题,组织大家逐段逐条学习研究。
他们在对照检查中强调触及思想。
既联系有些同志违反纪律的现实表现,更注重联系“害怕讲政治会影响经济”、“搞市场经济难免牺牲道德”之类的模糊思想,划清理论界限。
大家联系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领导干部队伍现状,更感到讲政治正是为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这样抓住疑难问题进行教育讨论,避免了空泛之谈。
国防大学把讲政治的理论贯穿到教学和领导干部自身建设中。
校党委提出,国防大学每年培训数百名高中级干部,不仅要对他们严格要求,做“普通学员、普通党员、普通一兵”,而且要使他们在思想上理论上成为讲政治的带头人。
学校还以讲政治为主题,学习高中级干部的先进典型事迹,大力宣扬了外语教研室等部门10年来没有一人出国不归,没有一人违反外事纪律的事迹。
镇江市出台双拥十条
作者:李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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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十条的主要内容有转业、退伍、离退休军人的安置率,义务兵家属和所有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优待达标面必须100%;
对在乡老烈属、老复员军人、老伤残军人中的困难户,实行由乡镇企业结对帮扶制度,逐步使“三老”全面达到小康生活水平;
社会各界深入开展支持部队建设的“一部三好”(即好后方政治部、好单位、好领导、好家长)活动;
驻镇部队开展爱国爱民的“三队一兵”(即爱国主义宣传队、便民利民的工作队、急难险重任务的突出队、让人民放心的优秀子弟兵)活动等。
据悉,镇江军地双方正在积极做好双拥十条的落实工作。
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维护自身形象-对挂靠公司坚决剥离
作者:张延扬聂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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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张延扬、记者聂中林报道:为坚决贯彻落实军委整顿生产经营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总后生产管理部所属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3月11日结束的年会上宣布,对所属挂靠公司坚决进行整顿剥离。
该公司自1992年以来,累计开发房地产项目87个,立项开发商品房面积153万多平方米,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总公司存在挂靠公司的现象。
在今年的工作年会上,总公司领导根据军委关于整顿生产经营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对所属公司认真清理、审查、排队,对不符合军委有关精神要求的挂靠公司,坚决进行整顿剥离。
有一个公司,挂靠已有3年时间,虽然没有任何拖交管理费现象和经济纠纷发生,总公司仍坚决地决定剥离。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强化制约机制,总公司依据军委和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总结以往的经验,研究制定了《二级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干部聘任暂行规定》等章程,为依法经营奠定了基础。
南方某经济特区有一项大的土方工程,有一挂靠公司找到总公司,要求派车、派人,把这项工程承包下来,年利润可在百万元以上,但总公司领导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军委的规定要求,硬是把这笔生产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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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常青
栏目:广厦杯新闻摄影月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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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刚过,海军某训练基地就组织新战士实弹打靶。
女兵徐海英、李奇双双以5发命中50环的优异成绩并列榜首,为学兵女队赢得了荣誉。
战友们高兴地将她俩抬了起来。
徐常青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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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裕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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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沂蒙山区某工兵团针对驻地荒山多、绿化任务重的情况,每年都派出官兵和机械车辆,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10年来共绿化荒山5万余亩,植树400余万株。
图为官兵们在挖坑植树。
张裕贵摄
把“拳头”练硬
栏目: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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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拳头”练硬,这是总部在今年训练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
所谓“拳头”,就是指那些率先改装新装备的部队,他们是我军走向未来的尖兵、打赢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助“拳头”。
近年来,我军陆续添置了一些新型武器装备。
能否使这些新装备尽快形成战斗力,决不仅是某几个团队的事,而是直接影响牵动着部队整体作战能力的提高。
那些担负新装备改装任务的部队,一定要认清自己所肩负的光荣而特殊的使命,像空军某导弹团的官兵那样不畏困难,顽强拼搏、刻苦学习,分秒必争。
真正认识到新装备早一天形成战斗力,威慑敌人就多了一柄撒手锏,未来作战就多一分制胜把握,国家就多一分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和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通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等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仿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以及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庆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有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逋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八十一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事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零三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零五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零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匿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务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八节 通缉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畴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头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合议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以下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
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到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会闭幕-钱其琛致闭幕词就民主问题和信心问题发表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端木来娣、方瑾)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工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今天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国务院副总理、筹委会主任委员钱其琛致闭幕词。
他说,经过两天来的审议、讨论、这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等一系列重要的决定和建议。
会议是富有成果的。
钱其琛接着就民主问题和信心问题发表了意见。
关于民主问题,钱其琛指出,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现在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在就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项提出方案、作出决定的时候,我们要碰到的一个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民主?
在香港发展民主,步子应当怎样走?
这些的确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他说,一百多年来,香港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下,一切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等权力,集中于港督一人之手,而港督又是英国钦定的。
从历史上的情况看,在殖民统治下,香港人根本没有什么民主可言。
所谓代议政制、选举制,只是在中英两国政府达成协议、中国对香港即将恢复行使主权之后才急忙推出的。
英国这样做的目的何在,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只有当殖民统治结束,香港回归祖国,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之后,广大港人当家作了主,这才谈得上真正的民主。
基本法的制订,特别行政区的筹组,都吸收港人来充分参与,并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这在港英时期这样的事有过吗?
他说,当然,民主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和制度来体现,并通过一定的体制和制度来保障。
考虑香港的特殊情况,为了保证平稳过渡和长期繁荣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政制和民主发展步伐,一定要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
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由香港人自己管理香港,实行高度自治,这既是实现民主的前提,又是达到民主的目标。
只把选举的方式,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或者某些程序问题视为是否民主的标志,显然是不够的、不全面的。
生搬硬套西方的民主政制形式,不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不能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因而就不可能有利于香港的稳定繁荣。
他说,最近还有人在香港立法局提出动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通过一人一票普选产生,甚至还发生香港立法局通过谴责筹委会的决议这样可笑的事,这是对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公然挑战,也是对香港居民不负责任的行为。
在类似这类问题上,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对民主有一个全面、客观、理性的认识。
关于信心问题,钱其琛指出,在香港回归祖国在即,筹建特别行政区的工作业已层层展开的时候,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确十分重要。
他说,早在1982年9月邓小平同志会见当时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就指出,不能说“香港继续保持繁荣必须在英国的管辖之下”。
英国人现在说香港人信心脆弱,实际是想说离开了英国,香港搞不好。
我要肯定地指出,从联合声明签署到今天,人们对香港前途的信心是不断增强的。
不仅香港同胞是如此,而且在国际社会中,只要是关心香港前途,关心中国发展的人们都是如此。
我们对香港的未来始终是充满信心的。
这首先是因为香港有强大的祖国作后盾。
我们的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这是香港实现平稳过渡、保持长期稳定繁荣的根本保证。
最近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这必将推动香港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
其次,是因为我们有一套正确的方针政策。
这就是载入联合声明并在基本法中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的“一国两制”的方针及对香港的一系列具体政策,而且这套政策是不会变的。
邓小平同志1984年10月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时就说过:“我们的政策不会变,谁也变不了。
因为这些政策见效、对头,人民都拥护。
既然是人民拥护,谁要变人民就会反对。
联合声明确定的内容肯定是不会变的。
我们中央政府、中共中央即使在过去的动乱年代,在国际上说话也是算数的。
讲信义是我们民族的传统,不是我们这一代才有的。
这也体现了我们古老大国的风度,泱泱大国嘛。
作为一个大国有自己的尊严,有自己遵循的准则。
我们在协议中说五十年不变,就是五十年不变。
我们这一代人不会变,下一代人也不会变。
到了五十年以后,大陆发展起来了,那时还会小里小气地处理这些问题吗?
所以不要担心变,变不了。”
在谈到外资撤走的问题时,他还说过:“只要我们的政策适当,走了还会回来的。”
再次,我们对香港的前途有信心,是因为我们对香港结束殖民统治后,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有信心。
邓小平同志说:“不相信香港的中国人有能力治理好香港,这是老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思想状态。”
“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这个信心。
香港过去的繁荣,主要是以中国人为主体的香港人干出来的。
中国人的智力不比外国人差,中国人不是低能的,不要总以为只有外国人才干得好。
要相信我们中国人自己是能干得好的。
所谓香港人没有信心,这不是香港人的真正意见。”
有了上面讲的这几条,从根本上来说,我们对香港的未来完全有理由充满信心。
只要我们筹委会相信港人,依靠港人,在爱国爱港的旗帜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所谓“信心危机”论就会不攻自破。
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王汉斌主持了今天的会议。
筹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鲁平在会上作了近期筹委会工作安排的报告。
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关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关于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还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会新闻公报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1996年3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由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王汉斌主持。
主任委员钱其琛发表了讲话。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推选委员会小组、第一任行政长官小组、临时立法会小组、法律小组和庆祝活动小组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讨论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
会议指出,鉴于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经确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过渡安排,因英方破坏了中英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不能实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31日作出了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的决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不可能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及时产生的情况下,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是确保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有效运作而需采取的必要措施。
筹备会决定设立临时立法会的权力,已包含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由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授权中,因此筹委会决定设立临时立法会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会议指出,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并且为香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港人的切身利益。
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国籍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我国政府对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一贯政策,结合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我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作出相应安排。
为此,会议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我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作出解释。
会议指出,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问题是香港社会提出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筹委会对此作出过渡性安排是必要的。
会议指出,1997年7月1日我国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里程碑。
香港广大同胞和社会各界普遍希望届时在香港举办各类庆祝活动,因此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将有利于统一筹划、组织全港性民间庆祝活动。
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996年5月24日至25日召开。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决定和建议-(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会通过)
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
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
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60名议员组成,其议员以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为主体,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临时立法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具体办法由筹委会确定。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有关立法会议员的其他条件。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任务是:
1、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常运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并根据需要修改、废除法律;
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3、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4、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5、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6、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参与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6名香港委员的提名。
7、其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前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处理的事项。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审议、通过的有关法律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实施。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工作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为止,时间不超过1998年6月30日。
关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鉴于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有需要对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的香港公众假日作出过渡性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1997年下半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7月1日)
2、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第二天(7月2日)
3、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
4、中秋节第二天
5、国庆节(10月1日)
6、国庆节第二天(10月2日)
7、重阳节
8、圣诞节
9、圣诞节第二天
二、1998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元旦(1月1日)
2、农历年初一
3、农历年初二
4、农历年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耶稣受难日第二天
7、复活节
8、清明节
9、端午节
10、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
11、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
12、中秋节第二天
13、国庆节(10月1日)
14、国庆节第二天(10月2日)
15、重阳节
16、圣诞节
17、圣诞节第二天
三、上述安排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适当程序予以实施。
对于香港社会团体和人士提出的增加其它公众假日的建议,拟转请香港特别行政区考虑。
关于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
为庆祝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简称“庆委会”)。
“庆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筹委会的统一部署下,发动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香港回归祖国的庆祝活动,筹划、组织全港性民间庆祝活动,推动各界别、各地区开展庆祝活动。
“庆委会”由香港各界人士组成,具体方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庆祝活动小组提出,报主任委员会议批准。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
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新闻简报
栏目:新闻简报
泰总理班汉·西巴阿差抵京访问
应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邀请,泰国总理班汉·西巴阿差抵达北京,开始他对中国为期6天的正式访问。
这是班汉自去年7月就任总理以来的首次访华。
随同来访的有总理夫人、副总理、工业部长以及企业界人士和记者等。
联合国秘书长加利正式访问我国
应中国政府的邀请,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24日抵达北京,开始对中国进行为期5天的正式访问。
随同来访的有加利夫人利·布特罗斯—加利、联合国副秘书长金 健以及联合国其他有关官员。
加利在机场接受记者采访问及他是否与中国领导人谈台湾问题时说,“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这一点已载入了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一系列决议中。”
我国农业对外合作取得长足进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对外合作取得长足进步,目前,农业系统已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合作关系,引进外资100多亿美元和大量农业先进技术以及上万份动植物品种资源,对促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疆地震灾区救灾工作全面铺开
新疆南部伽师—阿图什地震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已全面展开,受灾群众在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援下,正积极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数十所新修的简易小学校舍也已升起国旗,恢复上课。
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制度建立
今年3月25日是全国中小学生第一个安全教育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24日晚发表电视讲话,要求全社会都要关心中小学安全工作。
我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缩小
国家统计局日前提供的统计报告表明,1995年全国农产品收购价格稳步提高,这使工农产品剪刀差得以明显缩小。
据统计,1995年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比上年缩小百分之四点三。
澳门纪念澳门基本法颁布三周年
澳门基本法协进会24日下午在澳门孙中山纪念公园举办“共创美好未来”大型园游会,以轻松活泼的方式宣传推介基本法,纪念澳门基本法颁布三周年。
(均据新华社)
也门总理强调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
新华社萨那3月24日电 也门总理加尼今天强调也门继续奉行一个中国的立场。
加尼在亚丁出席第一届国际座谈会时接见了中国驻亚丁总领事时延春。
他说,也中两国都有被西方国家长期瓜分和占领的历史遭遇。
也门人民经过长期的斗争,实现了国家统一。
在这场斗争中,也门得到了中国政府的支持,也门人民对此不会忘记。
加尼说,也门预祝香港顺利回归中国。
俄罗斯解释俄白结盟
新华社莫斯科3月23日电(记者黄慧珠)俄罗斯总理切尔诺梅尔金23日宣布,俄罗斯与白俄罗斯进一步一体化条约将以保持两国主权以及各自在国际组织的独立代表为基础。
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23日在莫斯科与俄罗斯总理会谈后向新闻界宣布,俄、白决定于4月2日签署成立联盟国条约。
这一重大新闻立即引起俄、白两国政界和舆论界的强烈反响。
白俄罗斯一些政界人士担心签约后会失去国家主权和独立。
俄罗斯总理和总统新闻秘书就此向新闻界发表了谈话。
俄总理说,拟于4月2日签署的两国一体化条约文本还在磋商之中。
条约将规定,从两国国家预算中拨款建立一体化预算,用于实施共同计划和联合机构经费。
俄、白未来的联盟类似欧洲联盟性质。
他否认俄、白两国签约与俄总统竞选活动有关。
俄总统新闻秘书梅德韦杰夫指出:“俄、白签署加深一体化和全面密切关系条约不意味着成立一个新的国家。”
整个一体化进程在独联体范围内发展,但俄、白在一体化道路上比其它独联体国家更积极”。
世界武器大国争夺拉美军火市场
作者:周锡生
栏目:伊力特曲杯国际观察征文
因美国制裁和经济困难而一度萧条的拉美军火市场,最近又重现生机。
美国、法国、俄罗斯和以色列等世界武器出口大国, 都在设法重新打入或发展它们在拉美的武器出口市场。
国际军火工业权威人士估计,拉美地区在经过短暂的复苏和调整后,将很快成为世界上最活跃的军火市场之一,每年的销售额有可能从目前的不到10亿美元增加到40至50亿美元。
70年代末期以前,拉美一直是美国和欧洲武器生产大国的主要出口市场,那时拉美的武器销售量约为目前的10倍。
后来由于拉美国家纷纷实行军人统治,美国联合西方盟国,对拉美国家实行严格的军火出口限制,严禁美国的军工企业向拉美出售融合高新技术的武器装备。
近年来,随着拉美国家普遍结束军人统治,建立文人政权,西方国家逐渐放宽了对拉美国家的军火出口限制,但美国政府仍限制向拉美出售F-16战斗机、攻击直升机和反潜艇导弹等先进的武器装备。
面对其它西方大国在拉美不断抢占军火市场,美国的军火商们再也不甘寂寞,以致拉美军火市场再次出现龙争虎斗的局面。
据报道,最引人注目的是本月10日至17日在智利举行的1996国际航空航天展,共有来自世界43个武器生产国的400多家军工企业参加。
此展不仅是近年来拉美规模最大的,而且展示的武器之新、技术之精和型号规格之多,都是拉美军火销售史上所罕见的。
从美国的F/A-18战斗机、AH-64A攻击直升机到俄罗斯的重型轰炸机、多功能火箭发射器,从法国的最新式“幻影”战斗机、“飞鱼”反舰艇导弹到以色列的新式预警飞机和高科技电子装备,可谓应有尽有。
为了显示美国决心重新占领拉美军火市场的决心和实力,美国展团由国防部长佩里亲自督阵。
佩里还首次向新闻界放风说,美国今后对拉美的武器出口政策“将比现在更自由 ”。
五角大楼和美国军工企业的高级官员都称,现在拉美的形势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美国在限制军火出售方面所提出的各种条件几乎都已满足,美国没有理由再对拉美实行武器出口限制。
这一切预示着,今后拉美将成为美国武器出口的主攻方向。
作为世界头号军火商的美国,目前在世界市场销售额占百分之五十五,但在拉美尚不到百分之二十。
目前在拉美军火市场独占鳌头的是法国。
尽管法国的军火价格高于美国,但法国的军火出口配套,且一向出口限制较少,现已牢固占领拉美市场。
据报道,法国已为秘鲁、巴西、委内瑞拉和智利等7个主要军火购买国开发了约200架多种性能的“幻影”战斗机,法国的“飞鱼”反舰艇导弹已成为阿根廷、智利和乌拉圭等拉美国家空军的主要武器。
面对美国的竞争,法国军火商一再提醒拉美国家:在美国严格实行武器出口限制时,法国从未中断过对它们的武器零配件供应和修理服务。
俄罗斯军工企业在拉美有古巴、秘鲁和尼加拉瓜等传统客户。
俄罗斯国营军事装备进出口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俄罗斯决意同西方大国在拉美进行一番新的较量,因为“那里是一个意味着数十亿美元的新兴市场”,不能等闲视之。
俄罗斯出口到拉美的大多是崭新的常规武器。
俄罗斯官员透露说,它们实际上同俄罗斯武装力量所使用的最新式武器装备没有两样。
由于这些武器装备既是拉美国家在打击毒品走私和对付地区冲突中所急需的,又是西方武器大国所忽视的,因而在拉美军火市场格外受欢迎。
缅怀贺龙元帅振兴中国足球-第十届“贺龙杯”足球赛见闻
作者:范江怀
A
在中国足坛具有广泛影响的“贺龙杯”足球赛,到今年已经举办了十届。
“贺龙杯”足球赛前九届都是由长沙、重庆等城市轮流举办,国家队、国奥队以及一些甲级劲旅都参加过这项旨在缅怀贺龙元帅的足球赛事。
八一足球队是“贺龙杯”赛的积极参与者,几乎参加了每届赛事,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曾率队多次参加过“贺龙杯”足球赛的刘国江主教练说,每次参加这项赛事,不仅缅怀了贺龙元帅,与各队交流了球技,更重要的是增强了我们提高中国足球水平的责任感。
今年是贺龙元帅诞辰一百周年,又恰逢“贺龙杯”赛满“十届”。
于是,解放军足球俱乐部主动要求承办了本届比赛,并得到中国足协的批准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
长沙驻军和政治学院、国防科技大学、工程兵学院等军校,得知“贺龙杯”在长沙举行,积极参加了筹备工作。
B
贺龙元帅生前说过:三大球上不去,我死不瞑目。
贺龙元帅之女贺小明见到记者时说,现在中国足球还没有冲出亚洲,贺龙元帅到现在还不能瞑目。
我们通过“贺龙杯”足球赛,就是要努力提高中国足球的水平!
海军副司令员贺鹏飞在看望八一队队员时,也勉励大家要尽早冲出亚洲,到世界赛场上去扬国威,振军威。
在与八一队和四川队的队员交谈中,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毫不回避国奥队失利的话题。
他说,四年前国奥队没能进军奥运会,这次国奥队又未能获得出线权,但不能就此否定足球改革取得的成就。
中国足球冲出亚洲的日子不会太远,因为我们已经走过了一段漫长的道路。
贺龙元帅生前的殷殷期望,各级领导的谆谆叮嘱,使球员们倍感肩负的重任。
八一队队长郝海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怀着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敬仰之情,来参加“贺龙杯”足球赛,缅怀贺龙元帅。
我们全体队员决心在今后的训练和比赛中,发扬贺龙元帅倡导的拚搏精神,励精图治,为中国足球的早日腾飞做出自己的贡献!
C
23日的长沙,春雨连绵。
贺龙体育场彩旗招展,洋溢着节日的气氛。
5000多名驻军官兵和一万多长沙球迷,冒雨观看八一队与四川队的龙虎斗。
政治学院的学员把“纪念贺龙元帅诞生100周年”的横幅,悬挂在体育场的四周。
一群小学生,在看台的护栏上打出了这样的横幅:贺龙元帅爷爷永远活在我们心中。
大多数的球迷所打出的横幅,是希望中国足球早日冲出亚洲。
也有一些球迷打出了这样的横幅:打出军威,反对台独。
足球运动水平还不算很高的湖南,更多的球迷是希望有朝一日能把长沙作为八一队的主场。
有很多球迷在看台上用红色的横幅组成了两个醒目的大字“八一”。
一位球迷甚至是哭着对解放军足球俱乐部的工作人员说:留下来吧,我们会做八一队的忠实球迷。
隆重热烈的第十届“贺龙杯”足球赛,虽然只有一场比赛。
但不管是球迷还是运动员,在缅怀贺龙元帅的活动中,看到了中国足球的希望。
(本报长沙3月23日电)
陈露获世界花样滑冰锦标赛亚军
据新华社埃德蒙顿(加拿大)3月23日电 上届冠军、中国选手陈露今晚在这里进行的世界花样滑冰锦标赛女子单人滑比赛中获得亚军。
美国选手米歇尔·关夺得冠军。
在今晚女子单人滑自由滑项目比赛中,陈露发挥十分出色,技术、艺术表现都非常完美。
陈露的教练李明珠对本社记者说:“陈露今天表演得确实非常完美,她没有得到冠军是很遗憾的!”
全国男篮甲级联赛又赛两场
作者:宋刚毕洪玲
本报青岛3月24日电 宋刚、毕洪玲报道:全国男篮甲级联赛今天又赛两场。
济南军区队主场迎战沈阳军区队,最终以63∶57战胜了对手。
上半场,济南军区队以31∶26领先沈阳军区队。
下半时,在数千名球迷的助威下,济南军区队尽显快、准、灵的特点,终场以63∶57战胜沈阳军区队。
又讯
日韩两队获奥运入场券
作者:刘新如
日本队球星7号前圆真圣在今晚的比赛中大放异彩。
上半场开赛仅4分多钟,日队员中场断球成功,前圆真圣得球突破沙队防线,直插禁区打门先拔头筹。
下半场战至13分钟,又是前圆真圣在禁区内接同伴妙传,拔脚怒射破网。
综观全场比赛,沙特队攻势凌厉,个人技术过硬,曾创造多次射门良机,但由于日门将川口能沃站位好,反应灵敏,多次化险为夷,至少扑出两个必进的球。
直到下半场进行到32分钟时,沙特队员罚前场任意球直吊禁区,由11号队员奥·多萨里抢点头球破网。
这场比赛命运之神似乎始终偏向日本队,沙特队多次打门总是差那么一小点,若沙特队球运好一点,料不是这个结果。
在赛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日队主教练对队员的表现表示满意。
沙队主教练赞赏日队7号、8号队员和守门员,称“日本队的进步令人刮目”。
在接下来进行的另一场半决赛中,韩国队以2∶1战胜伊拉克队,也获得奥运足球入场券。
有感于“连长讲军长的话”
作者:刘正凡张兴军
栏目:生活与修养思想论坛
最近在一个连队蹲点,正好碰上连队传达贯彻军师团三级“两防”工作会议精神。
令我们吃惊的是,军师团三天的会议,首长机关一大堆讲话和正反典型材料,连队既没有认真学习领会精神,也没有联系实际制定抓落实的具体办法,只是连长用不到十分钟的时间概要地向连队干部、骨干传达要点就算了事。
听不少机关的同志反映,这样的现象在基层十分普遍。
笔者并非要求连队也像机关一样开几天会,原原本本传达有关文件和首长讲话,而是说基层贯彻上级指示不应该如此敷衍和不负责任。
难怪一位军首长感慨地说,现在是“连长讲军长的话”。
分析这种“连长讲军长的话”的原因,既有方法和素质问题,也有精神状态问题。
部分基层干部事业心不强,对自己应该抓的工作研究不够,想得不细,琢磨不透,所以对该说些什么话若明若暗,只好照文件上学首长的口气讲一讲,应付一阵子。
有的干部缺乏政治敏感性,对许多重要的问题不论领导讲得多么细,就是引不起重视;
有的想个人问题多,没有把精力放在工作上,对本单位官兵的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心中无数;
还有的工作标准低,不愿做艰苦工作,不愿动脑筋,满足于不出事过得去。
有的干部素质不高,对自己想说的话说不好。
部分基层干部由于事务性工作多,学习条件差,又不注意提高自己,理论根底浅,方法不多,缺乏经验,不知道应该抓些什么,说些什么,只好上级怎么说,他就怎么说,甚至连上级的话都学不全学不好。
机关官僚主义,指导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有的工作标准不高,作风不深入,满足于开会,发材料,领导讲话。
认为文件发到了,话说到了,基层按照大概的要求做了,就算完成了任务,没有在帮助和指导基层干部抓落实上下功夫。
这种贯彻上级指示简单化的倾向,不仅使上级的许多指示不能及时在基层落实,也不利于基层干部素质和基层建设水平的提高。
我军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服从上级指示是每个军人的神圣职责,对首长和机关的指示应该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但是,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指示不等于照本宣科。
在我们一些基层连队,确有部分干部缺乏政治责任感,对上级指示,尤其是对一些经常性的工作,常常认为是老生常谈,是软指标,抓得差点也出不了大事。
因此,采取不负责任甚至是敷衍应付的态度。
这种作法必须纠正。
基层干部是部队各项工作落实的一线指挥员,他们讲话、办事、解决问题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基层建设水平。
作为一个称职的基层干部,既要善于学习理解上级机关和首长的指示精神,传达好首长的指示,又要善于运用机关和首长的讲话所提出的思想、原则、方法分析研究本单位实际情况,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
连长要讲好自己的话,首先要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有对连队建设极端负责的精神。
要时刻想到自己的工作优劣关系连队建设,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像江主席要求的那样,对待工作要有一种夜以继日、寝食不安的精神。
其次,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下苦功夫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和本职业务知识,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要善于动脑思考,善于学习和借鉴他人的经验,努力把领导的话变成自己的话。
再次,要善于学习理解上级机关和首长的指示,抓好上级指示同本单位实际的结合,用上级指示科学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本单位建设和工作落实。
当然,机关首长也有怎样讲话、怎样对基层连队实施指导的问题。
既要注意有针对性,又不能只满足于话讲到了,要在帮助基层干部理解消化上级指示、抓好工作落实上用气力。
这样,上级的指示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静”时怎样想
作者:李登宝
栏目:生活与修养谈心录
读本刊1月10日董祥坤同志《“动”时想什么?
》一文,颇有同感。
但话又说回来,现实生活中,人们工作岗位和职务上的变动并不是经常的,很多同志在某一个岗位上一干就是四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些处在相对“静”中的同志应想些什么?
又该如何去想呢?
这部分同志的想法是各有不同的,但归纳起来也只有两类。
一是怨天尤人。
他们往往埋怨领导不关心自己,对自己不够了解,想不到自己工作上的难处,看不到自己的成绩,处事不公;
同时,也免不了埋怨自己与领导关系不够密切,甚至认为自己手中不掌握钱物,缺乏与领导交往、密切感情的条件。
另一部分同志则认为自己一时没有提升、晋职,是由于工作没做好,水平有限,是正常的,只要组织需要,自己应该在现岗位上继续努力工作。
不可否认,在用人问题上,做到绝对公平是不可能的,也确有极少数人漠视原则,任人唯亲,但这毕竟是个别现象。
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是公道正派、值得信赖的,没有一个领导干部不希望自己手下有一批能干的人。
因此,作为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同志来说,产生前一种想法是不应该的,也是错误的。
它会使人越想越觉得组织和领导亏待了自己,越想越失去对组织和他人的信任,越想越感到工作没劲头,因而难免影响情绪,使单位工作和个人进步受损。
动时多想责任,静时不妨常思己过。
处在相对“静”中的同志应多从自己思想、工作上找差距,查不足,它可以使人明确有哪些方面需要努力克服和纠正,采取哪些措施,使自身素质得以提高,把本职工作做好。
工作实绩、良好的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才是“动”的前提,怨天尤人,胡思乱想,都是不切实际、于事无补的。
启用身边的“教员”
作者:白二晏
栏目:生活与修养方法谈
某部政委业余时间爱写作,有不少作品在报刊上发表,于是在他身边便聚集了一群爱好写作的战士,一有闲暇,就向他请教。
后来不少战士有了这方面的专长。
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如今战士求知欲普遍很强,愿和有专长的干部接触。
如有书画专长的干部身边往往有一些爱好书画的战士向他学习,有吹拉弹唱专长的干部身边必有爱好文艺的战士,有无线电专长的干部身边也会聚集着一群无线电爱好者……干部的专长不知不觉地把战士凝聚到了一起。
由此,我联想到了部队的双休日。
不少单位一到双休日就为开展活动发愁,棋类、球类、卡拉OK比赛等等,翻来复去,大家早已厌烦。
请地方专业人员培训两用人才,开支太大,设备欠缺,不免为难。
这些同志没看到本单位干部的专业特长,甚至认为他们搞本职业务行,搞其它的未必行。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我们的各级干部中有各种各样的人才,懂外语的,会乐器的,会写作的,精医学的,会操作电脑的,虽不一定是专家,但满足战士学习的需求,还是不成问题,关键在于各级领导要善于利用并发挥他们的长处。
古人说:“三人行,必有我师。”
有专长的人其实就在我们身边。
一些同志视而不见,弃之不用,可能是认为只有搞专业并有所成就的人才是行家,才能充当战士的教员,这实在有些求全责备。
就算不够专家水平,用来指导战士学习又有何妨?
让有专长的干部当教员,不仅节省了人力财力,还有利于发挥干部的长处,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更有利于密切官兵关系,可谓一举多得。
发挥干部身上潜在的能力,用他们的专长培养战士,我认为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改变非专业人才不能上讲台的观念,要放手使用,积极扶持。
实践证明,许多战士学得一技之长,都是从身边干部中学到的,如基层的新闻报道骨干,不少人是部队新闻干部一步一步带出来的。
其它方面也如此。
另外还要学会使用人才,努力把有专长的干部组织起来,给他们时间,明确任务,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
总之,教员就在我们身边,只要善于使用,是大有潜力可挖的。
马克思这样对待金钱
作者:田之章
单位:兰州军区政治部
栏目:生活与修养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主席关于要继续搞好四个教育,而且要一年比一年搞得更深入、更有成效的重要指示,以及总政领导的有关讲话精神,本专刊自即日起,开展“怎样正确对待金钱”的讨论,针对部队官兵的思想实际,围绕“金钱与人生观”、“市场经济与金钱的作用”、“金钱与道德”、“金钱与人格”、“有钱不等于就有一切”、“并非有钱就好办事”、“胡乱花钱是不是潇洒气派”等,讲述道理,辨别是非,澄清在金钱问题上的模糊认识。
欢迎广大官兵从不同侧面畅所欲言,也可结合自己的思想实际和切身感受发表看法。
来稿请寄本刊编辑组。
——编 者
对待金钱,人们历来有两种态度:一种是甘心受金钱的役使,为攫取金钱而奔走操劳,甚至“人为财死”;
一种是把金钱作为人类生存的所有物,让金钱为人们的工作、生活和事业服务。
这两种态度,是人们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
读完《马克思恩格斯的人生之路》,深深感到在对待金钱的问题上,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思想家马克思、恩格斯为我们树立了光辉的榜样。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大半生,可以说是在与贫穷的战斗与抗争中度过的。
他们所从事的是反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伟大斗争,自然要受到资产阶级的打击和迫害。
他们为此饱受了贫穷的折磨和苦难生活的煎熬。
正如恩格斯所说:“整个资产阶级都以使我们挨饿为乐事,甚至认为这是他们的义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582页)在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马克思的生活长期处于极端的贫困状态,饥饿、寒冷和疾病接连不断地袭扰他家;
面包商、菜贩子以及房东、肉铺老板也经常从四面八方赶来讨帐。
为了写《揭露科伦共产党人案件》,马克思把外衣和鞋子典当了买稿纸;
他写完《政治经济学批判》之后,没有邮费把手稿寄到柏林去印刷;
因为交不起学费,孩子们不得不辍学;
严冬没有柴烧,家人病了无钱请医买药……这情景,恰如马克思的夫人燕妮在给亲友的信中写的:我只要把我们一天的生活如实地讲一讲,您就会看到,过着类似生活的流亡者恐怕是不多的。
但是,这重重困难和艰苦的生活并没有使马克思屈服。
相反,贫穷的物质生活更加激发了他的战斗精神和创造精神。
他数十年如一日,始终坚定不移地朝着既定的目标迈进,呕心沥血四十年,终于研究创作出了宣判资本主义制度死刑的伟大科学巨著《资本论》。
但他这部书所得的稿酬,还不及当时德国一个工资最低的零工的工资。
马克思自我解嘲说:“苦干半个世纪了,可还是一个穷叫化子!”
(同上第32卷76页)是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决不是为了金钱而工作,他们自愿放弃上层社会的优裕生活,断然拒绝反动政府的多次拉拢和收买,投身到了反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伟大政治斗争中。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奠基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并非不知道金钱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正如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信中所说:“天才人物也必须饮食起居,以至为此付钱……”(同上第30卷334页)他们和许许多多普通人一样,也渴望过上比较宽裕的生活,希望能吃得好一点,住得好一点。
他们尽可能地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条件,尽力创造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在漫长的艰苦岁月里,在家庭、亲友和恩格斯的资助下,马克思一家的生活也确有过几次短暂的改善。
每当生活稍有改善时,马克思就立即全神贯注地投入到研究工作之中,让有限的财富发挥最大的效益,为科学研究和政治斗争服务。
他们鄙视剥削阶级的享乐主义,认为那些主张“使人不做一点正事,使他们心甘情愿地丢掉人的本性,而去一味追求‘幸福’,只想吃得好,住得好;
它把丑恶的物质享受提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毁掉了一切精神内容”(同上第1卷453页)。
马克思、恩格斯在金钱问题上的达观态度,源于他们对幸福的真正理解。
在他们看来,人生的幸福绝不仅仅取决于金钱及物质财富的多少。
马克思在《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说:“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
他指出,只是为个人争得一个可以炫耀一番的社会地位而奋斗,那是十分庸俗和低级的。
他告诫说,如果谁被名利的恶魔所诱惑,他就不可能保持清醒的理智和持久的热情。
随着岁月的流逝,他就会消沉下去,甚至悲观厌世。
马克思说,真正幸福的人,是“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
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对待金钱、幸福的态度却与此大相径庭。
他们追求物质财富和享受不择手段,钱袋鼓鼓,脑袋空空,有的甚至利令智昏,像柳宗元《哀溺文》中所写的那个为钱而溺水身亡的“愚人”,成为金钱的俘虏和殉葬品。
生活中谁也离不开钱,但人们决不应该为钱而活着。
正如马克思说过的那样,人们“当然必须挣钱才能生活、写作,但是他决不应该为了挣钱而生活、写作”(同上第1卷87页)。
古语云:“役使钱财者,富且逍遥;
受役于钱财者,贫且堪怜。”
这意思很明白,当你把金钱当作天使时,它会把你当作一条无知的可怜虫,无情而肆意地加以捉弄;
当你正当地使用金钱时,它邪恶的一面才会得到收敛。
眼睛不能只看钱
作者:胡宗军
栏目:生活与修养怎样正确对待金钱
入伍前,我是小有名气的油漆匠,曾带领一帮徒弟走南闯北,也算是一个“小老板”吧。
然而我认为,金钱只是身外之物,钱永远也挣不完,而当兵却只有一次机会,应该趁着年轻到部队这个大熔炉里锻炼、提高自己的素质。
入伍后,我有幸成为汽车驾驶员,这是一个令众多战友羡慕的岗位。
可是后来,营房部门领导发现我会油漆技术,便让我到油漆房工作。
领导介绍说,以往部队油漆门窗桌椅,总是由地方油漆工承包,仅此一项,每年就得多花几万元。
于是,我服从了领导的安排。
许多战友都劝我:好好的驾驶员不当,去干那又脏又累的行当,图个啥呢?
我告诉他们,啥也不图,只想为部队奉献自己的技术。
调到油漆房不久,领导给我派了两名战士做帮手。
我手把手地耐心教他们,并自费买了《油漆工艺》等书籍送给他们,很快使他们掌握了油漆技术。
我们三人协力苦干,承担了部队所有油漆活,一年就为部队节约经费两万余元。
如今,我调到油漆房已经两年多了,每月还是拿几十元钱的津贴费。
而我在家乡时带的徒弟们,早已富了起来。
亲友纷纷来信劝我早日退伍还乡挣钱。
我回信说:如果我想挣钱,当初也就不来当兵了,既然来到部队,就要为部队出力。
我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越干越起劲,受到了官兵们的一致好评。
说到挣钱,这几年我拒绝过不少地方老板的聘请。
有一次,地方某施工队的一位老板找到我,请我到他们工地上指导民工油漆门窗,不用我亲自动手,一天给我50元钱的报酬。
我当即谢绝了。
驻地某装璜公司有位经理,从报纸上看到我的事迹后,多次跑来劝我早些退伍到他们公司就业,月薪从优,并给我解决城市户口。
这的确很诱人,如果错过机会,也许“过了这个村便没有下个店”,我不免有些动心。
但仔细考虑,觉得这些年来,部队对我的培养教育与关怀实在太大了,我不仅由一名农村青年成长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还被评为“优秀士兵”,多次立功受奖。
因此,我不能愧对部队,一定要服从组织安排,继续努力完成好工作任务,用行动写好军旅生活新的篇章。
不能错上加错
作者:任忠显
栏目:生活与修养
某部一名干部弄虚作假,对一起事故重情轻报,受到上级领导严肃的批评。
这位领导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把一个错误变成了两个错误,把一个问题变成了两个问题。”
一个单位发生了问题,单位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属于工作上的过失;
但如果掩盖矛盾,搞急情缓报、重情轻报、隐情不报,这就属于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了,显然是错上加错。
当前,部队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工作的责任更重了,难度增大了,一个部队要在较长时间内不出一点问题,确实不太容易。
发生问题怎么办?
正确的态度只能是严肃认真地查清问题,实事求是地上报情况,诚恳深刻地吸取教训,这才是对部队建设的真正负责。
如果掩盖矛盾,弄虚作假,甚至为了个人的“政绩”和单位的“荣誉”,不惜为事故责任者打掩护、卸责任,那无异于养痈遗患,必将导致更大问题的发生,给部队建设造成更大的损失。
敢不敢揭露矛盾,对发生的问题能不能严肃处理,反映了一个领导干部党性原则强不强、思想作风纯不纯、世界观改造得好不好。
有的同志掩盖矛盾,对问题捂着、盖着,说到底是私心杂念作怪。
比如,怕在上级那里“丢分”,影响自己的升迁使用;
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各方面的关系,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等等。
所以,领导干部一定要视名利淡如水,视事业重如山,切实加强党性锻炼和世界观的改造,真正从部队长远建设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千万不能再干那种错上加错的蠢事。
做文章与做表面文章
作者:王万里
栏目:生活与修养星火小集
部队工作是一篇大文章。
这篇文章怎样做,很有讲究,但有一条须切记:干工作不能做表面文章,做表面文章肯定贻误工作。
做文章要搜肠刮肚,绞尽脑汁,有时还会受到干扰以至无端的非难,实在很累。
累为什么还要做?
那是有事业要追求。
做表面文章要挖空心思,装饰雕琢,会面对上下的谴责,受到实践和历史的惩罚,未必轻松。
不轻松为什么还要做?
那是有名利要追逐。
做文章靠的是知识、能力,做表面文章靠的是“灵光”、“窍门”。
做文章增长的是才识,做表面文章增长的是巧伪。
做文章忍耐的是寂寞,做表面文章所要的是热闹。
做文章要少些人来干扰,做表面文章要多些人来鼓噪。
浮躁、浮华的虚热出表面文章,静观、静思的恬淡出文章。
因心跳而做的多是文章,因眼热而做的多是表面文章。
想的是要我为它服务,是做文章。
想的是要它为我服务,是做表面文章。
做文章就是想要做些比说更多的东西,做表面文章就是想要说些比做更多的东西。
说做一致,是做文章的精髓。
说做相悖,是做表面文章的特征。
当把做文章与做表面文章混为一谈时,做文章的人就该倒霉了;
当把做表面文章与做文章等量齐观时,做表面文章的人就该走运了。
有的人因为做表面文章而升迁,是因为他上面有人也喜欢做表面文章。
做文章与做表面文章泾渭不同,但中间并无鸿沟。
做文章的人搞得不好也会去做表面文章,做表面文章的人有时也做点文章,孰清孰浊,何去何从,在于自己内心的把握。
为基层官兵铺设进步的阶梯-谈谈基层的图书馆室建设
作者:宋永佳
栏目:开卷有益
读书是基层官兵增长知识、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世界观改造的基本方式。
由于军队及军人的特殊性,基层旅团图书馆和连队图书室建设,在官兵读书活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实际上,只要打开战士的柜子,便可大体清楚战士爱看什么书;
只要看看连队的图书室,就基本可知道连队有什么书;
而到旅团图书馆走一走,团队读书活动组织开展得怎样,便可心中有数。
图书馆室在基层文化建设中之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近年来,我们曾多次组织人员就基层读书和图书馆室建设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总的感到,基层图书馆室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数量少;
二是结构不合理;
三是使用率不高。
三个问题虽然各自表现侧重不同,但又互相关联。
连队图书室主要是藏书少。
从我们调查看,多数连队俱乐部图书室藏书在200本左右,且基本上是政治、军事教材,数量少、品种单。
有的基层单位出现了一本书刊全连看和一本书刊看几年的现象。
旅团图书馆主要是结构不合理和利用率不高。
经过多年建设和积累,旅团图书馆藏书一般在6000册以上,有的达万册,但结构不合理现象较明显。
有的一种书就达几百本;
有的图书馆藏书不少,但可读书不多。
还有一个问题是开放不经常,图书借阅率不高。
成千上万册图书摆放在那里,造成事实上的资源浪费。
目前,部队官兵的读书热正在兴起。
想读书、找书读、自购书的逐渐增多。
满足官兵读书需求,是基层图书馆室建设的目的,也是非常现实的课题。
总结多年来基层图书馆室建设经验和教训,我们感到从投入角度讲,重点应该放在旅团图书馆。
目前,市场书价不断攀升,标准经费又有一定缺口,各级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基层图书建设不实际也不可能。
立足标准经费做标准内文章是我们最基本的选择,也是我们图书馆室建设需要考虑的基本事实。
设想,每个旅团每年从正常经费中拿出几千元,为图书馆增加部分新书大体可行,所购书籍量也很可观。
但假如将这些钱撒胡椒面,可能解决不了什么问题。
这是个非常浅显的道理。
关于旅团图书馆藏书结构,我们考虑可试行必备书库制度。
图书馆室建设虽然是渐进过程,但基本方向应是一贯的。
由总部、军兵种和各大军区根据基层官兵知识结构、心理生理特点、思想道德修养需要等方面制定书目,提供基层单位参考执行。
必备书目,我们以为,除政治、军事内容书籍外,大体还应有这样几类:一是思想修养内容的;
二是科学文化内容的;
三是工具书;
四是适合青年官兵阅读的文学名著类。
在必备书库基础上,增加其它书籍,扩大图书馆室容量。
这样,既便于基层官兵阅读,又可避免重复购书、凭领导个人爱好购书的问题,适应了部队基层人、财及场地实际,同时解决了一些基层单位不知购些什么书的困扰。
旅团图书馆的软件建设,要在如何发挥其功能上做文章。
从当前部队的实际看,图书馆室除藏书量小外,就是软件过软。
有些图书馆室的图书,一是分类不科学,甚至是随意码放,基本不具备开放借阅功能。
有的图书管理员甚至连自己所管图书中有什么书也说不清楚。
二是开放制度不健全。
有些单位图书馆,基本上是想开放就开放,不想开放就不开放。
有的图书馆室按上级规定订了几十种报刊杂志,花了上万元,但由于不开放,成了摆设。
这也是基层官兵反映突出的形式主义表现之一,对此官兵很不满意。
加强软件建设,使软件不软,需要上下共同努力。
一是图书的科学分类;
二是坚持开放制度;
三是适时预告,推荐新书、好书。
旅团图书馆不仅要发挥为基层官兵提供图书的主渠道作用,而且还要担负起为官兵阅读进行推荐书目,组织读书、评书等活动任务。
对居住分散、外出驻训的部队,可采取建立流动图书箱的办法,定期送书上门,真正成为组织官兵读书的主阵地。
各级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基层图书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由于编制问题,目前旅团图书馆基本是电影组同志兼管。
这恐怕也是开放不经常的原因之一。
图书馆室建设是一门科学。
在一些大学中便设有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专业。
虽然部队基层图书馆室建设不能用地方图书馆的标准去衡量,但我们对此也应有科学的态度,向规范方向发展。
图书馆室的作用和功能,如同江河上的水库,是多方面的,除储存功能外,还有灌溉、环保、养殖、发电等其它增值性、附加性功能。
基层图书馆室除储存藏书外,还应是官兵所读书籍来源的主渠道,是官兵读书活动的主阵地,对官兵读书具有服务和导引任务。
说到为连队配书,也应实事求是。
以往,各级曾多次为连队配书,但几乎形成了这样一种结果,即反复补充反复缺,尤其是有价值的书籍更难存住。
这里固然有保管不善的原因,但连队流动性大、人员变动多则是主要原因。
尽管上级配发图书打上“公用图书,列入移交”的印记,事实上却很难移交下去。
从我们一些基层单位的实践看,连队图书室建设,可推广“一人有书大家读”的做法。
即以连队为单位,每个战士根据自己爱好和兴趣,在连队指导下,买一本(或几本)书,阅读完后写上推荐意见,交连队图书室统一保管。
在所有权不变基础上,变一人的书为大家的书。
这种方式适应了连队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可使连队经常保持一定数量、适合官兵阅读的新书,战士经济上也能承受,所以很受欢迎。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
江泽民同志要求,要用科学理论武装人,用优秀作品鼓舞人。
在新形势下,加强基层部队图书馆室建设,组织广大官兵多读书读好书,对从根本上提高官兵的文化素养,加强官兵世界观改造,对培养“四有”革命军人,对加强部队正规化管理都有重大作用。
图书馆室建设在基层全面建设中的地位愈来愈突出。
搞好基层图书馆室建设,也是为基层官兵铺设进步阶梯的工程,功在军队,利在长远。
彭老总的“敢”与“怕”
作者:孙广远林野
栏目:光荣传统传统寄语
“山高路远坑深,大军纵横驰奔。
谁敢横刀立马,唯我彭大将军。”
一读毛主席这首诗,彭总那驰骋疆场、叱咤风云的高大形象就浮现在眼前。
彭老总戎马一生,从平江起义到百团大战,从保卫延安到抗美援朝,总是临危不惧,处乱不惊,浩气凛然。
革命胜利以后,为着党和国家的命运,他仍能挺身而出,敢于为民请命,表现出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非凡胆略。
然而,就是这位敢作敢为、金刚怒目的大将军,竟也有“胆小怕事”的一面。
只说一件事:有一次逛公园,他见四处清静,游人稀少,一问才知道是有关部门为了他的安全而把群众“赶”走了。
“不逛了,免得人家在背后骂我的娘!”
彭总说完拂袖而去。
“敢”和“怕”,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在彭总身上却结合得十分完美,而这结合点就是人民的利益。
只要对人民有好处,就是赴汤蹈火也在所不辞;
如果对人民有害处,再小的事情也不敢干。
既敢“横刀立马”,又能“夹着尾巴做人”;
既疾恶如仇,又俯首为民……这从不同侧面表现出彭老总这位真正的共产党人爱憎分明的革命立场和大公无私的高尚情操,表现出这位人民公仆一切以人民利益为怀的心态。
如果说彭总的“敢”值得敬仰的话,那么他的“怕”也同样值得仿效。
与彭总相比,如今却有一些人有着另一种“敢”和“怕”。
王宝森、阎建宏、邓斌那些敢上九天贪赃、敢下五洋枉法的胆大包天之徒虽然为数不多,但在邪门歪道上敢想敢干贼胆不小的确也不乏其人。
敢吃敢喝的有之,敢卡敢要的有之,敢贪敢捞的有之,敢赌敢嫖的有之……只要能满足私欲,没有什么不敢做的事。
如果说这些人还怕什么的话,那就是怕工作太重,怕生活太苦,怕付出的太多而得到的太少,怕占便宜捞好处过了这个村没有那个店。
我们党的历史功绩,是那些在战争年代敢于流血牺牲,在改革开放时期敢于开拓创新的共产党人立下的;
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是那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总怕群众“背后骂娘”的人民公仆树起来的。
不论是进京“赶考”之前还是之后,人民群众都是我们的“考官”。
如果所有的共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像彭老总那样,既有大智大勇,又始终头脑清醒,多做群众拥护的事情,少做群众“骂娘”的事情,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丰碑就会更高大,更坚固,更光彩。
春节纪事
作者:李敏
栏目:光荣传统我与传统三月风
压岁书
每到春节,就得给孙辈们准备压岁钱。
近年来,压岁钱的行情年年见长,去年我给了一个孙儿50元,他背后还说爷爷小气。
其实,就是给他们一两百元,也拿得出来,可是一则此风不可长,二则给孩子们钱多了,对他们健康成长没有好处。
去年就听说有人给孩子们“压岁书”,反映不错,我就仿照试行,春节前,我带了几百元钱去书店选购一些青少年读物、范文选辑、名著诠释、童话故事、科普常识、幽默小品等。
本想买些介绍英雄模范事迹的读物,可惜,走了几家书店都没找到。
春节到了,初一至初三连续有子侄辈带着孙儿孙女前来拜年。
我当众宣布,今年要移风易俗,不给压岁钱,只给“压岁书”,自己随意挑选,每人可选3本。
孩子们一个个乐哈哈地围着一堆读物挑选,都对自己挑的书表示满意,有的当时就坐下读起来了。
南瓜稀饭
在外地工作的女儿带了读高中的儿子回来过春节。
他的学习成绩还不错,就是生活上有些娇惯,吃不得苦。
过年这些天,一日三餐,除肉、鱼、果、菜、好米、白面之外,按照我和老伴平时的生活习惯,还熬了些南瓜稀饭,蒸了些玉米面窝头,想让他们吃个稀罕。
女儿吃了,甚为满意。
可外孙见了,却面有愁容。
在他妈的鼓励下,勉强吃了几口玉米窝头,就说是“拉嗓子”,咽不下,喝几口稀饭也说没味道。
过惯了幸福生活的孩子们,连这点“苦”都吃不了,怎么能期望他们艰苦奋斗、勤俭持家呢?
茶余饭后,我就和孩子聊战争年代的往事。
谈起当年爬雪山、过草地、啃皮带、吃草根的事来,他也知道,只是当作故事听听而已。
我又用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全凭吃小米、野菜度过难关、取得胜利的现身说法来启发他,并说明粗粮瓜菜营养丰富,有益健康,我虽然吃了不少苦,现在身体不是还很好吗?
告诉他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必须有起码的吃苦精神,才能取得事业的成功,才能挡住腐败风气的诱惑。
经过几次聊天,他也和我们一起吃起来,不再说“拉嗓子”了。
临走时,还说南瓜好吃,要带走几个。
可见,对青年人主要是引导。
(作者系某干休所离休干部)
贺龙爱战马
作者:赵勇田
栏目:光荣传统那年那月那天
抗日战争爆发后,1938年冬至1939年秋半年多的时间里,贺龙率第120师和冀中地区抗日军民共同在广大平原上与日伪军鏖战。
打了几个胜仗之后,在群众中有关贺龙打仗、骑马的传说就多了。
神话般的赞词不胫而走,什么“活龙”、“火龙”、“真龙”、“金龙”等等,到处流传。
我第一次看到贺龙师长是在1939年7月。
冀中区党委、第120师和八路军第3纵队联合召开政治工作会议,交流政治工作和整军工作经验,区党委书记黄敬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间,贺师长对我们几个担任会议警卫工作的年轻人非常关心和照顾,说话和气,从没有那种“当大官”的架势。
没有几天,我和贺龙的警卫员小邱就熟悉了。
他家是陕北米脂山区,说一口典型的乡音。
他对我们说,贺老总有一种特殊的爱好——骑马,乘骑过的就有大青马、枣红马、小种红马、小黄马、建昌马、甘肃马、蒙古马、日本马、宝马,还有“躯马”,他甚至还骑过驴骡。
不几天,贺龙师长到我们冀中区党委机关驻地会见黄敬书记。
我和小邱以及冀中第10分区司令员朱占魁的警卫员小吴聚在一起就议论朱占魁骑的那匹马。
传说这匹马跑得快走得稳,额上长一只角,形如麒麟,毛色黑中套红,体躯匀称,头部清秀,外貌悍威,胸阔腰细,神速敏捷,十分引人注目。
我们正在赞赏这匹马的时候,贺龙师长来了,一眼看准朱占魁这匹马不寻常,没有说几句话他便拉过马去翻腿扬鞭,骑着这匹小红马跑了一圈,在人群中跳下马,右手拍了拍马屁股,伸出大拇指说:“好马,好马!”
贺老总爱马,也善骑。
据说,在艰苦的长征路上,一次部队到了乌江边,河对岸敌军重兵防守。
红军先头部队正组织突击队泅渡,一匹枣红马驮着贺龙军长扬鞭飞马而来。
虽然当时在河边骑马是危险的,但是,根据当地的地形,不骑马就不便于在渡口指挥战斗,所以贺龙在敌人的眼皮底下稳坐雕鞍,沿江急驰。
枣红马似乎很懂人意,快而稳地沿江跑着。
突然,有一块像房子大的石头,劈头盖顶地压了下来,眼看就要落到贺龙身上。
此时,那马四蹄腾空,像箭一样急飞几步,使贺老总穿过了危险区。
事后,贺龙风趣地说:是这匹千里驹救了我。
翻大雪山的时候,雪山又高又冷,空气稀薄,体弱有病者如倒下去就会丧生。
因此,贺龙的马常常往返跑好几趟,驮着伤号病号过山,有的人在马背上趴着,有的人在马脖子上挂着,还有的人在马尾巴上揪着,不少奄奄一息的同志就这样度过了高山雪峰上的生死线。
贺龙说:“我们爱马,马也爱我们,我们长征为革命,马驮着我们行军也是为革命。”
郎酒情
作者:雷正元戴正其
栏目:光荣传统传统之花
1935年2月18日傍晚,担任中央红军长征先遣任务的红三军团十二、十三团进抵赤水河畔的二郎滩,控制着渡口,准备向赤水河挺进。
贵州省军阀闻讯后,调集人马,企图堵截红军。
红军先头部队利用3只木船和抢架的浮桥,迅速渡过了赤水河。
但是敌军抢先占领了制高点,红军背水作战,形势万分危急。
19日拂晓,英勇顽强的红军指战员兵分4路向敌人猛烈射击,打败了敌军,取得了胜利。
这就是红军二渡赤水时著名的二郎滩背水鏖战。
经过激战的红军战士,其疲劳、伤痛是可想而知的。
二郎滩的郎酒人捧出美酒,慰问红军。
红军得到郎酒,便用来解乏治伤,效果很好。
据说,还是周恩来发现的郎酒有治伤的妙用。
因此,至今流传着:“郎泉之水清哟,可以濯我脚;
郎泉之酒香哟,可以作我药”的动人歌谣。
昔日佳话已经成为历史。
今朝,新一代郎酒人又以山里人的质朴和真诚,为解放军治疗伤口,延续了战争年代就建立起来的深厚鱼水情。
1995年12月15日,32114部队的乔春宪同志到赤水河畔的叙永县征兵,在二郎滩不幸遇上车祸,当地人民迅速将他送到郎酒厂与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联合医院——泸郎分院。
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外科副教授李志明、郎酒厂职工医院院长陈富国马上给他施行手术。
当时面部大小伤口8处,最长伤口5,伤口内玻璃碎片很多,给手术增加了难度。
经过医生精心救治和护理,手术获得了成功,伤口愈合得很好。
乔春宪伤愈离开了红军渡,圆满完成了征兵任务,他深深体会到郎酒人像郎酒一样香醇的真情。
寓意深长的周恩来纪念馆
作者:马士成
栏目:光荣传统教育基地巡礼
庄严肃穆、朴实幽雅的周恩来纪念馆坐落在江苏省淮安市城北桃花垠风景区,馆区占地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265平方米。
主馆形似“公”字,四面门窗酷似“周”字,寓意“周公馆”,坐落在一方梯形绿色草坪基台上,象征着周总理是中国人民的忠实儿子,他将永远扎根在祖国的土地上。
主馆北侧又与“人”字形副馆成拱卫之势,更进一步体现周总理是人民的好总理,他永远活在人民心中。
主馆呈外四方、内八角,寓旨周总理的精神普照中华民族四面八方。
主馆高26米,由四根花岗岩石柱支撑,意寓敬爱的周总理最早提出的“四个现代化”宏伟蓝图。
其屋顶既形似古江淮平原上提水灌溉的牛车棚,又似古运河岸边的待渡亭,寓旨周总理是为人民服务的老黄牛,一生为国家为人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同时也寓含周总理1910年离家赴东北时,曾在运河边待渡亭登舟北上。
以待渡亭形状作为纪念馆,象征着周恩来从淮安待渡亭走出,最后又回到他的故乡。
主馆共3层,一层为展览厅,厅内陈列着反映周总理光辉业绩的图片、实物和珍贵的历史档案材料;
二层为瞻仰厅,厅内安放着一尊高4.7米的周总理汉白玉坐姿塑像。
他手展书卷,浓眉紧锁,双目凝思,披着风衣坐在一块山石上。
三层为观景台,从这里可一览古城淮安全景。
主馆前两侧立着两根蜡烛状点缀物,意寓周总理一生燃烧自己,照亮别人。
再往前的半圆形草坪广场上有一圆形水泥平面,状似一轮红日,广场如半月,象征着周总理的光辉业绩与日月同辉;
整个广场又形似“心”字,这圆形平面又寓含周总理一心为国为民的丹心。
整个馆区建筑外表均由白色花岗石和青砖、灰水泥方砖构成,色彩呈“青、白”两色,象征着周总理一生两袖清风,清清白白。
与主馆正面隔水相望的瞻台,与主馆、副馆同在一条中轴线上,瞻台由廊亭和两座高16米的剑碑组成。
剑碑外框内空,看似无形胜有形,意寓周恩来身前什么也没有给自己留下,但他的精神、品德和业绩却是高耸的丰碑,永远矗立在亿万人民心中。
汲取箴言的力量
栏目:光荣传统读者有心
读了“我与传统”专栏里刊登的“军人箴言”征文,给人一种催人奋进的力量。
箴言里的每段文字,都讲述了作者从亲历的往事中理解和感受到箴言所蕴含的意义,及对自己的鞭策和鼓励,让人终生难忘。
“吃苦是福”是对戍边守卡军人生活的真实写照,抒发了官兵自觉在艰苦环境中磨练的乐观精神,说明吃苦既是一种幸福又是一种快乐;
“班长是军中之母”写的是作者自己得到战友关心帮助的一段经历,读来感人肺腑,讴歌了战友之间亲密无间的兄弟情谊,等等。
军人的箴言,是一串夺目的珍珠,奇贵无比,用金钱买不到,只有切身感受它才能理解其真正内涵;
把它当作人生誓言,孜孜以求地实践它,方能获得无穷的力量。
正因为如此,愿我们每一名军人都能从绿色箴言里,不断汲取奋发进取的力量。
(作者系54649部队政治处干事)
(作者未署名,请速与编者联系)
讲雷锋的故事
作者:陈茂仲弘
栏目:光荣传统
陈茂 仲弘摄
报刊文萃
作者:吴国清王伯瑜石宠广杨青徐善明领文
栏目:报刊文萃
西北五省区加快建设步伐
记者近日在西北地区采访时了解到,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五个省区从实际出发,编制出了“九五”期间五省区平均增长9.4%的经济发展速度计划,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1.4个百分点。
西北五省区在各自的计划中都认真落实中央有关产业倾斜的政策,以市场优势为导向,突出资源开发,加快实施优势资源的转换战略。
新疆计划在本世纪末建成全国最大的商品棉基地,重要的糖料基地、畜牧基地和优质瓜果基地,重要的石油基地和以石油天然气化工为主的综合型化工基地,以棉纺织为主的大纺织工业基地,逐步建设国家商品粮基地以及黄金和有色金属基地。
青海将建设年产80万吨的钾肥厂、1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产能和30万吨的化工厂等一批国内外市场急需、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资源开发项目,使水电、盐化工、石油天然气、特种钢和有色金属等成为带动全省经济增长和结构升级的支柱产业。
甘肃则计划与国家石化总公司联合,把兰州炼油厂500万吨的炼油能力扩大到1000万吨,并联合建设一项50万吨的大乙烯工程。
陕西积极准备建设年产2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工程及一批相关项目。
宁夏将利用农业和能源两大优势,建成西北重要的农业基地、能源基地和高耗能原材料工业基地,使自治区的经济发展达到全国中等水平。
西北五省区还计划今后五年内新建电力装机947万千瓦,比前五年翻一番;
新增煤炭生产能力2000多万吨。
还计划新建银川河东机场、西安至南京的铁路等一批航空、铁路、公路和通信等工程,显著改善西北地区的投资条件。
国家的决策和政策导向,以及西北五省区的积极动作,已在国内外引起重视,国内外投资者正在把目光投向大西北这一新兴的、巨大的投资市场。
据了解,自去年10月份以来,内地和沿海地区到西北各省区考察、洽谈的团组络绎不绝,国外客商也接踵而来。
仅青海省近期就接待了几十个国外大公司和财团,寒冷的高原冬日显得异常地热闹。
(《经济参考报》1996.1.31 吴国清、王伯瑜文)
中纪委将建立派员“巡视”制度
《半月谈》第3期刊文透露,今年反腐败高层又有新动作:中纪委将建立派员“巡视”制度。
文章说,按照中央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作用,在坚持现行领导体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重申和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部一级的同志到地方和部门巡视,负责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廉政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并及时报告党中央。
二、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报批。
纪委(纪检组)遇有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
三、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对同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在上报同级党委(党组)的同时,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
凡违反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等。
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些什么?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而由当事人依据情势的变化对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法律允许双方有条件地变更劳动合同。
比如,用人单位转产或另行安排生产任务,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及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等情况,当事人均可行使变更权。
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2 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则。
3 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
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
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4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工作内容、岗位等;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5 变更劳动合同后,变更的条款取代原条款,原条款不再有法律效力,但变更劳动合同未涉及的条款仍然有效。
6 变更劳动合同后,如果因变更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那么,应予赔偿。
但是,如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时,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7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享有和承担。
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同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中国劳动报》1996.2.8 石宏广文)
礼品家族新成员:保险单
赠送保险单已成为现代人交往中的又一热点。
年轻人为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为他们买下了一份份《最佳养老金》保单,以表达自己的一片孝心。
亲朋好友搬入新居之时及时送上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单,庆贺了乔迁之喜,又使小家庭拥有了风险保障。
朋友响应国家号召服兵役,递上一份《义务兵优待保险》保单,以便使朋友更好地安心服役,献身国防。
现在,许多人已开始将保险单作为一种高雅、有意义的馈赠方式来追求。
(《北京日报》1996.1.30 杨 青文)
什么是DNA指纹
近年来,越南向美国陆续移交了许多具在越南战争中丧生的美军人员的尸体。
由于历经20多年的漫长岁月,这些尸体已高度腐烂,变得面目全非了。
这些真是美军人员的尸体吗?
他们的亲属又是谁呢?
为了弄清这些问题,美国马里兰州军事病理研究所的遗传基因专家对这些尸体的残骸进行了DNA采样,并用它与越战失踪人员在美亲人的DNA指纹进行对照比较,最后顺利查明了这些尸体的身份。
那么,什么是DNA指纹呢?
为什么可利用它来正确无误地认定某人呢?
原来,DNA存在于人体的皮肉、骨头、血液、精液、头发等一切细胞中。
它带有父母的遗传信息,在一个小小的受精卵中就含有10万个DNA基因,人的容貌身材肤色等特征全由这些基因决定。
DNA又由4种不同的核苷酸构成,如同7个音符可谱写出无数风格迥然不同的美妙歌曲那样,这4种核苷酸的不同排列组合竟然使世界上几十亿人口中没有两个人能长得一模一样。
与每个人的指纹都具有其个体特异性的情况相似,每个人的DNA指纹也是独一无二的。
(《光明日报》1996.2.26 徐善明文)
次声杀人之谜
1890年,一艘满载冻羊肉和毛绒的船舶——“马尔波洛号”从新西兰驶往英国,船只始终未达目的港,因而作为沉船被除名。
20多年后,人们在火地岛岸边发现了“马尔波洛号”。
死去的船员各就其位:1个骷髅躺在舵轮旁,3个在舱口甲板上,10个值班海员死在各自岗位上,6个在舱底“休息”。
遗骸上还残留着衣服碎片。
1948年,一艘叫“乌兰格梅达奇”的轮船发生了更为惊人的事件。
无线电报务员一边拍发SOS国际呼救信号,一边断续报告:“船长及全体船员已经死去……我也要死了。”
救生人员看到全体海员僵死在各自岗位上,脸上都凝留恐惧的表情。
这些海上惨祸使航海家伤透了脑筋,搜索枯肠地猜测各种原因,但最终调查结果都是未知数。
经过多年研究和试验,人们才确认这些海难事件的罪魁祸首是辽阔海面上产生的次声。
原来疾驰的大风和惊涛骇浪引起空气大功率的次声波振荡。
在飓风天气里,这种次声波的功率达几十千瓦,甚至几百千瓦,能传播至数千公里。
频率为7赫兹的强大次声波足能致人以死命。
大风天气里产生的次声波正接近这个频率,平均为6赫兹。
当这种声波“包围”船只的时候,它可以在几秒钟内杀死所有的人。
现已查明,即使功率不很大的次声波也能扰乱大脑的工作,引起晕厥、导致暂时性失明。
而频率为7赫兹的强大次声波可使心脏停跳,血管破裂。
(《新民晚报》1996.2.8 领 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