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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军区后勤部适应现代战争要求-突出战役训练强化战役意识-“粮草官”开始变成“先行官”

作者:杜献洲/马春林
栏目:编后
版面:头版

本报讯 杜献洲、记者马春林报道:专业技术——战术;
战术——专业技术。
现代战争对后勤保障的新要求,对这种在狭小的半封闭的领域内进行后勤训练的状况提出了严峻挑战。

新疆军区后勤部率先应战。
近年来,他们狠抓军、师后勤战役训练,强化指挥员战役意识,使“粮草官”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先行官”。
总后有关部门推广了这一经验。

新疆军区后勤部以往安排训练内容,单纯立足于战时“供得上”,因而偏重于卫生、军械等专业技术训练和简单的战术训练。
后勤指挥员很少涉足战役问题,致使后勤各部协同能力低,严重削弱了后勤的整体保障效益。
他们针对近年来世界局部战争中后勤保障直接制约着整个战役行动的情况,把战役训练作为军、师后勤首长和机关的训练重点,每年都要搞一至二次。
他们结合后勤保障预案,分别就战役后勤准备、战役防御、部队快速反应和战役反击诸问题逐一演练。

训练中,他们坚持以学术研究为先导,每年都请军事科学院、后勤学院的专家来新疆举办讲座;
利用函授形式辅导后勤分部战役理论学习。
去年深秋,兰州军区在新疆军区组织了较大规模的战役演习。
开始,上级要求后勤部门“仗打到哪里,就要保障到哪里”。
后勤指挥员积极参与整个战役的组织指挥,发现演习预案与后勤保障实力不符,便建议上级依据后勤现有编制、装备、人员素质以及新疆边境线长、高原高寒等特点,重新修订演习计划,使整个演习更符合新疆地区作战实际,超过了预期效果。
这次演习后,后勤部提出的“战役后勤保障制约战役行动、时间和结果”的观点,不但成为广大指战员的共识,而且成为新疆军区指导后勤训练的一项基本原则。

提高后勤训练层次

编后 “现代战争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打后勤。”
这个观点近几年讲得少了,于是乎有些同志对后勤训练的重视程度随之下降。
有的部队抓后勤训练,停留在“挖挖野炊灶,抬抬伤病号”;
有的以为每年搞两次技术比赛就算抓好了后勤训练。
这种低层次循环,不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

作为军事训练一部分的后勤训练,其层次提不高,必然对军事训练的整体产生滞后影响。
“前方枪炮响,保障跟不上”,没有作战后勤,怎么能争得主动,赢得胜利?

提高后勤训练的层次,关键是要把后勤训练纳入军事训练的整体计划之中,注意抓好有利于增强后勤指挥人员全局观念的后勤战役训练,提高后勤保障的计划、组织、协同、指挥能力,克服后勤保障在战役行动中的滞后性。

北京军区重视发挥先进单位示范作用-树立11个基层党支部典型

作者:高东璐/方本荣
版面:头版

本报北京4月9日讯 高东璐、方本荣报道:北京军区党委日前作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宣杨和推广11个基层党支部的事迹和经验,要求所属基层党组织以他们为榜样,高标准地搞好自身建设。

北京军区党委把宣扬先进,树立标杆,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这次宣扬的11个党支部都始终牢记根本职责,努力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落实到基层,无论是担负正常的训练、施工、生产,还是执行作战等重大任务,都坚持实施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领导,保证了连队建设的正确方向。
他们的核心作用发挥得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了很强的凝聚力。
他们都有一支过硬的党员队伍,党员在工作中当模范,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当先锋,在思想工作中当骨干,成为群众的表率。
他们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和领导连队全面建设的能力比较强,连队军事训练、行政管理、作风纪律等工作走在前头。

沙市国防教育“第一”多-退伍转业军人起了积极作用

作者:朱大成/曹晏唐
版面:头版

本报讯 朱大成、曹晏唐报道:沙市人有这种说法:本市上上下下对国防建设的关注不同一般,其重要原因之一是那些退伍转业军人打了头阵,用了实劲。
近几年,沙市的国防教育在全省全国出现的几个“第一”,无不与退伍转业军人相连结。

1987年,工艺美术公司经理蒋明文等30位在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转业军人,发起成立了全省第一个群众性组织——国防教育促进会,专为国防教育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

1988年,二轻局13位退伍军人倡导建立起全国第一个国防教育奖励基金会,奖励“国防教育热心人”。

全省第一个把国防教育纳入厂长承包制的棉纺厂厂长李启旺,也是转业军人。

此外,全国第一个国防教育艺术团,全省第一个国防教育图书馆等,也是退伍转业军人倡导兴办起来的。

沙市退伍转业军人的行动感染了越来越多的人们。
全市出现了90多个烈军属综合服务小组,89个服务站,280多个包户小组,1000多人参加的专职服务队。
一个庞大的社会服务网络把沙市人的关心送给烈军属和伤残军人。

图片

作者:严林祥
版面:头版

一封求教信从首都天安门警卫大队16中队寄到了山西省襄汾县中兴村食用菌专业户郑安生、连建兰夫妇家中,4月10日,郑安生携带130包食用菌菌种和原料工具等专程来京义务为武警官兵传授食用菌栽培技术。

严林祥摄(照片)

济南军区大力培养更多“四会”教练员-尚自席巡回示教

作者:吴虎/李广哲
版面:头版

本报讯 吴虎、李广哲报道:阳春三月,被誉为“今日郭兴福”的优秀教练员尚自席,赴鲁豫部队巡回示范教学。
济南军区让尚自席和他的示范班到全区部队传经,培养更多的“四会”教练员,以提高部队今年的训练质量。

在去年全军教导队会议上,尚自席的“真、活、深、硬、细”的教学法受到了肯定。
《解放军报》介绍了尚自席这个典型之后,北京、兰州、南京以及武警等部队派出优秀教官来到尚自席所在部队,实地见学“尚自席教学法”。
济南军区重视对典型的“开发利用”,让其真正发挥出“酵母”作用,达到“墙内开花墙内墙外都香”的效应。
3月初部队开训后,用一个半月的时间,让尚自席带领示范人员为全区部队作“尚自席教学法”巡回示范教学表演。

尚自席及其示范小分队每到一地,都马上去勘察和熟悉训练场地,认真组织预演。
观看表演的官兵们真正领略了“尚自席教学法”,“真”在哪些地方,“活”在哪些方面,“深”至什么层次,“硬”在什么标准,“细”到什么程度。
某师60名被团以上单位评为“四会”教练员的连、排干部,在观看了尚自席教学法示范表演后,一招一式地学,教学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上层活动少机关往下跑-某分部党委集中精力抓工作落实

作者:张军雄/蔡华勤
版面:头版

本报讯 张军雄、蔡华勤报道:去年,南京军区后勤某分部党委常委均有1/3以上时间沉在基层,机关干部人均下部队超过100天。
这组数字,是他们减少繁多的上层活动后出现的新气象。

分部领导从实践中深深体会到,要解决“下得去”的问题,必须减少上层活动。
于是,分部减少上层活动的硬性规定产生了:开什么会议,由党委把关;
对转发文电实行严格控制,减少应酬。
仅今年头两个月,他们就砍掉了6个会议,对一些非开不可的会,领导一人主讲,不搞层层陪会。
文电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减少。
党委对基层实行面对面的指导、帮助,领导和机关人员多往下跑,有效地保证了基层各项工作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

版面: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4月9日

(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五章 管辖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八章 仲裁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财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达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 调解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接下文)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适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

深切悼念我们的军长程子华同志

作者:刘华清郭述申刘震王诚汉陈先瑞张池明

惊悉程子华同志不幸病逝的消息,我们红25军战史编委会几位老同志,都感到突然和意外。
3月14日,子华同志还兴致勃勃地出席黄埔同学会理事会议,30日便与世长辞,使人深感痛惜。

子华同志的逝世,使我党我军失去了一位优秀的领导人,是我党我军的一大损失。
我们怀着无比沉痛的心情,先后到子华同志灵堂前哀悼,并参加了向子华同志遗体告别仪式。
我们这些随同他一起从长征中走过来的幸存者,追思往昔斗争岁月,怀念我们党的一代元戎,怀念与我们生死与共的老领导,以无限深情凝就这篇文章,以寄托我们的哀思。

1 程子华同志到鄂豫皖苏区担任中国工农红军第25军军长,有着一段曲折的历史过程。
大革命时期,他投笔从戎,受党组织的派遣,考取黄埔军校武汉第一分校。
从此走上了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而斗争的戎马生涯。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他参加了广州起义和保卫海陆丰苏维埃政权的斗争,并成功地领导了大冶兵暴,壮大了鄂东南革命根据地的力量。
他随后到达江西中央苏区,参加了第二到第五次反“围剿”斗争,在中央红军担任过团长、师长、师政治委员等职。
1934年6月,党中央决定派程子华同志到鄂豫皖苏区工作。
当时,中央军委周恩来副主席亲自与他谈话,分析了斗争形势,讲明了鄂豫皖苏区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决定红25军主力要作战略转移,创建新的革命根据地。
遵照周副主席的指示,他很快离开瑞金,经由潮州、汕头等地,抵达上海。
接着,就在中共鄂豫皖省委交通员石健民的护送下,由上海乘船到汉口,又由汉口搭火车到柳林车站,一路上历尽艰险,于是年8月28日抵达鄂豫皖苏区的罗山县卡房(今属新县),与中共鄂东北道委书记郑位三同志见了面。

当时,鄂豫皖苏区正处于极端艰难困苦的第五次反“围剿”斗争之中,国民党军以16个师又4个旅的重兵,加紧实行划区“清剿”,同时又以16个团组成“豫鄂皖三省追剿纵队”,跟踪追击红25军。
在敌人的残酷“围剿”下,根据地被分割和压缩成几个小块,人力物力都濒于枯竭,群众遭受屠杀,不少地方变成了无人区。
子华同志到达鄂东北时,省委已率领红25军转战到了皖西北,一时难以见到省委主要领导人,他首先向省委常委兼鄂东北道委书记郑位三传达了周副主席的指示。
郑位三很快派人去皖西北给省委送信,建议省委速率红25军返回鄂东北,商讨今后行动大计。
在等待部队返回的日子里,程子华、郑位三以及程坦、刘华清同志经常在一起交谈。
子华同志说,我们可以到伏牛山去,蒋介石与那里的矛盾很深,当地的地理条件也比较好。
土匪能站住脚,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为什么不能去那里建立根据地?
省委接到信后,即率红25军连续突破了敌人四道封锁线,兼程转战到鄂东北。
11月11日晚,省委连夜在光山花山寨举行常委会议,根据党中央曾对鄂豫皖省委的指示精神和程子华传达周副主席的指示,认真分析了鄂豫皖根据地的严峻形势,当机决定率领红25军实行战略转移,到桐柏山或伏牛山建立新的革命根据地。
这一决定,使红25军摆脱了敌人重兵“围剿”下的极端艰难的处境,胜利地进行了长征,走上新的发展道路。

关于战略转移问题,省委在此以前也曾作过多次讨论,只是因为不了解苏区外面的情况,而不敢轻易远离根据地,仅在根据地边沿地带做恢复老区、创建新区的工作,但收效甚微,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危局。
子华同志的到来,及时传达周副主席的指示和他对根据地形势的分析,对于省委决定红25军实行战略转移,起到重要的作用。
他的这一功绩,是红25军许多老同志一致公认的。

省委根据当时担任红25军军长徐海东的建议,决定由程子华担任红25军军长。
子华同志对省委如此尊重党中央派来的干部,并委以重任,深感不安。
郑位三在向他转达省委这一决定时,他说:周副主席要我来作参谋长,我就作参谋长,不当军长。
但省委决定仍由程子华担任红25军军长,吴焕先仍任军政治委员,徐海东改任副军长。
他们在中共鄂豫皖省委领导下,率领红25军不足3000人的兵力,开始了艰苦的长征。

2 长征入陕途中,部队先头和后卫都不时遇到敌军的堵截或追击。
当时子华同志还没有来得及全面熟悉部队,部队行动多由徐海东和吴焕先指挥。
他凭着随身携带的一本袖珍地图,以及所掌握的情况,随时随地与其他领导共同分析研究敌情,选择前进路线,使部队一次次摆脱敌军的围追堵截。
部队进入桐柏山区后,由于各路敌军围追而至,一时难以立足,省委果断决定转向伏牛山区,相机创建根据地。
这时,子华同志向部队作了进入伏牛山区的政治动员。
他给指战员们讲敌情,讲伏牛山区的地理条件,讲中国革命的道路是艰难曲折的,现在必须绕过平原地带,抓紧时机夺路北上,才能实现建立新区的战略任务。
部队由泌阳、方城以东转战北上,从独树镇一场生死存亡的恶战中,使他完全了解和熟悉了这支部队的战斗力,对吴焕先、徐海东的临战指挥表示赞赏和敬佩。
长征入陕后的第一仗,他跟吴焕先、徐海东同志一起,亲临前沿指挥部队,一举攻占九泉山高地,取得歼敌一个营的胜利,使部队顺利进入陕西境内。

1934年12月10日,省委在庾家河举行会议,考虑到既难以在桐柏山和伏牛山建立根据地,便决定以陕东南为中心,抓紧创建鄂豫陕边革命根据地。
就在这时,原在卢氏朱阳关布防堵截我军入陕的敌第60师,突然由鸡头关向我奔袭,于是在庾家河我与敌展开一场激战。
战斗打响后,子华同志和徐海东、吴焕先一起,带领部队抢占山头阵地,指挥部队向敌人奋勇反击。
激战中,徐海东负了重伤。
当子华同志迎着敌人密集的火力,正在前沿阵地上观察战场态势时,突然被敌人的一颗子弹击中了双手,把望远镜也打落在地。
这是他戎马生涯中第三次负伤。
因为伤了动脉血管,流血过多,手腕骨也有破裂,伤势比以往两次都重。
从此他就落下一双伤残的手。
直到逝世,他仍担任中国残疾人基金会名誉主席,受到人们的尊敬。

子华同志负伤后,一直躺在担架上随军转战。
当时生活很苦,部队行军作战十分频繁。
他躺在担架上,自己连身子也翻不过。
因流血过多,最初的两三个月,昏昏迷迷不省人事,身体瘦得皮包骨,脸上没有一丝血色。
伤势稍许好转,仍然离不开担架,平时连穿衣吃饭及大小便也无法自理。
不仅不能指挥部队作战,连省委召开的会议也无法参加。
对此,他怀有一种负疚感,觉得自己整天躺担架,还得派人保护,给部队拖累很大。
因为伤口老是出血化脓,疼痛难忍,他便向军医院院长钱信忠提出,为他进行截肢。
钱信忠没有答应,而是千方百计地控制伤口炎症,采取扩创消毒和夹板固定的办法治疗,最后总算保住了他的双手。

尽管如此,子华同志总是忍受着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时刻想着部队,想着创建根据地的工作,坚持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1935年5月,省委在郧西地区开会,研究反二次“围剿”的作战方针和计划。
他因伤重未能参加会议,便向省委代理书记、军政委吴焕先介绍了中央苏区红军在毛泽东同志指挥下几次反“围剿”胜利的作战方法,提出“诱敌深入,先拖后打”的作战意图。
这对省委制定反“围剿”作战方针起了重要作用。
子华同志还向军政治部秘书长程坦介绍中央苏区红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具体内容。
程坦和刘华清同志将其内容逐条编成歌曲,印成歌页,发给每个连队教唱。
许多老同志回忆说:“这首歌,我们在长征中走一路唱一路,对部队遵守群众纪律确实管用。”
这就是全军和全国人民都十分熟悉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子华同志因伤在工作中不能动手,只能动口。
当时军司令部参谋工作很不健全,每在决定部队行动任务之后,他对部队的行军、宿营、布置警戒以及各种注意事项,总是很具体地跟参谋人员或秘书口述指示,让他们写成书面命令或通知,下达部队执行。
有时,子华同志了解到部队中的某些问题,就主动找来当事人谈话,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对问题妥善地予以解决,为其他领导同志分忧解难。
西征北上途中,军政委吴焕先同志牺牲,全军指战员思想情绪有些低落。
子华同志心里也十分悲痛,更感到自己肩上的担子沉重。
他曾不止一次地安慰指战员们说:“我们要擦干眼泪,化悲痛为力量,全军上下拧成一股劲,为实现焕先同志遗愿,迎接党中央和中央红军英勇奋斗!”
他还说,“就是天塌了下来,还有徐海东同志指挥!”
这对当时鼓舞斗志起到很大的作用。

部队在进入陕北苏区之前,省委于9月7日在豹子川召开会议,决定由子华同志代理中共鄂豫陕省委书记兼军政治委员,徐海东任军长。
子华同志当即对部队进行了与陕北红军会师的政治动员,要求指战员认真整理军容,遵守纪律,讲究礼节,注意团结,虚心向兄弟的陕北红军学习。
全军指战员怀着无比喜悦的心情,胜利地进入陕北苏区。

3 1935年9月15日,红25军抵达延川县永坪镇,胜利结束长征。
18日,部队与红26军、红27军举行了胜利会师大会,并合编组成中国工农红军第15军团。
徐海东同志任军团长,刘志丹同志任副军团长兼参谋长,程子华同志任政治委员。
直到这时,子华同志才有机会住院治疗,由钱信忠为他做了手术。
这时部队准备在劳山地区作战,尽管他留在永坪镇养伤,仍参与了劳山战役的组织部署工作。

劳山战役后,他的伤还没有痊愈,就躺在担架上赶到前线,传达中共陕甘晋省委有关作战方针的意见。
此后他参加指挥了攻克榆林桥的战斗。
这次战斗,俘敌东北军第619团团长高福源以下1800余人。
战后,子华同志亲自找高福源谈话,向他讲明红军的俘虏政策,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让其留在红军中从事军事教学工作。
高福源是东北讲武堂步兵科的高才生,后来又升入高等军事研究班,曾编写过一本《步枪射击操典教范》。
经过子华同志说服教育,他表示愿意留在红军中服务。
后来,党中央把高福源派回东北军进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工作,对促进东北军停止内战,一致抗日起了一定的作用。

10月19日,中央红军长征胜利到达陕北吴起镇(今吴旗县)。
子华同志得知这一消息后,心情特别振奋,当即派出一个骑兵班送信,前去同中央红军接头联系。
当中央红军抵达甘泉县下寺湾时,子华同志听说毛主席和中央领导同志,要来道佐铺看望红15军团指战员,心里又是高兴又是着急。
因为军团长徐海东当时正在前线指挥部队攻打敌人的据点张村驿,离道佐铺有100多里。
子华同志和军团政治部副主任郭述申商量后,即派骑兵通信员送信给徐海东,通知其迅速赶回道佐铺。
当海东同志飞马赶回军团部时,正好毛泽东主席、彭德怀司令员来到了道佐铺,随同来的还有贾拓夫、李一氓同志,这是海东同志第一次见到毛主席和彭司令员。
当子华、海东同志汇报了红25军的长征及与红26军、红27军合编为15军团的经过,以及劳山战役、榆林桥战斗的情况后,毛主席给予了高度评价和热情鼓励,并就当时的敌我态势作了重要指示和部署。
子华同志让军团政治部迅速把这些指示精神传达到部队,指战员们听后激动地高呼口号:“打个大胜仗,迎接党中央!”
“打下张村驿,去见毛主席!”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决定恢复红军第一方面军的番号,红15军团编入红一方面军建制。
从此,红15军团就在中央军委和红一方面军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下行动,参加了著名的直罗镇战役,为党中央把全国革命大本营放在西北举行了奠基礼。

这一时期,子华同志仍任红15军团政治委员,并担任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即中央军委)委员。
1936年,他和徐海东同志一起,率部参加了红军东征、西征战役。
西安事变爆发后,他们又奉命率部由陇东经关中南下陕南商州,协同友军抗击国民党军的进攻。
这时,子华、海东又跟郑位三、陈先瑞同志领导的坚持鄂豫陕根据地斗争的红74师,胜利地会合在一起。
久别重逢,他们都十分高兴,特意在商州城内合影留念。

程子华同志在红军的这段经历,在他的回忆录中,有过详尽的叙述。
可他只是如实地叙述史实,以大量笔墨写党的领导和决策,写红军指战员的英勇奋斗精神,很少提及自己的作用。
即便谈到自己的某些作为,也都是寥寥数语,一笔带过。
这也正是他的高尚情操的表现。
他认为,“在人的一生中,不免要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但能够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终生,是值得自豪和自慰的”。
子华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光辉的一生,为人民无私奉献的一生。
他的一生是值得自豪和自慰的。
在长期的革命生涯中,他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历尽千难万险,饱经伤病折磨,始终坚韧不拔,百折不挠。
子华同志坚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信共产主义理想,对党对人民无限忠诚。
他功高不居,从不计较个人得失;
他光明磊落,顾全大局,公道正派,敢讲真话;
他平易近人,谦虚谨慎,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倾听不同意见。
他的这种革命精神、高贵品质和优良作风,永远值得我们学习和怀念。

安息吧!
我们红25军的军长——程子华同志!
你的革命业绩将永垂青史!
===== 第41届世乒赛在即-中国乒乓健儿前景如何?
-请听张燮林;
郗恩庭一席谈

作者:张挺
栏目:体育

4月10日,中国乒乓球队的教练郗恩庭、张燮林对记者谈了中国队参加41届世乒赛的看法。

身为男队主教练的郗恩庭,谈到男队的情况时,坦率、忧虑,忧虑中又充满了信心。
他说,男队员年龄大的29岁,年龄小的22岁,不管年龄大小,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是新手,因为他们都没有打过世乒赛团体赛的半决赛。
中国乒乓球男队处在历史上最困难的时期,广大群众对乒乓球队非常关心,希望很高,但我们的能力与广大群众的期望有差距。
他说,广大球迷应该有两种思想准备,一是男队有可能进不了团体赛前4名,二是如果打败瑞典队,拿了团体冠军,也并不意味男队打了翻身仗。

郗恩庭认为,这次团体赛的分组对我们不利,世界上的所有强队我们都必须碰。
因此,对我们这么一个以新手为主的队来说,场场是决赛,关键是第一阶段和半决赛时要发挥好。
最担心的是决赛以前出问题,栽跟头。
打到决赛碰到瑞典队就好办了,大家都憋着一股劲拚他们。
我们这次的方针是,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树立信心,敢于胜利。
我们的有利之处是,与以往参加历届世乒赛相比,队员们思想包袱不重,有背水一战的决心,大家都这么想,此时不拚,更待何时。

张燮林在谈到女队情况时说,女队并不象人们认为的那样有很大优势。
我们主要的对手是朝鲜和南朝鲜选手,40届世乒赛,我国女队员参加单打比赛9个人,别的队只有5个人,南朝鲜的玄静和一人战胜了我们3个人,朝鲜队的李粉姬也淘汰了我们3个人,最后冠军是乔红拿了,但这是“人海战术”的胜利,并不表明我们在技术上占上风。

这一次我们面临更大的挑战。
朝鲜北南双方联手,阵容整齐,人才济济,给我们出场人选、临场排阵都带来极大的困难。
有人说,过去中国女队要得团体冠军,必须过两关,朝鲜队和南朝鲜队,这次只要打一场硬仗就可以了。
这是有利的地方。
但事物都有两面性,比如过去南朝鲜队在训练中既要针对中国队,也要针对朝鲜队,这一次北南双方联队的目标也同时变成了一个,打败中国队。
所以,有利有时也是不利的。

谈到队员状况,张燮林说,目前技术、心理等方面稍好的是邓亚萍,但外国人已经非常注意研究她了,有的队已经培养出类似邓亚萍打法的选手。
她在41届上也会遇到许多想不到的难题。

将牌控制

作者:宁宁
栏目:体育棋牌乐

“贺龙同志与运动员在一起”雕塑落成

作者:傅常明/钟小林
栏目:体育

拂着春风走来,面带慈祥微笑。
大型群雕“贺龙同志与运动员在一起”,4月9日上午在重庆市体育场街心花园隆重揭幕。
这个展现共和国体育元勋风采的群雕长6米、宽2.2米、高6米,全采用红花岗石雕塑。
雕塑上分别代表着足球、篮球、游泳、田径、跳伞的5名青年运动员,簇拥在手拿草帽、慈祥亲切的贺老总周围,表达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怀爱护运动员的深情厚意。
(傅常明、钟小林)

全军女篮冬训检查比赛降下帷幕-八一女篮获得冠军

作者:张西凌
栏目:体育

旨在锻炼队伍、检查冬训效果的这次比赛,共有全军9支代表队参加。
比赛是按照国家体委篮球比赛的最新规定,采取单循环,每天每队打两场的办法进行的。
比赛中,一批篮坛老将王玉萍、郑薇、展淑萍、王红、郭秀清等,场场拚搏,频频得分,表现突出。
同时,有不少70年代初出生的新手,在场上不畏强将、敢打敢拚,显示出我军女篮较强的后备实力。
比赛表明,经过各队严格、科学、大运动量的冬季练兵,全军女篮的整体力量、技战术水平和身体素质均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叶帅的劈刀术

作者:段福成
栏目:体育名将与体育

叶剑英元帅早年在云南讲武堂学习军事时,一个日本教官精于劈刀术,经常找人比试劈刀,以对方败在他的刀下为乐趣。
久而久之,输给他的人越来越多,他也就越来越不可一世。

叶剑英不服气,他找了一个叫金至顺的朝鲜人为武伴,每天早起晚睡,经过半年的顽强苦练,终于掌握了一手精湛娴熟的劈刀术。

临近毕业的一天,叶剑英主动找日本教官进行比武。
消息传开,许多学员和教官都到场观看。
开始,叶剑英对日本教官的频频劈杀采取守势,有意消耗对方体力。
时间一长,日本教官的攻势减弱,叶剑英抓住时机,以熟练的刀法发起凌厉的攻势,使对方立时陷入忙于招架的被动地位。
日本教官不肯就此败阵,突施绝招,挥刀向叶剑英猛劈过来。
叶剑英眼明手快,敏捷地将身体一闪,顺势将对方的刀死死按住,使其无法动弹。
日本教官见势不好,只得气喘吁吁地连喊:“不要太重,不要太重!”
围观的人目睹往日耀武扬威的日本教官终于败在中国人手下,个个感到无比痛快。

既用又管 提高文体器材完好率

作者:李勉和
栏目:体育

既用又管 提高文体器材完好率

作者:舒春平/陈军民杨永革/林佛庭
栏目:体育

驻牡丹江某部机炮连制定体育器材保管细则、文明活动规则,并利用黑板报等形式,对官兵进行“爱好器材才能用好器材”、“文明竞赛是军人的美德”等教育,使所有的干部战士既是体育活动的参加者,又是体育器材的管理者,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舒春平、陈军民)

不久前,国家乒协裁委会作出决定:今后国内凡有重大的乒乓球比赛,都要使用解放军体育学院研制的《乒乓球淘汰赛全能抽签系统》。
从1987年至今,军体院已完成科研项目31项,有些获得国际专利或全军、全国的科研成果奖,发挥出较好的社会效益。
(杨永革、林佛庭)

图片

作者:孙晓青
栏目:体育

图为我军现代五项运动员在马术比赛中。

本报记者 孙晓青摄(照片)

吴邦国任上海市委书记


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 中共中央最近决定,吴邦国同志任上海市委书记;
朱镕基同志不再担任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中国老促会科技扶贫功在老区

作者:徐禹强

松辽汽车厂三种专用车问世

作者:高文忠/李志悦

本报讯 高文忠、李志悦报道:已经拥有3个系列26种车型的国营松辽汽车厂(即7416工厂),为适应市场需求,又开发出卫生监督车、水利监察车和运钞车三种专用车,最近在沈阳通过省级技术鉴定。
三种专用车都具有整车设计结构合理,继承性好,通用化程度高等特点。

军事医学科学院-获北京市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杯

作者:李欣/黄春翎

总参举行老战士歌咏比赛

作者:杨庆生

成都军区总院成功救治大熊猫

作者:王铁树/赵东

本报讯 王铁树、赵东报道:首次出访美国达半年之久的国宝大熊猫“兰兰”,4月2日下午急诊住进成都军区总医院。
经过医护人员一昼夜的精心治疗,“兰兰”现已转危为安。

8岁的“兰兰”一直在老家四川卧龙保护区驯养,3月29日以来,“兰兰”一直不吃不喝,持续高烧。
经专家会诊确诊为急性扭转性肠梗阻。
在心电监护下,主任医师曹超开等专家为“兰兰”实施了手术治疗,掏出积粪达5公斤。

美计划关闭国内部分军事基地


新华社华盛顿4月12日电 美国国防部长切尼今天表示,计划在今后5年内陆续关闭国内31个大型军事基地和12个规模较小的军事基地。

切尼说,关闭部分军事基地是因为世界局势发生了变化,如苏联已开始从东欧撤军,以及美国目前所面临的财政预算困难。

其次,美国的陆、海、空军及海军陆战队在今后5年内将面临较大规模的裁减,因而将不再需要这些大型的军事设施。

美国已于1989年宣布关闭16个大型军事基地。

切尼的这项计划将提交给总统和国会。
一俟计划得到批准,美国的大型军事基地将减少到447个。

北约军事委员会讨论未来军事战略

作者:李胡兵

这次会议总结了北约盟国在处理海湾危机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强调北约未来军事战略的重点之一是加强北约对付北约防区内突发危机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北约军事力量的机动性和灵活性。

会议就北约未来军事力量结构取得了一致意见。
未来的北约军事力量包括3个部分:主要防务部队、快速反应部队和后备部队。
与会者认为,北约今后将重点发展快速反应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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