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81:19810923:19810923-c-prc-bgb-113-黄克诚年谱



黄克诚年谱>19810923

1981年09月23日
复信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第2书记廷懋:
“你提出对滕海清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从当时的情况和造成的恶果来看,是可以理解的。
滕海清的错误确实严重,‘新内人党’案给内蒙古兄弟民族招致了人为的灾难,这个事实是令人难以容忍的。
如果从民愤和单纯法律观点来衡量,追究刑事责任是应当的。
但是,还有几点情况请你考虑:
一、现已查明,挖‘新内人党’案是林彪、‘四人帮’直接插手,康生、陈伯达,特别是康生授意和指使下进行的。
滕海清等是实际领导执行者。
二、挖‘新内人党’案是发生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冤案之一。
考虑到当时的历史条件,不好过于追究个人责任。
关于这一点,在‘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已经有了总结,并表明由党中央承担责任。
三、中央对‘两案’的处理方针是,除了林、江等这些反革命阴谋集团的为首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外,对绝大多数跟着他们犯了错误包括有严重错误的人,仍然本着从宽的精神,作为人民内部矛盾从轻处理。
当然,也是看在每个人的全部工作和全部历史,对他们本人和所犯错误都作历史的分析。
就滕海清作为主要领导人和执行者,对‘新内人党’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但是,念其在长期斗争中,出生入死,为人民流血奋斗,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所以还是从宽,不拟再追究刑事责任。
四、最后,中央决定对原拟追究刑事责任在押未判的周赤萍、程世清等二十六人,也要分批解除关押,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决定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两案’所涉及的人员的处理方针是从宽的。
我举出上述情况,是为了请你参酌。
当然,贯彻从宽的方针,还需要大家共同进行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作更艰巨些。
希望你同自治区党委及有关同志共同致力,说服同志们从大局出发,并实事求是地作好善后工作。”
[6]
[6] 复信后,黄克诚又亲自找廷懋谈了三个多小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最终服从了中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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