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80:19800201:19800201-c-prc-dif-001-张允和日记



张允和日记>19800201

1980年02月01日
拟2月03日讲话稿
同志们、曲友们:
我们北京昆曲研习社,过去俞平伯同志主持下活动8年,后中断了15年。今天在这儿开恢复后的第一次社员大会(也就是第十次社员大会)。我们都是昆曲爱好者,现在又团结在一起了。
我代表筹备恢复小组,谈一谈筹备恢复经过:(1)去年(1979)7月初,我们有58位同志,由章元善领衔,联名写信给俞平伯同志,请他恢复曲社。俞平伯回信说:“我自75年10月患有右侧中风,迄未痊愈。……政协、九三学社,亦均请假。重以口角流涎,言语蹇吃。发音歌唱,俱觉困难。参与曲会且不能,又何况于领导。实情如此,务乞鉴谅……”
(2)去年08月成立了一个筹备小组:组员是周铨庵、宋铁铮、王湜华、楼宇烈、徐书城、肖漪、傅润森、陈颖和我(允)。分工是秘书:王湜华,《社讯》:楼宇烈,研究:徐书城,同期:肖漪,总务:陈颖,传习:周铨庵,演出:宋铁铮,铨庵和我是召集人(傅润森不在北京,李小蒸代替)。
(3)去年08月底9月初,两次呈请北京市戏剧家协会(我们过去就是属于北京市文联的)。第一封信是楼宇烈同志写的,呈请恢复,并说明昆曲在中国戏剧的重要性;第二封信是王湜华写的,提出曲社初步规划。联系人是陈颖同志(她是过去曲社与文联的联系人),她与冷克同志有联系。
(4)去年10月初,我们小组部分同志访问了冷克同志,她同意我们可以马上恢复活动,并为我们商借文研院的地址。我们在10月11日开始第一次活动,每周两次(星期四晚、星期日下午)。
(5)去年10月21日(恢复后10天)上午举行了《长生殿》同期。《长生殿》报告是徐书城写的。到了60多人,唱了5个剧目,有全折,有片断,唱者10人。
(6)去年11月17日,部分同志参加了金紫光同志召集的昆曲座谈会,我在会中发了言,把昆曲推上学术水平和国际舞台。
(7)去年12月19日,北京市剧协为我们举办了恢复活动的招待演出,我们的剧目是《断桥》和《夜奔》。其中《夜奔》比较特殊,可能要录像。
(8)去年12月29日,部分演员参加了市剧协的茶话会。
(9)今年(1980)1月13日,举行了第2次同期。到50人,剧目13,唱者22人。
(10)最近(1月24日)部分同志见到冷克同志,她说,曲社经费,可能是每年3000元(仍是250元一个月)。如有买乐器或向曲友们借的钱,有收据可以报销(文联和剧协尚在恢复中,经费一时不能发下来)。
这次我们能够恢复,虽然形势大好,也和冷克同志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是分不开的,我们十分感谢她,也许在下一次迎春曲会中,她可能会来和我们见面。
这就是我们小组筹备恢复曲社的经过。
新章程是在俞平伯同志写的基础上,简化一些。每条读三遍,无疑问即通过(楼宇烈读)。
最后选举,有15人候选名单,其中圈选9人,可以另写人名,加圈。无记名投票,有人托代投票的可以投两票(但以签名簿为准)。
北京昆曲研习社简章
1979年12月01日社员大会通过
(一)本社集合爱好昆曲的同志,研究、传习、演奏昆曲昆剧,为保存和发扬我国古代艺术的优良传统而努力,以居住北京市的为主要成员,亦和各地同志联系。
(二)社员分为两种:(1)经常社员(2)联合会员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凡历史清楚,无政治问题,对昆曲艺术有相当水平者,依其志愿,由社员2人介绍,社务委员会四分之三通过(包括主任委员在内)为社员。
凡赞成本社宗旨,得社务委员会多数同意(包括主任委员在内)邀请入社者,为联合社员。联合社员不限于居住北京,居外地者来京定居时,依本条上款之规定得转为社员。导师亦得为介绍人,但其另一介绍人必须为社员。
(四)本社设社务委员会主持全社事务,由社员大会选举社务委员会11人组成之(必要时加选额)。社务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
(五)社务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添设副主任委员),由社务委员会推之。
(六)在社务委员会下,分设各组进行工作:
研究组、音乐组、同期组、公演组、传习组、联络组、总务组。
(七)社务委员会设书记1人。研究、音乐、同期、公演、传习、联络6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或2人(组员由各组依据需要分别约聘)。
总务组设组长1人,会计1人,文书、事务各若干人(会计、文书事务均得由组长、副组长兼任)。
以上人员任免,均由社务委员会决定之。
(八)社务委员会以事实之需要,得随时增设各项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九)社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社务委员会召集之。
(十)本社约聘导师、顾问(或用其他名义)指导帮助业务。
(十一)社员每季交社费2元,于1、4、7、10月交纳,按期交费。连续3季不交社费者,作为自动退社。
(十二)本社账目年终总结,由社务委员会公布之。
(十三)本社为扩大昆曲艺术之传习,在可能条件下,吸收学员。凡爱好昆曲有志学习者,依其志愿,经过介绍,得社务委员会之同意为学员。学员转为社员时,依第2条第1款之规定办理。
(十四)学员不交社费,其学习费由社务委员会酌定。
(十五)本简章由社员大会通过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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