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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六号)

版面: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现予公布,自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叶剑英

一九七九年七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版面:头版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讯问被告人

第二节 询问证人

第三节 勘验、检查

第四节 搜查

第五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六节 鉴定

第七节 通缉

第八节 侦查终结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一条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案件的侦查,都由公安机关进行。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反革命案件;

(二)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四条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辩护

第二十六条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下列六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
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或者由受委托的人民公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执行。

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四十一条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

(七)正在进行“打砸抢”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四十三条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被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释放。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十三条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五条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六条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七条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妹妹。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在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检举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六十条

接受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检举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六十一条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讯问被告人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二节 询问证人

第六十七条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三节 勘验、检查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四节 搜查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八十二条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三条

第五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八十四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八十七条

第六节 鉴定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七节 通缉

第九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八节 侦查终结

第九十二条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九十四条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应当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免予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适用于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零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至三人、人民陪审员二人至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出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在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的;

(四)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
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三)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二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一百五十条

第四编 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前款第二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百五十五条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刑满释放证。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提高信心 领导带头 措施可行-某军党委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党风

作者:崔宗建
版面:头版

这个军党委开始动手抓党风问题了,而且决心很大。
这很好。
要提倡少说空话,多办事实;
认识到了的问题,能办的立即办。
抓“提高信心”和“领导带头”这两条也是对的。
重点是后一条,因为有些人信心不足是因为领导不带头。
读者看了这条消息是会感到高兴的。
——编者

本报讯 最近,福州部队某军党委领导干部率领工作组,到十几个团以上单位党委和四十几个连队进行调查研究,贯彻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整顿党风。
他们认为,搞好党风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即树立信心,领导干部带头,切实加强领导。

提高对搞好党风的信心

军党委从调查的情况看到,搞正党风,按党规党法办事,反映了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心愿,是大得人心的。
但是,也有一部分同志对搞好党风信心不足。
有的同志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好是好,就怕落实不了。”
针对这种情况,军党委向大家反复阐明,这些年党内不正之风滋长,主要是林彪、“四人帮”造成的,现在这两个反党集团都已被粉碎,就为搞好党风扫除了最大障碍。
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纠正党内的不正之风决心很大,已恢复和健全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了党规党法,等等,随着党内纪律检查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党规党法深入人心,不正之风就一定会越来越没有市场。
再从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来看,我们党是有战斗力的,是能够战胜各种困难的,“四人帮”这么大的一个毒瘤都被我们党摘除了,难道党内的一些不正之风还不能克服吗?
延安整风把党内存在的主观主义、山头主义、党八股等不正之风整掉了,这次也一定能把我们党内的某些不正之风整掉。
军党委还联系部队实际,说明党风不正的问题是能够整顿好的。
军党委常委青雄虎,介绍了某团党委整顿党风的情况。
这个团党委经过整顿,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了改正措施,领导带头执行,群众勇于监督,使多年没有解决的一些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军党委认为,只要用这些事实教育广大党员,就会帮助大家树立起信心来。

领导干部做端正党风的表率

军党委从调查的情况中看到,由于林彪、“四人帮”流毒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滋长了特殊化等不正之风,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这也是党内某些不正之风得不到及时有力纠正的重要原因。
所以整顿党风,各组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与各种不正之风决裂。
事实上只要各级领导干部站得正,做出了好样子,就会带动和影响广大党员,较快地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党委常委张善才,就这个问题在某师作了一个多月的调查。
这个师在一九七七年整党整风之后,制定了加强领导班子革命化建设的七条措施,师党委成员说到做到,经常对照检查。
措施规定,要克服官僚主义,深入基层,加强面对面的领导。
去年师领导干部平均每人下部队一百六十多天,最多的达到二百三十天,帮助基层解决了不少问题,师党委被评为福州部队的先进典型。
在领导同志模范作用的带动下,干部战士干劲足,风气正,部队建设形势好。
张善才在谈到这些情况时,深有感触地说,对于党规党法,领导干部应当毫无例外地遵守。
群众的眼睛是看着领导的,只有领导把自己的作风搞正,做群众的表率,教育起别人来腰板才硬,说话才灵。

军党委认为,在搞好党风中,也要注意另一种情况,即有些在基层工作的党员和干部,认为搞好党风只是上级领导干部的事,把自己摆在圈外,这是不对的。
每个共产党员都应当从自身做起,搞好党风。

切实加强对搞好党风的领导

工作组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在端正党风中,“雷声大,雨点小”,讲得多,做得少,一般号召多,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具体措施,或者遇到得罪人的事绕着走,不敢触动。
结果,教育虽然搞了,党风不正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
军党委分析了这种情况,认为,加强领导,防止一般化、走过场,是值得各级领导重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军党委常委王成斌联系工作组调查的情况谈到,某团过去作风纪律松散,曾发生过多起严重事故。
今年来,团党委深入基层,大刀阔斧、脚踏实地抓整顿,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不正之风,很快扭转了原来的状况。
王成斌说:事实证明,说大话空话办不了实事;
对不正之风,要下大力气整顿,不能雷声大雨点小,只把整顿挂在嘴上。

为了切实加强对整顿党风的领导,军党委提出了如下措施:一、召开一次团以上党委书记会议,对怎样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行认真研究和布置,提出落实行动的具体要求;
二、在较短的时间内,采取军党委具体帮助、上下结合的方法,对一些问题比较突出、党风不正的领导班子,重点进行整顿,争取尽快改变面貌;
三、结合半年工作总结,由军党委带头,同时要求所属各级常委,逐条对照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风作一次认真检查,大力宣扬正面典型,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四、搞好纪律检查干部的培养和训练,加强纪律检查工作,扶正压邪,赏罚严明;
五、要求各级认真组织党员学习有关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对于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

(本报特约通讯员 崔宗建)

整顿党风首先从中高级干部抓起-兰州部队召开纪律检查工作会议,强调按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解决党风不纯的问题

作者:吕浩杰/侯业扬
版面:头版

本报讯 兰州部队最近召开有各大单位纪委负责同志参加的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以《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依据,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党风,认真解决中高级干部党风不纯的问题。

到会同志以《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镜子,联系本单位带普遍性的问题,认真对照检查,找出了干部中特别是中高级干部作风存在的种种问题。
如有的民主作风差,搞“一言堂”,听不得不同意见;
有的说假话、空话、奉承话,有的搞派性,亲一些人,疏一些人,闹不团结;
有的利用职权搞特权,拉关系,谋私利,为子女、亲友的工作、入学、入党、提干、调动走后门;
有的慷国家之慨,多吃多占,损公肥私,化公为私;
有的违法乱纪,腐化堕落;
有的不执行命令,不服从调动,等等。
这些问题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是一些党委和领导同志对中高级干部放任自流,或认为是老战友、老部下,将就一点就算了;
或觉得是同级干部不好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怕抓了影响“关系”,伤了“和气”。
会议认为,现在党和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把党纪党规公诸全党,各级党委、纪委再不抓好,就对不起党和人民。
大家表示一定要按党的原则办事,下最大的决心,花最大的气力,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怎样在中高级干部中端正党风?
会上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措施。
一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纪委的作用。
各级党委、纪委对中高级干部中党风不纯的问题,要敢管敢抓,要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
不论是什么人,不论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只要他违反了党纪党规,党委、纪委就要敢于坚持原则,调查处理。
要真正做到在党纪面前、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要组织力量一查到底,及时处理,并把处理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处理领导干部中的问题时,纪委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集体研究,统一认识,报请党委审批,决不能个人说了算。
二是组织中高级干部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内政治生活的十二条准则,自觉地对照检查,总结经验教训,要从自身做起,逐条贯彻落实。
各级党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发动干部和群众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论、鉴定、考察和对党委进行整顿。
三是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
大家认为,过去对中高级干部的问题抓得不好,在抓典型上下功夫不够,对那些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缺乏有力措施,没有及时处理;
对那些艰苦奋斗,联系群众,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拚命工作的好典型,则宣扬不够,歪风邪气得不到抵制和纠正,积极的因素得不到扶植和发扬。
会议指出,纠正中高级干部党风不纯的问题,要从具体人具体事抓起,敢于摸老虎屁股,不怕得罪人。
为此,他们准备组织力量对师以上领导班子进一步作重点考察,从中选出好的典型大力宣扬,同时对严重违法乱纪,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极坏的,要组织力量尽快查处。
四是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中高级干部一定要带头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多听反对自己的意见。
要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
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虚心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帮助和监督。

(本报通讯员 吕浩杰 本报记者 侯业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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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家声
版面:头版

要闻简报

栏目:要闻简报

邓副总理会见马科斯夫人

邓小平副总理七月七日下午会见了菲律宾总统夫人伊梅尔达·罗穆亚尔德斯·马科斯。

在愉快的交谈中,邓小平副总理和马科斯夫人一起回忆了一九七五年马科斯总统和夫人访问中国的情景。
邓小平副总理和马科斯夫人还对两国建交后友好合作关系的迅速发展表示满意,并就双方关心的本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了看法。

邓小平副总理还请马科斯夫人转达他本人向马科斯总统的问候。

谈话前,邓小平副总理同马科斯夫人以及她的部分随行人员一起照了像。

东北烈士纪念馆全部恢复开馆

新华社哈尔滨七月七日电 东北烈士纪念馆于今年七月一日开始全部恢复开馆。

东北烈士纪念馆设在哈尔滨市,一九四八年十月开馆。
馆内陈列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两个历史时期东北地区革命烈士的生平事迹。
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东北烈士纪念馆遭到严重破坏。

粉碎“四人帮”后,东北烈士纪念馆的抗日战争时期烈士陈列部分于去年四月五日恢复开馆。
今年七月一日恢复了解放战争时期烈士陈列部分。
全馆陈列了一百零七位烈士的遗物、遗照、历史资料和事迹介绍。
他们中有朱瑞、卢冬生等革命先烈以及董存瑞、杨子荣等著名战斗英雄。
纪念馆中还陈列有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献身的爱国侨胞和国际主义战士的事迹。

李副总理同马科斯夫人举行会谈

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七月七日上午同菲律宾总统夫人伊梅尔达·罗穆亚尔德斯·马科斯举行了会谈。

七日上午,菲律宾总统夫人以及她的随行人员前往毛主席纪念堂,瞻仰毛泽东主席遗容,并献了花圈。

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在北京签字

中美两国政府七月七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

国务院副总理余秋里出席了签字仪式。

在中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以后半年多一点时间内,双方已签署了包括贸易协定在内的十三个协定、协议和议定书。
两国的关系在贸易、文化、科技合作等广泛的领域内有了实质性的发展。
(据新华社)

心想四化大局 增强党内团结-——兰州部队某部一连党支部加强集体领导的体会

栏目:党团生活

兰州部队某部边防一连党支部,前几年由于“四人帮”的流毒影响,“一班人”的团结遭到严重破坏,削弱了连队建设。
去年以来,他们认真学习和贯彻全军政工会议精神,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影响,心想四化大局,克服个人主义,齐心协力抓连队建设,各项战备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他们的主要体会是:

不计个人得失,劲往一处使

党支部“一班人”从以往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搞好团结必须有共同的思想基础,这就是大家都要心往四化上想,劲往连队建设上使。
过去,党支部少数成员计较个人得失,闹名利地位,致使“一班人”心不齐,步调不一致。
通过学习全军政工会议精神,认识到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带头执行党的路线,为完成党的任务而献身。
当前党的任务是要在本世纪把我国建设成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
如果不以党的事业为重,计较个人得失,就会给四化建设增加障碍。
对于一个共产党员来说,这是很不应该的。
打这以后,他们都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革命利益的关系,心想建设四化和保卫四化的大局,齐心协力,把身子扑在连队建设上。
他们学习广西、云南边防部队在自卫还击作战中的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起早睡晚,忘我工作,认真落实战备。
支委常备军和石武忠,已确定转业,身体都有病,为了搞好战备,他们不去住院治疗,主动参加巡逻,上观察哨,组织夜间训练。
平时,有了任务,大家抢着干。
遇到困难,个个争着上。
一次,上级要一连派一个小组到边界我侧执行潜伏任务,支委陈世娃自告奋勇,带领四名战士,在零下二十多度的雪地里,一直潜伏了七十二个小时,圆满完成了任务。
副书记、连长丁汉存,入伍十一年一直在边防,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
今年一月,党支部安排他休假,但他一想到准备打仗,便主动放弃探家。
正是这种坚强的革命事业心和旺盛的革命斗志,把支部“一班人”紧紧地联结在一起。
而在共同完成任务过程中,进一步加深了感情,增强了团结。

维护集体领导,不搞个人说了算

一连党支部成员十分警惕突出个人,滥用职权,违犯集中统一领导的现象发生。
党支部在讨论研究问题时,注意认真发扬民主,使大家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决定问题时,不是正副书记说了算,而是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集体领导。
去年六月,一连原支部书记从个人印象出发,将一名新战士抽到连部当文书。
支委们对这种违背集体领导的做法,提出了意见。
后来,党支部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了这个战士入伍后的表现,一致认为他不适合做文书工作。
从这件事的处理中,原支书及支委们进一步认识到,个人看问题有片面性,不靠集体决定问题,容易办错事。

党支部针对过去连队少数领导不注意团结的问题,经常教育“一班人”增强无产阶级党性,坚持搞五湖四海,不拉小圈子,按党的政策办事。
有个班长,是一个很好的干部苗子。
但因当时党支部主要成员划小圈圈,使这个人才长期被埋没。
党支部在学习贯彻全军政工会议精神中,联系连队实际,克服派性,经过几次认真的讨论,统一了对这个班长的看法,及时发展他入了党,提了干,扶植了正气。

讲谅解,讲友谊,不搞无原则纠纷

一连党支部批判了林彪、“四人帮”破坏党的团结的罪行,进一步认识到,搞好团结。
不仅要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而且要讲友谊、谅解和支持。
今年一月,新调来了一位指导员任党支部书记。
这个同志来一连以前,一直在机关工作,有一定的文化理论水平,可他来到连队后,从不以己之长比人之短,而是甘当小学生,虚心向“一班人”学习。
副支书、连长有基层工作经验,对边防熟悉,但他不以此自居,主动向新任支部书记介绍情况,密切协作。
书记与副书记给“一班人”作出了好样子,军事干部和政治干部,正职和副职,互相关心,互相支持。
有一次,指导员魏朝晖因工作批评了一位排长和两名战士,连长丁汉存就找他们几个谈话,指出指导员抓得对,启发他们认识自己的缺点,使这位排长和两名战士主动作了检查。

党支部“一班人”还作到有了成绩不争功,出了问题不诿过,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对别的同志出了差错,不看笑话,不抓辫子,而是热情帮助总结经验教训。
轮到探家、休假,都是互相谦让。
对有病或体弱的同志,大家就帮助减轻繁重的任务,让他治疗休息。
虽然边防艰苦,任务很重,但同志们生活在这样一个集体里,处处感到革命大家庭的温暖,心情舒畅,精神振奋,浑身有使不完的劲。
(兰州部队组织部工作组)

做好青年的政治思想工作

作者:王志伟严揠美张进
栏目:党团生活共青团工作简讯

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某部防化连团支部教育团员、青年树立爱国主义精神,象自卫还击战中的英雄那样生活和战斗。

这个连队在自卫还击战中,涌现了许多可歌可泣的事迹。
团员蒋元国在战场上临危不惧,当敌人的一颗炮弹飞来时,他毅然趴在排长身上,用自己的生命保护了战友的安全。
团支部认为,热爱祖国、舍己为人是革命青年应有的思想和情操,战斗中涌现的英雄事迹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
他们积极引导大家学习英雄们的爱国主义精神,为祖国献青春。
团员万国华和蒋元国生前在一个班里,曾多次在一起谈论四化的美好前景。
他决心继承烈士的遗愿,为保卫四化建设练好杀敌本领。
他常常利用晚上的休息时间,在黑夜中摸索喷火器的射击要领,并且把自己的经验传授给新同志。
(王志伟)

进行两种社会制度的对比教育

某部六连的驻地是一个和资本主义社会毗邻的渔港。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文化、技术交流的开展,这个渔港引进了许多外国的机器设备。
当地许多群众用上了外国的电视机、录音机、电子手表、服装和高级家具,有些青年还理了“摩登头”。
看到这些现象,连队有的战士对资本主义的腐朽本质便一时认识不清。
团支部及时抓住这种思想苗头,运用耳闻目睹的事实,组织大家进行两种社会制度的对比,并请驻地公社党委书记介绍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和经济的有关情况。
各团小组围绕“社会主义好还是资本主义好”、“我们应该向外国学习什么”等问题展开讨论,使大家认清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明确引进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是为了加速四化建设,而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会削弱我们的斗志。
教育后,团员、青年们利用助民劳动和训练民兵等机会,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教育青年不要把精力浪费在模仿外国的生活方式上,应该集中精力搞四化。
(严揠美)

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某部高机连团支部,为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经常对团员、青年进行社会公共道德教育,要求大家自觉遵守纪律,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在教育中,他们重点讲了三个问题:一是培植一个良好的社会风尚,是毛主席、周总理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一贯倡导的;
二是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风尚,是实现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是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共道德,是每一个团员、青年应有的品德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大家边学习,边行动,处处以讲礼貌、讲道德为荣,以不讲礼貌、不讲道德为耻。
共青团员刘汉河,一次乘公共汽车到城里办公事,因车上人多拥挤,出现互相碰撞的现象,有的甚至吵骂起来。
小刘想到维护公共秩序人人有责,便主动协助售票员维护好车上秩序,受到了群众好评。
(张进)

“解铃还是系铃人”新析

作者:金保方
栏目:党团生活尺子与镜子

据明朝瞿汝稷编的《指月录》里说,法眼和尚问:谁能把系在老虎脖子上的金铃解下来?
有一禅师回答说:谁把铃子系上去的,谁就能解下来。
这个故事说明:既敢系铃,就能解铃;
系铃勇敢,解铃仍须胆壮。

由此联想到,现在我们党内,当同志间因工作产生矛盾或意见分歧而发生不团结现象时,有些同志往往缺乏“解铃”的勇气。
尽管在工作中产生矛盾是难免的事,但有的同志宁愿让矛盾长期存在下去,却不愿讲谅解、讲友谊,消除分歧,团结和好;
宁愿冷眼相对,把同志当仇人,也不愿做一点中肯的自我批评;
宁愿拖着等待领导出面解决,也不愿主动地做些增强团结的工作。
这些同志闹矛盾,争高低,各不相让,消隔阂,去派性,却怕失面子。
他们不敢把大的裂痕摆到桌面上来,就在小是小非问题上纠缠不休。
其风格之低,简直不如二千多年前的古人。
据《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记载,战国时,赵国的文臣蔺相如和武将廉颇发生矛盾,蔺相如深明大义,以国家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恩怨,主动团结廉颇,使廉颇深受感动,负荆请罪。
然而,在今天全国人民同心协力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奋斗的新长征中,我们有的同志,却把党的总任务置之脑后,不顾大局,不识大体,不为党的事业着想,却在那里争个人的得失和面子。
我们应该好好想一想:在历次革命战争中,以及最近的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中,有多少好同志为了人民、为了祖国、为了四化牺牲了他们宝贵的生命,难道我们今天还有什么个人隔阂不能消除,还有什么个人利益舍不得丢掉吗?

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是我们处理党内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方针。
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就应该坚决执行这一方针,自觉做内部团结统一的模范。
搞好团结,没有良好的愿望是不行的。
在当前,如果大家都有一个团结起来为四化而奋斗的愿望,那末,即使矛盾再大,疙瘩结得再紧,也不难解决;
反之,没有这个愿望,即使旁人做再多的工作,外因条件再好,昔日系上的“仇铃”还是解不下来的。

“解铃还是系铃人”。
为了同心同德奔向四化,现在存在派性,闹不团结的同志,应该鼓足勇气,亲手去做“解铃”的工作了。

李大钊和马克思学说研究会

作者:王静
栏目:党团生活看革命文物学光荣传统

翻开二十年代的《北京大学日刊》,可以发现一九二二年二月十九日刊登的马克思学说研究会通告。
这则通告说:马克思学说研究会于十九日下午一时在北京大学第二院大讲堂召开演讲会,请李守常先生(即李大钊同志)演讲《马克思经济学说》,欢迎会员和非会员参加。

马克思学说研究会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李大钊同志组织的专门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组织。
早在“五四”前夕,这个学会就组织起来了,当时,为了避免反动当局干涉,用了“马尔克斯主义学会”的名称。
一九二○年三月,在北京大学第二院(理学院,现在的沙滩后街五十五号人民教育出版社内),由邓中夏等人出面,公开发起组织“马克思学说研究会”。
研究会的启事和章程宣布,该会的目的是团结一批对马克思主义有兴趣的进步知识分子,协力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各个组成部分,并搜集有关书籍。
该会备有汉、英、德、俄文的马克思主义著作数百种,京内外会员都可以借阅。
在京会员每星期五晚上开常会,讨论有关马克思学说的问题。
每月举行演讲会一次,请人作专题演讲。
李大钊同志是党的领导人,但当时是以教授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身份被请来演讲的。

在研究会的活动中,给人印象最深的是一次为期两天的大辩论会。
一九二○年底,资产阶级右翼分子梁启超、张东荪,借英国资产阶级学者罗素来华讲学的机会,撰文大讲中国产业不发达,救中国之路不是社会主义。
马克思学说研究会以“社会主义是否适宜于中国”为题,在沙滩大楼一个大教室里开了两天辩论会。
到会的听众很多,座无虚席,许多人只得挤在窗外。
会上发言的分为两派,各抒己见。
最后请李大钊同志为辩论会的评判员。
李大钊同志不慌不忙地走上讲台,不是作简单评判,而是开始了演讲。
他用唯物史观说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必然为社会主义社会所代替。
他最后着重指出:社会主义的必然到来,绝不意味着工人阶级可以不用斗争,垂手以待。
大钊同志以沉静的态度侃侃而谈,他的自信和坚定,吸引了所有的听众,他的论据使人悦服。
大钊同志这次“评判”,引起许多人对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兴趣。
此后不久,马克思学说研究会成员由开始的十九人增至六十多人。
其他一些学校和外地也效法北大成立了同样的研究会。

研究会不光埋头研究理论,还积极开展活动,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宣传。
如一九二二年五月五日,举行了纪念马克思诞生一百○四周年大会,李大钊到会作了演讲。
研究会还接待和支援了举行罢工的开滦煤矿工人。

在本世纪初,当中国还很少人懂得马克思主义的时候,李大钊同志以巨大的热情研究和传播马克思主义,推动中国先进分子去认识和接受马克思主义,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马克思学说研究会的活动就是他早期的革命实践之一。
(王静)

“负重行军”-——年轻的共产党员黄亚非刻苦钻研科学技术的事迹

作者:肖健卿/聂念新/陶玉/刘德鑫
栏目:党团生活

担负战备绘图任务的成都部队某部,传出了一条新闻:一个原为小学文化程度的青年干部,不但学会了操作电子计算机,而且掌握了维修技术,最近还将所使用的电子计算机搞了点革新。

这个青年干部就是共产党员黄亚非。
小黄入伍后被分配到电子计算机小组。
当他第一次被领进机房时,只见红灯闪烁,绿灯跳跃,电子计算机奏了一曲《东方红》,又演算了一道数学题,感到十分新奇。
听说运用电子计算机来帮助绘制军用地图,不仅速度快,而且精度高,小黄不由对它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不料,一开始学,什么指令、二进制、存储器等一大串从没有听说过的新名词,弄得黄亚非心烦意乱。
第一堂专业课教员才讲了一半,他就盼着早点下课了。

熄灯号响过,黄亚非躺在床上翻来复去不能入睡,脑子里开起了“辩论会”。
一会儿想:中学的数学、物理都没有学过,还想掌握电子计算机?
趁早要求改行。
一会儿又想:怎么能碰到了困难就想当逃兵?
想着想着,想到了白天领导讲的故事:在西藏平叛的一次战斗中,我们没有自己的新地图,我军指挥员只好参照旧地图组织作战。
旧地图与实地差距很大,结果指挥出现偏差,仗没有打好。
现在有了电子计算机,能绘制出精确的军用地图,在未来的反侵略战争中,就可以帮助指挥员实施正确的指挥。
再说组长甘长春,原来的文化水平不高,也照样熟练地掌握了操作和维修电子计算机的技术。

黄亚非提高了对当好电子计算机兵的认识和信心,上课听不懂就使劲做笔记,课后再与战友讨论,或向教员请教。
通过无数次的演练,他掌握了二进制、十进制的换算。
当学到晶体管等效电路时,怎么也弄不懂。
教员见他十分吃力,坦率地告诉他,要学懂这个课题,起码要有高中文化水平。
小黄听了没有气馁,决心攻读中学的课程。
他让妹妹把初中和高中的课本寄来,一头钻进了数学、物理书中,在学文化的道路上开始了“负重行军”。

正在这时,“四人帮”大批什么“单纯技术观点”,煽起了“知识越多越反动”的妖风。
有人悄悄对黄亚非说:“跟你一起入伍的人都是党员了,你可要警惕‘白专’危险呀!”
为这事,他想了又想。
难道敌人打进来的时候,光凭喊口号能把敌人消灭吗?
黄亚非根本不理“四人帮”那一套。
仍然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坚强的学习毅力,继续“负重行军”。
有一次,他到外地电子计算机制造厂接新机,抓紧住招待所的时间,不分白天黑夜,刻苦钻研《布尔代数》、《晶体管电路》等书籍。
这里是山区,气候闷热,蚊虫叮人厉害,他有时干脆坐在蚊帐里,钻研电子计算机的有关图纸、资料。
时间是公正的审判官,它给懒惰者以惩罚,给勤奋者以奖赏。
几年过去了,黄亚非自学完了初中和高中的数学、物理,又学了微积分、《晶体管电路》等知识,为学会使用电子计算机打下了良好的文化基础。

运用电子计算机的技术学会了,又一个新难题摆到了黄亚非的面前。
有一次,电子计算机的一个部分出了故障,当时绘图的任务正紧,电子计算机一停,下面各道工序都得停工。
小黄眼睁睁地看着电子计算机发生故障而不能动手排除,领导只好从外地找来维修的技术人员。

故障排除了,黄亚非的心境没有平静,他想,要为党和人民多作贡献,就得多学会几手。
从此,他向组长学习维修技术,从早到晚泡在机房里,吃饭要人喊,睡觉要人催。

黄亚非听说手中使用的电子计算机如能改革一下,运算次数可以大大增加。
增加电子计算机的运算次数,就是加快成图速度。
于是,他大胆地提出了搞技术革新的建议,并得到了领导的支持。
黄亚非找来了大量的资料和图纸,反复研究分析,寻找改革的“门子”。
起初,他试图提高主机频率。
可是,主机频率一提高,电子计算机的所有动作全乱了套,象惹翻了一个不听话的小孩,又叫又闹,又蹦又跳。
这是什么原因呢?
小黄反复地思索着。
开饭时,他常常握着筷子发呆地想着。
就是在看电影的时候,他也是常常看着看着电影,突然站起来,拔腿就奔机房。

经过反复调试,黄亚非终于找到了革新电子计算机的“门子”,使运算次数提高了百分之六十。
他并不满足这个战果,接着又革新穿孔机,并把光电机改成自动起停,使原先由两人操作变为一人操作。
今年初,他为了充分发挥电子计算机的效能,日夜奋战,装好了一台宽行打字机,并且学会了编输出程序的新技术。

(肖健卿、聂念新、陶玉、刘德鑫)

图为黄亚非在操作电子计算机。
赵忠路摄(照片)

阿蒙变高明了-——孙权劝吕蒙读书的故事

作者:祝美芳
栏目:党团生活

吕蒙,是三国时代东吴的著名大将。
他出身贫贱,小时候没有机会读书,投军后,身经百战,升为中郎将。

一天,孙权对吕蒙和蒋钦说:“你们两个都负有重任,应该做点学问,借以开拓胸怀,增长知识。”
吕蒙回答:“在军队里,苦于事务繁多,哪有时间读书呢?”
孙权笑着说:“我难道要求你们精通五经,做个博士吗?
不过希望你们多读点书,了解历史,从而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罢了。
象你两人,思想开朗,性情颖悟,只要肯学,必然有很大的收获,应该急起直追。
要说军队里事务繁忙,你那有我忙呢?
我年轻的时候,读过《诗经》、《书经》、《礼记》、《左传》、《国语》。
后来做了官,公事忙了,我仍然没有忘掉学习,先后读了三史和诸家兵书。
回想起以往的学习来,我真感到受益非浅。
汉光武在紧张的军务中从来没有放下书本,曹孟德也说自己老而好学。
从古到今,一切有作为的人都是酷爱学习的,你们为什么不能在工作之余好好学习呢?”
从此以后,吕蒙利用一切零碎时间,发愤读书,提高很快。
随着知识领域的日益扩大,见解也日益卓越了。
一次鲁肃去看吕蒙,也非常佩服他,伸手拍了拍吕蒙的脊背,说:“我总以为老弟只会打仗,今天听了你的议论,学问竟这样渊博,见识竟这样高明,真真了不起!
完全不是当年的吴下阿蒙了!”
孙权也赞扬吕蒙:“年长以后,还能自强不息;
富贵荣显,还能放下架子刻苦学习,真是难能可贵!”
(祝美芳辑)

立志篇

作者:谢觉哉
栏目:党团生活锦言集

你们提到怎样立志的问题,这的确很重要,每个人都应该有志向。
但是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要立的“志”。
旧社会讲“志在青云之上”,这原也是句好话,意思是要人有出息、有作为,但过去很多人把它理解成升官发财,站在人民头上。
这样的志,你们大概是没有了。
现在是人民的时代、社会主义的时代,这个时代的青年,应该树立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的志。
这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
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但这个志则是不可缺少的。

凡属有朝气的人,应该全心全意向着工作进军,劳作在先,享受在后,工作学习要和高于我的比,生活享受要和低于我的比。

最好不是在夕阳西下时候幻想什么,而要在旭日初升的时候即投入工作。

——谢觉哉

图片

作者:唐洪才/刘永义
栏目:党团生活

北京部队某部通信连无线班新战士、共青团员徐奉孝,努力钻研军事技术,多次考核都取得优秀成绩。
图为他在苦练密语通信本领。
唐洪才、刘永义摄(照片)

时间总是挤得出的

作者:杨凡
栏目:党团生活劝学篇

在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中,条条战线大干苦干,人人都在争分夺秒。
忙,是我们事业兴旺的表现。
正是因为忙,才更需要我们努力学习,摸索和掌握工作的规律,忙到点子上,忙出成效来。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
工作比如砍柴,学习就同磨刀,学习搞好了,用在工作上,使工作忙而有序,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在繁忙的工作中,学习的时间如何去争取呢?
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想想办法。
一、提高工作效率。
过去,在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影响下,形式主义盛行,繁琐哲学泛滥,会议、报表成灾,把大量宝贵的时间葬送了。
另外,我们一些同志身上有拖拉作风,工作一来拖拖拉拉,半天能办完的事非拖上三天五日不可,这样的工作作风,效率如此之低,当然只能陷入忙乱而不能自拔。
反过来,只要我们不搞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从会议、文件、报表中解放出来,学习的时间不就有了吗!
二、抓紧业余时间。
业余时间虽少,然而只要抓得住,坚持下去,就能积少成多。
三、学习一定要有计划。
学习无计划,什么都想学,什么也学不到;
学习有了计划,就能抓住重点,循序渐进地学习。

鲁迅说过:“时间,就象海绵里的水一样,只要愿挤,总还是有的。”
这句话很有道理,只要我们善于挤时间,忙里偷闲,就可以在繁忙的工作中搞好学习,使自己的学问增多,见识高明,才干长进,挑起历史赋予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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