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67:19670904:19670904-c-prc-bga-103-林彪年谱



林彪年谱>19670904

1967年09月0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刁湘比报《关于不准抢夺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和各种军用物资的命令》。毛泽东批示:已阅,照办。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下发(关于不准抢夺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和各种军用物资的命令》。

为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6月06日通令和8月25日《关于展开拥军爱民运动的号召》,特再次重申:

一、任何群众组织和任何人,不管是属于那一派,不许以任何藉口抢夺人民解放军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不许抢夺军火仓库、军用仓库和国防企业中的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不许拦截火车、汽车、船舶上装载的武器、弹药、装备、器材、物资,不许外部人员进驻人民解放军的指挥机关。二、军队院校、文体单位以及所有开展“四大,的单位中,不管任何组织、田可人,更不准抢夺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三、军队所有机关、部队、院校等单位,不经中央批准,决不许将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发给任何组织、任何人。四、已经抢夺的人民解放军的武器、弹药、装备、车辆、器材、物资应一律封存,限期归还。

此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今后如有违孑口比命令者,当以违犯国汰论罪。

当地驻军在执行上述命令时,首先要耐心地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讲清道理,进行劝阻。如劝阻无效,可对空鸣枪警告,令其撤回,在劝阻和警告仍然无效时,可宣布这种抢夺行为是反革命行动,并采取措施对其少数的坏头头和肇事凶手予以逮捕法办。遇到这些人拒捕和抵抗时,人民解放军有权实行自卫反击。在海防、遭坊、沿海岛珍琍国防、机要重地值勤的战士遇有人夺枪时,有权自卫反击。

此命令,望各省(市)革命委员会(筹备J组)、各级军管会、各级军区、各革命群众组织遵照执行(此件可在各地总龄。

年月日/1967/19670904/19670904-c-prc-bga-103-林彪年谱.txt · 最后更改: 2024/07/14 12:01 由 12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