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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年谱>19670404

4月04日
审阅林彪04月02日报送的中共中央军委关于支左工作的十条命令稿,批示:
“林彪同志:
此件很好。
只有少数文字方面的修改,是否适当,请酌定。
建议以草稿形式印发军区会议各同志,征求意见,修改后,即可发出。”
毛泽东的修改主要是:
在第6条“一概不要进行群众性的‘请罪’运动”后面,加写一段话:
“也不要强迫群众写检讨。
群众自动写的检讨书,退还其本人。
有些长期不觉悟并且坚持错误观点的群众,不要急于要他们认错,而要给以时间,让他们在斗争中自己教育自己。”
删去第7条“在军队中要深入进行以毛主席为代表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同刘少奇、邓小平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两条路线斗争的教育”一句中的“刘少奇、邓小平为代表的”十个字。
06日,再次审阅命令的修改稿,批示:
“已阅。
请再送中央常委碰头会议讨论批准,即可发出。”
中央军委的这个命令于04月06日当天发出。
命令规定:
对群众组织,无论革命的,或者被反动分子所控制的,或者情况不清楚的,都不能开枪,只能进行政治工作;
不准随意捕人,更不准大批捕人;
不准把群众组织宣布为反动组织,加以取缔,更不准把革命组织宣布为反革命组织;
对于过去冲击过军事机关的群众,无论左、中、右,概不追究,等等。

△同日
审阅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各地来京拘捕人犯手续的通知稿,批示:
“照办。”
通知规定:
一、来京拘捕人犯,凡中央批准成立“三结合”临时权力机构的,要经省市区革委会批准;
凡中央批准实行军管的,要经省市区军管会批准;
其余各省市区要经大军区、省军区批准,并持批准机关介绍信,经公安部审查,转报中央文革小组批准后,才能交由北京卫戍区司令部执行。
二、为了便于审查,对拘捕的人犯,必须携带足够的罪证材料。
三、拘捕军事系统内部的人犯,按照中央军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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