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62:19620809:19620809-a-prc-aaa-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工作大事记
中国人事工作大事记>19620809
1962年08月09日
教育部发出《关于留苏研究生见习期满后的定级问题给四川省高教局的复函》((62)教人学冯字第622号)。
规定:
留苏研究生在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一般可评为高教十级,其中学业基础较差和表现较差的也可评为高教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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