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昌日记>19580114
一月十四日
十四日
六十七至六十二度,阴有风。
早见浴室小蚁上下不停,余谓天似将大雨,西铭以为因日来很暖云。
晚饭後之植物园看台银话剧「浪陶沙」,南宋末年故事编,既无聊演更平常。
十二日中央日报载中央常委兼立委陶希圣的「宪法学家一夕谈」行政、立法、监察与司法各院的关系一文,其主要点略为五项:一、我们的宪法只有五权并立,无所谓两院制,尤其无所谓三院制,(指国大更不能算一院,)纵将监院称为上院也不能改变宪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责任制。
行政院仍然对立法院负责任,而不对监察院负责任。
二、行政院既非对监院负责,亦即不应到监院答复质问,依监察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虽得指定地点询问被调查人员,但监院仍不得指定行政院院长到院备询,因为监委只能查案不能审案。
(这一段似有问题即「监院仍不得指定行政院院长到院备询」)之语是否该第二十六条之原意?又「监委只能查案不能审案」两语似属词费,又「亦不可将调查权变质为审判权,任何人亦没有到监院受审之义务」(然则备调查可乎?)三、监察院的职权规定於宪法第九十条只规定「同意弹刻、纠举及审计权」,至於纠正案则另以九十七条来规定,纠正案的处理只是移送行政院及其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善」,行政院如不采行亦不受任何宪法上之制裁,(依此则监院不应对行政院院长有此次之送惩戒委员会事件,然则宪法九十条可弹纠。
)又立院是审议行政院政策的机构,监院却是以「纠弹行政人员违法失职为其主要职权」,关於「审计是只管决算」不管预算,(不悉监院所弹劾者为何点?是否违法失职或决算部分。
)四、行政院院长不受一般文官制度保障,因此亦不在一般文官的惩戒法范围之内,(如属违法或失职部份亦不受监院弹刻惩会惩戒麽?)五、院与院之争应依宪法第四十四条由总统召集有关各院。
院长会商解决之,(既经弹劾已是法律问题总统不能不尊司法独立,如何尚有会商余地?)按余过去未阅读监院弹劾俞行政院长书亦不懂法律,对於该文二至五条後之五括弧所缀各语,即余对陶文之意见,近来对陶两次演讲每觉其留意时事可喜,但今次论断觉其偏见太大。
陈忠纬在剧场语我监院与俞院长事,总统前日对监院冒了一次火,大约已无事矣。
又言捣俞乱者其背景为陈辞修指挥CC所为云云。
按辞修向不满CC忠纬所言之人恐系前附CC今附辞修者,政治而有圈子令人作恶。
(俞体弱忠纬经常与之接近,此语当亦有所根据。
又前晚傅律师颇言俞院长违法失职,陶文歪曲事实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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