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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年谱>19560512


05月12日

△出席第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
提出关于直辖市、县、市和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名额等问题的建议,
并作关于提请调整国务院所属财经部门组织机构和提请批准国务院设立专家局两个议案的说明。
会议通过《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议》。

△在接见叙利亚法律工作者代表团时说:
人类仇恨应解不应结,这是中国的古话,但是与马列主义相通,我想宗教的教义也是如此。
因此,我们不能说中国永远不承认以色列。
现在,我们与以色列无外交关系,因为它侵略你们,但不能说将来以色列不侵略的时候,我们也不承认。
还说:
中国人民对阿拉伯人民的独立运动很同情,只要能有一点贡献,我们都愿意去做。
我们对这些国家提供帮助,目的是使它们的经济能够独立地发展。
我们的政策是:
第1,要使被帮助的国家建立自己的独立工业。
第2,相互援助而不附加任何经济、政治上的条件。
第3,以技术教给其他国家,使其获得独立,而不是代替。
阿拉伯各国摆脱帝国主义国家的经济统治之后,仍然可以和那些国家往来,那些国家提出的要求,凡有利于独立主权,不干涉内政的都可以接受。
凡是会损害本国的独立主权的,就不要接受。

△批示同意国家计委派人去莫斯科
向苏方说明本年初李富春向其提出的一百八十八项建设项目的详细情况,
为六07月间同苏方正式商谈这些委托苏方设计的项目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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