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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19551111
上一日:19551110-年月日
下一日:19551112-年月日
分析思考>19551111
朱德年谱>19551111
△1955年11月11日
9时,出席中共中央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10人小组会。
△派秘书听取江苏省、河北省、山东省、陕西省有关部门汇报肃反与农业合作化情况。
△15时,视察光华木材厂、北京机械厂、北京结构厂。
郑文翰日记>19551111
1955年11月11日
△今晨3时起床,4时即吃完了早饭,5时40分乘汽车出发,于7时半到达演习场,8时演习正式开始,主要演习场地在孔家屯东南之海岸,至下午1时演习始告一段落。
这次演习的内容是海岸防御,从在海上打敌起,至打退敌登陆部队(师、团的反冲击),为一现代化各军种兵种相互密切配合的作战行动。
由于实兵、实弹及显示动作之逼真,演习给人以深刻印象。
使人对现代化战争有了一个概念,看出现代化战争是如何的复杂和艰苦。
2时半返城子疃。
夜,在黄老[1]公务车上打扑克。
【注】
[1]黄老,即黄克诚。
夏鼐日记>19551111
11月11日 星期五
△上午看陕县寄来的标本,蒋若是同志来谈。
△下午审阅冯汉骥《关于资阳人的几个问题》一文,提了一些意见。
写了几封信。
△晚间阅毕《保卫延安》(1-608页)。
徐永昌日记>19551111
11月11日
11日
气候如昨,仍时有小雨不止。
上午经永宝,闻物价上涨原因,一为政府调整外滙办法,一为时局难测,以日前敌金门01日发炮达五千发,一为政府12月01日起,须发还糖米债券一亿云云。
余思恐仍系台币发行超额问题。
闻王生在陈辞修家做工,月得三百五十元尚不满云云。
晚饭后往三军[托](托)儿所看戏,戏前为相声与魔术,戏仅《四杰村》及《献宝收威》两出,来去均在雨中。
相关人物:陈诚
蒋廷黻日记>19551111
Delegation meeting at 9:30 a.m.
At 10:30, First Committee. Long debate on invitation to S. Korea, or to N. Korea, or both. By large majority, decided to invite S. Korea. Syria fought in the forefront for the Soviet Bloc. Menon declared to the U.K. that a vote against his amendment would be considered unfriendly. The U.K. replied in the spirit of the Commonwealth, it abstained. Sarper put in: “I vote for or against a proposition, not for or against a country.”
After all this wrangle, the U.S.A. and the U.K. came out with mild speeches and no proposals. But emphasized free elections.
Delivered to Hammarskjold my “Comment on his letter to Dr. Evans.”
民国文件目录-简体>195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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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 入藏登录号 | 卷名 | 档案系列 | 题名摘要 | 卷件开始日期 | 卷件结束日期 | 数位典藏号 |
|---|---|---|---|---|---|---|---|
| 18141 | 002000000025P | 领袖照片资料辑集 (二十三) | 蒋中正总统文物-照片-主题-总类 | 总统{#蒋中正#}接见美国新任第七舰队司令{#殷格索#}中将 | 1955/11/11 | 1955/11/11 | 002-050101-00025-097 |
| 18142 | 002000000025P | 领袖照片资料辑集 (二十三) | 蒋中正总统文物-照片-主题-总类 | 总统{#蒋中正#}与美国新任第七舰队司令{#殷格索#}中将夫人握手 | 1955/11/11 | 1955/11/11 | 002-050101-00025-098 |
| 18143 | 002000000025P | 领袖照片资料辑集 (二十三) | 蒋中正总统文物-照片-主题-总类 | 总统{#蒋中正#}与美国新任第七舰队司令{#殷格索#}中将合影 | 1955/11/11 | 1955/11/11 | 002-050101-00025-099 |
| 18144 | 002000000142P | 总统蒋公影辑—接见外宾 (四) | 蒋中正总统文物-照片-主题-接待外宾 | 总统{#蒋中正#}接见美国新任第七舰队司令{#殷格索#}中将 | 1955/11/11 | 1955/11/11 | 002-050106-00004-132 |
| 18145 | 002000000142P | 总统蒋公影辑—接见外宾 (四) | 蒋中正总统文物-照片-主题-接待外宾 | 总统{#蒋中正#}与美国新任第七舰队司令{#殷格索#}中将合影 | 1955/11/11 | 1955/11/11 | 002-050106-00004-133 |
| 18146 | 002000000142P | 总统蒋公影辑—接见外宾 (四) | 蒋中正总统文物-照片-主题-接待外宾 | 总统{#蒋中正#}接见美国新任第七舰队司令{#殷格索#}中将夫人及其公子与美国驻华大使{#蓝钦#}夫人 | 1955/11/11 | 1955/11/11 | 002-050106-00004-134 |
| 18147 | 002000000171P | 蒋夫人照片资料辑集 (八) | 蒋中正总统文物-照片-主题-蒋夫人宋美龄辑集 | {#宋美龄#}接见美国第七舰队司令{#殷格索#}中将 | 1955/11/11 | 1955/11/11 | 002-050113-00009-092 |
| 18148 | 002000000171P | 蒋夫人照片资料辑集 (八) | 蒋中正总统文物-照片-主题-蒋夫人宋美龄辑集 | {#宋美龄#}接见美国第七舰队司令{#殷格索#}中将等人 | 1955/11/11 | 1955/11/11 | 002-050113-00009-093 |
| 18149 | 002000000171P | 蒋夫人照片资料辑集 (八) | 蒋中正总统文物-照片-主题-蒋夫人宋美龄辑集 | {#宋美龄#}与美国第七舰队司令{#殷格索#}中将夫人等一行人合影 | 1955/11/11 | 1955/11/11 | 002-050113-00009-094 |
| 18728 | 008000001133A | 土地改革资料汇编(六) | 陈诚副总统文物-文件-台湾省政府-土地改革 | 自耕农地保护条例草案 | 1955/11/11 | 1955/11/11 | 008-010805-00009-002 |
| 19922 | 014000012694A | 基隆市田赋地税减免案(四十四年度) | 行政院-财政-赋税-台湾地区田赋地税减免 |
“|1955/11/11|1957/12/27|014-040203-0083|
人民日报>19551111
b1-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2条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3条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元,于1956年01月开始发行,1956年10月01日起计息。
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4条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百元六种。
第5条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1957年起,每年09月30日付息一次。
第6条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1957年起,每年0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1、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5、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8、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10次还清。
第7条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8条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9条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10条本条例自1956年01月01日起施行。
b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11月10日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
1955年11月10日
b1-中美大使级会谈继续举行
中美大使级会谈继续举行
新华社日内瓦10日电
中美两国大使级会谈10日上午十时在国联大厦举行第25次会议。
会议在十二时十分休会。
下次会议将在11月17日上午十时举行。
b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通过明年国家建设公债条例等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
通过明年国家建设公债条例等项
新华社10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1月10日下午举行第26次会议。
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国务院提出的“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会议还通过了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农作物检疫和防治病虫害的协定的决议。
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
会议最后通过了任命和决定任免的事项多起。
b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
(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11月10日第26次会议讨论了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湖北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可以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委员的问题,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概不能在各级人民委员会兼任职务。
b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
(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11月10日第26次会议讨论了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湖北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可以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委员的问题,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概不能在各级人民委员会兼任职务。
b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任命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任命名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火星
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黄火星
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惠之
b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联合举行会议决定秋后视察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
联合举行会议决定秋后视察工作
新华社10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在11月10日上午联合举行。
会议讨论了关于1955年秋收后视察工作的有关事项,决定就这些事项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发出联合通知。
会议决定,这次视察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委员会委员组织起来共同进行。
会议还决定,这次视察工作的内容,在农村主要是视察农业合作化运动,粮食的生产、消费和统购统销,落后乡的改造,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等方面的情况;
在城市主要是视察工业,商业(包括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手工业合作社,街道工作,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等方面的情况。
关于视察工作的地区范围,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到原选举单位的地区或者其他地区视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到原选举单位的地区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他地区视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选择一个地区视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委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视察。
到同一地区、同一单位视察的代表和政协委员,尽可能组织起来集体视察。
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共同听当地负责人的报告,然后分组进行视察。
如果分批到达或者集中,可以分批听报告。
会议所通过的联合通知中指出:
这次视察工作的对象应该包括比较好的、比较坏的和中等的三种情况,应该找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谈话,以便做到全面了解。
视察工作前要有准备,回来要有报告,要实事求是,对所视察的工作要尽可能作出全面的分析和估计。
会议决定这次视察时间为一个月,11月15日左右开始,12月15日左右结束。
出席会议的委员们还对视察工作的有关问题交换了意见。
b1-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范
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范
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基本上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决议由国务院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讨论并试用。
现在,全国各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正在蓬蓬勃勃地发展着,广大农村工作人员和农民群众迫切要求有一个示范章程,作为办社的规范,作为自己在这个伟大的社会变革时代工作和生活的准则。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公布,对于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都将发生重大的作用。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按照它的内容和意义来说,可以说是在农村中建设新社会的最高法律、根本法律。
苏联的农业劳动组合章程,被苏联的党、政府和人民看作是“集体农庄生活中的现行的宪法”;
我们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将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也将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因此,对于这一草案必须认真地加以讨论。
同时,由于这个草案是我国多年来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总结,它的主要内容都是比较有成绩的合作社所已经实行了的,并且是中共中央历次关于农业合作化决议特别是今年10月的决议中所已经确定了的,因此,在讨论期间,全国的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农民就可以按照它的规定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而已经成立的一切合作社,也就可以利用这个草案来作为整顿和巩固合作社的武器,按照草案所规定的各项原则改进社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办社的最根本的原则: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
“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原则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
示范章程草案中的许多条文,都是这些原则的具体化。
办合作社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在我国的宪法中已经规定了: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在中共中央历次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决议中都强调指出,发展互助合作组织,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根据农民自愿这一个根本的原则。
在示范章程草案中又明确地规定了:
只可以
“用劝说的方法,并且作出榜样,使没有入社的农民认识到入社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因而自愿地入社”。
在第2章中规定了社员有退社的自由,并且规定了保障退社的农民的经济利益的合理办法。
这样就可以确实保证自愿原则的贯彻执行。
在规定处理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的办法的许多条款中,也都作了应该经过合作社和本主双方同意的规定;
这也是为了贯彻执行自愿原则。
在处理合作社内部的任何问题的时候,还有一条原则是同自愿原则分不开的,那就是互利原则。
毛泽东同志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指出:
因为现在我们建立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地还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所以,对于社员私有的耕畜、农具如何处理,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比例如何确定,合作社的资金如何筹集,社员个人的副业生产如何经营等问题,必须注意解决得恰当。
这样,才不至于违反贫农和中农之间的互利原则;
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之上才能实现自愿。
这些问题,是社内社外农民都最为关心的问题,同合作社的发展和巩固有最密切的关系。
示范章程草案对于处理这些问题的办法作了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
怎样确定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比例,是过去在办社工作中时常发生争论的一个问题。
究竟怎样确定才是正确的呢?
示范章程草案指出: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由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以便鼓励全体社员积极地参加合作社的劳动。”
同时,草案也照顾到了土地较多较好和缺少劳力的社员的情况,规定在社内生产提高得不是很多的时候,土地报酬也不能规定得过低;
并且照顾到了土地特别多、人口特别少或者土地特别少、人口特别多的地方的特殊情况,规定土地报酬可少给、不给或者暂时相当于劳动报酬。
章程草案还规定了:
土地报酬确定以后,在一般情况下不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增加,在一定的时期内也不降低。
这样,既可以鼓励社员的劳动积极性,便于增加合作社扩大生产的力量,又可以适当照顾农民目前对于土地的私有观念。
现在,在一些增产较多而仍然采用按地四劳六等比例分配办法的合作社,劳动积极的社员表示不满的情形已经发生了;
在一些过急地过早地降低土地报酬的地方,也发生了土地较好较多的社员不满、社外农民不安的情形。
实行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的办法,就可以避免和纠正这些偏差。
怎样评定土地产量、计算土地报酬,也是过去办社时社员中间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
只按土质或过去评定的交纳农业税的产量计算,就会使经营较好、加工施肥较多因而实产量比同等土质的土地产量高的农民(主要是中农)吃亏;
只按实际产量计算,就会使占有同等质量的土地但因原来无力经营而实产量较低的农民(主要是贫农)不满。
示范章程草案中对这作了公平合理的规定:
既要根据土地的质量,也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产量。
这样,既可以使土地的质量较好入社以后产量就能提高的农民不感到吃亏,又可以鼓励社外农民增加投资提高土地的生产率。
示范章程草案对于处理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具体政策和办法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耕畜究竟是收归公有好还是仍归社员私有好?
示范章程草案规定,这个问题可以按几类不同的情况处理。
初办的合作社一般地可采取私有私养公用的办法,以免负债过多或者使耕畜受损失。
在合作社有力量收买和喂养的时候,就应该实行公有,以便根本解决私有和公用的矛盾,发挥统一经营的效力。
对于大型农具和车船,宜于集体经营的副业所用的工具和设备,示范章程草案中也规定了类似的或相同的处理办法。
对于林木的处理,按照数量大小、费工多少、已经成材或是幼林,作了不同的规定。
对土地上附属的水利建设的处理,按照灌溉效益的大小和社员入社前收益的大小作了不同的规定。
总之,对于社员入社前所费的劳动和投资应得的利益,都作了合理的照顾。
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就可以避免用笼统的过分简单的办法处理这些问题所可能发生的错误,就可以有助于消除社内社外农民对于增添生产资料的顾虑,还可以改变一些农民因为怕在这些问题上吃亏而不愿入社的思想。
正确地分摊股份基金,也是有关坚持互利原则的一项重要工作。
示范章程草案上规定了社员分摊股份基金的办法。
股份基金一般地应当按入社的土地分摊。
这是不是会不利于中农呢?
应当了解:
分摊股份基金是为了筹集合作社的生产费和收买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
需要生产费和生产资料多少,基本上决定于土地的多少。
再说,本来一切收获物都是劳动创造出来的,让土地所有权把劳动果实分去不少一部分以后,还要按劳动多少分摊股份基金,那就不合理了。
有些地方土地报酬很低,或者没有报酬,怎么办?
示范章程草案注意到了这种情况,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各占几成分摊,或者完全按劳动力分摊。
有些副业生产费同土地根本无关,怎么办?
那可以按照这些生产费的用途另行规定分摊法。
有些贫农出不起股份基金,是不是就不能入社?
示范章程草案也规定了:
贫苦社员确实不能交清股份基金的,可以向银行申请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来交清。
这样,既可以克服贫农的困难,又不至于侵犯中农的利益。
示范章程草案充分表现出了把集体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的精神。
在第1章中就规定了: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处理社内一切经济问题的时候,应该遵守公私兼顾的原则,使国家的利益、全社的利益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
在第3和第4章中规定:
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主要生产资料,必须交给合作社统一使用或者统一经营;
合作社要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并且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
在第8章中规定:
每个社员为了多得收入,就要积极劳动,多得劳动日;
同时又要努力促使全社的收入增加,使每个劳动日能分到的东西跟着增加。
在第6和第9章中规定:
社内的生产计划要同国家要求相适应;
同时也要适合当地和本社的具体条件。
进行分配时原则上应该首先履行对国家的义务,留下合作社的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同时也要保证社员应得的报酬,并且要让社员预分一部分报酬。
在别的许多事项上,例如:
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鼓励和适当帮助社员经营宜于分散经营的家庭副业;
社内资金不够的时候社员应当积极投资,而合作社要给以适当的利息;
合作社租用社员的耕畜,在合作社不需用的时候,本主可以自己使用,出租或出借;
随着合作社收入的增加,逐步地发展福利事业;
等等,都体现了这个原则。
在其他许多地方,示范章程草案也都仔细地照顾到了社员个人应有的利益和方便。
示范章程草案充分表现出了同剥削制度和资本主义思想作斗争的精神。
在第1章中除了指出发展合作社的目的是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以外,还规定了:
“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许进行任何剥削”;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开展对于富农和别的剥削分子的斗争,使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受到限制,逐步消灭”。
在第2章中规定了: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初成立的几年之内,坚决地不接受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加入合作社;
社员有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坚决斗争的义务。
第10章中规定:
要提高社员的革命警惕性,加强合作社的保卫工作。
巩固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程,也就是同资本主义剥削作斗争的过程;
只有按照这些规定,坚决地不懈地扩大社会主义的阵地,逐步缩小资本主义的阵地,才能争取到社会主义在农村的完全胜利。
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增加生产,主要原因是实行了统一经营、集体劳动。
可是,并不是随便什么样的统一经营和集体劳动都能得到增产的效果。
应该有正确的经营方针和生产计划,还要有合理的劳动管理和财务管理。
示范章程草案的第6、第7、第8、第9等章,指出了做好这些工作的正确的途径。
过去,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想要增加生产、增加收入,但不知道正确的方向。
有的盲目增加投资;
有的把不应缺少的投资也节省了。
有的只顾搞副业,放松了农业;
有的把生产活动只限于土地上的经营,不注意发展多种经济。
有的社由社主任直接指挥全社的生产劳动,手忙脚乱;
有的社劳动组织层次过多,责任不明。
有的社各个生产队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评工记分标准,各队之间互相猜疑;
有的社为了评工记分每天晚上熬到大半夜,为了分工每天早上吵到半晌午。
因为缺少经验,合作社刚成立的时候,难免发生这些现象。
许多合作社在这方面经历了痛苦的摸索的过程,终于取得了比较好的经验。
在示范章程草案中,已经根据我国各地的实际经验,参照苏联的先进经验,规定出来了做好这些工作的办法。
按照这些规定去做,就可以少走许多冤枉路,就可能使合作社建立起来之后比较快地走上集体生产的正确轨道。
为了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做好经营管理工作,在合作社内应该充分发扬民主。
示范章程草案在总则第8条和第11章规定了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和具体办法;
在第2章中列举了社员的民主权利;
在第8条和第69条中又把发扬社内民主、反对滥用职权、压制民主作为社内政治生活的原则之一。
应该使每个农民在入社的时候都了解:
合作社的社务应当由全体社员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来管理。
这样,既可以打破“入了社什么都是听人家管”的顾虑,又可以使社员们树立起来主人翁思想,还可以使社内骨干分子树立依靠群众办好合作社的观念。
示范章程草案具体地表现了党的农业合作化政策,集中地表现了农民在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意志,总结了过去几年办社的宝贵经验,向办社工作人员、社内骨干分子和社员群众提供了今后行动的规范。
它可以使农村工作人员比较容易地掌握合作化的政策和办法,可以使广大农民了解入社以后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可靠的保证,可以粉碎破坏分子对合作化运动的种种谣言,可以使已经建立起来的合作社有所遵循,可以使一些不妥当的做法便于得到纠正,可以使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得既迅速又健康。
农村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运用这个有力的武器,提高群众的觉悟和自己的能力,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积极地有计划地引导全体劳动人民走上这一条“永远地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的道路”。
b1-国务院关于发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现在把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发布到全国,希望全国县以上的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这一草案加以讨论,提出修正意见,并且征求区乡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同时希望全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加以试用,一方面用来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和提高。
另一方面在试用的过程中对这一草案提出修正意见。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是多年来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经验总结。
它曾经由中国共产党第7届中央委员会第6次全体会议(扩大)讨论和基本通过,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2届全国委员会组织了所有在北京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讨论,又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0次会议讨论和一致通过,最后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讨论和一致通过,并且决议交由国务院发布全国讨论和试用。
在每一次讨论中,都曾经对草案作过许多修正,使它更趋完善。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
而且,它把宪法中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规定具体化了,它将成为全国五亿农民的行动指针,影响到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方式。
因此,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认真地组织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各界人士,进行对于这一草案的讨论,并且认真地组织力量,向区乡全体工作人员和当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讲解这一草案,指导各合作社加以试用。
目前,全国各地农民正在纷纷按照毛泽东主席在本年07月间的指示和本年10月间中国共产党七届六中全会的决议,组织和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合作化运动已经进入高潮。
现在公布的这个示范章程草案,正是目前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所迫切需要的。
各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经过全体社员认真地详细地讨论之后,都可以试用这个章程草案做为自己的社章,并且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对于这个草案中所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事情,做出补充的规定。
任何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讨论这个示范章程草案并且决定试用它做为自己的社章的时候,都必须同解决合作社本身所存在各种问题结合起来,使示范章程草案作为整社工作的一项武器。
同时,各级人民委员会还应该采取适当办法,向没有入社的农民讲解这一示范章程草案,以便向他们进行有系统的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宣传教育,并且听取他们对这一草案的意见。
各地农民群众、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界人士对这一示范章程草案所提出的各种意见,都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在1956年03月底以前汇总,报告国务院,以便根据这些意见,对这个草案再作必要的修正,然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总理周恩来
1955年11月10日
b1-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新建或扩建附属工厂车间的时候应充分利用原有地方工业生产能力的指示1955年11月0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0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新建或扩建附属工厂(车间)的时候应充分利用原有地方工业生产能力的指示
(1955年11月0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0次会议通过)
国营企业为了合理地按照设计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建立自己的附属工厂(车间)或修理厂(车间),是完全必要的。
建立这样的附属工厂(车间)的原则,应该是:
(一)尽量地利用当地原有的工业企业,或对原有工业企业加以改建或扩建,并且充分考虑到几个工厂共同利用的情况;
(二)新建时应尽量地做到几个同类性质的工厂或一个工业区共同使用一个附属工厂(车间)。
但根据最近各地反映有些国营企业在新建或扩建附属工厂(车间)或修理厂(车间)以前,考虑共同使用一个附属工厂或充分利用和改造本地原有工业企业十分不够,结果,不仅浪费了国家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而且造成了新建附属工厂(车间)和原有工业企业之间的许多矛盾,既违背工业布局的原则,又增加了在安排生产当中的困难。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继续发生,中央各部门今后新建或扩建附属工厂(车间)或修理厂(车间)在提出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时候,即应严格执行下列原则:
一、首先应尽量利用本地区的原有工业的生产能力。
即便是条件较差但稍加整理、提高,或经过改组改造就可担负此项任务的,也应积极加以利用。
有的可以与其建立固定的加工订货及技术指导关系,成为自己的协作企业,有的可以变成自己的附属工厂。
这样既可节省国家投资,又便于按照统筹兼顾的政策统一安排生产,以及对于私营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二、只有在本地区原有工业基础太差,无法利用的时候,才可由别处迁工厂去,或者新建、扩建。
三、各企业必须新建或扩建附属工厂(车间)和修理厂(车间)的规模,一般应该以满足本企业或本地区几个企业需要为原则。
切忌不照顾原有工业企业,而盲目地向外承揽任务,以致打乱或挤掉地方原有企业的生产任务。
四、国营企业在新建或扩建附属工厂的时候,除执行充分利用原有地方工业生产能力的原则外,还应该特别注意在同一地区各个企业之间的协作工作,以避免重复建设。
五、国营各厂需要向外发包的修理任务,应该以地方平衡为主,组织地区性的生产协作,只有在本地区无力承担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主管部门拨给外地企业。
这样,既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生产,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运输费用。
六、为了保证上述原则的实施,地方人民委员会负有监督执行之权。
今后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必须建立附属工厂(车间)和修理厂(车间)的时候,应该先征求当地人民委员会的意见。
以便统盘考虑是否需要建立,建立多大规模为宜等问题。
七、各地现存悬而未决的此类问题,可以按以上原则,由地方人民委员会与各有关单位进行具体研究解决。
总理 周恩来
1955年11月07日
b1-成都到阿埧公路修筑完工全线通车
成都到阿埧公路修筑完工全线通车
本报刷经寺10日电
贯穿四川省藏族自治区境内的成(都)阿(埧)公路已在10日全线通车。
四川省藏族自治区首府刷经寺同日举行庆祝全线通车典礼大会。
参加大会的有四川省副省长余际唐、成都军区代表李学厚以及中共茂县地委、四川省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茂县军分区的负责人和刷经寺各族各界人士二千多人。
筑路军工、民工及模范功臣数十人也应邀出席了大会。
大会首先向在修筑成阿公路中牺牲的烈士致哀,并向筑路中有功人员发奖。
接着,四川省成阿公路工程处副处长罗振海报告了成阿公路修筑经过。
四川省副省长余际唐在会上讲话,他代表四川省人民委员会向筑路人员表示祝贺,并勉励自治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为建设繁荣幸福的藏族自治区而努力。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索观瀛也讲了话,他代表自治区各族人民向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对自治区各族人民的关怀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筑路人员表示慰问。
大会最后通过了给毛主席的致敬电。
大会结束后即举行了通车剪彩仪式,由四川省副省长余际唐剪落彩绸后,满载布匹、茶叶、盐巴、粮食的货车及大小汽车共三十多辆,在鞭炮声和各族人民欢呼声中离开刷经寺向草地开去。
成阿公路在1951年开始修筑,全长五百多公里,其中除成都到灌县的五十多公里是早建的以外,新建路线有四百多公里。
新建线路工程是非常艰巨的,它要通过拔海四千公尺以上的鹧鸪山、阿依拉山等山岭,跨过湍急奔流的岷江、杂谷脑等河流,最后还要穿过辽阔的草地。
这一带是二十年前红军长征经过的雪山草地。
担任筑路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们和民工们,在川西北各族人民的积极支援下,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经过四年来的艰苦奋斗,终于把公路修到川、甘、青边境草地中心的重镇阿埧。
b1-我们伟大的祖国图片
我们伟大的祖国
即将投入生产的国营包头糖厂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帮助我国建设的一座高度机械化、半自动化的工厂,每天能处理甜菜一千吨,产糖二十六万斤。
这是糖厂的主要设备之一——糖蜜结晶罐在进行试运转的情形。
b2-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55年11月0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1955年11月0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目 次
第1章 总则
第2章 社员
第3章 土地
第4章 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
第5章 股份基金
第6章 生产
第7章 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
第8章 劳动的报酬
第9章 财务管理和分配
第10章 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业
第11章 管理机构
第12章 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
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
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
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
这就是说,要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逐步地用大规模的、机械化的生产代替小生产,使农业高度地发展起来,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使社会对于农产品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得到满足。
第2条 农业合作化是使劳动农民永远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逐步地吸收全体劳动农民入社,使社会主义在农村中得到完全的胜利。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达到这个目的,决不能用强迫的方法,应该用劝说的方法,并且作出榜样,使没有入社的农民认识到入社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因而自愿地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是劳动农民互相有利的联合,特别是贫农和中农互相有利的联合。
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农民自愿地走合作化的道路。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原则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损害任何贫农的利益,也不损害任何中农的利益。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高级阶段,主要生产资料已经公有化,农民已经共同富裕起来,那时候将没有贫农和中农的区别。
第3条 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分做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
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
在这个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
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地取消报酬;
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全社公有,也就是全体社员集体所有。
这样,合作社就由初级阶段逐步地过渡到高级阶段。
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的性质。
在这种合作社里,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生产资料,都已经公有化了。
无论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或者高级阶段,社员所有的生活资料和小块园地、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都不实行公有化。
第4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断地发展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提高社员的劳动效率和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要有计划。
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和产品销售计划要根据本身的具体条件,同时要适应国家的生产计划和收购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统一使用土地和共同劳动的基础上,要尽可能地使用进步的农业生产工具,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逐步地在国家和工人阶级的帮助下,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办法,充分地发挥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优越性,开展劳动竞赛,鼓励和要求每一个社员积极地劳动,努力地创造公共的和归社员个人所得的财富。
第5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劳动的报酬,实行“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6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许进行任何剥削,不许雇佣长工、出租土地、放债取利、进行商业剥削,也不许社员带雇工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雇请技术人员;
在生产紧急需要的时候,也可以雇请少数短工帮忙。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给被雇请的人以合理的待遇。
第7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处理社内一切经济问题的时候,应该遵守公私兼顾的原则,使国家的利益、全社的利益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模范地尽它对国家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交纳农业税,按照国家的统购计划交售农产品,按照同国家采购机关所订的预购合同出卖农产品。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分配劳动成果的时候,应该给全社留下为发展生产和发展公共文化福利事业所必需的资金,同时使每个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8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内部生活,应该遵守民主的原则、团结的原则和不断进步的原则。
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合作社的一切工作人员应该同社员密切结合,遇事充分协商,依靠群众办好合作社,不得滥用职权,压制民主。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断地加强社内的团结,发展社员之间的同志的友爱。
任何社员都不许歧视少数民族社员、外来户社员、新社员和女社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断地提高社员的政治觉悟,在社员中间经常地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思想教育,保证社员遵守国家的法律,响应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领导社员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
第9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同别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密切的联系,并且要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和农村里的国营经济机关建立密切的联系,以便互相协助来实现各自的经济计划,共同努力来实现国家的经济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努力团结社外的劳动农民(包括加入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农民和单干的农民),积极地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第10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开展对于富农和别的剥削分子的斗争,使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受到限制,逐步消灭。
第2章 社 员
第11条 凡是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或者能够参加合作社劳动的别的劳动者(例如手工业劳动者和会计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就成为社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吸收社员的时候,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一)不许限制贫农入社,也不许排斥中农入社。
(二)要积极地吸收复员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和外来移民入社,并且要有计划地吸收参加辅助劳动的老弱孤寡入社。
(三)在合作社初成立的几年之内,不接受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
在合作社已经巩固,并且本县和本乡的劳动农民已经有四分之三以上参加了合作社的时候,对于已经依照法律改变成份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多年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才可以经过社员大会审查通过、县级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个别地接受他们入社。
(四)不接受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入社,但是他的家属不受这个限制。
第12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接受不够社员条件而要求参加合作社劳动的人(例如不满十六岁的男女)参加劳动,并且应该同对待社员一样地按照他们的劳动给以报酬。
第13条 每个社员在社内都有以下的权利:
(一)参加社内的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
(二)参加社务活动,提出有关社务的建议和批评,对社务进行监督。
选举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被选为合作社的领导人员。
担任合作社的职务。
(三)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
(四)享受合作社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利益。
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许担任社内任何重要的职务。
第14条 每个社员在社内都有以下的义务:
(一)遵守社章。
执行社员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遵守合作社的劳动纪律。
按时完成分配给他的工作任务。
(三)爱护国家的财产、全社公有的财产和社员私有而交给合作社公用的财产。
(四)巩固全社的团结,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坚决的斗争。
第15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
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
如果他的土地已经由合作社进行了重要的建设,无法带走,合作社应该用相当的土地同他交换,或者付给他适当的代价。
如果他的土地经过合作社的经营质量变好了,他的农具和工具经过合作社的修理价值提高了,退社的人也应该付给合作社适当的代价。
要求退社的社员一般地要到生产年度完结以后才能退社,以免妨碍全社生产,并且便于结算账目。
第16条 社员如果犯了严重罪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合作社必须把他开除出社。
社员如果严重地违反社章,或者犯了多次重大错误,经过多次教育和处分还不悔改,合作社可以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把他开除出社。
被开除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县级人民委员会解决。
开除社员,不能把他的家属中的社员连带开除。
对于被开除的人在合作社里的财产,同退社的人的财产一样处理。
第3章 土地
第17条 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社员所有的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如果面积比较大,不宜于个人经营,经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
社员每户自留地的大小,应该按照每户人口的多少和当地土地的多少来决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百分之五。
第18条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由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以便鼓励全体社员积极地参加合作社的劳动。
但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土地报酬也不要过低,以便吸收土地较多较好的农民入社,并且使有土地而缺少劳动力的社员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
在土地特别多、人口特别少的地方,即使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也可以根据当地的习惯,把土地报酬定得低些,或者不给土地报酬。
相反,在土地特别少、人口特别多的地方,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经过省级人民委员会许可,土地报酬也可以暂时相当于农业劳动报酬。
第19条 在社员取得土地报酬的条件下,农业税应该由社员负担。
如果农业税由合作社负担,社员的土地报酬就应该相应地减少。
第20条 土地报酬一般地应该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不随着全社生产的发展而增加,以便全社生产发展的利益能够充分地用在劳动报酬方面和公共财产积累方面。
但是,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特别是在土地的产量比较不稳定的地方,如果还没有把握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也可以暂时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者别的适当的过渡办法。
分成报酬就是从每年实际收获中扣除当年的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分出一定的成数作为土地报酬,把其余的部分作为劳动报酬。
土地报酬的数量或者成数议定以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在生产没有显著地增长以前,不应该降低,以免土地较多较好的社员觉得吃亏,有土地而缺少劳动力的社员减少收入。
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的报酬,分别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第21条 土地报酬按照社员入社的土地在平常年成可能达到的产量来计算。
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质量,照顾许多贫苦社员的土地原来不能达到应有的产量,而入社以后产量就能够提高的情形;
另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产量,使入社以前改善了土地质量的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
第22条 社员租种的或者代管的土地一般地应该改为由合作社租种或者代管。
但是,个别的贫苦社员用低租租种的土地,或者替亲友代管的土地,经过社员大会同意,也可以给他以相当的报酬。
社员私有的荒地,经过本主同意,可以由合作社进行开垦,并且在开垦以后的两三年内不给土地报酬。
农业生产互助组所开垦的荒地,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归合作社使用;
对于个别没有入社的组员,可以由合作社给以适当的补偿。
第23条 社员入社的时候,他的土地上如果带有青苗,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
处理青苗地的收获可以采取下列办法的一种:
(一)收获全归本主所有,由本主偿付合作社在统一经营中所费的工本。
如果这块青苗地当年只收获这一次,本主就不应该得土地报酬;
如果不止收获这一次,本主也应该少得土地报酬。
(二)收获归合作社统一分配,由合作社偿付本主入社以前在青苗上所费的工本,并且照付土地报酬。
(三)收获按照议定的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临时分配比例单独处理,单收、单打、单分。
第24条 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渠、坝等水利建设,随社员的土地归合作社使用,由合作社负责保养和修理。
如果这种水利建设是旧有的,因为它已经增加了社员入社以前的土地产量和入社以后的土地报酬,合作社一般地无须再给本主以报酬。
如果这种水利建设在归合作社以后,还可以灌溉别的土地,合作社应该按照灌溉的效益和当地的习惯,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
如果这种水利建设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适当的收益,要求合作社收买,并且得到合作社的同意,可以由合作社适当地偿付本主所费的工本,转为全社公有。
应付的款项,在几年以内分期付清;
没有付清以前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和本主协商解决。
第4章 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
第25条 社员的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所需要的,应该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者统一经营,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并且在得到本主同意的条件下,由合作社分批分期地逐步实行公有化。
统一使用或者统一经营这些生产资料的具体范围和方式,给本主报酬的方式,以及公有化的时间和方式,应该按照生产资料的性质分别处理。
本章所说的生产资料包括以下三类:
(一)耕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等。
这一类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所不可缺少的,应该尽先由合作社统一使用。
(二)成片的林木、成群的牧畜(成群地放牧或者饲养的牲畜)等。
这一类生产资料同农业有密切的关系,一般地应该逐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三)大型的副业工具和副业设备。
这一类生产资料同农业的关系比较不固定,合作社只需要统一使用其中的一部分。
第26条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私有的耕畜的处理办法,可以有以下三种:
(一)社员的耕畜还是由社员私有,并且由他自己喂养,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租价租用(私有私养公用)。
这种办法,一般地适用于初办的合作社。
合作社租用的这些耕畜,在合作社不需用的时候,本主可以自己使用、租给别人或者借给别人。
但是本主如果出卖这些耕畜,必须得到合作社的同意。
如果合作社在租用期间因为照管不周,以致社员的耕畜死亡或者残废,要给本主以适当的赔偿。
(二)社员的耕畜还是由社员私有,但是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私有公养公用)。
私有公养的耕畜生下的小畜,可以由合作社和本主伙分收益,也可以完全归本主或者完全归合作社。
处理的办法,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如果合作社因为照管不周,以致社员的耕畜死亡或者残废,也要给本主以适当的赔偿。
(三)社员的耕畜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价格收买,转为全社公有。
这种办法,是一切合作社在办了相当时期以后所必须采取的。
有些合作社虽然办得不久,但是确实有力量收买和喂养耕畜,也可以采取这种办法。
为了兼顾社员的负担能力和本主的利益,合作社收买耕畜的价款应该在适当的期限内分期地付给本主;
期限一般地以三年为宜,至多不能超过五年。
没有付清的价款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和本主协商解决。
农业生产互助组公有的耕畜,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转为全社公有,对于个别没有入社的组员,可以由合作社给以适当的补偿。
第27条 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合作社可以按照生产的需要租用。
租用的报酬,按照开始租用的时候这些东西值多少钱、能用多少年来议定。
租用的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有了损坏,由合作社负责修理。
如果损坏很大,不能修理,由合作社赔偿。
小型农具(镰刀、锄头等)由社员自备自修。
第28条 社员私有而合作社经常需用的大型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合作社可以按照收买耕畜的办法收买,转为全社公有。
农业生产互助组公有的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按照处理互助组公有的耕畜的办法处理。
第29条 社员私有的林木,应该根据以下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一)零星树木,归社员自己所有,自己经营。
(二)需要经常投入大量劳动的林木,例如果园、茶山、桑田、桐山、竹林等,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由合作社付给合理的报酬。
报酬的议定,要根据收益的大小和经营的难易,兼顾本主以前所费的工本和合作社今后所费的工本。
(三)费工比较少、收益比较多的成材林,例如松林、杉林等,经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合作社经营这种林木所得的收益,在扣除所费的工本(护林、砍伐、运送等)和应得的利益以后,其余部分都给本主。
(四)新栽的幼林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
本主应得的报酬可以到有收益的时候再付。
如果本主同意,幼林也可以由合作社按照他所费的工本收买,转为全社公有。
幼林转为公有以后,林地的土地报酬问题,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习惯处理。
第30条 在畜牧业不占主要地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私有的牧畜,一般地还是归社员自己所有,自己经营。
如果牧畜数量很大,合作社又有发展畜牧业的适当条件,经过合作社和本主双方同意,也可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
本主应得的报酬,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社员要求合作社收买他的牧畜,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合作社可以收买,转为全社公有。
第31条 社员的大型的副业工具和副业设备,应该按照副业的性质来处理。
如果副业宜于由家庭经营,工具和设备应该归社员自己所有;
如果副业宜于由合作社集体经营,工具和设备可以按照处理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的办法处理。
第5章 股份基金
第32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准备种子、肥料、草料等生产开支,为了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需要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
用作生产开支的,叫做生产费股份基金;
用来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叫做公有化股份基金。
股份基金一般地由社员按照入社的土地分摊。
如果社员的土地报酬比较低,也可以按照劳动力分摊一部分;
如果土地报酬很低甚至没有报酬,就应该完全按照劳动力分摊。
如果征集的股份基金是用在畜牧业、林业或者副业生产方面的,可以另行规定分摊的办法。
贫苦的社员确实不能交清股份基金的,可以向银行申请(自己申请或者由合作社代为申请)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来交清。
社员交纳的股份基金分记在各人名下,不计利息,只有在社员退社的时候才能抽回。
第33条 社员应交的生产费股份基金,大致相当于当地普通农民一年内在同样的土地上生产,所用的种子、肥料、草料等的价款。
生产费股份基金按现金计算,但是社员可以用实物抵交。
生产费股份基金一般地应该在社员入社的时候交清,但是其中草料一项,在合作社还没有公养的或者公有的耕畜以前不交,有了公养的或者公有的耕畜才交。
第34条 社员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原则上相当于合作社所收买的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价款。
如果这笔价款数目过大,许多社员负担不起,公有化股份基金就不能按照这笔价款的数目来规定,而只能够相当于价款的大部分或者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其余部分的价款应该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清。
向合作社出卖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社员,可以用合作社所应付给他的价款抵交他所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多退少补;
这就是说,抵交以后多余的部分由合作社补付给社员,不足的部分由社员补交给合作社。
社员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期限,同本章程第4章规定的合作社给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本主付清价款的期限一样,一般地也以三年为宜,至多不能超过五年。
在社员没有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以前,合作社所欠本主价款应付的利息,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出。
第35条 农业生产互助组的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把他们的公共财产转为合作社公有,他们所应交的股份基金就应该适当地减少。
第36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资金不够的时候,社员应该按照自己的力量向合作社投资。
社员的投资应该由合作社在一年到三年内偿还。
合作社对于社员的现金投资所付的利息,一般地要相当于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息。
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实物投资所付的利息,可以按照当地的习惯议定,或者比现金投资的利息低一些,或者不计利息。
第37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有权按照合理的价格优先收买社员家庭所积存的肥料。
肥料的价款可以在收获以后付清,不计利息。
第6章 生 产
第38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本身的经济条件和当地的自然条件,积极地采取以下各种办法,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
(一)合理地使用耕地(按照土地的条件种植适宜的作物,各种作物合理地轮种和间作,根据可能的条件增加复种面积,扩大高产量作物的播种面积等)。
(二)兴修小型水利(挖塘、打井、筑坝、开渠、修堤、修围、修建小型水库等),增加水田,扩大灌溉面积,改善灌溉方法。
(三)采用新式农具,掌握使用新式农具的技术。
(四)保护和繁殖耕畜(建立喂养和使用耕畜的制度,防止喂养不好和使用过度,防治畜疫,积极地繁殖耕畜,改良畜种等),发展畜牧业。
(五)改良作物品种(实行选种、留种,换用和培养优良品种等)。
(六)增加肥料,合理地施肥(尽量利用各种自然的和人造的肥料,鼓励社员积肥,改进施肥的方法等)。
(七)改进耕作方法(深耕细作,采用先进的方法处理种子和培育秧苗,及时地播种,适当地密植,加强田间管理等),防治病虫 害,同各种自然灾害作斗争。
(八)修整耕地,改良土壤,护林造林,培护草坡,进行农、林、牧、水综合的水土保持措施。
(九)在不妨碍水土保持的条件下开垦荒地,在可能的条件下组织移民垦荒。
(十)利用荒山发展林业,利用水流发展水产。
每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努力找出增加本社生产的最关紧要的办法,用最大的力量贯彻实行。
第39条 在不妨碍农业生产、不进行商业投机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地经营副业生产,逐步地发展农业同手工业、运输业、畜牧饲养业、渔业、林业等生产事业相结合的多种经济,以便发挥合作社的潜力,帮助农业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鼓励和帮助社员经营宜于分散经营的家庭副业生产。
第40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动员全体男女社员积极地参加全社的农业和副业生产劳动。
合作社应该尽量地帮助女社员克服参加生产所遇到的障碍和困难,并且在分配生产任务的时候注意到她们的特长和特点。
第41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积极地提倡和组织社员学习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奖励社员在生产上的创造。
合作社应该同农业科学机关和农业技术推广站合作,提高社员的技术水平,培养本社的技术人员,按照具体条件积极地推广各种先进经验。
第42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有计划地进行生产,逐步地实现本章所规定的发展生产的各项任务,并且使自己的生产同国家的要求相适应,应该在每年的秋末或冬季定出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
年度生产计划应该逐步地做到包括以下的内容:
播种计划和产量计划;
劳动力和畜力的使用计划;
生产资料的供应计划;
基本建设计划;
副业生产计划。
为了保证年度生产计划的完成,合作社应该按照当地的农事季节或者耕作段落,订出一个季节或者一个段落的计划,具体地规定生产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期限。
为了使年度生产计划能够有长远的打算作根据,并且使合作社的活动能够适应整个农村的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合作社应该制定三年以上的长期计划,全面地规划这个时期内各项生产和建设的任务。
第7章 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
第43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进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必须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条件,实行劳动分工,并且建立一定的劳动组织,逐步地实行生产中的责任制。
合作社为了实行农业生产中的责任制,应该把社员编成几个生产队,把生产队作为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让各个生产队在全社的生产计划的指导下,自行安排一个时期的和每天的生产。
生产队可以按照需要,分成临时性的生产组。
规模比较小的合作社可以只分生产组,不设生产队。
合作社应该指定专人担任或者兼任会计员、技术员、饲养员、保管员等。
公共牲畜比较多的合作社,可以设专门负责喂养牲畜的生产队或者生产组。
副业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设专门负责副业的生产队或者生产组。
生产队设队长,生产组设组长,负责全队全组的生产工作。
第44条 合作社在配备田间生产队的成员的时候,一般地应该使各个队在劳动力的多少上、技术的高低上、领导力量的强弱上和居住地点的远近上相差不多,都便于独立活动;
在给各个生产队分配任务的时候,应该作适当的安排,使各个队都能够经常有工作。
第45条 生产队的组织应该是常年固定的。
但是一开始也可以是一个耕作段落的或者一个季节的组织,以便取得经验,逐步地过渡成为常年的组织。
田间生产队有了常年固定的组织以后,各个队所负责经营的土地,所使用的耕畜和农具,也应该逐步地做到常年固定,以便各个队能够负责经营好分配给它的土地,负责保护好分配给它的耕畜和农具,能够作出自己的生产计划,负责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
田间生产队有了常年固定的组织以后,合作社对于生产队的人员、耕畜、农具还是可以作必要的调整和临时的调动。
第46条 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注意正确地分配本单位每个人的劳动任务,充分地发挥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优越性,使生产效率提高;
并且尽量地使每个人(特别是老弱病残的社员)都能够发挥力量,都能够从劳动中得到一定的收入。
在可能的范围内,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给每个人指定负责专管的地段或者工作,彻底地实现生产中的责任制。
第47条 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在每天工作完毕的时候,检查本单位各人的工作成绩,并且根据工作定额登记各人所应得的劳动日。
如果合作社还没有规定工作定额,队长或者组长要在一定时期内,召集队员或者组员,根据各人的工作状况,民主评定各人所应得的报酬。
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等负责工作人员,应该经常地有计划地检查生产队、生产组的工作。
第48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除了有特殊情形得到社员大会许可的以外,都必须每年在社内做够一定的劳动日。
第49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应该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必须包括以下各项:
(一)不无故旷工;
(二)劳动的时候听指挥;
(三)保证劳动的质量;
(四)爱护公共财产。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社员,要进行教育和批评;
如果情节严重,应该酌量给以扣减劳动日、赔偿损失、撤消职务以至开除出社的处分。
第8章 劳动的报酬
第50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劳动的报酬,应该根据“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逐步地实行按件计酬制,并且无条件地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为了实行按件计酬制,必须规定各种工作的不同的定额和不同的报酬标准。
对于一种工作,在一定的土地、耕畜、农具、天时等条件下,一个中等的劳动力做了一天所能够达到的数量和质量,就是这一种工作的定额。
合作社必须逐步正确地规定全社各种工作的定额。
定额不应该定得太低,以免多数社员都可以不费力地超过定额;
也不应该定得太高,以免多数社员都达不到定额。
如果原定的定额太低,或者太高,或者劳动条件有了变化,就应该适当地修改定额。
完成每一种工作的定额所应得的报酬,用劳动日作计算单位。
一个劳动日等于十个工分。
完成每一种工作的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的多少,应该根据每一种工作所需要的技术程度、劳动过程中的辛苦程度和这种工作在整个生产中的重要性来评定。
完成一种中等工作定额,应该记一个劳动日。
合作社必须正确地评定完成每一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
完成各种工作定额所得的劳动日必须有适当的差别,这种差别既不要太小,也不要太大。
一方面要防止平均主义,不使担任繁难工作的社员吃亏;
另一方面也不要使一部分工作报酬标准过高,大家抢着做,一部分工作报酬标准过低,没有人愿意做。
第51条 在没有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以前,合作社可以暂时采取“死分活评”的办法,按照每个社员劳动力的强弱和技术的高低评定一定的工分,再根据他每天劳动的实际状况进行评议,好的加分,不好的减分,作为他当天所得的劳动日。
但是这种办法既费时间,又不能按照每个社员的实际的劳动正确地计算报酬,因此,合作社必须尽快地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以便克服劳动报酬上的混乱现象,避免生产上的损失。
第52条 一个劳动日能够分到多少东西,根据全社全年收入多少东西来决定。
一般地说,全社全年在生产中得到的实物和现金,在扣除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土地报酬以后,用全社全年劳动日的总数来除,除出来的就是每一个劳动日所应该分到的。
全社全年的收入越多,一个劳动日分到的也越多;
全社全年的收入少了,一个劳动日分到的也就少了。
因此,每一个社员为了多得收入,既要自己积极劳动,以便多得劳动日;
又要努力促进全社的整个收入增加,使每一个劳动日所能够分到的东西跟着增加。
这样,就使社员的个人利益和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
第53条 合作社内因为参加社务工作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工作人员,可以每年由社员大会议定,根据他所负担的工作的多少和工作成绩的好坏,补贴他适当数目的劳动日。
合作社主任所得的补贴,加上他自己参加生产劳动所得的劳动日,一般地应该高于全社中等劳动力所得的劳动日的平均数。
会计员和规模很大的合作社的主任等工作人员,如果必须脱离生产劳动,他们所应得的报酬也由社员大会议定;
这种报酬一般地应该相当于或者高于中等劳动力所得的劳动日的平均数。
第54条 受代耕待遇的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可以把代耕的人(无论是不是社员)代他们完成的劳动日作为他们自己的劳动日。
领代耕费的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如果他们和合作社双方同意,也可以把所得的代耕费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照记相当数目的劳动日。
第55条 为了把劳动报酬上的按件制同劳动组织上的责任制结合起来,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推行包工制,就是把一定的生产任务,按照工作定额预先计算出一定数目的劳动日(如果合作社还没有规定工作定额,可以按照当地包工的习惯,议定一定数目的劳动日),包给生产队限期完成。
生产队无论因为劳动效率高,少用了劳动时间,或者因为劳动效率低,多用了劳动时间,都得到同样数目的劳动日。
如果生产队的工作质量不合要求,合作社可以要求它重做,或者酌量地扣减它所应得的劳动日。
如果生产队的工作时间超过了限期,合作社也可以酌量地扣减它所应得的劳动日。
如果生产队在生产中克服了特殊的困难,创造了特殊的成绩,合作社应该酌量地多给劳动日。
实行包工制的生产队所得的劳动日,应该按照各个队员实际上完成工作定额的多少分配给队员。
如果合作社还没有规定工作定额,可以暂时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评定各个队员所应得的劳动日。
第56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尽可能从实行耕作段落的和季节的包工制(小包工),逐步地过渡到实行常年的包工制(大包工)。
在实行常年包工制的时候,应该规定生产队所必须完成的农作物的产量计划和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所必须负责执行的生产资料的供应计划,并且实行超产奖励制。
对于超额完成了产量计划的生产队,应该酌量地多给劳动日,作为奖励;
对于经营不好,产量不到计划数的百分之九十的生产队,也可以酌量地扣减劳动日,作为处罚。
如果在包工期间遇到不能抗拒的灾害,应该根据受灾程度,修改产量计划。
第57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劳动竞赛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在生产技术、生产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给以奖励。
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领导得好,超额完成了全社的生产计划的时候,经常负责社务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得到适当的奖励。
第9章 财务管理和分配
第58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年度预算,也就是财务收支计划,提交社员大会审查和批准。
合作社的预算应该包括:
资金(包括实物和现金)的来源和本年使用资金的计划;
本年生产总值(包括农业和副业生产中所得到的实物和现金)的概算和分配的概算。
第59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社员交纳的股份基金;
生产的收入;
社员的投资。
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合作社可以请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贷款。
第60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资金,必须严格地注意节约,避免浪费。
每年预算中的生产费(包括种子、草料和社内肥料的开支,向外购买肥料、农药的费用,修理农具、医治耕畜的费用,租用社员的耕畜、农具的报酬,生产管理费等)的多少,应该按照各地方各合作社的具体情况规定,不应该过高或者过低。
生产费的各个项目,应该定出开支的限额,其中生产管理费的限额不能超过全年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一。
合作社应该教育和监督自己的工作人员在使用资金的时候厉行节约,并且应该教育和监督全体社员爱护公共财产,防止公共财产的浪费和损失。
第61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损失,应该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
预算内一般的开支,必须经过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预算内较大的开支,必须经过管理委员会通过。
追加预算,必须经过社员大会审查和批准。
对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有权拒绝。
合作社的一切收支必须有单据证明,会计员必须凭单据记账。
会计和出纳必须逐步地做到分人负责:
会计员管账不管钱,出纳员管钱不管账。
出纳员无权自行支付任何款项。
合作社的一切公共财产必须有专人保管,并且定出登记、保管和按时清点的办法。
合作社社员如果对于公共财产有贪污、盗窃、破坏的行为,或者由于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的重要损失,都必须赔偿,并且受到应得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合作社应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62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账目必须按时公布。
每个社员所得的劳动日的账目,按月、按生产季度公布。
财务开支,按月、按年度公布。
公共财产的清单,在年度结账的时候公布。
合作社监察委员会必须定期检查合作社的各种账目。
第63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年生产中得到的实物和现金,有以下两种分配办法:
(一)在由社员家庭各自负责交纳农业税、交售国家所统购的农产品、向采购机关出卖农产品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下列次序进行分配:
一、扣出本年生产中的各项消耗,留作下年的生产费。
二、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支付社员的土地、林木和牧畜的报酬,支付租种的土地的租金。
四、按照农业生产、副业生产和社务工作的全部劳动日,分配社员的劳动报酬。
(二)在由合作社统一负责交纳农业税、交售国家所统购的农产品、向采购机关出卖农产品的情况下,应该首先履行上述对国家的义务,然后对余下的实物、现金和由交售、出卖农产品得来的现金按照上一项所列的次序进行分配。
实行第1种办法的合作社应该积极准备实行第2种办法。
第64条 公积金的用途限于进行合作社的基本建设(例如购买耕畜、农具和副业工具,修整土地,保持水土,兴修小型水利,垦荒,造林等)和增加生产费,不能挪作别用。
公积金的数量,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一般地不要超过合作社每年实际收入(生产总值扣除生产中的各项消耗)的百分之五,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可以逐步地提高到百分之十。
但是,在经营技术作物的合作社,公积金可以略为增加。
公益金的用途限于发展合作社的文化事业和公共福利事业,也不能挪作别用。
公益金的数量,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一般地可以占合作社每年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一,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可以逐步地提高到百分之二或者百分之三。
第65条 在丰收的年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可以酌量增加。
在灾荒的年份,公积金、公益金和社员的土地报酬应该酌量削减,社外的贷款和社员的投资可以由合作社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归还。
下年的生产费如果不能留够,可以在下年收获以后补齐。
第66条 春季和夏季收获的农产品,在合作社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应该按照社员所得的劳动日的数目,同时顾到社员的实际需要,预先分配给社员,到生产年度终了再结算。
合作社的现金收入,在合作社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也可以根据社员的实际需要,允许社员(特别是有困难的社员)预支,到生产年度终了再结算。
社员预支,一般地不应该超过他已经完成的劳动日预计应得的报酬。
第67条 分配给社员的实物和现金的搭配,以及各种实物的搭配,都要尽量顾到社员的实际需要。
属于国家统购统销范围内的产品,社员中间有多余的,有不足的,合作社应该加以调剂。
第68条 公积金、公益金和合作社所积累的别的一切公共财产,都不允许分散。
社员退社,只能按照本章程第15条的规定,带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不能分走合作社所积累的任何公共财产。
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合并的时候,不允许任何一个合作社分掉合并以前所积累的一切公共财产。
已经积累了公共财产的合作社,在接受新社员入社的时候,除了要他交纳应交的股份基金以外,不应该对他提出额外的要求。
第10章 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业
第69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的协助下,进行合作社的政治工作。
合作社的政治工作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向社员讲解国内外时事,宣传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政府的政策,特别着重宣传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和各种农村工作的政策,号召社员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巩固工农联盟,建设社会主义。
(二)提倡爱护合作社和爱护公共财产,提倡勤俭办社,爱社如家。
(三)教育社员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反对破坏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开展劳动竞赛,提倡钻研和改进生产技术,鼓励社员在劳动中发扬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增加生产,增加收入。
(五)发扬合作社内的民主,鼓励社员积极地参加社务管理,为不断地改进合作社的工作而斗争。
(六)进行集体主义的教育,加强全体社员之间、生产队同生产队之间、合作社同合作社之间、合作社同社外劳动农民之间的团结,提倡社员彼此在生活上互助互济。
在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特别注意民族间的团结互助和互相尊重风俗习惯的教育。
(七)提高社员的革命警惕性,加强合作社的保卫工作。
第70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积极地动员、组织和帮助社员扫除文盲,学习文化和科学。
合作社应该有计划地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的活动,提高社员的文化生活水平。
第71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注意社员在劳动中的安全。
在分配劳动任务的时候,要注意照顾社员的身体状况。
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要设法医治和给以帮助;
对于因公牺牲的社员要抚恤他的家属。
第72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发展以下的福利事业:
(一)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和社员家庭卫生工作。
(二)组织农忙托儿所,解决女社员的困难。
(三)女社员生孩子的时候,酌量给以帮助。
(四)社员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酌量给以帮助。
第11章 管理机构
第73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选出合作社主任领导日常工作。
合作社主任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对外代表合作社。
第74条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的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社章。
(二)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决定土地和别的主要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
(四)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所提出的生产计划和预算、各种工作的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
(五)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通过新社员入社。
(七)决定对于社员的重大奖励和重大处分。
决定开除社员。
(八)决定社内的其他重大事务。
社员大会行使第(一)(二)(三)(四)项职权和决定开除社员,必须有三分之二社员的出席,出席社员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行使其他各项职权,必须有过半数社员的出席,出席社员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75条 社员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开,每季至少开会一次。
第76条 合作社在社员人数过多,或者居住地点过于分散,召开社员大会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经过县级人民委员会许可,可以由社员代表大会代行社员大会的职权。
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和产生办法,应该由管理委员会提出,报请县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为了便于反映全体社员的意见,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能过少,一般地不能少于一百名。
社员代表大会代行本章程第74条第(一)(二)(三)(四)项职权和决定开除社员,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代行其他各项职权,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第77条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根据社章和社员大会的决议管理社务。
管理委员会一般地由五个到十五个委员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可以按照农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副业生产管理、财务管理、政治工作、文化福利事业等事务,进行分工。
在需要的时候,管理委员会可以推选一个到几个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第78条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任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
管理委员会委派生产队长和直属的生产组长,要征求队员或者组员的同意。
生产队以下的生产组长,由生产队长指定。
第79条 合作社监察委员会监督合作社主任和管理委员会委员遵守社章和社员大会的决议,检查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是不是正确,检查合作社内对公共财产有没有贪污、盗窃、破坏、浪费、损失的情形。
监察委员会应该按期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并且可以随时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
监察委员会一般地由三个到九个委员组成。
在需要的时候,监察委员会可以推选一个到两个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计员、出纳员和保管员,都不能兼任监察委员会的职务。
第80条 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在合作社迅速扩大的情况之下,改选的时候要注意吸收新社员里面的积极分子参加管理机构。
在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女社员应该占有一定的名额。
如果合作社社员有不同的民族成份,各民族的社员应该在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占有适当的比例。
第12章 附 则
第81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立,应该向县、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登记。
登记的时候,应该把社章、社员名单和管理机构成员名单送交登记机关。
第82条 本章程主要地适用于初级阶段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已经过渡到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应该根据土地和别的主要生产资料已经公有化了的情况,参照本章程制定社章,送交登记机关批准。
b3-保加利亚音乐家兹拉捷夫到京
保加利亚音乐家兹拉捷夫到京
根据中保文化合作协定来中国讲学的保加利亚声乐家契尔金·格奥尔基·兹拉捷夫教授已在07日到达北京。
兹拉捷夫教授是保加利亚国家音乐学院教研室主任,保加利亚的优秀的音乐教育家。
他还是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歌作曲者之一。
(新华社)
b3-全国篮球联赛第1阶段比赛结束
全国篮球联赛第1阶段比赛结束
1955年全国篮球联赛第1阶段的女子组和男子组的竞赛已在09日和10日先后结束。
这次联赛是从10月25日开始的,参加联赛的共有九个女子篮球队和十四个男子篮球队,比赛采用单循环制,共进行了一百二十七场比赛。
从这些比赛中可以看出许多运动员的体力、速度和篮球技术水平,比去年10月间在北京参加篮球联赛时都有了显著的提高。
联赛中女子组的比赛共进行了三十六场,西南体育学院女子篮球队,取得了冠军。
在这些天的比赛中,大多数的球队在进攻时都采用了积极、主动的快攻战术,队员在得球后都争取用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把球传到篮下投篮或切入上篮得分。
运动员的投篮技术水平的提高也是很突出的。
许多运动员都较熟练地掌握了单手投篮、跳起投篮或进行中投篮等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投篮方法,而且命中率都相当高。
有些运动员还能作出较困难的跨大步上篮的投篮动作。
男子组的比赛共进行了九十一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沈阳部队男子篮球队获得了冠军。
这个队在联赛中同其他十三个队交锋以后,只输了一场。
获得亚军的是东北体育学院男子篮球队。
这个队去年10月在北京参加篮球联赛的时候还是最后一名,这次取得了胜十一场败两场的良好成绩。
(附图片)
这是沈阳部队男子篮球队同西南体育学院男子篮球队比赛时的情形。
新华社记者 刘东鳌摄
b3-北京市青年庆祝世界民主青年联盟成立十周年大会致世界民主青年联盟的贺电
北京市青年庆祝世界民主青年联盟成立十周年大会致世界民主青年联盟的贺电世界民主青年联盟书记处: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市的青年男女,今天以兴奋的心情集会庆祝世界民主青年联盟成立十周年。
我们谨以北京市青年的名义向你们致以热烈的祝贺。
十年来世界民主青年联盟团结各国千百万青年为争取持久和平、民主、民族独立和青年的美好将来而斗争。
世界民主青年联盟所组织的各种符合青年愿望的活动日益受到各国青年的支持,它的队伍也日益壮大,成为世界青年保卫和平、争取青年权利的一支重要力量。
今年夏天在华沙举行的第5届世界青年与学生和平友谊联欢节就是这种力量的一次生动的检阅。
我们北京市青年,和全国青年一样,正致力于祖国的巨大的和平建设事业。
我们热烈支持世界民主青年联盟的各项活动并将同各国青年一道,为促进和平和加强各国青年间的友好合作而努力。
我们深信,世界民主青年联盟今后在为世界和平和青年一代的利益而进行的工作中,必将获得更大的成就。
北京市青年庆祝世界民主青年联盟成立十周
年大会1955年11月10日于北京
b3-北京市青年集会庆祝世界青联成立十周年
北京市青年集会庆祝世界青联成立十周年
北京市各界青年一千多人10日晚举行盛大集会,热烈庆祝世界民主青年联盟成立十周年。
这次大会是由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北京市委员会和北京市民主青年联合会共同举行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书记处书记罗毅、王宗槐、章泽,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副主席吴晗都出席了庆祝会。
在北京市各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学习的十四个国家的留学生应邀出席了大会。
全德青年代表团全体团员也应邀出席了大会。
青年团北京市委员会第2书记王照华在会上讲话。
他介绍了世界民主青年联盟的历史以后说,世界民主青年联盟在它成立十周年的时候,可以骄傲地回顾它为青年的利益而走过的光荣道路。
现在它已壮大到拥有九十七个国家的八千五百万会员,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青年组织。
毫无疑问,不断壮大着的世界民主青年联盟在团结全世界青年为争取和平、民主、民族独立和青年更美好将来的斗争中将起着更加重大的作用。
王照华接着说,北京市青年同全中国青年一道积极响应世界青联的号召,参加和平运动,支援各国青年保卫切身权利的斗争。
王照华号召北京青年继续把全部力量和满腔热情献给增进国际青年团结的事业,献给保卫世界和平的事业,献给为争取全世界的美好未来而斗争的事业。
全德青年代表团团长马克斯·斯托尔也在会上讲了话,他向大会致热烈的祝贺。
青年团北京市委员会副书记张进霖报告了今年在华沙举行的第5届世界青年与学生和平友谊联欢节的盛况及中国青年代表团在联欢节的活动和在艺术与体育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钢筋工青年突击队队长张百发、石景山钢铁厂洗煤车间青年工人任景华、北京大学学生王泰来都相继讲了话。
他们一致表示,要以实际行动,多生产钢铁,提高生产效率,努力学习,为加速祖国工业化的建设,为争取世界和平而努力。
大会通过了致世界民主青年联盟的贺电。
(新华社)
b3-南科罗歌舞团离京回国
南“科罗”歌舞团离京回国
以奥·斯科夫兰为首的南斯拉夫“科罗”民间歌舞团在10日乘火车离北京回国。
到车站欢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副部长夏衍,对外文化联络局代理局长陈忠经,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秘书长阳翰笙和首都文艺界人士一百多人。
南斯拉夫驻华大使波波维奇和使馆人员也到车站欢送。
09日晚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理部长钱俊瑞曾设宴欢送歌舞团。
(新华社)
b3-美歌唱家和捷钢琴家到京
美歌唱家和捷钢琴家到京
应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邀请来中国访问演出的美国著名黑人歌唱家奥布雷·潘基同他的夫人在08日下午到达北京。
同时到达的还有捷克斯洛伐克女钢琴家玛丽·克诺普科娃。
(新华社)
b3-芬兰版画艺术展览在北京开幕
芬兰版画艺术展览在北京开幕
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共同举办的“芬兰版画艺术展览”,10日上午在北京中山公园水榭开幕。
芬兰的版画在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已有很大发展。
这次展览会展出了四十二位芬兰版画家的作品,共有木刻、石版、腐蚀版等版画一百三十多幅。
这些版画描绘了人民生活、风景和静物等不同题材,在刻划人物的性格和表现自然景色上都有独特的风格。
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副会长阳翰笙在开幕式上致词,祝贺芬兰版画艺术展览的开幕。
他说,不久前,在芬兰举行了中国木版水印画的展览,中国古典歌舞剧团也到芬兰进行访问演出。
这些文化交流活动,将使中芬两国人民的友谊大为增进。
芬兰驻华大使孙士敦接着致词,他指出展览会的开幕是中芬两国文化交流中的一件大事,它将促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的增长。
展览主任、芬兰版画家图赫卡教授也在开幕式上讲了话。
参加今天开幕式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副部长郑振铎、夏衍,高等教育部副部长刘皑风,教育部副部长叶圣陶,对外贸易部副部长雷任民,外交部西欧非洲司司长黄华,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江丰、刘开渠、吴作人和美术界著名人士古元、李桦、王朝闻、于非暗、陈半丁等,以及各国驻华外交官员。
(新华社)
b4-中立国监察委员会调查波兰人员遇难事件波兰要求美国对波兰人员遇难事件迅速进行充分调查
中立国监察委员会调查波兰人员遇难事件
波兰要求美国对波兰人员遇难事件迅速进行充分调查
新华社平壤09日电
据朝鲜中央通讯社开城讯:
由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四国人员组成的视察小组,已经在11月08日被派往出事地点调查驻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波兰代表团的三位人员在11月07日因公乘美方供给的飞机从群山去板门店总部的途中突然遇难的事件。
新华社华沙09日电
据波兰通讯社09日讯: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要求美国政府,对驻朝鲜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波兰代表团的三位人员在乘一架美国军用飞机在南朝鲜进行视察飞行的时候坠毁遇难的不幸事件,进行迅速的、积极的和充分的调查,并且把调查的结果通知波兰政府。
b4-中近东国家和平独立趋势的发展
中近东国家和平独立趋势的发展
崔奇
目前,中近东形势的发展,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
一方面,帝国主义国家正在利用它们所制造的巴格达条约,推行殖民政策和战争计划,想把中近东国家永远放在外国统治之下。
另一方面,中近东国家的民族意识日益觉醒,它们决心彻底摆脱帝国主义的控制和干涉,走和平与独立的道路。
这种趋势是越来越明显了。
它已成为国际形势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新因素。
中近东国家和平独立趋势的发展,首先表现在它们对待西方军事集团的态度上。
这些国家看到,参加西方军事集团,就意味着把自己的领土、资源和主权交给西方大国控制,并且把自己的命运和国际侵略集团的战争冒险连在一起。
这显然是同民族独立与和平的愿望根本不相容的。
因此,多年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中近东建立军事集团的计划,始终遭到中近东国家的抵制和反对。
尽管美国想尽一切办法,不断地对这些国家施加压力,但是现在除了土耳其、伊拉克和伊朗以外,大部分中近东国家坚持拒绝参加这种军事集团。
埃及总理纳赛尔在谈到这种军事集团时说:
“埃及将不参加任何同大国缔结的联盟或军事条约,因为它意味着战争,而我们不要战争。”
他又说过,阿拉伯国家不愿意参加同西方国家结合起来的“中东防御组织”,因为这样一个组织“只是伪装下的殖民主义”。
土耳其的情况就是一个生动的例证。
土耳其参加西方军事集团最早,结果受害也最深。
它的整个国土已变为外国的军事基地,民族主权遭到严重侵犯,财政经济日益恶化。
所有这些,给土耳其带来了深重的民族危机。
在国际事务中,土耳其的地位也大为降低。
正因为这样,即使在土耳其这样的国家里,也开始出现要求改变现行政策的呼声。
伊斯坦布尔“共和报”写道,现在世界上正吹着“协议的风”,“在这样的时候,我们也应该考虑我们国家要怎样同大家取得一致步调和应该为此而采取怎样的措施。”
很显然,中近东国家的出路决不是参加西方军事集团,而是执行独立自主的政策,并加强中近东国家之间的互助合作,以维护各国的民族利益和中近东地区的和平。
在这一方面,埃及、叙利亚和沙特阿拉伯等国已经做出了良好的榜样。
10月20日,埃及和叙利亚签订了联盟条约。
10月27日,埃及和沙特阿拉伯又签订了防御条约。
这是中近东的重大政治事件。
它的意义在于:
这两个条约是没有西方国家参加的,而是中近东的独立自主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为了共同的利益建立的区域性联盟。
这两个条约同西方国家所制造的巴格达条约适成对照。
它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和万隆会议宣言所规定的原则,并大大有助于稳定中近东的局势。
毫无疑问,这种独立自主的外交活动的发展,将在中近东产生深远影响。
中近东国家不仅努力加强它们之间的团结互助,而且也在加强同世界各国之间的友好往来与国际合作。
万隆会议以后,印度总理尼赫鲁访问了埃及。
在印埃两国总理的联合声明中,特别强调了各国之间进行友好接触的重要意义。
最近,沙特阿拉伯首相兼外交大臣费萨尔·沙特也表示:
“我们应该加强同一切国家的关系。”
不久将来,埃及总理纳赛尔将访问苏联,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布尔加宁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委员赫鲁晓夫也将访问阿富汗。
这些事件和消息,已受到国际舆论的重视和赞扬。
同样地,10月31日签订的苏联—也门友好条约,也受到爱好和平人民的欢迎。
这个条约充分表现了苏联对也门的民族独立和主权的尊重,并且大大促进了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所有这一切都给中近东带来了新鲜的和平空气。
为了促进国际合作,中近东国家和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交流正日益开展。
西方国家一向垄断和限制这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以作为它们进行经济掠夺和政治干涉的工具。
但是,随着中近东国家和平独立趋势的发展,这种人为的藩篱已经开始破裂了。
埃及等中近东国家同苏联、中国的贸易关系有了发展,并且开辟了广阔的前途。
埃及“开罗报”在评论中埃贸易时写道:
“现在,埃及可以自由地把它的棉花出售给任何买主了。”
埃及经济代表团访苏报告中也指出,埃及的“最高利益要求同这些国家增加交易”。
最近,埃及用棉花大米同捷克斯洛伐克交换军火的协定,也就是这种正常国际贸易活动的一部分。
埃及这个独立自主的行动,引起了美国的极大不安,美国竟出面威胁埃及,想要“取消”这个协定。
这当然并不奇怪。
长期以来,美国就一边对中近东国家进行挑拨和分化,一边利用“军事援助”来摆布这些国家。
正因为这样,埃捷贸易协定的签订,就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伊拉克在内的全部阿拉伯国家都一致支持埃及的行动,因为它反映了阿拉伯国家要求摆脱外国影响的共同心情。
同时,埃及这个行动也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和平共处。
埃及陆海军部副部长哈萨尼·拉加布说得对,埃捷协定正在树立“一个可为其他国家所效法的适度而实际的榜样,说明共处在我们的世界中毕竟不是一种非常难以实现的事”。
埃及等中近东国家执行和平独立政策的结果,已使它们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了。
中近东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正起着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
这种情况也反映到第10届联合国大会上。
在那里,中近东国家和其他亚非国家一起,严正地谴责了殖民制度,有力地支持了北非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和亚洲一些国家维护领土主权的要求。
中近东国家和平独立趋势的发展,是这个地区各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运动日益高涨的结果,也是帝国主义殖民制度日益瓦解的反映。
它标志着中近东历史面貌的变化。
这一点,就是西方国家的某些资产阶级报刊也不得不承认。
巴黎“国际论坛”10月07日写道:
“阿拉伯国家越来越倾向于在国际上发挥完全新的作用。
西方国家很快就会感觉到‘新中东的现实’。”
最近,美国“外交政策协会会报”也在惊呼“没有地位的国家兴起”了!
大家知道,中近东介于欧亚非三洲之间,有着极其重要的地理地位和丰饶的天然资源。
这里一直就是西方国家进行殖民扩张和掠夺的对象,也是它们之间争夺世界霸权的重要角逐场。
在帝国主义者眼中,中近东不过意味着棉花、石油、军事基地和廉价劳动力,他们从来不承认中近东国家的民族主权和国际地位。
曾经做过英国外相的寇松在第1次世界大战前写道:
中近东国家“在我看来,都是棋盘上的棋子,这个棋盘上正在走着一场统治世界的棋”。
第2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势力大肆伸入中近东,它同样是抱着这种传统的帝国主义观点的。
美国反动政论家李普曼说:
“近东及中东诸国的国家主权,不过是纸上空谈。”
而且,直到最近,美国某些报纸还公开把中近东国家称为“西方势力范围之内”的“小卒”。
“纽约时报”甚至向中近东国家摆帝国主义的威风说,埃及的独立自主行动等于拔了“美国鹫鹰的羽毛”,扭了“英国狮子的尾巴”,似乎是不可设想的事……。
但是,大家看到,历史毕竟不是按照帝国主义的狂妄梦想而发展的。
今天的现实更加证明了这一点。
不肯承认现实的人是一定要跌跤的。
不管西方国家愿意不愿意,中近东国家和平独立趋势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
中近东各国人民不能容许帝国主义再把他们当作“棋子”,他们决心要做自己国家和命运的主人。
中近东各国人民不能容许帝国主义再把中近东作为发动战争的策源地,他们决心要把这个地区变为和平的地区。
这种愿望完全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也完全符合中近东的历史发展进程,因此它一定会实现的。
b4-四国外长会议09日继续讨论首项议程
四国外长会议09日继续讨论首项议程
新华社10日讯
据塔斯社日内瓦10日讯:
法、英、苏、美四国外交部长09日在第9次会议上继续讨论第1项议程——欧洲安全和德国问题。
会议由比内担任主席。
麦克米伦第1个发言。
照他说,莫洛托夫从莫斯科回来以后所作的发言,对于解决四国外长面临的问题并没有作出有益的贡献,却对它采取了更加否定的态度。
苏联政府不再同意在全德范围内举行自由选举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情况。
我不知道,继续讨论第1项议程还会有什么好处。
我们在这里的失败不能不影响到我们在讨论第2项和第3项议程时的精神。
麦克米伦说,然而他想简述一下到目前为止的工作成果。
他认为,这些结果包括:
宝贵地交换了意见,在交换意见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另一方面,也有重大的损失,就是对未来丧失了信心。
麦克米伦硬说苏联要想强迫德国接受现在东德所实行的那种制度,或是使德国仍旧处于分裂状态。
他强调,西方国家不会放弃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西欧联盟。
杜勒斯接着发言。
他硬说苏联违反四国政府首脑指示,而西方国家在忠实地执行这个指示。
他硬说苏联想使德国永久分裂,而这种分裂会对欧洲安全造成威胁。
他在这方面还提到凡尔赛条约的教训。
接着,杜勒斯就苏联的立场对整个国际关系的影响表示了他的看法。
他说,第1项议程的讨论结果已经使有关保障安全的一系列问题得到了一些协议。
然而,在会议进而讨论关于重新统一德国问题的时候,苏联代表团拒绝讨论西方国家的建议。
根据杜勒斯的说法,仿佛苏联关于建立全德委员会的建议没有规定这个委员会在重新统一德国方面应负任何责任。
杜勒斯说,苏联政府拒绝认真讨论恢复德国统一问题,这将对苏联同其他国家,其中包括同美国的总的关系起着不良的影响。
就美国而言,这里所发生的事情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政府首脑会议所造成的信任。
他又说,当然,即使那些对最高级人士所达成的协议没有信心的国家彼此之间也可以建立和平和有限的关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的关系将是困难重重的和有限制的。
杜勒斯又说:
我们不希望回到四国政府首脑会议之前的那种情况。
我们认为,我们的目标是用我们现有的一切方法继续为争取正义的和持久的和平而斗争。
杜勒斯发言后,比内也重复了麦克米伦和杜勒斯的论点。
他硬说西方国家的建议提供了同德国毗邻国家安全的保证。
他又说,西方国家的建议是可以修改或者改善的。
比内硬说苏联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现实的东西。
接着由莫洛托夫发言。
莫洛托夫在发言中答复了麦克米伦、杜勒斯和比内的发言。
他首先驳斥了杜勒斯所谓苏联代表团没有正确执行四国政府首脑指示的说法。
他指出,这里有人企图把欧洲安全和德国问题缩小成为全德选举问题,企图把德国问题放在第1位,而把指示中列为第1位欧洲安全的问题降为次要问题,这才是违反了政府首脑的指示。
四国政府首脑的指示并没有说重新统一的德国必须参加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也没有说已经走上重新军国主义化道路和参加西方国家军事集团的西德必须吞并东德,但是西方国家却要苏联接受这些主张。
莫洛托夫接着驳斥了比内所谓西方三国提出的保证条约包含了对苏联和其他欧洲国家的必要安全保证的说法。
他指出,这个条约要到重新统一后的德国决定参加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西欧联盟的时候才最后生效。
因此,这不是向苏联和其他国家提出保证的问题,而只是把整个德国拖入它们的军事集团并且利用这个集团来反对其他国家的问题。
莫洛托夫接着指出,比内还硬说苏联没有提出自己的建议,但是苏联是提出了自己关于欧洲安全和德国问题的建议的。
苏联政府首先建议缔结一个关于欧洲集体安全的全欧条约,后来又建议缔结一个欧洲安全条约,并且建议在欧洲设立一个限制和视察军备的地区。
此外,苏联还提出了关于德国问题的建议。
但是,所有这些建议都没有被西方国家理会。
莫洛托夫接着谈到德国问题。
他指责西方国家拒绝听取德国人的意见。
他接着说,杜勒斯谈到了凡尔赛条约以及它的后果,但是如果凡尔赛条约给了我们什么教训的话,那首先就是,那时为复活德国军国主义打开了大门,终于造成希特勒的侵略,这是因为某些国家喜欢建立军事集团的政策,而不喜欢共同努力来防止侵略。
莫洛托夫在谈到全德选举的问题时说,苏联始终是全德自由选举的主张者,但是目前还没有立即举行全德选举的条件。
莫洛托夫强调指出目前西德和东德之间建立接触以促进德国重新统一的必要,并且支持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建立全德委员会的建议。
莫洛托夫指出,现在应该把德国问题交给德国人自己去考虑,只要德国人自己没有达成协议,提出他们的联合建议供我们考虑,我们企图从外部把某种解决办法强加于德国人就不会成功。
莫洛托夫最后在谈到“日内瓦精神”时说,苏联认为,玩弄信任不信任这样一些字眼是不正确的。
苏联非常认真地对待信任这样一些字眼,并且认为建立信任是真正符合有代表参加这次会议的所有国家的利益的,而且不光是符合它们的利益的。
我们相信我们进行的意见交换将有助于阐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
我们在某些问题上的看法已经比较接近了,虽然我们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的确还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
我们认为:
本着“日内瓦精神”行事就是要继续坚持不渝地努力使我们在现在还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上的看法比较接近。
而一切导致巩固和平和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导致在欧洲建立真正的安全的事情就是真正符合于“日内瓦精神”。
莫洛托夫提到,苏联代表团提出了关于在三个月内从德国领土上撤退外国军队(只留下有限的部队)的重大建议。
他说,如果西方三国不愿意接受这个建议,那末苏联政府建议不讨论撤军问题,而讨论大量裁减驻德外国军队的问题。
譬如苏联代表团建议裁减四国驻德军队百分之五十,我们在提议裁减四国在德国领土上的军队百分之五十的时候,同时提议从四国的每一国的武装部队总额中裁减相当于从德国撤退的军队的人数。
莫洛托夫提出苏联代表团关于欧洲现有的国家集团之间的条约的基本原则的建议供会议考虑。
建议说:
苏、美、法、英四国政府本着巩固和平的愿望并且认为必须尽一切可能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和建立国际关系中的信任,同意:
以北大西洋公约和西欧联盟的参加国作为一方,以华沙条约的参加国作为另一方,它们之间缔结一项条约。
这个条约可以依据下列原则:
一、缔约国双方保证互不使用武力。
这种义务不应当损害缔约国在受到武装进攻时行使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二、缔约国在它们之间发生可能构成对维持欧洲和平的威胁的分歧或争端时,保证互相进行协商。
三、条约具有临时性质,它的有效期限直到它被关于建立欧洲集体安全体系的条约替代时为止。
麦克米伦建议暂停关于第1项议程的讨论,并且在下次会议上着手讨论第2项议程——裁军问题。
莫洛托夫说,苏联代表团不反对在部长们讨论第2项和第3项议程之后,再对第1项议程作进一步的讨论。
下次会议将在11月10日下午举行。
b4-在同摩洛哥苏丹优素福会谈以后摩洛哥共产党号召全国人民团结争取独立
在同摩洛哥苏丹优素福会谈以后
摩洛哥共产党号召全国人民团结争取独立
新华社10日讯
塔斯社巴黎讯:
以摩洛哥共产党总书记阿里·雅塔为首的摩洛哥共产党代表团08日访问了暂时住在法国的苏丹优素福。
会谈以后,代表团向报界发表一项声明,重新强调指出摩洛哥全国人民团结的必要。
声明说,摩洛哥新政府应该由所有全国性的工会联合会和政党——包括共产党在内——的代表组成。
这个政府必须同法国谈判取消保护国条约、承认民族独立和在平等和互相尊重各自的权利的条件下恢复同法国的密切而有结果的合作。
这个政府必须取得摩洛哥的领土统一,并且还要筹备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摩洛哥议会,必须由这个议会来批准新的法国—摩洛哥协定、制定民主宪法和成立新政府。
摩洛哥共产党认为,在同法国谈判之前,必须先恢复摩洛哥的平静局势和自由,这就是要结束紧急状态,取消对共产党和民族主义党派“独立党”的禁令,释放政治犯,取消死刑判决,恢复出版、集会等自由。
b4-想像中的主动权
想像中的“主动权”
“纽约时报”在11月03日告诉全世界说,西方国家在国际政治中已经取得了“主动权”,而且,据说“西方采取的新的主动性在苏联集团仍抱着继续阻挠的态度的对比之下更加突出了……”
但是“纽约时报”的这种自吹自打迟了两天。
因为在11月01日,“华盛顿邮报”刊载的一篇李普曼的文章就已经比较老实地承认了西方国家处于“不能动弹”的僵硬地位。
所谓“主动权”只存在于“纽约时报”的想像之中。
李普曼在这篇题为“不灵活的西方”的文章中说,从今年夏天起,苏联就在“外交竞争”中表现出“是有较大能力的”。
“另方面,四个西方国家政府——波恩、巴黎、伦敦和华盛顿——对它们在日内瓦会议以前所有的态度仍然保持冻结和不变状态。
莫斯科一直在采取行动,而西方政府则报之以反应,而这种反应主要的不是出之于自己的行动而是出之于抱怨。”
李普曼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西方国家缺乏自信心。
而“没有自信心的政府,常常只有当它们是死硬和顽固不化的时候,才能够采取强硬态度。
除非它们准备后退,否则它们将变得没有灵活性——变得不能活动。”
李普曼举西方在德国问题上的立场为例。
他说,“我们在德国就为了一种甚至不能指望德国人也会信任到底的政策而不能动弹。”
他指出,西方在四国外长会议上所以要在德国问题上采取僵硬态度,是因为如果他们“退让一英寸”,那末主张“同苏联和东德直接进行谈判”来统一德国的阿登纳的反对派“就会受到鼓励而退让一码”。
“因此,西方在德国问题上就不能动并且不能使自己处于一种可以进行谈判的地位。”
换句话说,西方国家是像怕火一样害怕东西德之间通过相互接近而走上统一德国的道路,因为这会使得重新复活德国军国主义的计划遭到彻底的失败。
李普曼最后说,“我们的情景不是美妙的。
只有不真实的记者才会把它说得很美妙。
目前西方的真正政策是:
守住阵地,顿挫苏联的主动权的锋芒,拖延时间,不要让我们摊下牌来,直到西方政府再度感到已有足够力量可以进行伸缩的思考和采取强硬的行动为止。”
谁真正在争取和平斗争中保持着主动?
西方国家在四国外长会议上为什么采取目前的态度?
了解这些问题的就是在西方也不止是李普曼一个人。
而“纽约时报”还在说,“日内瓦会议尚未结束,世界舆论还可劝说苏联集团改变他们的态度。
但是如果国际局势继续紧张下去的话,世界人民将知道谁应该负责任。”
“纽约时报”的这些话只要把“苏联集团”这几个字改成“西方国家”,那就是完全正确的了。
(江)
b4-我国人民外交学会会长张奚若设宴欢迎日本拥护宪法国民联合会访华团
我国人民外交学会会长张奚若
设宴欢迎日本“拥护宪法国民联合会”访华团
新华社10日讯
日本“拥护宪法国民联合会”访华团团长、前日本首相片山哲和访华团副团长、日本工会总评议会主席藤田藤太郎以及访华团全体人员,在10日上午拜会了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会长张奚若。
拜会时在座的有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会长周鲠生、乔冠华和秘书长吴茂荪。
同日上午,访华团副团长、日本工会总评议会主席藤田藤太郎,访华团秘书长大野幸一和访华团中的工会工作者共十四人,拜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赖若愚。
拜会时在座的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朱学范,书记处书记李颉伯、栗再温、张维桢、董昕、张修竹,主席团委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中国各产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等,共三十多人。
日本客人在这两次拜会时都赠送了礼物。
新华社10日讯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会长张奚若在10日晚举行宴会,欢迎以片山哲为首的日本“拥护宪法国民联合会”访华团全体人员。
在宴会前举行的酒会上,张奚若介绍出席今晚宴会的中国各方面人士同日本客人见面。
出席宴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陈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鲍尔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傅作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吴玉章、李烛尘、马寅初、蔡廷锴,国务院总理办公室主任齐燕铭,北京市副市长王昆仑。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会长周鲠生、陈翰笙、胡愈之、钱端升、乔冠华、罗隆基,秘书长吴茂荪和部分理事都出席作陪。
出席宴会的,还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赖若愚,副主席刘宁一、朱学范,书记处书记董昕,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副主席廖承志、秘书长刘贯一,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许广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席南汉宸,副主席雷任民、冀朝鼎,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副会长赵毅敏,以及首都科学、教育、文艺、政法、新闻、宗教界人士。
在京的日本人士龟田东伍、金子健太也出席了宴会。
宴会开始,张奚若首先致词,对访华团全体人员表示欢迎。
他说:
“我们中日两国是近邻,我们两国之间有着悠久的文化和经济的联系,我们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今后应该日益发展。
我想这是符合于中日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的。
我们相信,这次以片山哲先生为首的日本‘拥护宪法国民联合会’访华团前来访问我国,一定能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加深我们相互之间的了解,并为中日两国关系的正常化和维护亚洲和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片山哲接着致词。
他对主人的隆重招待和热烈欢迎表示感谢。
他说:
“当前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实现恢复中国和日本邦交的问题。”
他说,在日本正展开一个反对日本重新武装和禁止使用原子弹的国民运动,并力使通过此一运动实现中日邦交的恢复。
片山哲并表示,希望通过这次访华团来中国的访问,能进一步具体地促进两国的文化交流。
他说:
“中日两国间不要等待邦交的恢复,就应马上开始文化和经济的交流。”
他希望中日两国共同为世界和平,特别是亚洲的和平和人类的幸福而努力。
宴会后,放映了访华团带来的影片。
b4-我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分别启程赴苏联和南斯拉夫
我国政府贸易代表团
分别启程赴苏联和南斯拉夫
新华社10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赴苏贸易代表团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李哲人在10日乘飞机去莫斯科。
贸易代表团其他人员在副团长白向银率领下,已先期到达莫斯科。
新华社10日讯
为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之间的友好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在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孔原、副团长李琢之率领下,已在08日离北京前往贝尔格莱德。
b4-日本工商界人士集会一致要求取消禁运
日本工商界人士集会一致要求取消“禁运”
据新华社东京10日电
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等三十九个工商团体,09日下午在东京联合举行集会,听取以田岛正雄为首的日本工商界访华代表团的访华总结报告。
参加报告会的有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会长村田省藏,日本通商产业省政务次官岛村一郎和工商界人士约六百人。
中国商品展览团团长曹中枢、副团长萧向前等也应邀参加了报告会。
报告会一致通过了以反对“禁运”为主要内容的决议,分送给日本政府和美国政府以及与“巴黎统筹委员会”有关的各国政府。
给日本政府的决议要求日本政府对这次日本工商界访华代表团同中国各进出口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予以支持和协助,同时尽速采取措施撤销或放宽“巴黎统筹委员会”的限制,同中国签订支付协定、互设商务代表机构和放宽出入国境的限制。
给美国政府和与“巴黎统筹委员会”有关的各国政府的决议说,中国人民是爱好和平的。
中国正在建设新的和平经济,把中国认为侵略国是不符合事实的。
决议强调说,没有任何理由使日中两国间的经济交流继续被“巴黎统筹委员会”的人为的“禁运”所阻碍。
决议接着说:
我们不能不认为,这种措施如果继续下去,将阻碍东西方的往来,同时也妨碍着世界和平。
决议要求与“巴黎统筹委员会”有关各国,坚决采取步骤撤销“禁运”限制。
会上很多人讲话,希望促进日中贸易的发展。
通商产业省政务次官岛村一郎代读了通商产业大臣石桥湛山的致词。
石桥说,日本同中国的贸易数量,还远不及战前的水平。
主要的原因是“禁运”的限制。
他认为这次日本工商界代表团的访问中国,对中日两国间的交往,开辟了新的道路,并且打下了今后开展中日贸易的基础。
他希望有关各方面共同努力,使中日贸易能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日本工商界访华代表团团长田岛正雄就他们在北京同中国方面达成的协议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的报告。
他着重指出,只要撤销“巴黎统筹委员会”的限制,中日两国间就可以毫无阻碍地进行贸易。
他并且强调必须早日解决中日两国互设商务代表机构和签订支付协定的问题。
中国商品展览团团长曹中枢也在会上讲了话。
b4-果阿葡萄牙当局判果阿国大党主席十年苦役
果阿葡萄牙当局
判果阿国大党主席十年苦役
新华社新德里10日讯
据印度新闻处09日消息,果阿葡萄牙军事法庭已经判处果阿国大党主席乔希夫人十年苦役,并且判处了罚款。
乔希夫人是在今年04月间进入果阿进行解放果阿的斗争的。
b4-泰政界人士主张同中国建立外交贸易关系
泰政界人士主张同中国建立外交贸易关系
新华社10日讯
曼谷消息:
越来越多的泰国政界人士主张泰国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和贸易关系。
泰国经济人党领袖、议员乃贴·触的努七在03日向报界发表谈话说,目前国际形势已经缓和,泰国必须考虑承认作为它的邻邦之一的中国的问题。
乃贴说,和平共处同联合国宪章并没有抵触,为了积极缓和国际紧张局势,使得各国趋向和平共处,泰国政府理应承认中国。
曾任内阁部长的人民党议员乃良·猜耶干01日向报界发表谈话说,许多国家已经公开同中国进行贸易,因此,他主张泰国也应该同中国进行直接贸易。
前议员乃通裕05日在曼谷一个群众集会上说,由于丧失中国广大的市场,泰国目前的经济,尤其是在对外贸易方面,正处在困难的境地。
他说:
政府应该从速同中国建立直接的贸易关系;
如果因为还没有建立外交关系而未能达到这个理想的话,政府也不妨让商界自由同中国工商界直接做买卖。
他认为泰国政府必须有独立的经济政策和外交政策,并且主张泰国摆脱美国的束缚来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和贸易关系,以便使泰国走向经济繁荣的道路。
议员乃彭泰·触的努七在这个集会上发言赞同乃通裕的主张,他并且指出,目前泰国广大人民欢迎中国的商品。
他认为泰国没有理由拒绝同中国进行直接贸易。
当乃彭泰在集会上提出一项关于要求政府同中国建立贸易关系的建议时,数千名到会群众热烈鼓掌,表示赞成。
b4-缅波两国决定互派外交使节
缅波两国决定互派外交使节
新华社10日讯
塔斯社仰光09日讯:
缅甸外交部11月09日发表声明,宣布缅甸联邦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由于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并且促进国际关系的进一步正常化,已经决定互派外交使节。
b4-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发表关于设计和建设问题的决议
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
发表关于设计和建设问题的决议
新华社10日讯
塔斯社莫斯科09日讯: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苏联部长会议发表了关于消除设计和建设中的浪费现象的决议。
决议指出,苏联正在进行巨大的建设和改建城镇和工业企业的工作。
农业建设,特别是在垦荒地区的农业建设也正在大规模地进行。
建成了许多经济而平面布置舒适方便的好住宅和公用房屋。
最近几年,使用装配式结构、构件和高效能的建筑材料来进行建设的工厂化方法得到了发展,先进的建筑施工工艺规程日益推广。
许多设计和建设机构在建设中采用标准设计,这就可以加快建设速度并且降低造价。
最近,共产党和苏联政府采取了一些根本改进建设工作的措施。
培养了许多熟练的工人、工程师和建筑师干部,他们正确地理解自己的任务——要建设符合现代要求的经济的房屋和建筑物,在建设中采用工厂化结构和先进的工作方法。
决议说,在设计和建设工作中如果没有巨大的缺点和错误,那末在这方面的成绩就会更大得多。
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指出,在许多建筑和设计机构的工作中,注重建筑物的外表已经成为风气,有很多多余的装饰,这是不符合党和政府在建筑—建设工作中的方针的。
许多建筑师因为热衷于外表,所以把主要力量放在房屋外表的装饰上面,而不去努力改进住宅和住房的内部设计和设备,不重视为居住者创造种种方便的设施的必要性,不重视节约和房屋的正常使用的要求。
毫无必要的塔形上层建筑、许多装饰用的大柱子、回廊和其他仿古的多余的建筑装饰已经成为在建设住宅和公用房屋时的普遍现象。
结果,最近几年在住宅建设方面浪费了大量的国家资金,用这笔资金可以为劳动人民建造建筑面积不下于一百万平方公尺的房屋。
决议接着列举了一些例子,说明莫斯科、列宁格勒、第比利斯、基辅、哈尔科夫、明斯克、沃罗涅日、巴库、顿河上的罗斯托夫和其他城市在建筑、设计和建设方面所犯的错误造成了多么大的浪费。
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严厉地斥责这些错误,因为这些错误违反了党和政府在这项工作中的方针,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并且阻碍了劳动人民的住宅和文化生活条件的改善。
决议着重指出,在设计和建设房屋、建筑物的时候,建筑师和工程师应当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建筑的经济问题上面,放在为居住者创造最方便的设施上面,放在住宅、学校、医院和其他房屋和建筑物的完善的设备上面,放在住宅区和街道区的绿化问题上面。
为了避免多余的装饰和手工业的方法,建筑师和工程师应当成为设计和建设中一切新的、先进的事物的倡导人,应当根据最经济的标准设计进行建设,而这些设计则应当参考国内外建设事业中的最好成就,并且根据工厂化的施工方法草拟出来。
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指出,形式的纯朴、精确和方案的经济,应该成为苏联建筑的特点。
为了使房屋和建筑物外观动人,不应该用牵强附会的、花费很多的装璜修饰的办法,而应该靠建筑形式同房屋和建筑物的用途的有机的结合,靠它们之间的很好的对称,靠合理地使用材料、结构和构件,还靠很高的工程质量。
决议责成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建设委员会、苏联建筑科学院、苏联建筑师协会、各部部长和主管机关领导人、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建筑师、工地和设计机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最短期内根本改革设计和建设工作,在建设中普遍采用标准设计,勇敢地学习国内外建设工作上的先进成就,对建筑上的形式主义的表现以及对设计和建设中的浪费现象经常进行不调和的斗争。
决议决定在三个月期内重新订正在建筑施工项目的设计预算书,以便坚决地克服设计中在建筑装饰、平面布置方案和结构方案方面的浪费现象。
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指出,设计机关、建筑师和工程师的主要任务是拟定经济的标准设计和标准结构,并且在建设中加以采用。
为了按照可以保证大大减低造价和保证改进居住者生活条件的、质量高的标准设计来实行民用住宅的建设,特决定在1956年09月01日以前制定出下列建筑物的新的标准设计:
二层、三层、四层至五层楼的住宅,可以容纳二百八十、四百至八百八十名学生的学校,一百、二百、三百至四百张床位的医院,儿童福利机关,商店和公共饮食企业,电影院,疗养院,旅馆和休养所;
在设计时要利用国内外设计和建设上的优良的经验。
除了完成规定的标准设计的计划外,为了征求最好的设计方案,将组织竞赛来广泛吸收建筑师、工程师和其他专家以及设计团体的全体人员来参加这项工作。
决议认为必须组织一个国家中央机构来制定住宅和公用房屋的标准设计。
决议还决定根本改进培养建筑干部的工作。
决议宣布撤销在建设“列宁格勒”旅馆和莫斯科的住宅中造成巨大浪费的三名建筑师的斯大林奖金得奖人的称号。
苏共中央和部长会议建议有关机关解除在设计和建设工作中造成浪费的五名建筑师的职务。
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在决议的最后部分表示坚信,党、苏维埃和工会组织,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建筑师和科学工作人员,将献出自己的力量、知识和经验,以便在最短的期间内消灭设计和建设工作中的现有缺点,这将大大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加强苏联的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