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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思考>19540615

 



毛泽东年谱>19540615

06月15日
美国等国家在日内瓦会议关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第15次会议上提出《十六国共同宣言》,否认继续讨论朝鲜问题的必要。
日内瓦会议关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讨论在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被迫结束。

 



周恩来外交活动大事记>19540615

06月15日

△日内瓦会议关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讨论举行第15次、也是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因美国极力破坏而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朝鲜问题讨论被迫结束。
周总理在会上发言指出,为逐步解除朝鲜的军事状态,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武装力量是首要的条件。

 



周恩来年谱>19540615


06月15日

△出席继续讨论朝鲜问题的全体会议,在发言中表示完全支持南日本日提出的关于保证朝鲜和平状态的六项新建议,指出:
“六项建议提供了保证朝鲜和平发展的基本条件。”
我们没有理由不在六项建议的基础上达成适当协议。
为此,中国代表团“建议本会议召开中、苏、英、美、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七国参加的限制性会议,讨论巩固朝鲜和平的有关措施”。
在泰国代表宣读对方提出的《十六国共同宣言》后,第2次发言,对这个《宣言》断然要停止会议表示极大的遗憾,并指出情况虽然如此,我们仍然有义务对和平解决朝鲜问题达成某种协议,为此建议:
“日内瓦与会国家达成协议,它们将继续努力以期在建立统一、独立和民主的朝鲜国家的基础上达成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协议。
关于恢复适当谈判的时间和地点问题,将由有关国家另行商定。”
还指出:
如果这一个建议都被“联合国军”有关国家拒绝,那么,“这种拒绝协商和和解的精神,将为国际会议留下一个极不良的影响”。
继比利时代表斯巴克表示赞同意见之后,再次发言:
“如果十六国宣言和中国代表团的最后建议有着共同的愿望,那末,十六国宣言只是一方面的宣言,而日内瓦会议则有十九个国家参加。
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用共同协议的形式来表示这一共同愿望呢?”最后,表示对比利时外交大臣斯巴克所表现的和解精神感到满意。
同时批评美国代表阻挠日内瓦会议,并阻止达成即使是最低限度的、最具有和解性的建议。
历时五十一天的日内瓦会议关于朝鲜问题的讨论,由于美国代表的破坏,最终在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宣告结束。

△为使谈判取得进展并达成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协议,在中国、苏联、越南三国代表商谈老挝、柬埔寨问题时提出:
在目前情况下,我方在老挝和柬埔寨问题上应按已定方针有所让步,以使会议继续下去,求得达成协议的途径。
至于是否承认有越南军队在这两个国家,这是目前谈判中的关键问题。
因此,宜以承认在老挝、柬埔寨有越南志愿军的让步来争取在越南划区问题上求得补偿。
对此,苏联、越南代表表示同意。

△就派顾问去越南帮助越人民军在双方军事代表就地谈判的工作问题,致电中共中央转韦国清并告章汉夫:
“俟谈判开始后,劳动党中央的确需要我方派顾问去帮助工作时”,你即可表示请其致电中共中央提出这项要求。
“我们的意见,国内邓华、杜平、解方三同志不能调出,如果有必要只能将在朝鲜谈判中较有经验的马牧鸣同志调去工作。”
刘少奇批:
“中央同意周恩来同志意见。”

△就拟于本年10月在中国召开亚洲和平会议一事,致电中共中央并告刘宁一、章汉夫:
经考虑后,有以下意见:
(一)“紧接着斯德哥尔摩国际人士会见会议①后,即举行亚洲会议作用不大。”
(二)如在这次会议上,亚洲各国代表赞同开亚洲和平会议的人很多,“即可作出决定,否则不可定死”。
(三)“会议地点最好在印尼或印度,如不可能,在中国亦可同意。”
(四)“现在就决定今年10月开,是否适宜和能准备得好颇有问题。”
“既决定开就一定要开好。”
以后,经亚洲有关国家商定,会议于1955年04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会议名称正式定为“亚洲国家会议”。

【注】
①指将于06月19日在该地召开的缓和局势国际会议。

 



梁漱溟日记>19540615

1954年06月15日

△早出习拳。
今日不开会。
陈真如、林宰翁同来谈检讨问题,于我有启发。
收罗崇高信。
政协手册寻得。
购牙刷及袜带。

 



张闻天年谱>19540615

1954年06月15日
同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副次官卡西亚会谈。
卡西亚表达英国在老挝、柬埔寨问题上的立场,即要求越南军队撤出老、柬,在此条件下允诺不在两国建立军事基地。
张闻天表示知道英国的态度,明天中国将有对高棉、寮国问题的建议,会将卡西亚所说考虑在内。
参加会谈的中方还有宦乡、浦寿昌,英方还有福特。

 



朱德年谱>19540615

1954年06月15日
和对外贸易部部长叶季壮谈话:
要注意通过合作社把群众组织起来,生产外销需要的东西以及土特产品。
广东的外贸与港澳的关系很密切,能出口的东西很多。
除水果外,茶、丝、油、土特产等都可以出口。
副食品也不少,应尽量多出口一些。
要给地方一定的机动性,鼓励他们多生产,多出口。
1954年06月中旬
在全国总工会全国建筑工会会议上讲话:
建筑工程是重要的国家建设工作,
各级政府和工会,必须想办法保证完成这一重大任务,
各大行政区或城市,要组织统一的领导机构,建立公营的建筑公司,并吸收私人力量共同工作;
废除层层剥削的转包制;
把工程师、技术人员、熟练工人等组织在公营建筑机构中;
工会要面向生产,要研究和创造1套适应职业工人和季节工人的工作方法。
建筑事业是有无限发展前途的。

 



夏鼐日记>19540615


△06月15日 星期二

△上午苏秉琦君谈北大考古专业问题,赴刘大年处商谈西安工作问题及加强所中领导事。

△下午赴北京医院治疗,体重已达55.3公斤。

 



舒庆春年谱>19540615

1954年06月15日

我国人民第一个宪法草案公布。
老舍作散文《大喜》在《说说唱唱》、《人民文学》07月号同时发表。

△同日,北京市成立宪法讨论委员会,老舍任文艺界分会主任委员。

 



马衡日记>19540615

1954年06月15日
(星期二)。
十五。
晴。
汪德庆赵县来函,过污桥亦掘出铜人一具,一尺高。

~~REFNOTES~~

 



蒋中正大事长编>19540615

06月15日

召集国防会议,讨论国防部组织体系,自记:「说明国防体系必须以政统军方针,军令与军政必须一致,指挥系统业务必须纯一,凡非作战指挥有直接关系之业务,皆应归属于军政机构也。众无异议,通过。」

下午由松山机场起飞,晚抵达高雄澄清楼住宿。

出处:卷13 123页

 



蒋中正日记>19540615

1954年06月15日
星期二
气候:晴
雪耻:
一、电顾①回台。
二、国防部代部长人选黄振〔镇〕球?
△朝课后重修训词稿。
△九时半入府批阅,召见蔡斯、邓传楷等,与蒋谦②司令讨论大陈海军作战要旨,批示师长人选等要公。
△十一时后召集国防会议,讨论国防部组织体系,至十三时半方毕,
△说明国防体系必须以政统军方针,军令与军政必须一致,指挥系统业务必须纯一,凡非作战指挥有直接关系之业务皆应归属于军政机构也,众无异议通过。

【注】
因注解格式不同,暂时去除。

 



徐永昌日记>19540615

06月15日
15日
气候八十二至九十三度,晴。

上午有丁涤生者来,
(世界文化服务社长云,)请签赠像及赞助其展望周刊出版。

(亦以现在黄色刊物充斥云云)傍晚诣郑、魏,北投亦大热,谓难于午睡。

饭时马木轩、郑医生亦来。

润姑娘病糖尿,情状至痛苦,本已四十左右,非复二十年前之胖姑娘矣。

相关人物:魏道明 郑毓秀 马寿华 丁涤生

 



蒋廷黻日记>19540615

Cloudy. Morning, office. Went to see Hammarskjold at his request. He again raised the question of sailors of SS Praca. Then we had a long conversation on Geneva and Thailand’s request for a peace observation group. He thought Molotov came to Geneva sincerely to arrange a deal, i.e., to yield something in order to get a settlement. What that “something” was, he did not say, but he thought Molotov was ready to accept less than the communist military successes in Indo-China entitled the Soviet Bloc to exact. Molotov, he thought, was a moderating influence on Chou En-lai 【周恩來]. He further asserted that the Thai demarche was most unwise. He had, while in Geneva, tried to get Eden and Bidault to oppose Thailand; he went especially to Washington to see Dulles for the same purpose. Thai action, he thought, would hamper Geneva. Unless Geneva had full right of way, neutralist countries would not change. I challenged his whole chain of reasoning.
Played golf with Don 【蔣居仁] in the park.

 



林献堂日记>19540615

六时五分起床。

九时就寝。

瑞池被人诽谤盗取会社金库之现金,余戒之曰,有此谣言因汝平时对人发言常失检点,以致怨恨疾〔嫉〕妒而生也。

古人之避嫌疑有两句格言,汝须记之勿忘,「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

今日之火曜会,廖、黄皆言欲来,四时接廖电报言不能来,晚又接黄之电话,亦言不能来,殊为败兴。

蔡念璧[1]〈寄怀〉七律一首,思欲次韵,然久不作诗,颇为艰澁〔涩〕,用一时间仅成两句,「东来江户两经秋,故国诗人俱健不」。

服ヒ〔ビ〕タヘルス二、ユ【ー】ボン二。

 



林献堂日记>19540615

六时五分起床。
九时就寝。
瑞池被人诽谤盗取会社金库之现金,余戒之曰,有此谣言因汝平时对人发言常失检点,以致怨恨疾[嫉]妒而生也。
古人之避嫌疑有两句格言,汝须记之勿忘,“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
今日之火曜会,廖、黄皆言欲来,四时接廖电报言不能来,晚又接黄之电话,亦言不能来,殊为败兴。
蔡念璧【1】〈寄怀〉七律一首,思欲次韵,然久不作诗,颇为艰涩[涩],用一时间仅成两句,“东来江户两经秋,故国诗人俱健不”。
服ヒ[ビ]タヘルス二、ユ【ー】ボン二。

【注】
【1】蔡念璧:蔡琢章,字念璧,台中清水人,鳌西吟社社员,在彰化商业银行服务多年。
(曾今可主编,《台湾诗选》,页二九五;
陈瑶塘主编,《清水镇志》,台中:清水镇公所,1998年增编本,页五五一)

 



周恩来军事文选>应当努力巩固朝鲜的和平-19540615

应当努力巩固朝鲜的和平【1】(1954年06月15日

主席、各位代表先生:

我在06月11日的会上曾经说过,我们对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讨论已经取得了不少一致和接近一致的意见,我们应该把已经一致和可以一致的意见肯定下来,然后对分歧之点继续讨论,以便对各项问题达成完全的协议。
因此我们认为,本会议没有理由不根据06月05日苏联外交部部长莫洛托夫先生的建议【2】,继续讨论,以便对和平统一朝鲜问题达成协议。
我们仔细地研究了反对莫洛托夫先生建议的各国代表的发言,但是,不能不指出,他们所持的论点是完全站不住的。

苏联外交部部长莫洛托夫先生在提出他的五项原则建议时就已经指出,还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他决不低估这种形势的复杂性。
正是为了要解决这些分歧,才有必要把已经一致和接近一致的意见肯定下来。
这本是每一种会议所遵循的合乎常识的程序。
但是,反对莫洛托夫先生建议的人们却采取了一种不合常情的态度,他们说在每一项已经协议或接近协议的原则下面,还有很多的分歧之点,如果关于这些分歧之点不同时加以解决,肯定这些原则又有什么用处呢?
其实,正是为了更好地进一步解决这些分歧,才有必要将已经一致和接近一致的意见肯定下来。
只有根本反对达成任何协议的人和他的附和者才会反对这种程序。

关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讨论是怎样达到目前的状况的呢?
04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代表南日外务相就提出了恢复朝鲜的国家统一和举行全朝鲜自由选举的方案。
在讨论过程中,多数代表们强调了对全朝鲜选举进行国际监察的必要。
0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建议由未参加朝鲜战争的中立国家负责此项国际监察。
这本应为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展开达成协议的广阔的可能性。
但是,在同01日,大韩民国的代表却提出了由南朝鲜政府统一全朝鲜的建议。
为了推动会议的进展,06月05日苏联莫洛托夫外长提出了五项原则建议。
这是总结了与会各国代表,包括大韩民国代表在内所已经取得一致和接近一致的意见而提出的。
但是,这些建议竟又遭到美国代表和其他代表们的反对。
由此可见,美国代表和追随美国的代表们是根本不愿意对和平统一朝鲜的问题达成任何协议的。
事实上,早在本会议开始之前,美国政府某些有势力人士就已经公开宣布了不容许日内瓦会议成功的方针。
日内瓦会议直到现在的发展证实了这一点。
美国对日内瓦会议的阻挠政策是本会议至今不能达成协议的基本原因。

主席先生,我们坚决认为,06月05日莫洛托夫先生关于和平统一朝鲜问题的五项原则建议是完全合理的。
与会各国对于经由全朝鲜的自由选举实现朝鲜和平统一的问题现在还不能达成协议,这是令人十分遗憾的。
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期待我们的会议能够对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达成完满的协议。
照目前会议的情形来看,尽管我们现在还不能对和平统一朝鲜的问题达成协议,我们也应该努力对巩固朝鲜和平的问题达成协议。
为了朝鲜人民的利益,为了巩固远东及世界的和平,这是非常重要的。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南日外务相今天提出了关于保证朝鲜和平的六项建议【3】,正好符合这种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完全支持南日外务相的建议。

朝鲜停战了,举世为之欢欣鼓舞,认为这是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第1步。
我们之所以能够在这里开会,也就是因为朝鲜已经停止了战争和朝鲜的停战仍然有效的缘故。
但是我必须指出,朝鲜的停战由于大韩民国政府不断叫嚣北进统一朝鲜,正在受到日益增长的威胁,而这种叫嚣,又得到了某些美国当权人士的响应。
他们正在企图利用每一种可能来破坏朝鲜的停战协定。
同时,朝鲜虽然停战了,但是停战的状态究竟还不是巩固的和平。
我们应该努力使朝鲜的停战状态转入和平状态。
因此,当我们对和平统一朝鲜问题一时尚不能取得协议的时候,我们就有义务采取措施来巩固朝鲜的和平,以便为和平统一朝鲜创造条件。

为逐步解除朝鲜的军事状态,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武装力量是首要的条件。
在朝鲜停战协定第60款中曾经明文规定在停战后必须解决这一问题,有关各国负有执行这一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完全同意一切外国武装力量于最短期限内按比例地从朝鲜境内撤退。
由于战争的关系,大韩民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军队数量都有了大量的增加,这就给朝鲜人民带来了很重的负担。
因此,为逐步解除军事状态并减轻朝鲜人民的负担,缩减双方军队的数量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逐步解除军事状态并将双方军队恢复至和平状态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的代表组成委员会负责考虑这类问题。
同时,为了有利于促进朝鲜的和平统一,朝鲜的某一部分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军事条约,如“美韩共同防御条约”【4】,就不能被认为是可以容许的。

为了创造朝鲜和平统一的条件,要求南北朝鲜能够互相接近起来,而不是继续对立下去。
因此,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双方代表组成全朝鲜委员会来协商有关双方之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的一些过渡措施是适当的和必需的。

鉴于朝鲜停战现在仍然不是处于稳定的情况下,本会议与会各国有必要保证朝鲜的和平发展。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认为南日外务相的六项建议提供了保证朝鲜和平发展的基本条件。
我们没有理由不可能在南日外务相提出的六项建议的基础上达成适当协议。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建议本会议召开中、苏、英、美、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七国参加的限制性会议,讨论巩固朝鲜和平的有关措施。
我们希望与会各国代表对于这个建议予以郑重的考虑。

【出处】

根据1954年06月17日《人民日报》刊印。

【注】

【1】这是中国代表团团长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讨论和平解决朝鲜问题时的发言。

【2】莫洛托夫先生的建议,指苏联外交部长莫洛托夫于1954年06月05日在日内瓦会议上就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基本原则提出的供会议讨论的决议草案。
主要内容是:
一、为了统一朝鲜,并建立一个统一、独立和民主的朝鲜国家,应在全朝鲜领土上进行自由选举。
二、为准备和进行全朝鲜自由选举,并促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之间的和解,应建立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代表和大韩民国代表组成的全朝鲜机构。
三、一切外国军队应在规定时间内撤出朝鲜。
四、应该决定成立适当的国际委员会来监督全朝鲜自由选举的举行。
五、鉴于防止对朝鲜和平的任何破坏的重要性,应该认为对维护远东和平有最直接关系的国家有必要承担义务,来保证朝鲜的和平发展,这将促进朝鲜祖国统一问题的解决。

【3】六项建议,指关于保证朝鲜和平的六项建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建议各有关国家的政府采取措施,遵照按比例的原则尽速从朝鲜境内撤退一切外国军队。
从朝鲜撤退外国军队的期限,由日内瓦会议的参加国协议决定。
二、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中,缩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的力量,双方军力不得超过十万人。
三、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的代表组成一个委员会,来研究创造逐步解除战争状态的条件、将双方军队转入和平时期状态等问题,并建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缔结相应的协定。
四、认为朝鲜的这一部分或者另一部分和其他国家订有牵涉到军事义务的条约是和和平统一朝鲜的利益不相容的。
五、为了创造使南北朝鲜接近的条件,成立一个全朝鲜委员会来拟订建立和发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的措施,并执行已取得协议的措施。
六、认为日内瓦会议的参加国有必要保证朝鲜的和平发展,并从而为尽速解决把朝鲜和平统一为一个统一、独立和民主的国家的任务创造有利的条件。

【4】“美韩共同防御条约”,指美国与韩国于1953年10月01日在华盛顿正式签订、1954年11月17日生效的军事同盟条约。
主要内容是:
缔约任何一方认为一方的政治独立或安全受到外来的武装进攻的威胁时,进行共同磋商,并将单独或联合地以自助和互助的办法,保持并发展适当的方法以制止武装进攻;
双方认为在太平洋地区对缔约任何一方目前或以后各自行政控制下的领土的进攻,都将危及它自己的和平与安全,它们将按照其宪法程序采取行动以对付共同的危险;
韩国给予美国在其领土以内及其周围部署陆、空、海军部队的权利。

 



民国文件目录-简体>195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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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11008000000072A石叟丛书-舆情集(下册)陈诚副总统文物-文件-石叟丛书-附存陈名位仅次于蒋:斯本塞摩沙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美国哥伦布斯快报载赵金璧译1954/06/151954/06/15008-010108-00021-038
18569042000000099A国防部总政治部行政事务(八)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国防部移交事务-行政事务-国防部总政治部行政事务(八)1954/06/151954/10/22042-02010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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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0040000000071A一九五四年度军协计画国防部外语学校营房案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美援会(37.07-52.09)-美援军协计画-营房眷舍一九五四年度军协计画项下国防部军官外语学校营房计画申请书等1954/06/151955/09/10040-010105-0020
18571040000000072A一九五四年度军协计画国防部情报学校营房案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美援会(37.07-52.09)-美援军协计画-营房眷舍一九五四年度军协计画项下国防部情报学校营房计画申请书等1954/06/151955/11/21040-010105-0021
 



俄罗斯档案解密选编-25152-戈杜诺夫与姚仲明会谈纪要:缅甸政治运动状况>19540615


▇25152 戈杜诺夫与姚仲明会谈纪要:缅甸政治运动状况(1954年06月15日
致苏共中央委员会:
呈此件介绍苏联驻缅甸大使馆参赞Д·А·戈杜诺夫同志与中国驻缅甸特任全权大使姚仲明的会谈记录。
会谈于1954年06月15日举行。
附上述文件——归档,第1479/ЮВА号;第三份文本,其中9页机密和24页非机密;仅送本人。
К·诺维科夫(签名)
第2-зи号
第一份交本人,第二份归档
第737/ЮВА号
1954年07月24日
附件:
摘自苏联驻缅甸大使馆参赞Д·А·戈杜诺夫的工作日记
1954年07月24日
机密
第226号
同中国驻缅甸特命全权大使姚仲明于1956年06月15日在中国大使馆举行的会谈纪要 姚仲明在会谈时简要地讲述了缅甸人民民主运动的状况,以及从缅甸共产党领导人的角度谈了有关领导运动的情况。
姚仲明说,众所周知,随着1942年日本人占领缅甸后,那时还颇具影响力的德钦党 的领导人与日本人妥协并合作,以图彻底结束英国人在缅甸的殖民统治。
日本人进入缅甸之前,有多达30名德钦党人从缅甸逃往中国,但在半路上被日本人截获,并送往东京“学习”。
这些人里有民族解放运动的领导人昂山将军、波儒昂(Бо Жму Аунг)上校、波塞(Бо Сэ)少校、波昂显雅(Бо Аунг Зейя)少校(现在是缅甸共产党最具权威的军事专家)等等。
所有这些在日本受过训练后的德钦党人与入侵这个国家的日本军队同时来到了缅甸,并在最初阶段就与日本占领者进行了合作。
但是占领缅甸的日本人用新的方式对缅甸人进行压迫和掠夺,比英国殖民统治更为残酷。
结果,所有激进党都与德钦党人一起开始召集力量与日本占领者斗争。
大约在1941年,德钦党和缅甸其他政党及团体中更为激进的人首次成立了缅甸共产党,该党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组织民众与日本占领者作斗争。
这样的组织成立后,共产党与其他政党和组织一起加入了它的队伍。
这是一个广泛的人民阵线民众团体: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АФЛНО),里面有不下10个不同的政党和团体(左派、温和派、右派)。
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的任务是与日本法西斯作斗争并解放缅甸。
……
昂山支持所有改良主义政党和团体,他们是力求坚持在社会改革范围内的运动。
德钦丹东支持的一些政党和团体是竭力要扩大运动,并以在缅甸建立人民民族共和国为目标。
最初支持共产党的是当时著名的党的领导人和进步运动活动家吴登佩敏(目前他是缅中友好协会副主席)。
当时吴登佩敏在缅甸共产党主管财务,并支持德钦丹东的政治方针。
缅甸共产党的第2号领导人德钦梭还在民族解放运动初期阶段就犯了左倾性质的错误,造成党内领导人之间的裂痕。
在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存在分裂的随后几年里,对于缅甸运动和斗争性质问题,共产党与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领导之间的意见分歧更趋明显,这些都加剧了缅甸共产党的内部斗争。
德钦丹东和吴登佩敏认为,可以继续与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合作,直到他们耗尽自身革命的可能性并将自己暴露在广大民众面前。
德钦梭不同意这样的论点,更倾向与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决裂,将缅甸共产党转入地下活动以组织反对他们的斗争。
可是德钦丹东和吴登佩敏不赞成德钦梭的观点,缅甸共产党领导层的情况变得更为复杂。
当时领导缅甸共产党活动的印度共产党,本身在其实际工作中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其结果是无法及时的、详细的分析……
……
缅甸共产党总书记德钦丹东后来意识到了自己所犯的改良主义错误,非常严厉地做了自我批评。
1942—1943年间,在一系列会议和与党内同志的私人谈话时,他不止一次地承认自己所犯的错误,并说“如果我犯了错,就批评我”,但不可能将党的领导权转交给德钦梭,因为他工作一贯采用领袖至上主义。
至于吴登佩敏,他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针对缅甸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批评继续为自己进行辩解。
缅甸共产党在运动领导权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导致了德钦梭在党内拉帮结派,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与缅甸共产党同样的一个共产党——“红旗党”。
同时,他指责德钦丹东,说后者维护“白旗党”的利益。
从此以后,仍与德钦丹东在一起的部分缅甸共产党党员开始被称为“白旗党”,以示与“红旗党”的区别。
在如何对待国内运动和对待对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问题上,缅甸共产党内部的最终分裂发生在1946年,即德钦丹东和缅甸共产党党内的拥护者继续坚持仍与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合作,为的是能最终揭露同盟的领导人背叛缅甸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并将他们吸引到缅甸共产党这边来。
德钦梭的拥护者要求马上拒绝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的右翼社会主义领导,并与该组织展开公开的斗争。
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领导人知道这些后,通过了将缅甸共产党开除出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的决定,并付诸实行。
德钦丹东深信,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的路线方针将危害人民民主运动,他带领缅甸共产党脱离了当时还领导缅甸劳动者统一民族阵线的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
……
1952—1953年间,在“白色左派”……分支基础上创建了第1个政党——人民同志党,该党继续进行武装斗争,反对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对国内运动的领导和立场。
如果缅甸共产党在退出反对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而后又能增强自己的势力,在日益增加的危险面前重新真正的联合起来,从反对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的右翼社会主义领导下走出来,后者就无法掌握住国内的政权。
还能解释这一点的是,广泛的民族运动在1946—1947年极大地破坏了英国人在缅甸的统治和影响,而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的右翼社会主义领导人对他们的控制却还刚刚建立。
仅仅是因为英国走狗1947年07月19日在仰光的暗杀行为,结果昂山将军(那时他开始倾向缅甸共产党方面展开民主主义运动)和剩下的6名执行委员会领导人(政府成员)在总督在场的情况下,在国会大楼里被杀害了,国内的局势对劳动大众方面来说急剧恶化。
在这项针对执行委员会领导的阴谋之后,来了以德钦努(现在是总理吴努)为首的英国走狗和英国人,这样就掌握了对缅甸行政的控制。
在最后的三四年里,由于美国统治集团在缅甸加强了活动,削弱了这种控制,以致缅甸政府的部分成员拒绝与英国接触,越来越倾向与美国巩固关系(吴觉迎等人)。
大家都知道,1947年德钦努当时在印度签署了协议。
这是英国人强加于缅甸的有关承认缅甸的债务和有关军事、航空和航海的代表团驻留缅甸等协议。
吴努向英国人投降的消息引起了所有正直的缅甸人心中强烈抗议。
缅甸共产党利用这样的局面,向人们发出……
……
缅甸共产党领导人查明吴登佩敏已成为叛徒,并转为政府服务。
他参与对缅甸共产党的造谣诽谤,但做得很隐蔽,可有时却公开拥护缅甸共产党和国内的进步力量。
至于德钦丹东,在缅甸对他的评价,他就是一位严肃的、颇具影响力的和训练有素的缅甸共产党领导人。
在缅甸共产党党内和缅甸广大劳苦大众眼里,他被认为是一个有作为的人。
目前他正率领缅甸的共产党员和劳苦大众与右翼社会主义政府作斗争,领导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解放区的建设,尽管在最近几年有所减少。
如果说吴登佩敏喜欢写更多不同的文章和论文,如果说德钦梭喜欢对运动大肆议论和写“有思想性”的文章,那么,德钦丹东就是更喜欢在党和运动中做实际工作。
话题回到缅甸各派势力在运动中的历史时,姚仲明说,从1948年开始的国内战争最初阶段,尽管缅甸共产党的队伍中存在分裂,但它的势力和影响都颇具规模。
为了巩固党在群众中的影响,缅甸共产党任命德钦丹东为党主席。
党的机构从这时开始由中央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中央组织委员会领导,德钦丹东在上述委员会中占据领导地位。
进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有:丹妙(Тан Мьяйнг)将军、显雅(Зейя)、赛义津(Сейн Тин)、梭貌(Со Маунг)、尧东(Йо Хтут)等人。
中央组织委员会中有:丹妙、德钦丹东、波尧东(Во Йо Тун)等人。
……
由于力量分散,缅甸共产党党内和民族解放运动中出现分裂,对运动缺乏统一的军事和政治领导,以及缅甸共产党策略上的一系列错误和民众的疲倦,民族运动的势力到了这个阶段渐渐地脱离了党的原则,慢慢地放弃了参加斗争和运动,而无可挽回地继续衰弱下去。
缅甸共产党与“红旗党”之间相互的斗争、与人民志愿者组织的领导和起义运动中的克伦族人、克钦族人、孟族人……和其他民族派别缺乏实际有效的沟通,这些都削弱了整个为击溃反动势力和创建真正的缅甸人民民主政府的革命势头。
民族解放运动这样的局势大约一直持续到1952年的中期,这时的缅甸共产党、“红旗党”和民族志愿者团体的领导人得出的结论是,党必须团结,以及必须要共同指挥和行政上领导解放区和经济基地的组织。
众所周知,1952年3个政党的领导人为此目的召开了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关联合自己所有的力量(党的、军事的、行政上的和经济上的力量)为积极展开反对右翼社会主义政府斗争的问题达成了协议。
但是这个决议才过了差不多2年,各进步力量却并没有真正联合起来,随之而来的是没有产生任何具有重大意义的结果。
到最后时期这些党的队伍都分散了,只能在形成有利于敌人的情况下冒着危险和恐惧孤立地进行游击战。
缅甸右翼社会主义政府逐渐加强了自己的军事力量,并继续对解放区进行围剿,缩小其地域。
政府竭力将这些革命队伍驱赶入缺少粮食、群众基础和经济条件很差并且人烟稀少的山区。
这导致近来一些零散队伍和起义者团体,甚至缅甸共产党著名的高级人员——郭克朗貌(КоКлангМаунг)等人——投降的事件时有发生。
……
会谈结束时,对于缅甸共产党领导在组织民族民主统一阵线各派力量同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政府作斗争方面的失败,姚仲明将其主要原因归结如下:
当运动在军事、政治和管理方面力求有效的统一行动而发现面临分裂的危险时,缅甸共产党至今还在犯严重的错误。
此外,每个领导人都在竭力亲自继续对“自己”的党和运动进行领导,以使自己能在人民民主运动历史上留名。
每个领导人竭力将党和运动保持在自己的控制下,自身一点不具备谦虚和勇气为了共同的革命任务甘愿服从其他领导,将自己分散的队伍服从于统一的军事指挥,正是这些使民族大众的运动注定无所作为和遭受可能的失败。
这些“忘却”了人民民族运动结果的党领导人置个人的成就高于一切,并因此给整个缅甸大众的人民民主运动带来了无法消除的危害。
三个党派的委员会放着实际的、同心合力的工作不做,而是经常在会议上分析自己在运动中犯过的错误,至今没能明白,如果他们现在还不集中自己的努力,不停止分析过去的错误,他们就可能遭受重大的失败,并导致民族民主统一阵线的整个运动走向崩溃。
……
会谈持续了3个小时,使用的是中文。
结论:
根据中国大使姚仲明通报的情况,以及苏联大使馆通过官方定期刊物和文件的着重观察,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缅甸共产党目前的情况令人深感担忧,需要苏共中央委员会领导方面与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共同尽快采取协助、建议和帮助的措施。
对此事宜的做法是,尽快在云南(中国)某地组织安排非正式会见,邀请缅甸共产党的领导同志(德钦丹东、德钦梭等人),听取他们有关缅甸共产党内部事件的情况,坚决建议缅甸共产党停止党内的意见分歧,采取措施动员所有的力量开展人民民主运动,并以此避免革命队伍的失败,防止党和缅甸整个进步运动面临失败的状况。
缅甸共产党的失败和民族民主统一阵线(ЕНДФ)的运动可能将缅甸从一个“中立”国家转变为公开协助以美国为首的侵略势力的国家。
备注:会谈时附送有缅甸北部缅甸共产党政治局的简要报告,此报告在今年03月的政治局会议上讨论过,并刊登在亲美的反动英文报《民族报》(Найци)上(今年06月16、17、18、19日),该报纸在仰光出版,通常消息很灵通。
苏联大使馆不怀疑这份报告的存在。
至于对报告中一系列情况的评论,可以认为是报纸编辑故意所为。
报告中对政府不利的章节被修饰或完全删掉,同时……
但全面评论这份报告可以看到,缅甸共产党政治局的情况……并要求采取组织措施以使党的队伍健全起来和加强群众工作。
附件共24页,非机密。
苏联驻缅甸大使馆参赞
Д·戈杜诺夫(签名)
打印5份:第一份送部长会议;第2、三份送东南亚司;第四份送图加里诺夫同志;第五份归档 第216号 经办:戈杜诺夫
打印:叶戈罗娃
1954年06月22日
手写批注:
归档。
这些资料已在我处工作中使用。
处长……
09月26日
РГАНИ,ф.5,оп.28,д.245,л.21-30

 



人民日报>19540615

b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报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起草工作,从03月23日06月11日,历时八十一天,除开过收集和交换意见的非正式会议多次外,共开正式会七次,经过详细的周密的研究和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在起草工作进行期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及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和武装部队的领导机关,组织了各方面人士八千余人参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在讨论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共计五千九百余条,这些意见中有许多是合用的,对于起草工作给了重大的帮助。
起草委员会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内分“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
除“序言”部分外,共计条文一百零六条。
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我们认为是适当的。
现在把这个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查通过,并请在通过后予以公布,在全国人民中组织讨论,以便收集意见,再作修改,向第1届第1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1954年06月11日

b1-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30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30次会议
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新华社14日讯】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4日下午举行第30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会议由毛泽东主席主持。
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之前,在会上发言的,有:
李济深、宋庆龄、张澜、黄炎培、张难先、马叙伦、乌兰夫、何香凝、陈叔通、赛福鼎、程潜、傅作义、章伯钧、朱学范、陈嘉庚、章蕴、张治中、胡耀邦、李四光、陈其尤、许德珩等二十一人。
发言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致表示拥护和赞同。
会议经过讨论后,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
出席这次会议的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委员陈毅、李立三、林伯渠、何香凝、刘伯承、吴玉章、彭真、薄一波、聂荣臻、董必武、赛福鼎、陈嘉庚、罗荣桓、邓子恢、乌兰夫、徐特立、蔡畅、刘格平、陈云、林枫、马叙伦、邓小平、高崇民、沈钧儒、陈叔通、司徒美堂、黄炎培、蔡廷锴、习仲勋、彭泽民、张治中、傅作义、章伯钧、程潜、张奚若、陈铭枢、谭平山、张难先、柳亚子、龙云等四十六人。
列席这次会议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在京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委员和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的负责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兵种部队的指挥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负责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委员,各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在京负责人,北京、天津两市市长、副市长以及少数民族代表等共二百余人。

b1-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
1954年0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予以公布。
(二)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在人民群众中普遍地组织对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向人民群众广泛地进行对于宪法草案内容的说明,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自己对于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应当继续进行工作,收集人民的意见,加以研究,在第1届第1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完成宪法草案的修改,并准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b1-图片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4年06月14日举行第3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图为毛泽东主席宣布开会。
主席台上自左至右:
林伯渠、宋庆龄、朱德、毛泽东、刘少奇、李济深、张澜。
 新华社记者齐观山、钱嗣杰摄

b1-我们伟大的祖国图片

我们伟大的祖国
北京市少年之家“少年航空模型家小组”,是由北京市各中学爱好航空模型的优秀少年先锋队员组成的,他们经常参加各种发展航空模型的活动。
这是组员和首都空军部队联欢后乘坐飞机俯览首都的美丽景色。

b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宋庆龄的发言
毛主席在1940年所写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里早就说过:
“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
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
自从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就得到了独立和民主。
我们有共同纲领作为共同奋斗的目标。
现在通过我们国家四年多的事实,总结各方面的宝贵经验来制定一个建成社会主义的宪法,这是空前的、伟大的、非常光荣的一件大事。
我们这个宪法,将昭示全世界的人民:
使他们知道我们国内是一个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
平等的大家庭;
使他们知道我们对外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是的,现在我们已经有了力量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一切剥削和贫困。
而宪法更将保证把我们国家建成为一个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当然,死抱住资本主义式宪法口谈民主,而实际是欺骗群众的人们是不喜欢听到我们的成就的。
但事实胜于雄辩,我们的确站起来了。
我们的代表团在日内瓦会议上不仅提出了切实解决问题而拯救和平的方案,并且代表全亚洲人民的呼声要求独立和民主,使得美国帝国主义者的那些阴谋破坏已陷于瘫痪,国际局势从而有新的扭转了。
现在全世界都体会到中国人民和亚洲其它各国人民的力量是不容轻视的。
我们的宪法正是全面地表示了这样的精神和力量。
宪法草案初稿在几个月中,曾经过八千余人的讨论和修改,并将要再经过全国人民的学习和讨论。
这是充分地发扬了民主制度。
况且每一字句都经过千锤百炼,每一条文都通过事实考验,我们的宪法将成为每一个公民自己的公约般的条文。
宪法草案中特别规定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表示国家对于发展青年体力和智力的关怀,更说明劳动是每一公民的光荣,这些都是新中国的新事情。
目前全中国人民将以胜利的心情来迎接这个宪法。
这是全中国人民引以为荣的一件大喜事!
这是全亚洲的争取民族独立和自由的人民值得兴奋羡慕的一件大喜事。
这是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将要欢欣鼓舞的一件大喜事。
这是我对于宪法起草的一种深切的感想。
李济深的发言
今天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件大事,我参加这个会议,感到万分兴奋和光荣。
这个宪法草案是由中共中央提出初稿,毛主席亲自领导和参加了这个工作。
经过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的详细讨论,充分地吸收了各方面代表人物的意见,公布后还要在全国人民中展开广泛讨论;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要成为我国有史以来的第1个宪法。
从这一个宪法的产生过程,也说明了它的深刻的民主性。
中国人民为民主革命进行了长时期的斗争,终于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取得了彻底的胜利。
由于这个胜利,中国人民才有可能建立人民民主国家,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人民自己的宪法。
这个宪法草案,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的类型,同时结合了我国的实际;
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宪法草案规定了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规定了由选民产生、受选民监督、立法权与行政权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规定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和逐步扩大物质保证的措施,从各方面为实现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提供了保证。
这完全符合于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同时也远超过了历史上许多仁人志士所追求的理想。
它必将大大提高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我国人民的民主生活更向前推进一步,使全国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的周围,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这里,我对于宪法草案的全部内容,表示完全同意和衷心的拥护。
张澜的发言
今天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要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个宪法草案,并加以公布,我感到无限兴奋。
中国人民要求立宪行宪已经有五六十年了。
但是从来不曾有过真正民主的宪法。
从满清到国民党反动政府,所谓宪法,都是由少数人钦定的,只是为了巩固反动政权,维护少数人利益,和大多数人民毫不相干。
只有现在我们的宪法草案,才是真正按照国家的需要,保证人民应享受的权利来制定的,是符合中国当前实际情况和全国人民共同愿望的。
这个宪法将要保证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和平的道路,逐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宪法颁布以后,将倚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彻底实施,使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永远成为统一、富强、繁荣的大国。
这就是我国人民多年来流血奋斗所寻求的目的,而由于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英明正确的领导,就要如愿以偿了。

b1-西北各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积极准备宣传宪法草案

西北各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
积极准备宣传宪法草案
【新华社西安14日电】
西北区各省正为宣传和讨论宪法草案积极进行准备工作。
新疆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在05月28日就已成立,并在同日举行了第1次委员会议。
会议讨论了“关于宣传宪法草案训练报告员、宣传员的计划”,并具体布置了在全省各族人民中进行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工作。
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宣传部还在06月02日协同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省级宣教机关和群众团体开会,详细研究了讨论和宣传宪法草案的问题。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新疆省工作委员会和新疆省总工会筹备委员会等单位,也分别拟订计划或发出指示,动员所属单位做好宣传宪法草案的准备工作。
目前,全省大部分专区和县都已成立了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
乌鲁木齐专区和哈密专区大部分县的宣传员、报告员训练班都在06月10日前先后开办。
陕西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06月14日正式成立。
宝鸡、渭南等专区的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也已成立。
现在,陕西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决定在06月15日以后派出一批负责干部分赴各专区,向各地报告员和机关、学校、工矿企业的干部作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宁夏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06月02日成立。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联席会议在06月12日讨论通过了“动员全省各族各界人民热烈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讨论计划”,要求全省各级组织按原有学习系统,组织领导全体干部讨论宪法草案;
并要组织各级人民代表、报告员、宣传员和一切可能利用的宣传力量,深入农村、牧业区、厂矿、街道和学校,向人民群众作宣传报告和组织群众参加讨论。
现在,全省各自治区、县、市的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正陆续建立;
贺兰、惠农等县并开始组织报告员、宣传员和区、乡干部进行宪法草案讨论的准备工作。
青海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06月11日成立,12日举行第1次委员会议,会上讨论和确定了宣传和讨论宪法草案的组织领导、具体方法及时间安排等问题。
全省各自治区、县、市及省级各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的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将在06月15日左右分别成立。
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办公室将在讨论期间供给牧业区大批藏族和蒙族文字的文件。
甘肃省武威专区也在06月10日成立了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
武威专区所属各县从06月10日开始训练报告员和宣传员。
武威县将在06月18日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以讨论宪法草案为会议中心内容。

b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1954年0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目 录
序 言
第 一 章 总纲
第 二 章 国家机构
第1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3节 国务院
第4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5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6节 法院和检察机关
第3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4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 月 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我国的第1个宪法。
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
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
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
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
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第1章 总 纲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 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 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 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下列各种:
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合作社所有制;
个体劳动者所有制;
资本家所有制。
第 六 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
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 七 条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
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第 八 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 九 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 十 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
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 十 一 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 十 二 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 十 三 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 十 四 条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第 十 五 条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 十 六 条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事情。
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 十 七 条 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 十 八 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 十 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保护公民的安全和权利,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 二 十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
第2章 国家机构
第1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2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23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直辖市、少数民族、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24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为止。
第2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26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2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任命总检察长;
(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十二)决定大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28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总检察长。
第29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过半数通过。
第30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第31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总检察长的工作;
(六)撤销国务院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
(八)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九)任免副总检察长;
(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一)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二)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三)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四)决定特赦;
(十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六)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七)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3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33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34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各种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3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各种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审查工作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这些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36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3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第38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四年。
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适用宪法第39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选举和任期的规定。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下一任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的时候,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第3节 国务院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48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秘书长。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49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
(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八)管理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
(九)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十)管理民族事务;
(十一)管理华侨事务;
(十二)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三)管理对外事务;
(十四)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
(十五)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任免行政人员;
(十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50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
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第51条 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根据法律、法令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52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4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54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由宪法第2章第5节规定。
第55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56条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5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58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预算和决算,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59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60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通过和发布决议。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第61条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62条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都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63条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分别由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各一人,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各若干人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64条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
第65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任免行政人员。
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有权停止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第66条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5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67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应当根据宪法第2章第4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
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按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
第68条 在多民族杂居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69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2章第4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第70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71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72条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第6节 法院和检察机关
第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依照法律设立的专门法院行使审判职权。
第74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四年。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75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76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77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78条 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第79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8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检察长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职权。
第82条 总检察长任免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检察长。
县、市、自治州、自治县的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的检察长
提请总检察长批准任免。
总检察长和地方各级检察长任期四年。
检察机关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83条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
地方各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的领导,并且一律服从总检察长的领导。
第84条 总检察长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3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8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第8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8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法院决定或者检察长批准,不受逮捕。
第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第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第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第9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第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
第9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9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诉或者口头控诉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9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第9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第 一 百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1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第10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103条 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4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10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第10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1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b4-拉尼埃内阁的倒台

拉尼埃内阁的倒台
本报记者李庄杜波
在日内瓦会议第7周的周末,法国的拉尼埃内阁倒台了。
拉尼埃政府的倒台,标志着法国政府主战派追随美国积极准备扩大印度支那战争、消极应付日内瓦会议的反动政策被法国人民宣布了死刑。
日内瓦会议开始后的一个多月以来,这是法国议会的第3次“信任”投票了。
还在投票以前,法国许多资产阶级报纸就预言拉尼埃政府必然倒台。
“巴黎急进新闻”在11日写道:
“议会对拉尼埃感到厌烦已有好几个星期了……一个半月来,日内瓦会议‘维持’着政府;
最感到厌烦的人曾犹豫不敢担负起不顾一切的责任,因为它可能妨碍停火的机会……”。
和过去一样,拉尼埃就利用这种心理,再一次玩弄其两面手法。
他向议会最后威吓说:
“那些要求停火的人假如使政府倒台,只是无限期地拖延了停火的实现”。
皮杜尔的人民共和党也在投票前夕威胁着要阻挠新阁的组成,说该党将坚决不参加任何修改现行外交政策的内阁。
尽管如此,拉尼埃政府混过了前两次危机,却未能混过这一次。
大家知道,日内瓦会议开始后的第1次“信任”投票是在05月06日举行的。
当时法国国民议会要进行印度支那问题的辩论,拉尼埃政府不同意,于是要求议会投“信任票”,结果拉尼埃以四十九票多数获得了“胜利”。
本来法国议会之要求举行印度支那问题的辩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反映了法国人民要求停止“肮脏战争”、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情绪。
拉尼埃当时非常巧妙地利用了这种情绪。
在投票以前,拉尼埃对议会发表了一个被资产阶级通讯社称之为十分“漂亮”的演说,他大声疾呼:
“一直有人要求我们与胡志明进行直接接触。
难道可以把与他谈判的前夕选来作为推翻政府的时机吗?”
和拉尼埃在巴黎的欺骗相配合,皮杜尔这时在日内瓦拼命散布他已经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就撤退奠边府法军伤员进行直接谈判的空气。
据各通讯社透露,皮杜尔在05月06日从日内瓦给巴黎通过电话,说他和越南民主共和国谈判的成绩很好,“预料共方是会赞成的”。
这样,他就给法国某些议员造成一种印象:
“不应该妨害外交部长在日内瓦所作的努力”,拉尼埃政府因此才多弄到了几十张“信任票”。
但实际情况与此是完全相反的。
皮杜尔当时根本没有和越南民主共和国进行任何的接触。
据中国代表团发言人05月07日发表的声明说:
05月05日下午,法国代表团一官员访问中国代表团一官员,商谈奠边府伤俘撤运问题。
法国官员说法方不便和越南民主共和国代表团接洽,要求中国代表团作中间人。
05月06日上午,中国代表团答复法国方面,说明越南民主共和国代表团既已到达日内瓦,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讨论即可开始,法国提出的撤运奠边府伤俘的问题当会在会议中谈到,双方即可进行接触。
当时,有关方面已经商定在05月07日举行讨论印度支那问题的会议,但在05月06日晚间,内阁危机勉强度过后,法国代表团方面对于积极寻求撤运伤病俘的姿态顿然消失了,而且在法国代表的主动下取消了在05月07日讨论印度支那问题的初步协议,这样,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讨论就被毫无道理地拖了一天。
拉尼埃—皮杜尔用两面手法得到议会的“信任”以后,立时趾高气扬,在05月08日印度支那问题的第1次全体大会上提出了包括要“共产党军队撤出高棉、寮国”、越南民主共和国非正规军解除武装的……荒谬的“建议”。
当时,日内瓦的观察家们一致指出,这个“建议”无异强迫印度支那人民拱手投降。
这时,法国国内群情大哗,大多数议员都认为这是听从美国支配、不积极争取获致停火的表现。
这一次“信任”投票一周之后,05月13日拉尼埃又被迫要求议会就缓期辩论印度支那问题举行“信任”投票了。
这次投票结果,拉尼埃仅仅赢得两票的多数,比上次减少了四十七票。
许多西方资产阶级报纸称这次投票是对拉尼埃政府的“缓刑”。
看看拉尼埃—皮杜尔们是怎样获得了这种“缓刑”吧:
拉尼埃在巴黎向法国的议员们威胁说“日内瓦谈判能否继续,要看国民议会的态度而定”;
皮杜尔则在第2次表决的前夕,从日内瓦大肆散布和平的空气,并让他的发言人在11日举行临时记者招待会表示可以考虑范文同代外长在10日会上提出的建议,虽然法国代表团发言人在10日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曾经“坚决地”“无可考虑地”拒绝了范文同代外长的建议。
这次法国内阁危机在05月下旬法国国民议会决定举行印度支那问题第3次辩论的时候就开始了。
皮杜尔一听到议会要辩论印度支那问题,便又采取那老一套的办法,企图继续掩饰他在日内瓦会议上追随美国使印度支那战争国际化的政策,以求得国民议会对拉尼埃政府的再一次“缓刑”。
05月25日,皮杜尔在会议休息时间去和周恩来外长打了一个招呼,说了几句无关紧要的话;
第2天在巴黎“法兰西晚报”和“巴黎急进新闻”所出现的新闻是“恳切地谈了若干分钟”,“在外交上态度的逐渐变化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一次普通的握手不是一个自发的表现”。
05月28日,皮杜尔又和范文同代外长握了一次手,29日“法兰西晚报”就报道说“在会议室旁边走廊中的会晤越来越频繁了……这是加速亚洲松弛的最好的办法”。
同时皮杜尔开始奔波于日内瓦和巴黎之间,向内阁报告讨论印度支那问题的会议的进展,说服议会不要在这个时候进行辩论,以免影响日内瓦的谈判。
据“世界报”05月27日说:
法国内阁会议根据皮杜尔的报告,对“停火”协议的前途表示相当乐观,部长们赋予皮杜尔以“完全信任”……。
显然,讨论印度支那问题的会议的有限制性是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法国当权者的欺骗宣传的。
06月08日,外长们举行讨论印度支那问题第5次全体会议时,皮杜尔又匆忙把会议迄今以来所获得的进展归功到自己的账上,并有意地把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模糊起来,似乎与会各国代表都是接受了他的建议,才使会议前进的。
据一些西方记者透露,皮杜尔这一发言的内容也就是他准备10日在国民议会发言的内容,其用意是很清楚的。
可是讨论印度支那问题的限制性会议的实际情形却完全不是这样的,而是正如莫洛托夫外长所说的:
“显然并不是所有的会议参加者都已同样地理解到了自己的责任的。……并不是所有的与会者都关心尽速恢复印度支那的和平的”。
周恩来外长在09日的会议上也指出:
“法国的主战派,在日内瓦会议期间,仍然热中于美国对印度支那战争的干涉和扩大援助,而对于日内瓦会议则采取拖延政策。”
此外,在国民议会投票表决的前一天,巴黎的报纸登载了一条美国通讯社从接近皮杜尔的人士所得到的耸人听闻的谣言,说越南民主共和国已同意将河内、海防和西贡作为法国远征军的集结地,以便进行蒙蔽和欺骗。
据说,皮杜尔10日向议会讲话时,还打出了另外一张准备好的牌,那就是透露他在日内瓦曾与周恩来外长作过两次个别会晤。
据“法兰西晚报”记者说:
皮杜尔是想用这件事来证明他“与共产党国家代表团间已建立了牢固的联系”,议会对“他在日内瓦不真诚地寻求协议基础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
的确,皮杜尔虽然两次会见了周恩来外长,可是据了解,他向周恩来外长所表示的却完全不能证明他有什么真正和平诚意的。
玩弄了多少花样,使用了多少手段,但是拉尼埃政府仍不免于倒台。
这说明,在日内瓦会议上法国外交家执行的阻挠印度支那和平、追求战争国际化的政策是多么不得人心。
如果前两次内阁危机时,拉尼埃、皮杜尔认为是他们使用了欺骗的办法才获得“缓刑”,那显然也是错误的。
事实上,上两次法国议会投信任票时,以有限和微弱的多数把拉尼埃政府保存下来,是很多人怕因内阁倒台而使停止印度支那战争的谈判受到阻碍。
这正说明了国民议会中大多数人要求停止印度支那这场不得人心、耗尽法国民脂民膏的战争的迫切愿望。
在五个星期后的第3次信任投票中,议会终于不得不把拉尼埃、皮杜尔内阁撵下台来,同样说明国民议会反映了法国人民要求结束这场“肮脏战争”的坚决意志。
当然,这次拉尼埃政府的倒台与法国议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反对批准欧洲军条约也是有直接关系的。
06月09日,法国国民议会外交委员会以二十四票对十八票通过了莫克的关于拒绝批准欧洲军条约的报告,同日法兰西联邦大会国防委员会以十四票对七票通过反对欧洲防务集团的德古戎报告。
这些事实清楚地证明了拉尼埃政府追随美国的战争政策,在议会里日益不得人心,这就不能不更加动摇了他的内阁的基础。
随着法国内阁的倒台,以美帝国主义为首的侵略势力已在加紧散布日内瓦会议行将以失败而告结束的空气,但法国人民、印度支那人民以及全世界和平人民要求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力量是不可抗拒的。
法国内阁倒台后将产生出一个什么样的新内阁,现在还不知道,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
无论任何新内阁,今后如果不坚决放弃拉尼埃皮杜尔们所遵循的追随美国扩大印度支那战争的祸国殃民的政策,真诚地以协商来谋求印度支那问题的和平解决,同样是不能为法国人民所容许的。
06月12日

b4-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黄炎培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快到五年了。
在中国共产党、毛主席英明的正确的领导之下,四年多以来,关于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军事建设种种方面,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胜利地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
这部宪法草案,依据这些基础,同时又是它的发展,在宪法草案序言上已经说清楚了。
我是一直在中央人民政府,在民主党派中间负一部分任务的,对这部宪法草案,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展开起草工作过程中间,从1954年03月23日06月11日,所有这些会议我都获得机会参加,这部宪法草案,它的“微言大义”,我在大体上都获得机会领会到。
我愿首先说明:
这部宪法草案不久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经过正式公布以后,这部宪法,将是中国自有历史以来第1部人民的宪法,也是唯一的领导中国人民走上社会主义大道的宪法,和苏联以及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是同属于社会主义的类型的。
对广大的人民群众说来,这是完全符合他们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的。
而且在宪法草案公布以后,还要在全国人民中组织讨论,经过广泛而深入的极度慎重的手续,最后将使这部宪法切切实实地成为人民的宪法,成为全国人民依据了它走上社会主义大道的宪法。
必须认识若干基本要点,已经写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上边的了。
有若干点进一步写上了这部宪法草案。
第1章总纲共二十条中间,有两条应该特别注意:
就是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15条“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从这些条文中间,可以看出领导新中国走上社会主义大道的明确目标和途径。
宪法草案根据现在情况,写出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其中对于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在第7、第8、第9各条中间,指示了方向和改造的方法,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特别在第10条具体地写出“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要求逐步做到把全民所有制来代替资本家所有制,一方面禁止它的非法行为,另一方面和农民、手工业者同样地予以依照法律对它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我们读一般国家宪法,没有发现到这样的规定,可见这些是特别结合着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的。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经过这几年的实施,已经获得些成就了,宪法公布以后,定将努力推行,直到一步一步胜利地实现最终目的为止。
我对这些规定,深信将对今后志愿走上社会主义大道而有同样情况的国家,予以良好的楷模。
我们称这部宪法,为人民的宪法,是有主要理由的。
国家权力从那里产生的呢?
是全国人民。
从那里体现出来的呢?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21条),“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22条)。
这部宪法的通过由于它,以后修改权就属于它(第27条第1款),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它也有权罢免(第28条第1款),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只有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来撤换(第38条),可以说充分发扬民主的了。
但从整个的国家机构一章里种种规定看来,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地方服从中央,可以说完全正确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
国家的武装力量也是属于人民的。
在第20条中间还把它的任务规定为“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
明白地、充分地写出它是保卫和平的力量。
这不啻对帝国主义者的造谣,予以有力的答复。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民族团结政策,执行得特别正确而有力,也已经获得了一些成就。
这部宪法草案,关于民族自治制度的基本规定,在第2章第5节中间很亲切地充分照顾了少数民族的特点,第67条明确地写着:
“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按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
这部宪法草案,对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特别予以鼓励(第95条)。
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青年体力和智力发展的特别关怀(第94条第2款),对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保护
(第96条),这样不但保证了民族前途的健全,且将导使全国人民在思想上提高一步。
我敢说:
这部宪法草案充分表现了它的建设性、和平性、团结性和进步性。
我只愿再提出两点,认为是施行时不可以忽视的。
第1、成立这部宪法草案的经过手续,前边已经说清楚了。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这部宪法草案以后,还要求“在全国人民中组织讨论”,那么各方各面包括各民主党派都必须号召大家对这部宪法草案尽量提出意见,尽管说出来对于政策,对于事实,或者不免有所出入,尽让中央斟酌取舍,在人民地位必须一面学习、一面研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对这部宪法草案,只有这样,才符合伟大的毛主席对全国人民虚怀的下问和殷切的期望,只有这样,才成为真正的人民的宪法。
第2、宪法草案序言已经指出: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这是完全正确的。
几年来我们都深切地认识到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各个方面所发生的重大作用。
作为一个民主党派——中国民主建国会,我们今后要以更大的努力组织全体会员,和私营工商业者一道,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周围,忠诚地接受领导,为巩固人民民主制度,为建设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
我主张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予以批准公布。
张难先的发言
我看了这个宪法草案,十分的兴奋,十分的满意。
这部宪法草案是完全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学说的真理,并完全符合于我国人民的愿望而制定的。
它把我国几千年的宗法政治、官僚政治铲除得干干净净,把人民几千年的旧法律锁镣粉碎得干干净净,使人民都得到自由平等的法律保障。
这种宪法如果不是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是梦想不到的。
我用十二万分的热情,拥护这部宪法草案。
马叙伦的发言
请允许我以无限兴奋和感激的心情,对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所提出的、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多次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表示完全赞同和拥护。
这个为我们全国人民多少年来渴望着的、并为之而流血奋斗的宪法草案,现在终于产生了。
我实在难以用言语来完全表达出我对于党和毛主席的衷心感激和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写下了我国人民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社会变革的经验总结,固定了人民革命的成果,充分体现了我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一根本的要求,并指出了我国人民为着实现这个要求而奋斗的可能和正确的道路。
这是指导我们全国人民今后生活、工作和斗争的根本法。
宪法草案充分反映了我们国家过渡时期的特点,特别是过渡时期阶级力量的对比。
宪法草案既规定了国家分别保护现在的各种所有制,同时又规定了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和它的优先发展,规定了逐步用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的所有制,逐步改变个体劳动者的所有制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
宪法草案规定了真正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治制度,实质上是和苏联以及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同属于社会主义的先进类型。
宪法草案中关于保证国内各民族平等的各项规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光辉体现。
这在实行民族压迫的资本主义国家是不能想像的。
宪法草案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按照实际可能尽量地为人民的利益写下保证,并规定逐步扩大物质保证的措施,这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仅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条文形成了多么强烈的对照。
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
它用简单明了的文字,记录了中国人民革命已有的成就,也指出了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继续努力的正确方向。
这是照耀我们全国人民生活和工作的灯塔,是我们战斗的旗帜。
毫无疑问,宪法草案的公布,必将在全国人民中间引起无比的快乐欢腾,在精神上武装全国人民,鼓舞全国人民向前迈进,为争取美好的社会主义的彻底实现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万岁!
毛主席万岁!
乌兰夫的发言
我完全同意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予以通过和批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中国各民族人民长期的英勇革命斗争所获得的伟大成果的胜利总结;
是使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保证。
它充分地反映与表达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百年来梦寐以求的,已经实现和将要实现的共同愿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业已保证了全国各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实行了区域自治政策,现在更在宪法草案上全部明确地固定了下来,这就使全国各少数民族随着祖国建设事业的前进,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由落后民族提高到先进民族有了根本的保证。
因此宪法草案一定能够为全国各少数民族人民所热诚拥护,全国各少数民族人民也一定和汉族人民一样,为之而空前热烈地欢欣鼓舞,更加增强热爱祖国的精神,更加衷心地爱戴与拥护中国共产党、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从而大大加强祖国各民族人民的团结,为建成幸福繁荣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主动积极地共同奋斗。
何香凝的发言
刚才我听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报告,感到非常兴奋。
对于宪法草案的精神、内容、条文,一字一句,我完全拥护。
并趁此机会,对亲自领导宪法起草的我们的伟大领袖毛主席,致以衷诚的崇高的敬意。
这个宪法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1个宪法,我能有机会参加这次宪法的起草工作,深感光荣。
对于宪法草案的内容,大家发表的意见已经很多了,我自己也发表过不少的意见,现在我再补充一点感想:
首先,目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美帝国主义一贯进行阴谋活动,为了保证我们国内的和平建设,为了维护远东与世界的和平,我们需要强有力的中央领导,因此,我以为毛主席亲自领导最高国务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才能迅速及时处理国家大事,我并且希望毛主席能领导我们胜利完成三个五年计划,建设社会主义,达到自由、平等、繁荣、富强的地位。
其次,在讨论宪法序言的时候,我本来主张加添关于近百年来革命历史一段,因序言不好太长,不合体例,我便放弃这一意见。
因为,我曾追随中山先生参加辛亥革命,孙先生对于推翻满清的封建专制统治,是有一定的功绩的,对于这一段历史,我认为有保存的价值。
我个人觉得对于革命先烈有记录他们的史实的责任,因此,我希望在编历史教科书时,多写一点这方面的革命事实。
最后,我希望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来拥护这一宪法草案,努力宣传解释,并展开广泛的热烈的学习和讨论。
陈叔通的发言
今天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
我们全国人民看了这个草案应该首先感觉到,我们的宪法是无数先烈鲜血制成的。
序言中也说到百余年的斗争,我认为尤其是近三十年来共产党艰苦奋斗,在毛主席英明领导下解放了中国,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又经过四年来政治上、经济上一系列的胜利,才能制定出这个宪法。
所以全国人民看到了这个宪法是应该时时刻刻记住永垂不朽的先烈。
就宪法说:
一、我们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的,不同于资本主义宪法是从少数人利益出发的。
二、我们宪法是将四年多以来经验,也可以说就是四年多以来的成果,以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因为这个成果是值得珍视的。
三、我们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所以我们尚不可能同于苏联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而是正在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但本质是完全与苏联宪法相同的。
四、我们宪法有纲领性,这是序言中所说,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而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也就是如上所说把已取得的成果固定下来,同时也把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反映出来,也可以说就是过渡时期的总任务。
五、我们宪法没有一句空言,应该做到的是应该写上去的,但是应该做而现在只能做到某种程度的,就做到某种程度写了上去;
例如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是必然的;
而现在尚不能不承认资本家所有制,所以宪法上既规定保护资本家所有制,同时又指出由利用、限制、改造而逐步做到以全民所有制来代替它;
又如劳动权、休息权、教育权等都是应该规定的,但现在只能做到某种程度,亦写了上去。
六、我们宪法草案公布以后,无疑地将受到全世界人民的注意。
全世界人民将从这个宪法草案中认识到中国人民正以伟大的力量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事于国内和平建设,所以这对于世界和平事业将有重大影响的。
总之,我国宪法是符合于广大人民愿望的。
宪法是中国人民自己的宪法。
宪法内容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是体现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宪法,也是和平建设的宪法。
最后,我表示我是绝对拥护这个宪法的。
赛福鼎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产生,是我国人民在生活上的唯一的新的历史事件。
这一草案用法律保证我国人民为巩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及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伟大愿望而斗争。
宪法草案中特别照顾和重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草案中明确地规定了各少数民族和伟大的汉族人民一样,他们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得到保证,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发展的巨大可能也得到保证。
这在一方面将过去四年多来所实行的各少数民族极力拥护的正确的民族政策——共产党、毛主席民族政策的实际经验固定起来;
另一方面,各少数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之中,和伟大的汉族人民一起共同为建成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而奋斗的愿望,也在宪法上固定下来。
过去几百年来在各方面遭受严重蹂躏的各少数民族,必定为未来的幸福生活能以得到这种法律的保证而感到万分兴奋。
我们的宪法草案是切实保证全国人民的一切愿望和要求的正确的人民宪法。
因此,我完全同意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公布。
程潜的发言
我完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这个宪法草案初稿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的,这个宪法草案是在毛主席亲自领导下起草的。
宪法起草委员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各大区、各省市等领导机关,曾经逐条地、反复地讨论过宪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宪法起草委员会分别研究了并适当采择了这些意见,对宪法草案进行了缜密周详的修改,才形成了这个宪法草案。
我在两个多月的学习和参加讨论中,能够有机会比较深入地钻研宪法草案的精神和实质,同时学习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因而对宪法草案得到了一个基本的认识。
我认为:
我们的宪法草案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宪法学说的一般科学原则,结合中国的历史发展状态和国情而制订出来的。
这个宪法草案是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结晶和天才创造。
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我国人民百余年来,特别是近三十年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纪录了人民革命胜利的伟大成果。
这个宪法草案说明了我们国家在过渡时期经济结构的多成份性和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明确地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发展和对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进行改造的基本方针,深刻地反映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实质,肯定地指出了国家向社会主义前进的方向。
这个宪法草案把我国人民在革命斗争中逐步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政治体制系统地进行了总结,规定了人民民主国家的国家机构。
这个宪法草案同时还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用法律的条文固定了下来。
所以说,这个宪法草案体现了我国人民最高的和长远的利益,它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这种优越性,归根结底,正是导源于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制度。
斯大林在“论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曾经指出苏联宪法的几个基本特点,阐明了苏联宪法和资产阶级宪法的原则区别。
我们国家现在正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阶段,和斯大林宪法1936年通过时社会主义已经胜利建成的情况,当然有许多不同。
但是,如果从本质上来观察,我们的宪法草案与斯大林宪法,在基本特点上则是相同的。
这主要表现在:
第1、宪法草案不是凭空臆造,而是以事实为根据,把我国人民已经达到、已经争得的东西用立法手续固定起来;
第2、宪法草案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经济结构,指出了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阐明了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经过改造,逐步达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内外条件和应该遵循的道路;
第3、宪法草案正确地反映了我国阶级关系及阶级力量对比的实际情况,在宪法草案的第1条里,说明了人民民主国家的阶级成份,同时说明了国家的领导权属于工人阶级;
第4、宪法草案具有深刻的国际主义性质,其出发点是一切种族和民族完全平等,毛主席关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光辉思想,集中地反映在宪法草案的序言和第1章总纲第3条及第2章第4节部分条文、第5节的全部条文上面,这就为历史上最复杂的民族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第5、宪法草案根据国家发展的现状及趋势,作出了恰当的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些权利的规定不是徒托空言,而将要随着国家在各方面的发展进步,特别是经济事业的发展进步,予以保证和逐步实现。
这就表明,我们的宪法草案遵循着社会主义民主主义的原则,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虚伪的、多方限制的、形式的、假民主主义的所谓宪法。
正是因为宪法草案具备了上面这些基本特点,体现了当代最进步的思想——即对人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所以我们的宪法草案和斯大林宪法、欧洲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都属于宪法的同一最高历史类型——社会主义类型。
我们的宪法草案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显而易见,它本身就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
既然我们能够在将近五年中胜利地完成了“共同纲领”规划的任务,那么,我们就有一切理由坚信,宪法所揭示的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远景,及为达到这一远景所当进行的斗争,也是能够胜利实现的。
同时,宪法的通过,对于保证总路线的实现,又将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
因为“共同纲领”和宪法,都代表着我国人民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理想和愿望,代表着我国人民的要求和利益,所以它能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并愿意为它的全部、彻底实现而努力。

b4-法国共产党就法国政府危机发表声明号召爱国者努力使保证民族独立与和平的政策获得胜利

法国共产党就法国政府危机发表声明
号召爱国者努力使保证民族独立与和平的政策获得胜利
【新华社14日讯】
据塔斯社巴黎讯:
由于拉尼埃政府已呈请辞职,法国总统戈蒂13日曾与各方磋商。
他首先和国民议会议长勒特罗盖、共和国参议院议长蒙纳维与国民议会荣誉议长爱德华·赫里欧进行了商谈。
随后他接见了社会党议会党团代表团,和以议会党团副主席瓦德克·罗歇为首的法国共产党代表团。
伴随罗歇的有共和国参议院共产党议会党团主席乔治·马拉纳和共和国参议院议员瓦德克·卢伊埃。
据“人道报”报道,共产党议会党团代表在和戈蒂商谈时发表了一项声明,这项声明类似法国共产党06月12日的声明。
“人道报”13日刊载了法国共产党12日的声明。
声明说:
“国民议会以三百零六票对二百九十三票表示对政府不信任。
政府危机反映出了:
法国人民对于继续反对印度支那人民的不正义的战争日益愤慨。
“政府危机同时说明了,人民不赞同执行和国家利益相违背的政策,这个政策使国家承受了马歇尔计划、北大西洋公约的致命的后果,而我们党自始就反对这个计划和公约。
“最近政府对印度支那的措施如提前征兵,是典型的军事措施。
拉尼埃和皮杜尔正加强压力,以求批准毁灭性的波恩和巴黎条约。
他们加紧使法国一天比一天更从属于美国亿万富翁。
他们的垮台就是和平力量的成功。
“拥护正受到人民反对的政策的人们,现在仍在硬说执行任何其他的政策是不可能的。
为了继续执行他们那种政策,他们企图千方百计地来成立一个和过去政府很少不同的政府,这个政府会委托人民共和党人来执行法国的外交政策,而人民共和党是一个拒绝维护法国民族利益的党派,是一个出卖法国利益的党派。
“人民的切身利益要求恰恰相反,它要求执行新的政策和成立新的政府。
“既然最近有可能执行其他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法国共产党表示愿意支持一个主张立刻‘停火’和缔造和平的政府的措施。
“法国共产党号召共产党和社会党的工人们,全体劳动人民和全体法国爱国者,一致联合行动起来,表示决心使保证法国的民族独立与和平的政策获得胜利。”

b4-法总统接受拉尼埃政府辞职

法总统接受拉尼埃政府辞职
【新华社14日讯】
巴黎消息:
法国总统戈蒂在和法国各政党领袖会商后,已在13日接受拉尼埃政府辞职。
拉尼埃政府在12日国民议会的投票中失败后,由于反对拉尼埃政府的票数差八票没有达到绝对多数(三百一十四票),皮杜尔等人曾竭力要求拉尼埃继续执政。
但是,参加现政府的激进社会党却在12日向戈蒂表示激进社会党不打算再留在现政府中,使得要拉尼埃继续执政的企图遭到失败。

b4-马林科夫主席接见格罗提渥总理商谈了民主德国和苏联政府所关心的一些问题

马林科夫主席接见格罗提渥总理
商谈了民主德国和苏联政府所关心的一些问题
【新华社14日讯】
据塔斯社莫斯科13日讯: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格·马·马林科夫06月11日接见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理奥·格罗提渥。
格罗提渥总理在苏联治病和休养后,现在即将返国。
接见时在座的有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阿·伊·米高扬、苏联外交部副部长瓦·亚·佐林。
谈话在融洽与友好的气氛中进行。
在谈话过程中,谈到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苏联政府所关心的一些问题。
格罗提渥总理指出了西德日益高涨的爱国运动的情况,这种爱国运动的目的是要废除关于建立“欧洲防务集团”的条约,因为废除这些条约是恢复德国统一的条件。
他指出:
西德的维护民族利益的有影响的人士认为,西德的片面的经济关系是阻碍与苏联建立对西德有利的关系的障碍。
在这方面,格罗提渥总理表示希望苏联政府留意地考虑西德有关人士可能提出的关于西德和苏联建立经济与文化关系的要求。
马林科夫说:
苏联政府将善意地考虑这种要求,因为苏联和西德建立经济与文化关系符合于双方的利益,并且有助于德国问题的解决和欧洲和平的巩固。

 

报刊图>19540615

年月日/1954/19540615/19540615-年月日.txt · 最后更改: 2025/08/17 22:09 (外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