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年谱>19540602
△06月02日
△出席中国、苏联、朝鲜三国代表会议,商定:
(一)本周内争取召开一次朝鲜问题的大会,由南日对卞荣泰的方案和支持卞的其他代表的发言加以批驳;
我发言亦驳卞,但重点拟放在中立国监察全朝鲜自由选举的需要和有效性上。
(二)《日内瓦与会各国对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草案》拟由苏方提出。
△出席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第12次限制性会议,讨论对印度支那停战实施监督和中立国监察问题。
在会上发言,支持莫洛托夫关于以两个欧洲国家(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和两个亚洲国家(印度、巴基斯坦)为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成员的建议,驳斥史密斯关于“共产主义国家不可能中立”、不能作为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成员的说法,指出:
“不能把政治思想没有中立与不参战的中立国混为一谈。”
凡是没有参加印度支那战争而又愿意为世界和平工作的国家就是中立国。
没有参加朝鲜战争的国家就是中立国,这是朝鲜停战协定所下的定义。
这个定义也适用于关于印度支那的停战谈判。
03日,针对双方在同意同时设置交战双方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和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后产生的新的分歧,在第13次限制性会议上阐明立场:
“坚决反对联合国监察。”
“中监会与混合委员会的关系应当是平行的”,决不应把它放在混合委员会之上。
“两者的分工是:
混合委员会的责任是负责停战条款的履行,而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则是负责视察监督双方有无违反停战协定条款的事情。”
“在境内,两种组织都在工作,而边境监察,则由中监会直接进行。”
“停战协定能否执行,要看双方有无诚意。
双方混合委员会应负主要责任。”
同时表示同意皮杜尔先前的建议:
中监会应向参加国际保证的与会国负责。
05日,致电毛泽东、刘少奇并中共中央:
“03日我所谈混合委员会、中监会和国际保证三者的职权及其关系问题已引起对方注意。
昨日艾登表示我的中监会应向参加本会并保证协议的各国负责的意见是值得仔细考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