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年谱>19540323
3月23日
下午三时,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陈伯达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和主要内容的说明,毛泽东多次插话。讲到宪法草案的起草经过时,毛泽东说:宪法起草小组自一月九日开始工作,三月九日工作结束。起草小组进行了一度工作后,由董老、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了研究小组,还请了周鲠生先生和钱端升(12)先生为法律顾问,叶圣陶(13)先生和吕叔湘(14)先生为语文顾问,又搞了个把月。同时,中共中央也讨论了三次,每次都有很多修改。讲到宪法要充分表达我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这一根本要求时,毛泽东指出: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我们的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我国的各种办法大部分是过渡性质的。人民的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是逐步保证,不能一下子保证。我们的选举,也是过渡性质的选举,普遍算是普遍了,但也有限制,地主没有选举权,也不完全普遍。我们只有基层选举是直接的,其余都是间接的。总之,我们的办法不那么彻底,因为是过渡时期。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有过渡时期的特点。支票开得好看,但不能兑现,人民要求兑现,怎么办?还是老实点吧!讲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毛泽东指出:我们的主席、总理,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苏联叫最高苏维埃,我们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苏联叫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我们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联叫部长会议,我们叫国务院。我们就是多一个主席,有个议长(15),还有个国家主席,叠床架屋,这个办法可以不可以,大家是不是赞成?可以讨论。讲到中央统一领导与各地方、各民族的积极性可以结合时,毛泽东说:中央议事,地方办事。和专制时代不同。讲到国家主席时,毛泽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议会,我们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反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主席。主席也不是政府,国务院不向他报告工作。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了毛病,那毫无办法,只好等四年再说。设主席,在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之间有个缓冲作用。讲到民族自治权时,毛泽东说: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特别是西藏的情况,在第六十一条中写了第三款,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按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现在西藏是达赖管事情。如果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办,就要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这样办,恐怕达赖不干,怎么办?可以按照第三款办事。不搞人民政府不行,但可以搞具体形式。究竟搞个什么形式,由那里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决定。我对西藏代表团说过,我们不强迫你们,你们搞不搞土地改革,搞不搞选举,由你们决定。十七条协议不实行可以不可以?不可以,一定要实行。但其中哪一条你们现在不愿实行,可以暂时不实行,可以拖,因为协议上并没有说哪年哪月哪天一定要实行。已经拖了三年,如要拖,可以再拖三年,三年过去后,还可拖三年,拖他九年也可以。不能干人家反对干的事情,要等待人民的觉悟,我们相信人民一定会觉悟。我们曾发表过社论说,汉族干部不能干西藏人民所不愿干的事,要按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办事。讲到宪法草案的文字尽量通俗、便于群众掌握时,毛泽东说:把什么什么“时”都改为“的时候”。讲话一般不说“我们在讨论宪法时”,而说“我们在讨论宪法的时候”。“为”字老百姓不懂,都改成了“是”字。什么什么“规定之”,“之”字在一句话的末尾,只是重复了上面的,毫无用处,也都去掉了。也许还有改得不彻底的地方,还可以改。
会议决定,在最近两个月内完成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和修正。讨论除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外,并会同政协全国委员会进行分组讨论,同时分发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讨论。至五月二十九日,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大区、省、市宪法草案初稿座谈基本结束,七千五百多人参加了讨论。
(12)钱端升,法学家。当时任北京政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主席、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会长。
(13)叶圣陶,作家、教育家。当时任全国政协委员、教育部副部长兼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长和总编辑、出版总署副署长兼编审局局长。
(14)吕叔湘,语言学家。当时任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1955年6月又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
(15)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