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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衡日记>19521016

1952年10月16日
(星期四)。
廿八。
晴。
上午至十段派出所晤李姓女同志告以经过﹐请其调解﹐彼又与一穿警服者商榷电曹玉书来段﹐彼等拟于三个月、五个月之间折中四个月﹐余即接受调解人意见。
而玉书不同意﹐彼等谓既有一方不同意﹐非本段所能解决﹐请至区政府法院请求判断。
时已十二时﹐遂归家命寿华处理此事﹐依照其所提条件以求速决。
彼又提出本月半个月工资﹐寿华亦允之﹐乃彼又提出要求寄居吾家﹐可谓无赖之尤﹐丧失其工人品质矣。
傍晚余又至派出所晤负责人周同志﹐告以上下午谈判经过﹐彼亦认为要求借住乃超出解雇条件之外﹐允为解决。
晚间付以八十余万元并给以解雇书。
彼已去过派出所﹐不坚持借住问题﹐但须后日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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