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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1952:19521011:19521011-c-prc-eda-032-马衡日记



马衡日记>19521011

1952年10月11日
(星期六)。
廿三。
晴。
履儿对奶妈已解雇﹐照一年工资付给。
玉书提出要求﹐亦须七个月工资及伙食﹐余告以七个月之根据何来﹐则以照奶妈例对﹐余告以奶妈之根据为一年合同已付五个月﹐尚须付七个月﹐汝之要求七个月殊不合理﹐可谓毫无根据﹐无论如何不能取得我的同意。
况劳资纠纷之关系亦不过三个月﹐余今拟以三个月作解雇费﹐希望汝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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