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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年谱>19521006
10月6日
审阅罗瑞卿本日关于王剑朋杀人案(192)的判处意见,批示:
“周、邓阅,退罗瑞卿同志,并请罗转告蓝副检察长(193),同意他维持原判,对王剑朋处以极刑立即执行。”
同日
下午三时半,同习仲勋谈话。
六时半,同黄克诚谈话。
(192)王剑朋曾任广州市企业管理局局长。
“三反”运动中,因被揭发有贪污问题而受到监管。
监管期间,王剑朋杀死了监管他的警卫人员和检举他的人。
广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
广州市公安局和人民检察署对此提出异议,主张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后经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复议,仍维持原判,立即执行。
(193)指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蓝公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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