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52:19521006:19521006-c-prc-aaa-001-毛泽东年谱
毛泽东年谱>19521006
10月6日
审阅罗瑞卿本日关于王剑朋杀人案(192)的判处意见,批示:
“周、邓阅,退罗瑞卿同志,并请罗转告蓝副检察长(193),同意他维持原判,对王剑朋处以极刑立即执行。”
同日
下午三时半,同习仲勋谈话。
六时半,同黄克诚谈话。
(192)王剑朋,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曾任广州市企业管理局局长。
1951年底的“三反”运动中,因被揭发他贪污挥霍国家财产、生活作风腐化等问题,而受到监管。关在白宫酒店。
说法1:
监管期间,12月的一天,王剑朋抓住看守懈怠的机会,掐死一名看管人员后越狱;
出狱后,王剑朋又找到检举自己的检举人李春林,并将其枪杀。
说法2:
一天晚上,王乘看守的警卫人员不备,夺过其中一个看守人员的手枪,开枪打死了两人,其中一名是企业局供应科长李大春,然后逃跑。
广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
广州市公安局和人民检察署对此提出异议,主张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后经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复议,仍维持原判,立即执行。
(193)指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蓝公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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