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年谱>19521006
10月06日
审阅罗瑞卿本日关于王剑朋杀人案(192)的判处意见,批示:
“周、邓阅,退罗瑞卿同志,并请罗转告蓝副检察长(193),同意他维持原判,对王剑朋处以极刑立即执行。”
△同日
△下午三时半,同习仲勋谈话。
六时半,同黄克诚谈话。
(192)王剑朋,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
曾任广州市企业管理局局长。
1951年底的“三反”运动中,因被揭发他贪污挥霍国家财产、生活作风腐化等问题,而受到监管。
关在白宫酒店。
说法1:
监管期间,12月的一天,王剑朋抓住看守懈怠的机会,掐死一名看管人员后越狱;
出狱后,王剑朋又找到检举自己的检举人李春林,并将其枪杀。
说法2:
一天晚上,王乘看守的警卫人员不备,夺过其中一个看守人员的手枪,开枪打死了两人,其中一名是企业局供应科长李大春,然后逃跑。
广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
广州市公安局和人民检察署对此提出异议,主张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后经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复议,仍维持原判,立即执行。
(193)指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蓝公武。
【补】
1952年,处理王剑朋杀人一案时,蓝公武疾恶如仇,严格执法。
王原是广州市人民政府企业局局长,在“三反”运动中有人揭发他贪污挥霍国家财产、生活作风腐化等问题。
在被看管期间,他掐死一名看管人员,并枪杀检举人李春林,被判处死刑。
广州市人民检察署认为王剑朋十几岁参军,为革命出生入死,一再坚持要从轻处置。
蓝公武对此非常气愤。他认为王的罪行恶劣,连杀两人,必须依法惩处,杀人偿命,不能把功劳作为枉法的借口。
为这事,他连着好几天寝食不安,亲自写信向毛主席申述自己的如下意见:
毛主席:
广州市人民检察署对于王剑朋杀人一案所呈各节,其观点极为错误,
王犯在“三反”运动中,连杀两人,处以极刑极为正确,
且业经中央批准,检署更不能毫无理由提出异议。
我署除批驳广州市人民检察署之意见外,特将该署所呈各节及我署批驳该署之意见呈阅,
乞予核示!
蓝公武
九月八日
一个月后,罗瑞卿传达了毛主席的意见:
主席嘱我转告你:
同意你对王剑朋杀人案维持原判的意见,对王处以极刑立即执行。
此致敬礼。
罗瑞卿
十月八日
此后,蓝公武又亲自写信给中南分署,严厉批评了广州市人民检察署,并催问该案的执行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