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年谱>19520715
△07月15日
△签署《政务院关于胜利结束“三反”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指示》。
《指示》指出:
为了胜利结束三反运动,特规定“一、核实定案工作应采取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到底、不枉不纵的方针。”
“核实定案工作的中心环节,在于认真调查和全面分析材料,并必须在人证、物证和贪污情节等方面找出可以定案的确凿根据。
有全部证据者,定全部;
有部分证据者,定一部分;
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全部或部分具结了案,不留尾巴,以后如发现其具结不实,再从重处分。
有确实证据,特别有确实物证而屡次翻供或拒不坦白者,应从重处理。
如确无贪污而被误疑或误定为贪污分子者,必须予以平反。”
二、赃款赃物原则上应予追缴,但应防止盲目地无范围地穷追乱追。
追赃时应明确交代政策,力求做到使贪污分子自觉退赃。
三、“为了核实定案,应在市节约检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向工商户传讯对证。”
四、“处分及量刑必须遵守‘过去从宽,今后从严;
斗争从严,处理从宽;
应当严者严之,应当宽者宽之’的原则。
在行政处分中,应尽量少用开除办法。
在刑事处分中,应多判处机关管制和劳役改造,少判无期徒刑,处死刑更应慎重,并应严格遵守既定的批准手续。”
△为毛泽东起草致菲利波夫电,通报朝鲜停战谈判的近况和我方在目前阶段的立场和方针。
电文说:
有鉴于谈判在五六两月陷入僵局后,07月01日对方有转弯的表示,我方乃于03日、06日提出对案:
“双方所俘获的外国武装人员即联合国军或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被俘人员应全部遣返回家;
双方所俘获的朝鲜武装人员即南朝鲜军或朝鲜人民军的被俘人员,其家在原属于一方地区者应全部遣返回家,其家在收容一方地区者,可以许其就地回家,不必遣返。”
据此办法,我方收容对方被俘人员共一万二千余人,准备全部予以遣返;
而按对方自己承认的应遣返我方十一万六千人。
对方如真愿停战,至少应提出九万人上下的数字。
“这个数目虽还不是全部遣返,但已经是绝大部分遣返。”
“我们准备与其达成协议,而将其余两万多人保留到停战后继续解决。”
但是,对方并未这样做,反而利用其空军优势向我方施加军事压力,并于07月13日提出八万三千人的遣返数字,其中遣返朝鲜人民军七万六千六百人,占其应被遣返人数的近百分之八十,中国志愿军六千四百人,占其应被遣返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二。
“两者比例极不相称。
敌人企图以此来挑拨朝中人民的战斗团结。”
“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认为绝对不应接受敌人这种具有挑衅性和引诱性的方案,而且在敌人压力之下屈服,对我极为不利。”
“如果敌人拒不让步,继续拖延,我们即扩大宣传,揭破敌人企图破坏停战谈判,扩大侵略战争的阴谋,动员世界人民舆论,并配合我们在朝鲜前线的坚持,使敌人不断损伤,以逼使敌人最后让步。
如敌人竟敢于破裂谈判,扩大战争,我们亦有所准备。
因为这个问题是个政治问题,不但对朝中两国,而且对整个革命阵营都有影响。”
△本日,电文由毛泽东审定后发出。
16日,菲利波夫复电毛泽东:
“你们在和平谈判中所持的立场是完全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