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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年谱>19520413
△04月13日
△致电各大行政区并转各省、市:
在“五反”运动中“处理完全违法及严重违法工商户罚、退、补款时,应注意先将银行贷款、欠贸易公司之加工订货及其他所欠国家的款,都清还后,再令其交罚、退、补款”。
“否则,即会造成以公家的款抵交罚、退、补款,从另一个方面造成国家损失。”
△为中共中央起草转发西南局关于西南一级机关和重庆市联合公审贪污犯大会的总结报告的通知。
通知指出:
这次公审大会准备充分,很有策略,开得成功,应作为各地在“三反”运动中人民法庭判刑的参考。
各地在处理“三反”案件时,“务望对于全区需要判刑的人数和类别作一比较研究,然后定出一个大体接近的控制数字,以利各单位对于贪污分子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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