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52:19520320:19520320-d-roc-aaa-001-蒋中正大事长编
蒋中正大事长编>19520320
03月20日
陈诚、叶公超请示,劳务补偿既经取消,则约稿第3条关于处理在台之日本财产相关规定是否应一并取消,公以为此时不宜提出,以免延误订约。自记:「临睡以前,辞修与公超来报告其对日和约第3条原文,处理在台湾之日本公私财产,由中日双方另行协商之意。雪艇以其劳役赔偿条既经取消,则该第3条亦应取消也。余以我方既经提出再作反案,将为日方借口,故只好另图签约后之补救,此时不宜提此,以延误订约之宗旨也。」并于本日再召集对日和约小组,讨论此条之利弊得失,决定:「仍决照旧不变,以要求日方改变,徒着痕迹,有损无益也。」按:和约初稿第3条经和会讨论后之内容为:「关于日本国及其国民在台湾及澎湖之财产及其对于在台湾及澎湖之中华民国当局及居民所作要求(包括债权在内)之处置,及该中华民国当局及居民在日本国之财产及其对于日本国及日本国国民所作要求(包括债权在内)之处置,应由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商特别处理办法。本约任何条款所用『国民』及『居民』等名词,均包括法人在内。」
相关人物:陈诚叶崇智
出处:卷11 64-65页
年月日/1952/19520320/19520320-d-roc-aaa-001-蒋中正大事长编.txt · 最后更改: 2025/07/20 18:32 由 127.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