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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2日
△根据朝鲜停战谈判六天来双方代表团讨论第3项议程的有关情况,先后两次为毛泽东起草致李克农并告金、彭电。
前电指出:
在02日会上,“同意你们继续反对对方控制我方海岛及限制军事设备的无理,并着重说明这是一个停战协定,双方只应保证不从朝鲜境外在任何借口之下进入军事力量、武器和弹药,并从对方后方的沿海岛屿和海面撤走一切武装力量,使朝鲜停战局面得以稳定,以利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的迅速进行。
至于限制双方军事设备,并进行自由视察,那是干涉对方内政,且涉及政治性的问题,这是超过军事停战的范围,我方绝对不能同意”。
后电指出:
在03日会议上,可在我方五条建议外提出两条补充建议:
“第6,为保证军事停战的稳定,以利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的进行,双方应保证不从朝鲜境外以任何借口进入任何军事力量、武器和弹药。
第7,为监督第6条规定的严格实施,双方同意邀请在朝鲜战争中的中立国家的代表成立监察机构,负责到非军事区以外双方同意的后方口岸进行必要的视察,并向双方停战委员提出关于视察结果的报告”。
“如果对方拒绝我方补充建议,仍要求由双方作自由视察,应予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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