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美援朝大事记>19511127
27日
朝鲜停战谈判双方代表团大会就第二项议程,即确定军事分界线和建立非军事区问题达成协议。协议规定以双方实际接触线为军事分界线,并由此各后退2公里,以建立非军事区。如在30天内签署停战协定,则确定的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具体位置不作变更;如30天后签署停战协定,则需按双方实际接触线所发生的变化来修正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
△ 毛泽东致电李克农,并告金日成、彭德怀:同意本日在讨论第三项议程时主动提出我方的五项原则建议。
△ 朝鲜停战谈判进入第三议程的讨论,即“在朝鲜境内实现停火与休战条款实施机构的组成、协调与职司”,朝中方代表提出了5项原则建议,即:(一)双方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海、空军的正规与非正规部队武装人员,应自停战协议签字之日起,停止一切敌对行为。(二)双方一切武装力量,应于停战协议签字后3天内,处非军事地区撤出。(三)双方一切武装力量,应于停战协议签字后5天内,以军事分界线为界自双方的后方和沿海岛屿及海面撤走。如逾期不撤,又无任何延期撤走的理由,则对方为维持治安,对于此类武装人员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四)双方一切武装力量均不得进入非军事地区,并不得对该区进行任何武装行动。(五)双方各指定同等数目的委员,组成停战委员会,共同负责具体安排和监督停战协议的实施。“联合国军”方面提出的议案共有七项,其中两项有别于朝中方。即:停战签字后,双方不增加部队、补给品、装备及设施,就是限制增强军事力量的原则;在执行监督机能之时,军事停战委员会自身,或者由对停战委员会负责的联合监察小组代替,可以进入朝鲜的任何地区,就是自由监察的原则。朝中方认为:朝鲜停战协议签字后一切外国军队将从朝鲜撤走,因此限制增加军力的原则是多余的;坚持停战后要到对方后方去进行空中和地面的“自由视察”,是干涉对方内政,是不能接受的。
△ 朝鲜停谈判“联合国军”代表团提出第三项议程和第四项议程进行并行讨论,朝中代表团答应了此要求。
△ 朝鲜停战双方就关于军事分界线进行了第一次校正,大体位置如下:自东海岸高城以南约5公里处起,穿过鉴湖向西南沿南江而下,在獐项东折向西南达文登里以南处,向西至边岩洞向北至松亭以南1公里处,向西过北汉江至金城南沿小河向西南至佳岘里,向西至金化以北2公里处,向西至牧馆洞南半公里,铁原以北7公里处,经鱼积山里、基谷里、罗浮里、坪村向西南至板门桥,沿砂川河南下至临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