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年谱>19510929
1951年09月29日
写成《论合作社问题(初稿)》一文。
文章论述了关于合作社的九个问题:
(一)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目的与供销合作社的基本营业方针;
(二)供销合作社的股金与盈余的分配;
(三)供销合作社对社员的待遇必须与非社员有区别;
(四)供销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与资金的运用;
(五)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与费用;
(六)国营贸易与合作社贸易的关系;
(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问题;
(八)城市中的消费合作社;
(九)城市和农村中的工业生产合作社。
文章指出:
共产党积极赞助并领导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办理自己的供销业务,因为这不独对农民有很大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工人阶级与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也有极大的利益。
因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能够发展全国的物资交流,把多数以至全体农民吸收到合作社的组织中来,
使合作社成为国营经济与广大农民小生产者之间密切结合的纽带,
使国营经济与合作社能够掌握大量的物资,进行有组织贸易,对市场实行决定性的领导,
因而使农民和国家能在一定限度内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
合作社还能逐步地教育并引导农民群众自愿地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使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能用社会主义的原则教育农民。
因此,合作社问题对于今后农民的趋向和我们国家的前途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
△09月
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
指出:
中国的合作社运动,是从经济上和政治上继续改造旧中国和建设新中国的一个伟大的动力,合作社制度开始成为中国一种新的日益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基本任务,
一方面是农民把自己当作主产者组织起来,推销除自己消费以外多余的生产品,并供应自己所需要的生产工具及其他生产资料;
另一方面是农民把自己当作消费者组织起来,供应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
“共产党应积极赞助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并在工作中把群众的切身要求与党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远大目的密切结合起来。
供销合作社就必须采取和商人完全不同的方针,直接地完全地对社员负责,全心全意地为社员办好供销业务。
这个决议草案后来没有形成正式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