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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献堂日记>19490624

十时往银行,邱云馨来要和解,但其条件不合理,余与继成共拒绝之。
警察局长万开世与副议长林金标来,商各区将增设警察,尚缺经费,欲银行借用三千万元,许之。
赠李次贡荔枝二斤,每斤五万元,使聘三持去。
下午谢金瀛来宿舍会算借项计一亿元,利子每百元日步一角二点。
张福立来,言台中县委员会洪元煌提出地主不得向佃人取押租金,满场之人皆默然,遂作全体赞成。
押租金一事,土地法有记载,【1】可向佃人取贌耕租额四分之一,省政府亦如是举行,乡公所所办之契约亦有记载,今仅一人提议而遂取消,无视一切对地主之利害,毫无顾及将来佃人欠租,地主不能纳税,将何以处置也,甚为愤慨。
余亦无可如何,惟付之一笑。
四时半返雾峰。
杨坤海来第九回注射。

【注】
【1】土地法第一百十条规定:“地租不得超过地价百分之八,约定地租或习惯地租超过地价百分之八者,应比照地价百分之八减定之,不及地价百分之八者,依其约定或习惯。
前项地价,指法定地价,未经依法规定地价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价。”土地法第一百十二条规定:“耕地出租人不得预收地租,但因习惯以现金为耕地租用之担保者,其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应缴租额四分之一。
前项担保金之利息,应视为地租之一部,其利率应按当地一般利率计算之。”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出租人不得预收地租及收取押租。”(赵淑德,《土地法规》,台北:自刊本,1998年,页一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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