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9:19490601:19490601-h-roc-s27-001-林献堂日记



林献堂日记>19490601

今日为端午节,九时归宅祭祖宗,同参拜者内子、七姊、映雪、阿面、轻烟、垂拱、垂芳、津梁、鹤年、惠美、晴美等。
十一时复往银行,垂胜来,约待荔子丹时请开栎社诗会于万斗六住宅,遂与之决定,但期日另再约。
廖继成报告,存款五百八十余亿,放款二百五十余亿,因无现抄[钞],周转颇困难,预定03日开资金母店会议,以决定运转圆滑。
李建兴、朱正宗三时余来访,李为欧清石四周年之追悼会【1】往台南,顺途到台中也。
七时在醉月楼招待吴国桢、任显群、陈宗熙三对夫妇、陈立夫太太、林金标,主人余及犹龙夫妇、聘三。
吴、任今朝往高雄要塞看蒋总统,九时方返,降雨颇大,十时余各冒雨而归。
杨检察【2】召犹龙,谓犯总动员法,【3】定本日上午十时出庭,其召唤状是下午方送到,盖欲使其不出席,而以召唤不至之罪加之也。
近因检察局缺少经费,将已取消之大户余粮未纳者之告诉中,择有财产者恐喝之以拘留,而取其保释金。
犹龙下午一时归自高雄,乃将其事告余。

【注】
【1】追悼烈士欧清石的大会,于1949年05月31日下午在台南市参议会举行,参加者有其家属、卓高煊市长、叶禾田议长及欧氏生前友人约百人,李建兴特由台北前往参加,报告欧清石事迹,仪式简单庄严,至五时多散会。
(《中华日报》,民国三十八年06月01日,第四版)
【2】即为杨作民,江苏人。
战后,曾任台中、台南、屏东、高雄、新竹等地方法院检察处检察官、嘉义地方法院推事等职。
1970年任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检察署检察官时,因涉嫌利用司法官身分索贿新台币三百万元,后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最后改依诈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台湾民声日报》,民国三十八年03月09日,第四版;
《联合报》,民国四十年09月07日,第七版;
《联合报》,民国四十二年04月09日,第四版;
《联合报》,民国四十四年05月06日,第三版;
《联合报》,民国五十年01月14日,第三版;
《联合报》,民国五十五年06月24日,第二版;
《联合报》,民国五十九年08月18日,第三版;
《联合报》,民国五十九年09月30日,第三版;
《联合报》,民国六十年10月28日,第三版)
【3】全称为国家总动员法,国民政府于1942年03月29日制定公布全文三十二条,于同年05月05日施行,于二○○四年01月07日废止。
在此检察官谓犹龙犯总动员法,应是根据国家总动员法中第五条(总动员物资之征购征用),本法实施后,政府于必要时,得对国家总动员物资征购或征用其一部或全部;
以及第三十一条(惩罚法律)本法实施后,政府对于违反或妨害国家总动员之法令或业务者,得加以惩罚。
前项惩罚以法律定之。
(〈国家总动员法〉,维基文库,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二○一一╲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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