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9:19490415:19490415-c-prc-aaa-001-毛泽东年谱



毛泽东年谱>19490415

4月15日

晨五时,为中共中央军委起草致总前委,粟裕、张震,刘伯承、张际春、李达电:“(一)和平谈判决以四月二十日(卯哿)为限期,本(十五)日即向南京代表团宣布,彼方是否签字,必须在该日以前决定态度,该日以后我军即须渡江。(二)和平协定草案最后修正稿本(十五)日交付南京代表团,彼方明(十六)日派黄绍竑飞宁请示,南京是否愿意签字尚难预料,有可能拒绝签字。(三)你们接到此电,请立即准备好,于二十日(卯哿)确实攻占除安庆、两浦以外的一切北岸及江心据点。勿误为要。”本日,粟裕、张震电告中央军委:敌人正沿江加强工事,如二十日同时攻占桥头堡,包括扬中县,则二十军必需提前四天攻占永安州,才便于船只入江。下午六时,毛泽东又为中央军委起草复粟裕、张震并告总前委,刘伯承、张际春、李达电,指出:“为着充分准备二十二日大举渡江,同意你们迅即攻占永安州,其他各北岸及江心据点亦可早日攻占,不必等到二十号。请总委通知谭震林。”

同日

晚上,国共和谈代表团在中南海举行第二次正式会议,会商《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中共首席代表周恩来在会上指出,经过第一次正式会议后,我和文白先生就协定草案全部内容要点再度具体交换了意见。中共代表团尽可能地吸收了南京政府代表团的许多意见,凡是与推进和平事业有利、与中国人民解放有利的意见,我们尽量采纳。周恩来宣布以四月二十日为签字期限。国民党代表团表示接受《国内和平协定》,决定派黄绍竑代表和屈武顾问于十六日携带文件返南京请示。

年月日/1949/19490415/19490415-c-prc-aaa-001-毛泽东年谱.txt · 最后更改: 2024/07/14 11:53 由 12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