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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史事日志>19490415
4,15(三,一八)
甲、北平和谈第二次正式会议,中共代表团将协定最後修正案提交南京代表团,共八条二十四款,并宣布谈判以四月二十日为限期,亦即签字日期(战犯悔悟而有事实表现者予以宽大待遇,否则从严惩办,废除宪法及法统。南京政府之一切武装力量,实行改编为人民解放军。立即成立整编委员会办理,人民解放军向南京政府所辖地区开进接收,一切和平移交,开赴指定地点,分期移交军用物资,全部陆军部队均编成人民解放军。没收官僚资本。外交条约应予审查,分别废除、修改或重订。联合政府成立後,国民政府即行移交,一切机关企业财产均须交出。和平协定实施後,中共可向新政治协商会议提议,由国民政府派遣代表出席该会议。再由中共提议在联合政府中包括国民政府方面若干爱国份子。本协定签字後立即生效)。
乙、李宗仁请美国发表某种声明,以延缓共军渡江。
丙、共军(林彪部)第四次围攻安阳。
丁、太原战事又起,共军发动攻击。
戊、云南政府军收复会泽。
己、于右任原定今日飞北平,未果。
庚、宋子文自台湾到厦门。
辛、台湾省政府颁行「私有耕地租用办法」。
相关人物:于右任 宋子文 李宗仁 林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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