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年谱>19490322
1949年03月22日
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对旧职员的处理原则复北平市委并华北局、天津市委电:
“你们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必须首先区别国民党的企业机关与政治机关的不同性质,而采取不同的办法。
(一)对于企业机关的旧职员,在原封不动地接收以后,一俟生产恢复,秩序安定,就要着手进行一些必要的改革。
在人事上的改革就是要设法清除那些坚决的反动分子,劣迹昭著为大多数群众所反对的分子及没有能力、倚仗亲朋势力在企业中领取干薪的分子。
另有一些人技术不高,工作能力不大,但因接近国民党负责人而占驻高级位置,领取高薪,则应降低其位置和薪水。
再有一些人技术较高,能力较好,但因与国民党负责人不合而位置和薪水显明地降低,则应适当地提高其位置和薪水。
又,这种情形在工人中亦有不少存在,亦应如此处理。
只有如此处理后,才能使企业内部安定团结,进行生产。
因此,在企业中实行原职原薪,不是绝对的,一有可能,群众条件一经成熟,就必须进行这种改革。”
“(二)对于国民党行政、司法、军事、警察等机关的旧职员,则须要采取另外的改造办法,也可以采取更急进的办法。
因为除掉少数市政上公用机关、卫生机关等等外,我们一般地不依靠他们来进行工作,更不依靠他们原来的机构,而要加以打乱,不打乱是错误的。
因此,你们对于这些旧职员除少数必须留用者外,原则上应一般地集中训练,有些年老或资格太高,不能进普通训练班者,则组织特别训练班。
一部分可送人民革命大学或华大、军大,但对于这些人的训练班须由华北政府或市政府特别创办,不宜进华大、军大或人民大学。
训练后除必要者可回本机关工作外,一般可用人员亦不应回到原来机关工作,而应根据我们工作的需要分派其他机关或其他地方工作,或平、津、唐、张[1]几个城市对调任用,或派到江南去,或派到各县去工作,以便分散他们。
暂时用不了的人员,则令他们候差,等候任用,在候差期间发给必须的生活费。
对反动分子,劣迹昭著者及其他无能的不可用的人员,则开除之。”
[1]平、津、唐、张,即北平、天津、唐山、张家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