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献堂日记>19490301
九时余到银行,闻聘三言接台北电话,报告台北分行行员吴森森【1】盗领现款二千余万元,幸早发见,急为追还,仅不足五万元而已,他欲往台北一观。
余谓总经理在彼,不去亦可。
十一时返雾峰。
三时会瑞腾,他于前刻与宝莲才返自屏东,招之同会五弟,杂谈时局及大户余粮问题,决使天佑往彰化调查甘得中外六十二名不起诉,杨老居【2】外三名起诉之原因。
【3】
【注】
【1】吴森森为吴汝祥之次子,1897年生。
妻杨咏絮,为杨吉臣之次女。
(《台湾人士鉴》,昭和十二年版,页五○○,〈吴汝祥〉)
【2】杨老居:一八九九~1987年,彰化人。
1924年台北医学专门学校毕业,先在赤十字会社台北支部医院实习,后在彰化市开设磺溪医院。
1927年入东京医学专门学校三年级,翌年毕业。
参加台湾文化协会,文化协会分裂后任中央委员,并任台湾大众时报社理事。
1925年起新筑医院,治疗贫苦病患,1935年当选彰化市会议员。
1952年与其夫人杨红绸创设私立慈生仁爱院,收养孤苦失依的儿童。
1971年医师节时,为“行医满四十五年资深医生”接受台湾省医师公会表扬。
另曾任彰化市农会理事长、台湾省合作金库理事、彰化市北区合作社和第五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及彰化市社会救济协会理事等职。
(《台湾人士鉴》,昭和十八年版,页四二一;
《经济日报》,民国六十年11月13日,第八版;
国立彰化师范大学地理系编纂,《彰化市志》,彰化:彰化市公所,1997年,页七七四;
财团法人彰化县私立慈生仁爱院全球资讯网,http://www.tzsh.artcom.tw/ap/index.aspx,二○一二╲六╲二十九)
【3】根据报纸报导:“本省抗缴大户余粮巨案,属于中部地区者,经由本市台中地方法院检察处,依法积极分别侦讯处理,至15日止,处分不起诉者计八十六起,提起公诉者四起,其余则发拘押票拘传。
……玆将该批大粮户起诉与不起诉之要点及名单录志如次;
起诉者:黄振兴、黄枝楠、黄[杨]老居、陈添进,以上被告‘显系故违法令破坏粮政,其犯罪事实殊堪认定,核其所为实犯国家总动员法第七条之罪,应依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论处,合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卅条第一、二两项提起公诉。
’处分不起诉者:张景春、……甘得中……等八十六人,以上被告‘姑念人民昧于法令亦属常情,被告经晓以大义后,即时将余粮出售,足见该被告并无抗令之故意,爰予免议,以示政府宽大之德意,合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七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卅一条第十款处分不起诉。
’”(《台湾民声日报》,民国三十八年02月16日,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