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9:19490116:19490116-c-prc-bgb-113-黄克诚年谱



黄克诚年谱>19490116

1949年01月16日
与谭政、黄敬联署签发军管会金字第1号布告,宣布:
一、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之钞票,是全国解放区统一流通之本位币,自即日起,为本市一切公私会计、交易计价单位;二、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冀南银行与东北银行发行之钞票外,所有各解放区发行之其他钞票,均不得在市计价流通。
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及公私企业、商民人等,如持有其他各种钞票者,可持向中国人民银行所指定之兑换所或代兑处依法定比价兑换之。
△ 与谭政、黄敬联署签发军管会金字第2号布告,宣布:
蒋伪政府所发行之一切货币(包括金圆券、东北流通券、台币等)自即日起,一律为非法货币,商民人等可以拒用。
金圆券处理办法如下:
一、凡持有伪金圆券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者,准持向海关(或工商局)办理手续,携运出境换回物资;二、凡持有伪金圆券十万元以下者,准持向本市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中心兑换所申请登记,开给敌币携带证运出境换回物资;三、携运困难者,准予向本市中国人民银行各兑换及代兑所依照牌价兑换本币;四、凡持有金圆券五百元以下者,取得本会证明后,准向第3条所列各兑换所及代兑所,按特定优待比价兑换之;五、伪金圆券统限于2月04日停止行使,违者严惩。
△ 与谭政、黄敬联署发布军管会金字第3号布告。
宣布,一、严禁一切外国货币计价流通或私相买卖。
凡持有外币之商民人等,限于1月31日前持向本市人民银行按牌价兑换本币;二、一切金、银、银币允许人民持有,但不得携带出市、计价流通、私相买卖;三、在军事管制期内,暂停证券交易,并严禁一切买空、卖空、投机倒把行为;四、凡在解放前参加与伪造解放区各种货币者,自布告之日起,限十天内向本会自首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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