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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1948:19481101:19481101-c-prc-bga-101-朱德年谱



朱德年谱>19481101

1948年11月01日
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司令彭德怀联名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惩处战争罪犯的命令》。
宣布:
凡国民党军官,命令其部属实行屠杀人民,抢掠人民财物,或拆毁焚烧人民房屋者;
施放毒气者;
杀害俘虏者;
破坏武器弹药者;
破坏通讯器材,烧毁一切文电案卷者;
毁坏粮食、被服仓库及其他军用器材者;
毁坏市政水电设备、工厂建筑及各种机器者;
毁坏海陆空交通工具及其设备者;
毁坏银行金库者;
毁坏文化古迹者;
毁坏一切公共资材及建筑物者;
空袭空炸已解放之人民城市者,均加以逮捕,并以战犯论罪,依法惩办。
凡采取有效办法,因而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及一切属于本军的战利品及城市建设获得安全或免于破坏者,均给予应得之奖励。
人民解放军对待国民党反动派党政军人员的政策是:
“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中共中央军委发布《关于统一解放军全军组织和部队番号的规定》,决定部队番号纵队改为军,军以上设兵团。
全军分为4个野战军,共20个兵团番号。
全国分5大军区,与中央局同级并受其领导。
与中央分局同级者为2级军区,与区党委同级者为3级军区,与地委同级者为军分区。
团和分区以上各部队,均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
名称,从1949年01月起全军组织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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