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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献堂日记>19480830

李宪龙来,言罗万伡提议解散电影公司,【1】因城内分行赁其家屋。
他等惟利是视,毫无亲切,余亦不愿关系其事。
九时余林忠同访魏主席,待至十一时余,闻说在宾馆会客不能来省政府,余等乃往通志馆。
十二时余往新中华,受叶仁和之招待,出席者剑清、灵石、瑞池、王初生、淑女、红莺、仁寿等,陈金水来即去,陈重光不来。
二时返幸町。
四时半同林忠往宾馆会魏主席,托其聘请总编纂,他答应往南京物色。
次言顾问委员会与通志馆,似对立之团体,他言此决不可,顾问委员是应馆长之顾问而已,非独立之团体也,与纯青商融通办法。
次推荐柯台山请其采用,他言待考虑。
六时到公园看棒球,彰银与金库试合,我银行胜,瞿荆洲【2】请余援[授]与赏品,工商第一,台银第二,彰银、土地第三,华南第四,金库第五。
次略谈祝辞。
次到陈重光处,托其买药。
次到蓬莱阁,受陈火炎【3】之招待。
次到中山堂棒球选手之慰劳会,九时余返幸町。

【注】
【1】指解散“台湾省电影摄制公司”。
1947年底台湾省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台湾电影摄制场”开放民营,改组为有限公司,由省政府派林献堂、黄朝琴、严家淦、许恪士、林紫贵、谢东闵、白克等人为筹备委员。
1948年02月决议,电影摄制场为官民合营,且官股不得超过一半。
其后“台湾电影摄制场”乃改组为“台湾省电影摄制公司”,由官民合办。
然而,至1948年11月,由于民间资金募集不顺利,私人投资意愿不高,遂在1949年04月再奉命缓办改组公司之议,改隶台湾省政府新闻处,按省营公司办法管理。
(叶龙彦,《光复初期台湾电影史》,页三一~三五)
【2】日记原文误为瞿荆州。
【3】陈火炎:任台湾青果株式会社(1924年12月15日成立,资本金一百五十万圆)董事,同时任台中州青果同业组合名誉副组长,亦任有限责任台果利用组合理事、台中商协工协会评议员、保证责任台中兴业信用组合监事、东华名产株式会社董事,本身开设东荣商店。
1949年10月1955年04月任台北市私立泰北中学第二、三届董事。
(台湾总督府编,《台湾官民职员录》,1926年版,页一二五、一二七、一三三、一三五、一三七、一四四;
〈历届董事简介〉,台北市泰北高级中学全球资讯网,http://web.tpsh.tp.edu.tw,二○一○╲九╲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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