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献堂日记>19480714
九时余攀龙、珠如同乘往台中。
余到银行,金海来,言明日将与电力公司经理往东势。
沈有智亦至,言明日将往台北。
余乃将黄况、邱云馨买银行土地之事问之,因一周前立法院已批准,买日人之土地家屋10月16日以前有效,【1】而邱云馨对银行所买之土地,系09月24日交钱,12月26日登记,又坂本头取【2】与个人卖渡不同,将何处理此事。
相[商]量结果,命有智询日产清理处,【3】然【后】决定进行。
郑纪金、施能达之债务,以麻袋为担保,郑三千二百袋,每袋千百五十元;
施二千百五十袋,每袋九百五十元,以偿负债,使木炎交涉,皆已就绪。
瑶光【4】母子三时来,四时乃去。
赴“大乘起信论”于灵山寺,出席者德林、德真、德钦、素贞外五名,德林说明真如门。
【5】
六时半赴李景堃、陈任寰之招待,王金海、沈有智、廖继成亦出席,饮酒、谈诗亦颇有趣。
【注】
【1】1945年10月05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前进指挥所来台时,就明令禁止日人公、私有不动产移转、变卖及设定负担。
长官公署与警备总部合组的前进指挥所在同年10月13日进字第二号布告宣示,以08月15日日本投降日为禁卖日产期限,规定在08月15日之后日本人所有不动产的移转变卖及设定负担一律无效。
此布告亦由安藤利吉总督于10月16日以台湾总督府令第一三八号告知台湾民众。
台湾人李清枝等不服行政长官公署将日产买卖有效日期订为08月15日,认为应该是以台湾总督府公布的时间,也就是1945年10月16日,台湾人民知道相关法令的日期为准。
他们越过地方层级的行政长官公署,向南京中央政府提出陈情,主张日产买卖有效日期应延至10月16日前有效。
1948年中华民国政府因李清枝等人之陈情,行政院以(三十七)七外字第二七六二五号代电规定本省日产停止移转日期为1945年10月16日。
1949年01月27日司法院以院解字第三八一六号对台湾省日产移转登记作出补充解释:“台湾人买受日人产业如确在禁买日期之前成立合法契约,虽其声请登记在禁买日期之后仍属有效。”(何凤娇编,《光复初期土地之接收与处理》,第一册,台北:国史馆,1993年,页三;
台湾省接收委员会日产处理委员会编,《台湾省日产处理法令汇编》,第一辑,台北:该会,1946年,页三六;
国史馆台湾文献馆省级机关档案,〈为拟具台湾省日产移转案件审查办法签请签核示遵准予修正条备案由〉,网站:http://ds2.th.gov.tw/DS3/app004/list_pic1.php?,二○一一╲三╲十;
国史馆藏,“台湾省日产清理处代电”,〈第一批日产产权审查〉,《财政部国有财产局档案》,典藏号:045000001290A)感谢国史馆纂修何凤娇提供相关资料,谨致谢意。
【2】坂本头取为坂本信道。
【3】日记原文误为人产清理处。
【4】日记原文误为遥光。
【5】真如门:《大乘起信论》有三种法义解释,即一心二门三大。
其中二门是指心真如门和心生灭门二种心法,各能总摄一切法。
心真如就是心性的不生不灭,从不生不灭义说,即真如之义。
心真如门再可分为(一)“离言真如”,显示法体离言绝相,以明“观智境”。
即以体非名相之法,不可念,不可说,不可名。
惟有长久修习观智,方得相应。
(二)“依言真如”,是依言辩德,以明“生信境”。
既然可容言说,则得见闻修习,而生起信心。
总之,心真如门就是大乘法体的真实意义,亦即欲彰显众生所具有的本性和本质。
(印顺主讲,演培、续明纪录,《大乘起信论讲记》,台北:正闻出版社,1972年,页六三~六六;
陈进福,《大乘起信论释义》,台北:张翠萍出版,二○○五年,页二一五~二二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