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8:19480418:19480418-d-roc-aaa-001-蒋中正大事长编
蒋中正大事长编>19480418
18日
国民大会接受代表莫德惠等一千二百零二人提议,依照宪法第174条第1款程序,请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案。经大会于今日三读通过。咨请国民政府于05月10日公布施行,以为戡乱时期宪法之补充。
附录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原文,文曰:「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39条或第43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前项紧急处分,立法院得依宪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之程序,变更或废止之。动员戡乱时期之终止,由总统宣告,或由立法院咨请总统宣告之。第1届国民大会,应由总统至迟于民国三十九年12月25日以前召集临时会,讨论有关修改宪法各案,如届时动员戡乱时期尚未依前项规定宣告终止,国民大会临时会应决定临时条款,应否延长或废止。」
相关人物:莫德惠
出处:卷7上 76-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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