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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献堂日记>19480414

黄况、邱云馨持对彰化银行买卖土地之记录及省政府公布有关日产买卖之公文,【1】为之收起,约待杨高等法院长、严财政厅长批示,然后解决。
施峰岳来,再借七十五万元,本日先交四十万元,明日交三十五万元,以作买自动车之残金也。
陈茂堤之女许配林锡金之子子玉,十一时在陈家举行订婚典礼,金海与余皆出席,礼毕开宴。
一时半先退席,返宿舍,垂珠、垂拱、垂芳、垂立、垂凯、清寿、阿花、丽容、秀丽陆续而至,遂一同往车笼埔拜祖考妣之墓。
【2】五弟、夔龙、津梁先在是处相待,参拜后同五弟等返雾峰。
夜以祭余宴初中教员陈空谷[谷]、吕更传、蔡君陶、陈新禧、洪梓芳、许赞育等,以攀龙为陪。

【注】
【1】1948年由林献堂、杨陶、丁瑞彬、洪火炼、林连宗、林为恭、马有岳等人提出日产处理案。
所列原因系“日人在台省所有之财产,乃其五十年间榨取台胞之膏血所造成,故应将接收日人财产,还之于本省,使人民得享受其利益方为合宜。”其具体办法:“一、接收之土地、山林归国有,使县市乡镇或农会公平出租农户,其收益一份交县市乡镇或农会,至残余收益公平分配各地方团体为岁入。
二、贌耕农户一户不得超过二甲。
三、省民前被强制收买土地,如有充分证据者要发还原主。
四、接收房屋,以官民合组委员会,经评价后标卖与本省人,以所得价款为建设复兴费,譬如修理桥梁、道路、港湾、发电厂工事等,藉以救济失业者或充为教育经费。
五、将接收工厂分为省营与民营,其属于民营者应先由官民委员会评价后标卖与本省人。
六、将接收日人之股票,由官民委员会评价后卖与本省人,其所得价款用途与前同。
七、私有银行应使本省人经营。”此案经大会决议送交省政府实施办理。
(台湾省咨议会编,《台湾省参议会、临时参议会暨省议会时期史料汇编计画:林献堂先生史料汇编》,台中:台湾省咨议会,二○○一年,页二八)
【2】指林奠国与其妣赖贵娘之墓,1918年改葬于车笼埔。
(林献堂,《林氏族谱》,台中:自刊本,1936年,页十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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