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中正大事长编>19480327
二十七日
蒋中正为解决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纠纷,发表声明。提示本党同志相互间问题,应依一般选举之通例,使得票比较多数者当选;至本党同志与友党候选人之间问题,则应以政治方法解决,本党同志应本于尊重政党协议与政党提名之精神,放弃其当选资格,俾友党候补人膺选。
附节录 声明:「此次国民大会之召集,具有两种意义:其一、为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完成民选政府之组织。其二、为结束一党负责政制,使全国和平合法之政党,循宪法所规定之轨道,共负政治责任,导国家于民主宪政与政党政治之境域。余为国民政府主席,在民选政府尚未成立以前,对国家负有责任。余又为中国国民党总裁,对中国国民党及国民革命完成宪政之目标,亦负有责任。国民政府委员会与中国国民党之中央全会及中央常会关于选举之决议,旨在实现政党政治,树立民主宪政规模为一贯之方针,余对于国民政府与本党之决议,皆负贯彻之责,亦有执行之权。兹当国民大会开会之前夕,若干代表当选资格,因政治与法律观点之不同而尚未解决者,余乃负责予以解决。余以为本党同志相互间的问题,应依一般选举之通例,使得票比较多数者当选。至本党同志与友党候选人之间的问题,则应以政治方法为之解决。本党同志应本于尊重政党协议与政党提名之精神,放弃其当选资格,俾友党候补人膺选。惟有如此,始能符合召开国民大会之宗旨。……余为国为党为革命历史与革命权责,兹已将有关之代表当选证书令选举总事务所依前述两项原则分别颁发。须知选举固为选民表示意志之方法,而纪律则为革命党员所必守。余今日根据党的协议,依照党的决定,信守党的诺言,执行党的纪律,对于本党同志应否当选代表,能否出席大会之问题,行使党章所赋予总裁之最后决定权,予以决定,此系代表中国国民党集体之意思,应无悖于选举法规制定之本旨,为功为过,听诸公论。际此国家实施宪政肇始之时,但求有利于国家,有补于戡乱,有裨于宪政,有助于政党之合作,则本党同志应奋发本党党员为革命不惜牺牲一切之传统精神,对于个人之利益,无不可以牺牲,深望诸同志体念党的决策,遵守党的纪律,牺牲小我,顾全大局,协助中正解决此迁延不决之问题,个人虽因退让而不能参加国民大会,而其对于民主宪政所著之成绩,由于忠党爱国所享之荣誉,必不在出席大会者之下也。」
出处:卷7上 61-6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