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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1948:19480301:19480301-h-roc-s27-001-林献堂日记



林献堂日记>19480301

本日是去年开业满一周年之纪念日,八时集诸行员训示,其要点一、要亲切,二、须勤谨,三、不可结党派;
次举行赠与酒肴料,行员以上每人千元、员工五百元;
次纪念照相;
次看仓库,本日初开业也。
【1】午还宿舍。
三时余黄春帆来,言台中县地政课长李潢演发表县长宋增矩将实行二五减租【2】云云,一方面增税,而又以贱价买粟(百斤粟一千六百五十元),若然,地主皆将破产矣。
余告以去年招五弟及游市长弥坚会地政局长沈时可【3】质问此事,他言台湾与国内不同,二五减租不可实行也。
局长所言如是,谅无实行之理,他方安心归去。
六时在醉月楼招待市长陈宗熙以下二百四十余名,皆与银行有关系者。
余之叙礼,略谓现在存款二十七亿,放款十三亿,皆受诸君之后援所赐也,希此后仍多来利用焉。
陈市长及副议长林金标皆致祝辞,近九时乃尽欢而散。

【注】
【1】此为台北仓库,同日台中仓库也开始营业;
新营办事处、北港营业所升格为分行;
冈山、麻豆、凤山、宜兰办事处升格为支行;
大林、溪州营业所升格为办事处;
新埔支行改为办事处。
(彰银六十年史编辑委员会编,《彰化商业银行六十年史》,页五四~五五,〈彰化商业银行六十年大事纪〉)
【2】二五减租:肇始于1926年国民党在广州召开的联席会议上通过之“中国国民党政纲”,其中第二十一条提出减轻佃农田租的百分之二十五。
1927年国民政府公布〈佃农保护法〉,提出佃农向地主交租之租额不得超过收获量的百分之四十。
同年12月江苏省政府颁布减租办法,接着广东、广西、浙江三省先后公布〈二五减租条例〉,后因遭到各地方政府和地主反对而未切实施行。
1930年06月颁布〈土地法〉草案,再次规定二五减租原则,但也未能真正实施。
(张宪文、方庆秋、黄美真主编,《中华民国史大辞典》,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二○○一年,页八)
【3】日记原文误为沈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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