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8:19480206:19480206-c-prc-bga-103-林彪年谱增补



林彪年谱增补>19480206

1948年02月06日

同罗荣桓、刘亚楼致电毛泽东、中央工委,报告攻克辽阳战斗的情况。

△六时,东北人民解放军第四纵队、第六纵队等部对辽阳发起总攻击,十五时三十分攻占辽阳。歼灭国民党军新五军暂五十四师、剿总直辖部队,铁路警察,第五十二军留守人员及输送团,新五军留守人员、新六军留守人员等部,毙伤俘敌师长以下一千〇七百八十一人。

其中暂五十四师参谋长杨褐涛少将起义。

△九时,致电各部:㈠三纵、十纵三十师准备歼灭三面船、月牙河之敌,并打敌增援部队。六日三纵原地不动,十纵暂勿在三面船方向侦察,统归韩(先楚)梁(兴初)指挥。㈡韩梁应令李红光支队经铁岭以东向新台子前进,箝制新二十二师。

△中共中央致电东北局并中工委:东北局划分阶级文件中,规定经营地主与富农界限为:

全家主要人员(十八岁至五十岁男子)全部参加主要劳动,或全家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靠自己劳动者,为富农;全家主要人员一部参加主要劳动,全家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靠剥削者,为经营地主。又规定富农、小富农、富裕中农界限为:全家剥削收入等于雇佣半个劳动(能耕种二垧地)到—个劳动(特殊情形下一个半劳动)者,为小富农;剥削更大者为富农;剥削更小者为富裕中农。在这两个规定下,据东北局子感电,北满地土富农约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二十三至二十五。因此发生打击面过大的问题。我们认为东北经营地主与富农虽较其他地方多,但上述这两个规定都须重行考虑,并根据1933年规定原则与东北特殊情况,提议作如下修收,请研究答复:(—)农全家是一个经济单位,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的条件下,在其占有土地等项生产资料超过普通中农水平,其剥削收入越过其总收入四分之—以上的条件下,凡普通家庭(二十口以下)有一个人参加主要劳动,每年满四个月者,即为富农,不满四个月者,即为经营地主。凡大家庭(二十口以上)主要人员四分之一以上参加主要劳动每年满四个月者,即为富农,主要人员不满四分之一者,即为经营地主。例如某家主要人员四十口,有十人参加主要劳动者即为富农,不满十人者即为经营地主。㈡如全家不是一个经济单位,则应以各人独立的生活方法分别订各人的成份,例如做教员的即认为自由职业者。

如全家以工商业为主要收入,则应认为工商业者或工商业兼地主,如占有土地等项生产资料不超过普通中农水平,则不认为地主或富农。其剥削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四分之一者,则认为富裕中农或普通中农。㈡富农中农的界限定为剥削收入是否超过四分之—,这在计算上要增加—些麻烦(计算方法请你们实地研究并告我们,农民一般是可以估计的),但比较合理,因自己劳动收入如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还要认为剥削阶级是太勉强了。例如二十口之家,全家劳动,只雇一两个长工,大概即只算中农。人口特别多的家庭这样要占些便宜,但亦无大害,还可用税收和其他方法去调剂。东北将地主富农及大中小恶霸非恶霸分别对待是正确的,富农一般应只分其多余之土地财产,至东北现称的小富农则似应根据占有条件与剥削条件改列富裕中农。㈣照以上标准则地主富农人口可以减少,究竟减少多少,则望研究电告,并望将东北各地城乡人口比率亦电告。㈤东北人家庭多,此事对发展生产的利弊各如何,亦请研究电告。小家庭对各人生产积极性虽可提高,但许多地方农民因逃避负担把家庭愈分愈细,减少可公用的财富,增加可节省的开支,使许多富农中农迅速降为贫农,对生产发生不利影响,故望注意。

△中共中央致电东北局:发出《关于哈尔滨市战时暂行劳动法案中的错误给东北局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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