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8:19480206:19480206-c-prc-bga-103-林彪年谱增补



林彪年谱增补>19480206

1948年02月06日

△同罗荣桓、刘亚楼致电毛泽东、中央工委,报告攻克辽阳战斗的情况。

06时,东北人民解放军第4纵队、第6纵队等部对辽阳发起总攻击,15时30分攻占辽阳。
歼灭国民党军新第5军暂第54师、剿总直辖部队,铁路警察,第52军留守人员及输送团,新第5军留守人员、新第6军留守人员等部,毙伤俘敌师长以下10781人。
其中暂第54师参谋长杨褐涛少将起义。

09时,致电各部:
(1)第3纵、第10纵第30师准备歼灭三面船、月牙河之敌,并打敌增援部队。
06日第3纵原地不动,第10纵暂勿在三面船方向侦察,统归韩(先楚)梁(兴初)指挥。
(2)韩梁应令李红光支队经铁岭以东向新台子前进,箝制新第22师。

△中共中央致电东北局并中工委:
东北局划分阶级文件中,规定经营地主与富农界限为:
全家主要人员(18岁至50岁男子)全部参加主要劳动,或全家收入百分之50以上靠自己劳动者,为富农;
全家主要人员1部参加主要劳动,全家收入百分之50以上靠剥削者,为经营地主。
又规定富农、小富农、富裕中农界限为:
全家剥削收入等于雇佣半个劳动(能耕种2垧地)到—个劳动(特殊情形下1个半劳动)者,为小富农;
剥削更大者为富农;
剥削更小者为富裕中农。
在这两个规定下,据东北局子感电,北满地土富农约占农村人口百分之23至25。
因此发生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我们认为东北经营地主与富农虽较其他地方多,但上述这两个规定都须重行考虑,并根据1933年规定原则与东北特殊情况,提议作如下修收,请研究答复:
(—)农全家是1个经济单位,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的条件下,在其占有土地等项生产资料超过普通中农水平,其剥削收入越过其总收入4分之—以上的条件下,凡普通家庭(20口以下)有1个人参加主要劳动,每年满4个月者,即为富农,不满4个月者,即为经营地主。
凡大家庭(20口以上)主要人员4分之1以上参加主要劳动每年满4个月者,即为富农,主要人员不满4分之1者,即为经营地主。
例如某家主要人员40口,有10人参加主要劳动者即为富农,不满10人者即为经营地主。
(2)如全家不是1个经济单位,则应以各人独立的生活方法分别订各人的成份,例如做教员的即认为自由职业者。
如全家以工商业为主要收入,则应认为工商业者或工商业兼地主,如占有土地等项生产资料不超过普通中农水平,则不认为地主或富农。
其剥削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4分之1者,则认为富裕中农或普通中农。
(2)富农中农的界限定为剥削收入是否超过4分之—,这在计算上要增加—些麻烦(计算方法请你们实地研究并告我们,农民一般是可以估计的),但比较合理,因自己劳动收入如达百分之75以上,还要认为剥削阶级是太勉强了。
例如20口之家,全家劳动,只雇1两个长工,大概即只算中农。
人口特别多的家庭这样要占些便宜,但亦无大害,还可用税收和其他方法去调剂。
东北将地主富农及大中小恶霸非恶霸分别对待是正确的,富农一般应只分其多余之土地财产,至东北现称的小富农则似应根据占有条件与剥削条件改列富裕中农。
(4)照以上标准则地主富农人口可以减少,究竟减少多少,则望研究电告,并望将东北各地城乡人口比率亦电告。
(5)东北人家庭多,此事对发展生产的利弊各如何,亦请研究电告。
小家庭对各人生产积极性虽可提高,但许多地方农民因逃避负担把家庭愈分愈细,减少可公用的财富,增加可节省的开支,使许多富农中农迅速降为贫农,对生产发生不利影响,故望注意。

△中共中央致电东北局:
发出《关于哈尔滨市战时暂行劳动法案中的错误给东北局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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