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8:19480109:19480109-c-prc-aaa-001-毛泽东年谱
毛泽东年谱>19480109
1月9日
为转发习仲勋关于在高家堡发生的破坏纪律行为的报告〔5〕写批语:“我军到任何地方,原则上不许没收任何商店及向任何商人捐款。官僚资本,在该地成为根据地时,亦只许由民主政府接收经营,不许军队没收或破坏。军队给养应取给于敌人仓库、地主阶级、土地税及政府向商人征收之正当的营业税及关税。没收敌军官佐家属的财产,亦是完全错误的。高家堡破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责任,并向全军施行政策教育与纪律教育。”
同日
致电贺龙、习仲勋及中共中央西北局诸同志,同意习仲勋关于老区土改工作的意见〔6〕,指出:“望照这些意见密切指导各分区及各县的土改工作,务使边区土改工作循正轨进行,少犯错误。”
〔5〕习仲勋1948年1月2日给贺龙并报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说:去秋攻克高家堡时,没收敌军大部官佐以至连排班长及其家属的财物,沿途乞食逃赴榆林者不少,对商人及摊贩大部没收,给榆林商人极坏之影响。
〔6〕习仲勋1948年1月4日在关于陕甘宁老解放区的土改问题给中共中央西北局和中央的报告中说:苏维埃时期的老区可不采取平分土地的原则,而以抽补办法解决无地和少地农民的土地。如果同新区一样,就可能将新富农评为旧富农,将被没收过土地的地主富农而劳动8年以上的,又定为地主富农再去斗争,将富裕一点农民定为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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