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年谱>19471218
1947年12月18日
为中共中央工委起草致晋绥分局并报中央、抄送西北局电:
“(一)关于树立贫雇农在土改中的领导问题,可在法律上规定许多办法去保障。
例如:
解散旧农会及工、青、妇、民兵等旧组织,收回其图章,再由贫农团负责筹备新农会及工、青、妇、民兵等组织。
旧干部的审查、撤换与处分及新干部的提拔,以及定成分,各种组织会员的介绍,地主、富农土地财产的没收和这些土地财产的分配等,均须先经贫农团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农民大会讨论通过。
如此,贫农团即使人数不占大多数,也自然成为领导核心。
乡村中一切工作,特别关于土地改革中的一切问题,必须先经贫农团的发起和赞成,否则,就不能办。
这些都可成为法律,党与政府可训令一切党委、工作团及党员和干部遵守这些规定去进行工作,凡有不遵守这个方针和这些规定的党委干部和党员,可给以处分、撤职、调离本地和开除党籍。
如此,可从领导方面去切实扶助贫农团的领导。
但仅仅这些法律规定,还不能树立与保障贫农团在乡村中的领导,还必须依靠贫雇农的积极性、贫农团组织的纯洁性,而不致被坏干部及流氓分子所篡夺;
同时,贫农团办事必须公道,必须注意去保护中农利益,而不要侵犯中农利益,并且事事与中农商量,在贫农团自己讨论好了之后,都提交农民大会或代表会去与中农讨论,取得中农同意后,再来办理,而不要由贫农团独断独行。”
“(二)工委给冀东关于代表会议制度电,是指解放区经常的政权制度,这是要在群众业已充分发动或土地改革业已完成的地区,才能建立这种代表会系统,而且必须在目前反对地主、没收分配土地财产、改造旧干部等斗争中,建立了党与贫农团正确的领导,才能使这种代表会真正形成,而决不是可以和平建立的。
因此,你们应立即召集县以下各级临时农民代表会或人民代表会去解决土改中各种问题。”
“(三)你们《土改通讯》第2号关于后木栏干村成分问题的意见,是不妥的,偏于过左的。
确定某人成分,应以当地建立新政权前若干年及抗战后实际的社会经济地位为标准来决定,而不要联系到很远的历史,更不要以今天的政治态度和思想的好坏为标准来提高或降低各人的成分。”
“(四)关于自发运动与普遍运动不应当作口号去叫喊,也不要成为固定名词写成什么‘自运’或‘普运’。
虽然我们不要惧怕群众的自发运动,但我们不只是群众自发运动的追随者,而必须努力去领导自发运动,使自发运动尽可能更多地变成自觉运动——有系统、有目标、有步骤、有计划的运动。
现在你们那里不是缺少群众自发运动,群众已自动扣押了数万地主,因此,你们再不要去鼓吹与煽动自发运动。
你们那里所缺少的是党对于这种自发运动正确而有能力的领导,因此,运动就常被流氓、坏干部、富农甚至地主所领导。
因此,你们必须加强正确的领导,加强运动的计划性与系统性。
为加强领导,现在经常召集县区代表会,依靠代表会这个形式是很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