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7:19471007:19471007-c-prc-cea-001-谢觉哉日记



谢觉哉日记>19471007

十月七日


东方部关于土地分配的原则:

1.实行土地平均分配时,须包括每乡全部土地,换言之,包括各种占有形式的土地,即农民私有之土地,亦须合并计算,再行分配。

2.决定各乡村土地分配时,必须计算其土地之肥瘠、位置之便否,尤其对于水田、旱田之分别,故分配标准不视土地面积之大小,须视收获量之多寡。

按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即一般地不动原耕,只为抽补。因打乱抽分,农民多以为不便也。

3.凡苦力、雇农、农民,只要其自身愿意,绝对有权取得分地。富农亦得享受田地之分配,但彼等于苏维埃政权建立后,不得取反革命之行动,反对苏维埃政府。

4.在城市附近之贫苦农民,往往自给不足往城里做工而离开家乡者,其家族亦有绝对的土地分配权利。

5.凡加入红军之农民、苦力、雇农、游击队员,对土地分配皆有优先权,整年在外服务于红军之兵士,更绝对的有土地分配权。

6.决定分配标准时,对于各个农民家庭,可以采取劳动率为原则,或按人口分配。对于此问题,乡村苏维埃自己可以按照当地情形与农民群众意志决定之。但须注意者,富农常常成大家庭,几世同居,人口虽多,能劳力者较少,故以劳动率为分配土地之原则,大部分比较适当。

按苏维埃时,富农主张按劳动率分配,他可以多分点,这所谓劳动率,是指劳力及资本而言。后来实行的,富农只按劳动力分,即成年人有分,而且分的是坏地,因为中国地富阶级和外国不—样,应该不分男女老幼(连地富在内)各分得一份为妥。晋绥决定单身汉照两口人分地,对的。

中国共产党土地暂行法(中央苏区大会通过):

第一条:凡属地主的土地,一律无偿没收。

解释:凡占有土地,自己不能耕种,利用别人劳力榨取地租者曰地主。

第二条:凡属祠堂、庙宇、教会官产占有的土地,一律无偿没收。

解释:祠堂土地大半在豪绅族长手上,庙产在僧尼手上,教会土地在牧师手上,故皆应无偿没收。

第三条:积极参加反革命活动者,其所有土地一律没收。

解释:反革命富农的土地应一律没收之,至于被地主富农欺骗影响下的中农、贫农、雇农群众,应采用宣传教育方法,不能与宙农同样看待。

第四条:没收的土地,一律归苏维埃政府分配给地少或无土地的农民使用,禁止一切土地买卖、租佃、押当,以前田契租约押据等一律无效。

解释:取消土地买卖、租佃、典押等制度,盖所以防新地主的产生,至于土地之所以应分与地少或无地之农人者,因不耕种土地者,不能享有土地使用权。

(按此条左了,行不通。)

第五条:甲、分配土地的方法,由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之。

解释:分配土地以乡为单位,因各地的关系及土地分配状况甚为复杂,不能有一致的办法,只能以乡为单位。

乙、土地分配方法限定下列二种,由乡苏维埃择一行之。子、一切土地平均分配。丑、单就没收的分配,原耕农不动。

丙、分配标准有下列二种,各乡苏维埃可按照本乡实际情形择定—种,子、按人口分配。丑、按劳动力分配。

丁、大规模农场不得零碎分割,应组织集体农场生产合作社等,以免减少生产力量。

戊、各乡苏维埃大会,对于缺乏劳动力耕种之家,如孤儿寡妇等,必须决定实际办法来维持彼等生活,最好采用社会救济方法。

按孤儿会长大的,应该分地,无力耕种,可用助耕或出租等办法。

己、红军士兵,已有土地者照旧,其尚无土地者,俟全国苏维埃政府成立时,再行决定分予土地。

庚、雇农按照苏维埃政府的劳动法令,享有特殊的保护,不必分予土地。倘经苏维埃会议决定须分予土地者,则同时必须分予耕牛、农具,最好令其组织农场。

按雇农须分地,乡村工人也须分地,晋绥决定说工人分地,“仍采用按副业收入计算,土地分配只是补足其副业不足,”赣县工人分了田,减了工资,木匠、泥匠原二毛减到一毛五,篾匠原一毛五减到一毛二“,也是一法。

第六条:大规模的山林、河道,湖海、盐场,桑地等向归旧政府经营者,概归苏维埃政府管理经营。

第七条:以前军阀豪绅剥削农民的田赋、契税及一切捐税等,一律取消。分有土地的农民,缴相当的公益费,其数目当地苏维埃政府按累进税的原则规定之。

解释:苏维埃政府须办理一切公益事件,如设立农民银行,组织生产合作社,办理教育事业,维持孤儿、寡妇等在在需费,尤其是红军费,故农人所得应缴相当公益费。

第八条:如各县有特殊情形,为本法令所不能包括者,由各县苏维埃代表大会议决办法。

第九条:全国苏维埃政府成立颁布正式土地法令时,本暂行法即取消。

江西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摘录):

土地之分配方法:

第十九条:以乡为分配土地之单位,倘贫农中农大多数欲以村为单位亦可。

第二十条:雇农、贫农、中农、失业工人及失业独立劳动者,应按照人口将土地好丑多寡平均分配,但中农须按照自愿原则。

第二十二条:矿山由国家管理,由政府决定租借或组织生产合作社开采,但目前应以租借为主要办法。

第二十五条:豪绅地主及自动领导反水的富农,其房屋、农具、用具没收,留一部分交苏维埃及革命团体应用,一部分则救济红军家属、被难群众,其余则分予贫苦工农。

第二十六条:政府及各革命团体工作人员,如果不是雇农、贫农、中农、失业工人、苦力与独立劳动者,一律不能分配土地。

红军土地之分法:

第二十七条:红军家属土地之分配与贫农、中农一样,但须分得附近与不远的地方。

第二十八条:留红军公田,标准每乡每人分得五担田以上者,每乡应留红军公田三人至五人,田多之处应多留公田;田少之处(即每人分不到五石田)至少亦须留出二人之公田。山林木子不必留。红军公田主要发与群众耕种,耕牛、肥料、种子由群众自愿供给,必须时由政府帮助,在某种困难环境下,可以出租,租额由租佃人与政府商定。

租借买卖承继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土地分配后,可以租借。但不能租给豪绅地主家属,租谷多少,由双方议定。

第三十条:土地分配后,可以买卖,但不可卖给豪绅地主家属。土地价钱双方议定,但须报告当地政府登记。

第三十一条:土地分配后,实行家人承继,生的不补,死的不退,但死者无家属由政府收回。

(下略)

中央土地法:

第五条:第一次代表大会认为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是消灭土地上一切奴役的封建关系及脱离地主私有权的一切束缚的最彻底的方法,不过苏维埃地方政府无论如何不能以威力实行。不能由上命令,必须向农民各方面解释。这个办法,仅在基本农民群众愿意和直接拥护之下才能实行。

第六条:苏维埃地方政府在农民自愿不妨害他们的宗教感情条件之下,得自行决定关于宗教团体及祠堂等土地问题的处理问题,但教士的、氏族的、庙宇的土地,苏维埃政府无条件的交给农民。

第十二条: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认为,只有在苏维埃政权下的土地与水利的国有,才是改良农民生活最可靠的方法,事实上就是转变农村经济到最高度的社会主义发展的必要步骤,不过实际实施这个办法,必须在全国最主要区域的土地革命胜利与基本农民群众拥护这个要求的条件之下,才有可能。在目前革命阶段上,应将土地与水利国有的利益,向农民群众解释,尚不应褫夺农民土地的出租权及买卖权,苏维埃政府应同时严禁一切投机与旧地主收回土地的企图。

上列条文从马寅初经济改造上抄的,与原文容有出入。(十月八日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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