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7:19470613:19470613-a-roc-aaa-001-中华民国史大事记



中华民国史大事记>19470613

6月13日

国民政府特派张厉生、洪兰友、蒋匀田、刘东岩、金体乾为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委员会委员,并指定张厉生为主席。

△ 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工会法》,凡13章63条,内容有:劳资间之争议,非经过调解程序后,于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经全体会员过半数之同意,不得宣告罢工,其已交付仲裁或应付仲裁者,仍不得宣告罢工。工会于罢工时,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及加危害于生命财产及身体自由。工会不得要求超过标准工资之加薪而宣告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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