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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献堂日记>19470209

林士英来,言合作社不能以米为担保而放贷,昨县政府命令回收,若然,诸米商非将米卖出不可。

吾乡食粮不足,岂可听其移出,欲向彰银借金而为之买收云云。

李晨钟者,织云之翁也。

十时来商引受织云之遗产,其额数计有十三甲余,余与阿面、垂训共为协议,一半与晨钟为慈善事业,一半与财团法人共荣会,两方俱欣喜决定。

午宴晨钟,余与云龙、灵石、阿海为陪,二时晨钟归去。

五弟来商自卫团问题,明日将开会,问余有何意见,余甚虑无一适当之人以统率之耳。

五时火车往台中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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