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6:19461221:19461221-d-roc-aaa-001-蒋中正大事长编
蒋中正大事长编>19461221
21日
继续出席国民大会第13、十四次会议,完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读,公并接受主席团之推请,就宪法草案二读之进行,加以说明,蒋中正曰:「此次大会已是宪法草案二读会的开始,为求二读会进行程序有所补助,所以主席团推本席对各位代表诸君作一说明,这个说明,亦可作为我个人以代表的资格,对各位表示一点意见:(一)国都问题,草拟宪法草案的时候,本席的意思认为国都原没有列入宪法草案的必要,现在第一审查委员会对于定都南京有许多意见,而且决议定都北平,各位代表诸君,我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不容有一点个人的感情,或者有一点地方的观念在内,应该以国家为前提,我们不可有一点感情用事,这是我个人的意见,因此我重提过去的主张,宪法内可不必规定国都地点。(二)宪法草案第5条,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一句话,有许多代表,尤其是满族代表,希望在本条文中叙明各民族名称,辛亥革命总理宣言中,有五族共和平等一语,五族就是汉、满、蒙、回、藏,满族已经在里面,因此这一条的文字不必修正。(三)第1读会通过在一百二十条后加二条:『一、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二、西藏地方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我认为在地方制度一章,应有这个规定,不过我主张把地方二字删去,就是『西藏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四)第一审查委员会决议,在第12章第132条后加一条『各种选举应规定妇女当选名额,至少位百分之二十,其办法以法律定之』,现在妇女代表对于规定妇女代表应占百分之二十的名额一点,已愿意不列入宪法中,我们很希望政府将来制定选举法时,特别注意这一点,使得他们逐渐达到百分之二十的比例」。
大会随卽开始宪草二读。
相关人物:孙中山
出处:卷6上 338-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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