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6:19461107:19461107-c-prc-cea-001-谢觉哉日记
谢觉哉日记>19461107
十一月七日
雨
夜支部座谈,纪念十月革命。
边宪草修改点——常驻会改的。今后我拟改的。
第五条 陕甘宁边区人民有身体、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居住,迁徙、通信等之自由。(次序改)
第六条 陕甘宁边区人民有获得土地之权利,其保证为已实行土地分配区域分得土地之人民,保有其分得土地之所有权,未实行土地分配区域,实行减租保佃,及依法征购地主超额之土地分配于无地或地少之人民。
第七条 陕甘宁边区之人民有获得工作之权利,其保证为推行合理的经济政策,继续发展生产,使已经没有之乞丐与失业现象不再发生。
第十一条 陕甘宁边区有受教育之权利,其保证为普设公私学校,公立学校免收学费,给贫寒学生以膳宿等费,并实施广泛的社会文化教育与在职人员的业务教育。
第十六条后项删去。
第十八条 职权—项删“并监督其执行”字。
第十九条 议会选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
议会从议员中按每行政区三人及少数民族二人选举常务委员,在议会休会期间组织常务委员会,正副议长为当然委员。
常务委员会之委员中,任何政党之党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删“否则辞职”字。
第二十四条 二项由字添“大会依”字。
第二十八条 添“陕甘宁边区议会选举”字,于“主席一人”上,副主席二人。
行政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之任期与议会同,连选得连任。
第三十条 关于行政区划事项,移到十八条议会职权内。
第三十三条 陕甘宁边区划为若干行政分区,每分区设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第三十五条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由陕甘宁边区议会选举之。
高等法院院长,副院长之任职与议会同,连选得连任。
第六十条 删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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