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6:19460915:19460915-c-prc-ada-001-张闻天年谱



张闻天年谱>19460915

1946年09月15日
为佳木斯市起草的《佳市反奸清算处理办法(草案)》以中共合江省委名义发给各市县委参照执行。
该办法对城市反奸清算的各项政策比同年07月04日《城市清算运动中应注意事项》中的规定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办法”共有十七条。
其中第一条规定:
“大汉奸、大特务、大地主之大配给店,除实行政治经济清算外,其工厂、商店、土地、房屋、财产一律没收。
除大工厂、大商店交给政府外,其余房屋、土地与起出之浮财,一律分配给城市工人、贫民及小手工业者、小贩。”
第三条规定:
“非大汉奸、大特务之中等配给店主,可经过市政府仲裁用赔款形式酌量清算其额外剥削与吞搂敌产之部分,其正当之工商业部分,应予保留。”
第六条规定:
“非汉奸、特务,又非配给店主之中、小工商业资本家一律保护。”
第八条规定:
“在城市中经营正当工商业的中、小地主,其本人过去非为汉奸、特务,又非配给店主,现在为人安分守己者,应保留其工商业,并不起其在城市中的浮产。”
这个文件以《佳木斯市反奸清算处理办法》为题编入《张闻天文集》(三)。

1946年09月中旬
在佳木斯市工人代表大会[注17]召开前听取佳木斯市委关于工人自卫队组建及活动情况的汇报时,对佳木斯发电所工人自卫队走向社会,清查地主恶霸,搜捕敌特,镇压反革命分子等方面工作取得的成绩予以称赞;
号召其他工人自卫队学习佳木斯发电所工人自卫队的做法;
希望工人自卫队为保卫佳木斯立下功劳。
[注17]
此次会议于1946年09月21日在佳木斯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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