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中正大事长编>19460629
29日
马歇尔特使来谒,兪大维部长亦参加谈话。马歇尔提出「修正整军方案之初步协议」,计分七条。蒋中正严正表示「共军」必须撤出苏北与承德;又胶济路「共军」撤出地区,应包括铁路沿线矿山在内,以此为政府维护安全最低限度之要求,实已不能再作退让也。马歇尔氏唯求获得「共党」妥协,仍力主对「共」迁就,而于政府处境之艰难,则略不措意,且谓:「如此,彼将不再预闻调解」云云。
附录
马歇尔特使提出之「修正整军方案之初步协议」:
「三人会议同意下列条件,并将其列入1946年02月25日所订文件之修正案内──『整军及将「共军」统编入国军之基本方案』。此等条件之目的,在使政府与『中共』承诺若干谅解,俾能便利正式文件之拟订及接受,并能容许即下最后停止冲突之命令。(一)国军与『共军』在东北及中国本部之特定配置,必须在此时获得最后之同意,并应了解指定驻地应指明确切之地点,而非仅指出地区。(二)以前所定国军与『共军』总兵力之比例将不予变更。(三)以前所定指派军队至特定地点之时期,除特别有相反之规定者外,其第1期(原定十二个月)将改为六个月。(四)调处执行部立即确定国军或『共军』于01月13日后在中国本部所占领之地点,并饬有关部队除另有特殊规定者外,在签订本协议后20日内撤离各该地点。(五)调处执行部应立即确定国军或『共军』于1946年06月07日正午以后所占地点,并饬有关部队除特别另有规定者外,于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撤离各该地点。(六)『中共』同意政府在哈尔滨驻卫戍部队一个团,不超过五千人,并同意在该地组设混合政府。(七)『中共』承认由特定地点撤退驻军,双方谅解政府不派军队前赴上述地点,当地政府及保安部队继续维持秩序,双方议定在上述地区货物之输入输出不受限制。又与邻接地区之交通应即恢复,又议定当地货币问题不应再事争执,当地货币应渐由法币代替,其办法由『共方』与政府之财务负责机关协商之。」
审阅马歇尔与周恩来谈话纪录,蒋中正以其内容空泛,迄无丝毫进展,而周恩来对政府则又诋毁加甚,正引以为憾;乃马歇尔特使晚间忽欲来谒,因属夫人前往辞谢。旋夫人归告马歇尔态度暴燥异常,对本党及军事干部均轻侮不已,并以美国众议院最近通过之军事援华案,视为其个人之力量所促成,而有骄矜傲慢之色。
蒋中正以马歇尔氏中「共党」反宣传之毒已深,不能不早作准备矣。
相关人物:周恩来George Marshall俞大维宋美龄
出处:卷6上 196-19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