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中正大事长编>19460606
06日
手书致马歇尔特使,告以为接受彼之建议,今日已下令在东北之国军,自明(七)日正午起至06月22日正午止,在此15日内,停止一切攻击前进及追击,并盼在此时期中对于已签订之各项协议,均能商定详细实施办法。
附录
致马歇尔特使手书:
「阁下05月26日大函所示之建议,余根本上极表赞同,为使阁下建议之意见及目的更为明晰起见,特为提出下列数点,尚祈詧照。余过去五个月来,所获痛苦之经验,使余应付『共产党』时,更为准确切实,诚盼阁下对于下述各点予以充份之谅解与支持:(一)阁下建议余令国军停止前进攻击及追击『共党』。此固不仅为阁下之愿望,余最近前往东北时亦抱此心愿也。是以余今日已下令在东北之国军自明日正午起至06月22日正午止在此15日内,准停止对『共党』之一切攻击前进及追击,并盼在此时期中,对于业已签订各协议详细实施办法,均能完成;惟须请阁下自『共党』方面获得保证,将整军协议立即在东北首先实行,并请阁下在此时期内议订实行02月25日所订整编及统编军队之整个计划,并将实施之具体办法示知为荷。至于阁下暨『中共』代表所建议派遣执行部前方小组往东北一节,自可派往长春先作准备工作,俟具体办法解决之时,再行开始其任务。(二)关于修复铁路及恢复交通一节,余认为有关此事之决定权,应赋予美方代表,即由其决定最后完成修复之时期及进度,否则即无从保证其实现。(三)余特为强调一点,即政府接收东北主权之神圣职责不应久延,是以01月10日停战协议中所规定政府对于收复主权保持自由行动一点,应始终予以维持,例如倘『共党』仍继续其目前所为,在长春以南之海城附近攻击国军,则国军仍保留其反攻之权,此则应特别声明者也。」
颁发第2次停战令,并发表声明。其原文为:「余刻已对我在东北各军下令,自06月07日正午起,停止追击前进及攻击,其期限为15日。此举在使『共』方再获得一机会,使其能确实履行其以前所签订之协议。政府采取此一措施,绝不影响其根据中、苏条约有恢复东北主权之权利。下列各项必须在此15日内获得完满之解决:(一)完全停止东北冲突之详细办法。(二)完全恢复国内交通之详细办法及进度。(三)获得一确切之基础,迅即实施本年02月25日有关全国军队复员与整编统编之协议。」
急电东北行营熊式辉主任、东北保安司令部杜聿明长官,令东北各军自06月07日正午起,以15日为限,暂停进攻,以观「中共」对所订协议有否履行之诚意。电曰:「着所属各军于巳阳午时起,以十五天为限暂停进攻,以观『中共』对所订协议有否履行之诚意,但营口,大石桥,海城等各地之恢复,我军仍可自由行动,不在此限,如在此期内『共军』对我袭击时,我军自当予以反击也。希即转饬所部遵照具报。」
以何应钦为出席联合国理事会军事参谋团中国代表团团长。
是日
周恩来对记者诿称:「15日停战期间短促,且谈判终将牵连东北,乃至全国性政治问题,需要更多时间」云云。此等揜其不善之心,盖灼然可见。
相关人物:何应钦周恩来熊式辉杜聿明George Marshall
出处:卷6上 170-17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