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1946:19460419:19460419-d-roc-aaa-001-蒋中正大事长编



蒋中正大事长编>19460419

十九日

 接见马歇尔特使,研究对「共」方针。盖其时马歇尔氏前在中国协助之停战协议、政协决议、整军方案、东北军事调处原则,刻已为「中共」破坏无余,而东北局势则由于苏、「共」之勾结暴乱,至此亦已至于无法收拾之境地。唯马歇尔氏对「中共」仍主张采取妥协办法。蒋中正以其祇求暂时不发生战争,即视为调解成功,而于我国之实际利害成败,则毫未计及。乃直告以非先改变其对「共党」之态度与方针,决不能达成调解之目的;唯有美国坚持积极协助我政府之政策,方能达成其消极容「共」之目的。若采取过去对「共党」怀柔与妥协之方法,则将贻误大计,必根本失败而后已。

电华盛顿魏道明大使,指示我对美国借款之立场。盖十七日外交部转呈魏大使电,略谓:「美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马丁告称,如我方接受贷款,应以包含下列谅解之文件,致送马氏:(一)借款须用以支付执行该银行所核准之特定计划。(二)各项计划应由该银行分析研究。(三)各项计划之贷款,应依其期限先后,各有不同。」至对于我国提出借款不作有形或文字上条件之约束,则并未采纳,蒋中正遂电复曰:「借款所拟我方复函之内容,必须磋商修改,未改以前,切勿签字。」

审察时局,蒋中正自记曰:「(甲)苏俄与『共党』今后之阴谋与行动,判断如下:(一)俄军强占北满,制造『共党』傀儡政权。(二)共党不参加国民大会,待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时,彼亦召集其所谓『解放区国民大会』。(三)组织『共党』伪政权,割裂中国。(乙)我方对策:(一)我应表示坚决态度,『共党』虽不参加国民大会,我仍将如期召开国民大会,即使其召集伪国民大会或成立伪政权亦所不顾,以现状言,彼盖久已与伪政权无异也。(二)如对『共党』妥协,则彼贪得无餍,除非政府完全屈服;否则,必不能满足其欲望,此应使马歇尔特使了解者也。」

相关人物:魏道明 George Marshall 

出处:卷6上 110-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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